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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补偿责任的界定及补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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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5-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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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志虎

(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浙江台州318000)

摘要:民事补偿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在我国还处于发展和完善阶段。本文对其容易混淆的概念、法律特征进行了剖析,在此基础上,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并基于具体的司法实践,对民事补偿责任提出了三大补偿原则,确保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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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事补偿;责任;补偿原则;司法公正

中图分类号:D923.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580(2014)05—0138—03

收稿日期:2013—11—29

作者简介:蒋志虎(1965— ),男,浙江临海人。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主任,三级律师,研究方向:民商法。

民事补偿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在我国还处于发展和完善阶段,法律的规范还未清晰一致,作为民法研究中的微观问题,界定民事补偿责任概念、确立补偿基本原则,是完善民事法律制度的必经之径。

一、民事补偿责任的界定

(一)基本概念

根据《新华词典》的解释,补偿是抵消(损失、消耗)或补足(缺欠、差额),但与赔偿的解释有所不同,前者是指偿还和补足,后者则是指先受到损失,后获得了弥补。《牛津法律大辞典》对补偿的法学含义是以征收补偿为例:“付给受损害影响的人的一笔钱,如因他们的土地被强制征收。”一般认为,民事补偿责任是指基于一定的事由,按照法律的规定,民事主体向受损人承担的责任,包括偿还财产等,具有弥补损害的性质。简而言之,民事补偿责任可以定义为民事主体因违反约定的或者法定的补偿义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此,在立法中,民事补偿义务是民事补偿责任的充分条件,民事补偿义务不等同于民事补偿责任,两者的转换还需要两个必要条件,一是民事主体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或者法定条件,二是权利人的追究。由于《民法通则》中没有把民事补偿责任纳入民事责任的主要情形,《民法通则》对民事补偿责任作为一种特殊形式加以规定;加上民事补偿与常见的民事责任相比较,也显得很特别,即民事补偿责任具有非常鲜明的法律特征;民事补偿责任适用的条件和范围与普通民事责任相比较,范围更大、条件更加特别,可见,把民事补偿责任说成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是符合实际的。即便从我国当前的民事特别法来看,对民事补偿责任虽都有相应的、具体的规定,由于彼此的责任构成要素存在差异,法律工作者若按照常规的民法原则和规定去准确把握民事补偿责任还是存在困难的。

(二)主要法律特征

从法律上讲,民事补偿责任既具有一般民事责任的基本特征,也有自身的特性,总体而言,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1.主体多样性

行为人作为民事补偿主体是最为常见的,但包括国家在内的第三人也可以作为民事补偿主体,如《侵权责任法》第23条规定,赔偿责任的主体是行为人(加害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责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163条也指出,民事补偿责任不再局限于简单的法律关系中。可见,民事补偿责任与一般民事责任相比较,具有明显的区别。

2.非过错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民事补偿责任归责的主要表现形式,公平原则是民事补偿责任的最基本原则。损害即便是非过错的,但造成的损害是事实,损害事实自然会产生归责,根据公平原则,除非权利受到剥夺或者存在责任免除的情形,哪怕是合法行为下的侵害,作为特定主体的权益也应该得到补偿。《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民法对公平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进行了界定,前者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后者是前者的具体表现。坚持非过错损害补偿原则,将可能出现的立法障碍和疏漏最大限度地避免掉,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民事补偿责任确定的特殊与复杂之处。

3.财产责任性质

民事补偿责任与一般民事责任一样,都属于财产性责任,也就是说,补偿的基本内容是以补偿财产为义务,具体的补偿方法,则可以通过当事人之间协商或者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4.非惩罚性

民事补偿责任是以非过错原则为基础的,这就决定了民事补偿责任的内涵与特性不是一种具有惩罚性的民事责任,非惩罚性特点也决定了民事补偿责任的范围只有缩小的可能,没有扩大化的可能。也就是说,补偿责任大小的判定取决于损害大小,损害的程度是其上限,这明显有别于常见的带有惩罚性质的民事赔偿责任,后者则可能存在惩罚性质或加重特点。

