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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治理的多中心模式探析

  • 投稿周习
  • 更新时间2015-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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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声馗

(昭通学院管理学院,云南昭通657000)

摘要:近年来,屡治不绝的食品安全事件表明,传统的单中心治理模式不能很好地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因此,借鉴全球治理改革中的一个成功经验——多中心理论,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治理的多中心治理模式,对于食品安全治理是一个有益探索。

教育期刊网 http://www.jyqkw.com
关键词 :食品安全治理;多中心模式;单中心治理模式;现实困境

中图分类号:C9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580(2014)09—0137—02

食品安全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依靠传统的单中心治理模式难以使其得到真正有效的解决,因此,多中心理论的成功经验可以提供一个更为合理的解决途径,即多中心治理模式。

一、单中心治理模式的现实困境

(一)单一依靠政府的治理困境

国家,被霍布斯喻为“伟大的利维坦”,长期以来,为避免社会无序造成的动荡与破坏,我们习惯依靠霍布斯的“利维坦”模式,由政府这一力量强大、无所不能的“单中心”来维护社会秩序,满足公共需要。

在食品安全治理中,客观来看,政府监管作用是较为有力的,但频频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说明,有力未必一定有效。利维坦的力量确实强大无比,政府监管对食品行业存在约束与规范作用,但是,利益的诱惑显然强于政府的威慑,毕竟,“全能型”政府需要管理的事务太多了,强大的利维坦也有鞭长莫及之时,政府监管稍有松懈,不法食品生产与经营者便乘虚而入,政府这一单一食品安全防线便失灵了,食品安全事件也因此频频发生。

此外,从政府主观行为来看,按照公共选择理论的观点,政府也存在主观犯错的可能。如果某些食品监管领域存在利益的话,政府部门乐于涉足此类监管,因为可以从中获利,反之,那些无利可图的食品监管领域就会无人问津,成为监管真空。再有,如果食品生产经营者迎合政府部门的寻租行为,则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结成利益同盟,这些情况都造成政府对食品安全的治理失灵,使得食品安全治理陷入屡治不绝的困境。

(二)单一依靠市场的治理困境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对市场的作用做了全面总结和最具创意的概括——“看不见的手”,这一观念也成为以后“市场万能”论以及完全依靠市场的单中心治理的理论之源。市场经济蓬勃发展推动的社会进步证明了“看不见的手”的巨大力量,然而,市场交易的理性行为不总是带来好的结果,它可能对第三方产生不利影响,这就是市场的“外部性”。除了外部性,市场的其他缺陷也在其发展中逐渐显现。事实证明,市场失灵是存在的。

食品生产与经营是一种最为普遍的市场行为,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对它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人们在市场机制调节下进行食品生产经营与消费,作为“理性经济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可能选择承受巨大的道德风险乃至于法律风险来降低成本,“问题食品”无疑就成了少数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最优选择,因此,如果完全依靠市场这一单中心模式来调节食品生产经营,将会使得食品生产经营陷入类似于“集体行动的逻辑”的困境——个体的理性选择导致了公共利益的损坏。

二、多中心治理模式的理论内涵

治理意义上的“多中心”一词是在迈克尔·博兰尼的《管理社会事务的可能性》、《利润与多中心性》等论文中最先被阐述的,[1]作为一门治理理论则是美国学者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教授在20世纪90年代初逐渐创建的。“‘多中心’意味着有许多在形式上相互独立的决策中心……它们在竞争性关系中相互重视对方的存在,相互签订各种各样的合约,并从事合作性的活动,或者利用核心机制来解决冲突”。[2]

治理实践证明了单一依靠政府或者市场的单中心模式来寻求公共事物的解决之道都存在缺陷,两者都可能“失灵”。因此,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教授提出另外一种可供选择的解决方案——自主组织和自主治理,即多中心理论所强调的治理的自主性。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教授通过对正反两方面的案例研究发现,制度设计者在自主治理过程中能够“发现”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借此随时根据环境的变化调整他们的规则,从而使得自主治理制度能够具有很强的适用性与长期性。因此,按照多中心理论的观点,在公共事物的治理过程中,应该发挥自主治理的作用,这也是可以有效避免政府与市场缺陷的途径。当然,自主治理并不是否认政府与市场的作用,从“多中心”的理论内涵来看,应该充分发挥多个治理主体的作用,在此过程中,各治理主体的作用与地位也各有区别,政府起着主导作用,要从总体上领导协调各治理主体的治理行为,为其他治理主体营造一个良好的治理环境,同时,接受其他治理主体的监督,形成一个政府主导下的多中心治理模式。

三、多中心治理模式的实践建议

(一)完善政府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主导作用

首先,要明确政府治理职能。这就要求整合政府现有的食品安全治理职能,避免出现“九龙治水”的局面,政府部门的多头治理只会为“寻租”行为与“逃避责任”提供机会,因此,在政府职能改革过程中,应该加强统一协调管理,集中治理权力。其次,要提高政府治理能力。为此,要培养一支廉洁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加强食品监管部门的法律与道德修养,提高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治理素质与能力。最后,要建立政府部门的食品安全责任机制,强化政府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主导作用。应对现行责任机制进行完善,建立科学合理的责任机制,加大行政问责力度,严惩失职渎职行为,确保责任追究到位,从而强化政府部门的主导作用。

除了提高政府自身监管能力外,还应完善政府在多中心治理模式中的领导协调作用。一方面,要提高政府部门的综合协调能力,加强政府对治理全局的领导作用;另一方面,政府要与其他治理主体相互配合,发挥多中心治理的整理效应。

(二)优化市场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调节作用

首先,要深化市场化改革,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为此,应该进一步完善市场秩序,培育和健全市场体系,营造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市场环境,由市场来淘汰生产“问题食品”的企业。其次,重点要建立公平竞争的规范化市场,坚决反对食品行业的不正当竞争,逐渐消除食品市场的外部性影响。另外,通过市场化的作用,建立专门的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企业,比如,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营利性监督企业。总之,通过发挥市场化的食品安全治理作用,有利于市场机制的充分发挥。

(三)加强食品安全的自主治理

1.发挥食品行业协会的自主监管作用

食品行业协会是由食品行业的生产经营者自愿组成的、为维护会员共同利益承担相应社会责任、按照行业章程开展活动的自治组织,在食品安全治理中有着重要作用。它们具有强大的信息优势,能够发挥行业内部互相监督的功能。另外,自主制定的“行规”具有较强的约束与制裁功能。因此,对于众多分散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而言,如果能够充分发挥食品行业协会自主治理作用,可以大大降低政府监督成本,提高整体监管效果。此外,食品行业协会可以促进本行业健康发展,使食品安全从生产源头得到保障。

2.发挥其他社会组织的社会监管作用

社会监管力量主要以非营利的第三部门为主,即公益性志愿者组织,它们的组织目标就是为了维护食品安全。此类公益组织由各个阶层的社会成员组成,作为食品消费者的自主治理主体,他们是与食品安全联系最紧、距离最近的直接相关者,是各类食品信息的最先反馈者,大多时候他们是食品问题的最先觉察者,他们对食品安全最为关心,因此,支持和引导广大志愿者团体参与到食品安全监管中来,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弥补单中心治理模式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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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英)迈克尔·博兰尼著.自由的逻辑[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

[2](美)奥斯特罗姆,帕克斯,惠特克著.公共服务的制度建构[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0.

[3](美)埃莉诺·奥斯特罗姆著.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0.

[4]黄秋生,林北水.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主体体系的完善[J].食品工业科技,2006(6).

[5]刘雄.食品质量与安全[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