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祥
(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江苏南京210023)
摘要:创作实践成果与理论研究成果一样,都是科研工作者的科研成果,但长期以来被众多综合性高校排除在科研成果系列之外。要贯彻分类评价原则,促进创作实践学科的繁荣发展,就必须重视对创作实践成果的科研评价。创作实践成果评价的根本出路在于增强同行专家评价,实现统一评价与自主评价的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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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创作实践成果;科研评价;分类评价;评价办法
DOI:10.16083/j. cnki. 22-1296/g4. 2015. 08. 003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580(2015)08-0006-02
一、创作实践成果评价的探索过程
南京师范大学是一所以文科见长的综合性高校,文学艺术教学、研究和创作是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曾经涌现出像齐白石、徐悲鸿、傅抱石等一大批著名艺术家。但长期以来,创作实践成果并未被纳入学校科研评价体系,未受到应有的尊重和认可。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教师从事文学艺术实践创作的积极性,制约了文学艺术学科的繁荣发展。为改变这一现状,促进创作实践学科理论研究与实践创作两条腿走路,实现创作实践学科与其他学科齐头并进,南京师范大学不断探索和改进实践创作成果的评价办法。
2004年,学校出台《南京师范大学艺术实践成果科研考核办法》,首次将部分创作实践成果纳入年度科研考核体系,对其进行相应的科研分值认定。在教育部颁布《关于大力提高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质量的意见》之后,学校于2009年出台《南京师范大学关于进一步推动应用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首次对部分创作实践成果进行科研级别认定。出台这两份文件是学校探索将创作实践成果纳入分类评价体系的重要举措,但也存在着诸如碎片性、冲突性以及狭隘性等诸多不足。2013年,学校正式出台《南京师范大学文学艺术创作实践成果评价与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重要的创作实践成果进行统一、全面、正式的科研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用于职称晋升、科研奖励、荣誉认定等所有场合。
二、创作实践成果评价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尊重创作实践活动的原则。所谓学术研究,是“指在实证精神和理性精神指引下用科学的方法进行探索、求知,以获得新的知识、理论以及对新知识、新理论应用的行为”。创作实践同样是一种获得新的知识、理论以及对新知识、新理论应用的行为,同样属于学术研究。但是,创作实践又不同于理论研究。创作实践要求把研究成果转化为文学艺术作品。尊重创作实践活动,一方面要求将创作实践成果纳入统一的科研评价体系,另一方面要求根据创作实践活动的特殊规律对其进行评价,不能把理论研究的评价办法直接套用于创作实践成果。正如学者们所说:“即便对哲学社会科学的不同学科,也应充分尊重其不同特点,建立健全各不相同的学术评价体系和评价机制。”
(二)坚持创作实践与理论研究平衡发展的原则。探索和实施创作实践成果评价办法,必须站在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大局的高度,正确处理创作实践学科与其他学科、创作实践与理论研究的平衡关系。这就要求既要把创作实践成果真正纳入到科研评价体系中来,又不能过于突出创作实践成果,以致影响理论研究工作的发展。
(三)坚持行业标准优先的原则。综合性大学不同于艺术类大学,往往是以文理工传统学科为基础逐步发展起来的,现行的评价办法比较适合文理工传统学科的理论研究成果,而不太适合创作实践成果。事实上,除了真正从事创作实践工作的同行专家,其他人很难对此类成果的价值进行科学判定,即便学术造诣深厚的学术委员会委员们也同样如此。在这种情况下,唯有充分尊重行业协会,充分尊重行业协会的评价标准,充分尊重行业协会的认定结论,才有可能得出较为科学的评价结论。
三、创作实践成果评价办法的实施
(一)类型与形式认定。《办法》以创作程序为根据,将创作实践成果区分为四大类:原创类、演艺类、组织传播类和翻译类。这种分类的好处是可以将每一个创作环节的成果都纳入其中。
《办法》以与理论研究形式一一对应为指导思路,将创作实践成果分为五大形式:在专业期刊公开发表的成果:公开出版的成果:各种级别的获奖成果;各种活动的参加成果;被各种形式采用的成果。可以说,这五种形式基本上涵盖了创作实践成果的全部形式。
(二)级别认定。区分创作实践成果等级的最大困难在于:一方面,创作实践成果不同于理论研究成果,不能直接等同:另一方面,要将创作实践与理论研究放在一起,又必须有统一的尺度。《办法》的解决思路是:以不同的名称表述同样的级别。研究性学术论文分一级权威、二级权威和普通核心期刊论文,创作实践成果则叫一类、二类、三类创作成果,二者既有所区别,又相互对应。具体认定方式是:第一,在级别上,期刊成果等同于学术论文,公开出版成果等同于学术著作。需要说明的是,为坚持创作实践成果的专业严肃性,《办法》只承认专业期刊上发表的艺术作品,不承认非专业期刊上的艺术作品。第二,获奖及被采用成果根据主办单位或采用单位的级别进行认定。获奖成果主要根据主办单位的级别区分为省部级奖和厅局级奖两类:被采用的成果根据采用单位的级别区分为一类创作成果(国家级单位采用)、二类创作成果(省部级单位采用)和三类创作成果(厅局级单位采用)。为充分尊重行业标准,《办法》承认全国性和全省性一级专业协会的权威奖励,一个一级专业协会限认一个奖项。第三,对于高级别的演艺展出活动,举办专场等同于学术著作,参加展出等同于发表论文。《办法》的理解是:专场都是多项作品的汇聚,而参展则是单篇作品的展演。当然,这必须以一定的展演级别为基础。
四、创作实践成果评价的困难与出路
(一)评价的主要困难在于难以充分体现创作实践成果的创作特性和质量导向。将实践创作成果纳入到科研评价系列,容易碰到以下三个问题:其一,将创作实践成果对应于传统的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借用传统的科研评价方法评价实践创作成果,不能充分体现创作实践成果的创作特性,存在以科学研究成果共性抹灭创作实践成果个性的问题。其二,偏重以成果的外在形式(如发表刊物、字数、主办单位的级别等)认定创作实践成果的等级,无法体现科研评价的“质量导向”,存在着忽视创作实践成果内在质量的问题。其三,由非创作实践专家评价创作实践成果,无法准确把握创作实践成果的本质要求和内在质量,存在着外行评价创作实践成果的问题。
(二)评价的根本出路在于增强同行专家评价,实现统一评价与自主评价的有机结合。目前通行的科研评价办法多为统一评价,即采用统一的标准,对不同的科研成果进行统一的科研评价。这种评价方法的好处是易于对不同学科的科研成果进行横向比较,弊病是难以体现各个学科的独特性质。
要克服统一评价的弊病,突出创作实践成果的质量导向和创作特性,就必须探索新的评价模式——自主评价。自主评价是要求将创作实践成果独立出来,交由专门的创作实践学科,由从事创作实践工作的同行专家进行独立评价。从学校科研评价发展的大局看,文学艺术创作实践成果评价的最终趋势将是统一评价与自主评价的有机结合,只不过在不同的评价场合,二者的比例将会有所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