5.责任构成要件低

《民法通则》明确了民事法律构成的四个必要条件,即:行为违法、有损害事实、行为与损害构成因果关系、主观存在过错。但民事补偿责任并不一定要同时满足这四个要件,若存在损害的事实,损害事实与行为有因果关系两个要件,就可以构成民事补偿责任,主要是从社会公平原则、损害的事实和因果关系来判别,是不是违法行为或者行为人是不是主观上存在着错误不作为判别要件,责任构成要件明显低于普通的民事责任。

二、民事补偿责任的补偿原则

(一)合理性补偿原则

司法立法最为基本的原则是公平合理,民事补偿责任的确定自然也必须要遵循这个原则,这是不容置疑的前提。纵观国内民法中涉及的补偿方法的立法确定,我们仍然会发现有很多不尽如人意之处,比如补偿的方法琳琅满目,补偿存在倾斜等不公平现象,而根除此类立法顽疾,是确定合理性补偿原则的使命。从英美等国来看,最为明显的共同特征是高度突出公平和正当补偿原则,简洁和明了。与此形成反差的是,我国在当前立法中往往偏向于复杂的陈述,如合理化补偿、适当补偿、相应补偿等,最为常见的案例是按照某某规定来确定补偿等。可见,补偿原则不明确、不统一,就不能有效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致使在认识上出现模糊,在司法的操作上也难以实施。在民事纠纷案例中,传统的认识是,以损害责任的轻重大小来衡量补偿责任,于是有人认为,在同等损害后果的情况下,赔偿的数额自然要大于等于经济补偿;出现这种错误认识的原因就在于,他们认为,在损害行为并不违法的情况下,补偿数额自然要少于损害实际。这些认识给民事补偿责任的立法带来的负面影响是一目了然的。

笔者认为,从民事补偿责任的案例实践来看,民事补偿责任形式繁多,补偿责任的原因也纷繁复杂,因此,合理性补偿原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刀切,适度补偿、充分补偿、有限度补偿、公正补偿或者是非惩罚性补偿,都属于合理性补偿原则的范畴。概括而言,公正补偿是要公平合理地衡量补偿责任的大小,是在对责任人和权利人双方的利益进行合理分析的基础上作出的,若再细化阐述,就是指主客体及其程序的公平,这涵盖了司法立法的基本法理。适度补偿是在权衡责任人的责任行为和权利人补偿额度大小的情况下,兼顾双方的利益。补偿的额度以损失的大小为限度,补偿的部分通常是指直接损失部分和既得利益,间接和连带的损失及潜在的利益则不作考虑。充分补偿突出的足额,也就是按照权利人全部损失的大小来核定补偿额度,包括间接损失和潜在损失。有限度补偿往往出现在公益性的补偿范畴,是一种需要补偿大小的底限。非惩罚性补偿是指补偿额度以损害实际为极限,补偿不带有惩罚性质。可见,合理性补偿原则是以公平为起点,在损害大小的范围内履行民事补偿责任。从司法实践和法理实践的发展分析,上述几种补偿中,充分补偿应该是民事补偿责任的发展方向,这是社会公正的必然归宿。

(二)正当补偿原则

正当补偿原则是以民事补偿责任中权利人主张的正当性为核心,这也是避免民事补偿责任被乱用、泛用的基本原则。上文在论述民事补偿责任的主要特征中指出,民事补偿责任具有非过错损害补偿性质,这也是正当补偿的前提,也是由民事补偿责任的本质所决定的。首先从责任构成条件分析,将非过错损害补偿原则作为主要特征,能够合理清晰地判定民事补偿责任的大小,例如有人把“适当补偿”简单地理解为不完全补偿;也有人认为损害行为的合法性决定了补偿责任可以与损害不等价,即小于损害。这里容易出现一种狭隘的错误认识,认为民法补偿实践中,要以合法作为前提。实际上这是骑马找马论,因为非过错的损害行为已经包含了合法行为损害。若是将损害补偿的原则以合法行为为前提,就必然会导致由于非过错行为引发的民事损害,无法获得民事补偿责任条款的救济,也就谈不上得到民事责任补偿,这对权利人维护自身权益是非常不利的。从民法角度分析,坚持合法行为损害补偿原则,也不符合民法的基本法理,法律工作者都知晓,行政法和民法的法律理念有比较大的差异,行政法是以合法性作为最根本的法理基础,常见的“依法行政”就指向此理。但民法则不然,民法成立的前提要件是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且不得违反法律。从我国当前已出台的法律条文来看,我们很容易发现一个问题,民法并没有强调或者明确指出,必须存在合法的损害行为才构成民事补偿责任。合法行为的损害补偿是作为行政补偿原则作出的说明,对于民法的适用原则并没有加以明确。坚持正当补偿原则,能最大限度地扫除立法障碍和堵塞立法漏洞,对于完善民事补偿责任制度、确保公平公正解决纠纷也功不可没。

(三)商议(协商)补偿原则

商议(协商)补偿原则是指民法鼓励民事主体通过友好商议的方式解决损害补偿的方式、数额等。商议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首选手段,严格来讲,这是正当补偿的一种表现和拓展。不过,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商议所强调的程序和方法等特性,商议补偿往往只是作为一个司法原则,而没有真正认识到商议中衬托出的民事实体法律属性。民事补偿责任界定并不是能简单明了地做到的,这是由民事补偿责任立法的繁琐程度所决定的。通常而言,在民事程序法和实体法中,将商议补偿原则视为规范的肯定,意义也是非凡的。一是可回避事实纠纷,这就为在庭外解决民事纠纷提供先机,在民事实体法上提供解决民事纠纷的依据。二是贯彻法理上的公平原则,民事责任是否公平合理,在没有违反法理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只要当事人之间达成一致意见,客观上合理与否就不再是处理民事纠纷的要件。以协商的方式来处理民事纠纷,尊重民事主体权利处分意愿,这就从法律层面保障了民事补偿责任的公平性。三是坚持商议补偿原则的最终要务是要解决民事纠纷,作为解决问题的基本手段之一,程序性的法律方法可以将实体法和程序法互相联系起来,由于补偿的责任或者义务是通过商议确定的,商议表达出的是民事主体间的各自意愿,这种补偿责任或者义务是民事主体欣然接受的,履行责任或者义务也自然通畅自觉,从而能够确保民事补偿责任得以真正有效地履行。不过,在确定或者鼓励商议补偿原则时,应该排除传统意义上的补偿方式或者标准由承担责任方牢牢把握主动权的局面,取而代之的是商议补偿原则要有强有力的制度支持。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诉讼前置条件,目前商议、调解在解决民事补偿责任争议中已经得到推广。本人认为,只要得到权利人的同意,可以在不用理清全部民事责任的性质时将商议一致中民事责任人自愿承担的责任作为民事补偿责任。

三、结论

民事补偿责任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难度很大,甚至非常棘手,这与民事补偿基本原理的复杂性是分不开的,由此也带来了立法的复杂化。纵观国内民事补偿责任的案例和本人的实践,审理民事补偿责任案例要考虑到方方面面,既要从立法的法理上把握实质,紧扣上述的三大原则,尤其要对此类案件的适用条件做到心里有数,还需将民事补偿责任和其他民事纠纷区别开来,只有这样,才能将适用的法理准确把握,也杜绝后续可能产生的错冤案。最为关键的是必须要做到以下两点:

一是补偿责任的性质定性要准。从民事补偿责任的错案中分析,绝大多数症结在于将补偿责任和赔偿责任混为一谈。因此,在涉及民事补偿责任案例时,要做到对法律的适用条款的严格遵循,将赔偿和补偿之间的区别分清楚,决不能混淆,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司法的准确和真正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是补偿责任的大小定位要准。无论何种民事补偿责任案件,首要的就是要确保公平和合理补偿。实践数据表明,补偿责任的大小是此类案件处理的核心环节,这就要求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将损害的直接损失和潜在损失、损害的主要原因、补偿责任的类别、责任人的受益情况和经济收入等情况查清楚,再结合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综合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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