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平台的兴起,推动了新闻传播形式的变革,移动网络时代下的新闻传播由传统的点对点传播向点对面传播转变,在新技术和新媒介的支撑下形成可交互、多节点的网状结构新闻信息传播链。新闻传播的生态环境以及新闻生产业态的变化,为大众带来全新新闻阅读体验的同时,也使新闻侵权现象更隐蔽、更多样,加大了新闻版权保护的难度。文章通过分析当前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现实境况,探索如何有效保护新闻版权,净化新闻生产和传播业态,营造健康有序的新闻传媒生态环境。
关键词:移动网络时代;新闻传播;版权保护;新闻聚合;
随着信息技术与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新的新闻传播载体和渠道产生,不仅重塑了新闻传播业态,还创新了新闻传播理念。新媒介和新技术在推进新闻传播发展的同时,也为新闻传播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带来巨大的冲击与挑战。在移动网络时代,新闻聚合是新闻传播的新趋势,一方面,新闻聚合改变了传统新闻传播的方式,使信息传播更加便利,大众对新闻信息的获取和利用更加便捷,促进了新闻信息的流通与传播,为大众带来全新的新闻阅读体验。另一方面,移动网络时代的新闻传播借助先进的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改变了新闻信息呈现、传播和应用的形式,大众无须在不同的新闻传播平台间切换和跳转就可以获取所需信息。一体式的个性化新闻服务在为大众带来阅读便利的同时,也使得新闻传播环境更加复杂,各种类型的侵权行为出现,加大了新闻作品著作权侵权风险,由此引起大众对新闻传播侵权的思考。
一、移动网络时代新闻传播的特点
(一)时效性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新闻信息传播的新媒介和新载体层出不穷,相较于传统的新闻传播渠道,大众可以通过多样化的信息传播渠道和新闻聚合服务平台及时获得前沿的新闻资讯,新闻传播的时效性得到了极大增强。
(二)交互性
新闻传播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移动网络时代,大众不再是单一的信息接收者,人们可以与新媒介和新闻信息的传播者直接交互,甚至可以互换地位[1],即信息接收者可以和新闻的生产者或传播者直接进行交流、互动,并可实时发表自己的看法和观点,向新闻生产者和传播者反馈自己的意见,及时获得回应。在此过程中,新闻传播者有可能变为信息的接收者,而大众也可能成为信息的生产者和传播者。
(三)开放性
在移动网络时代,开放性是新闻传播的新特征,人们通过互联网平台可实现随时随地发布和获取新闻信息,极大地压缩了新闻传播的时空成本,实现新闻信息的高度共享[2]。
(四)广泛性
在移动网络时代,各类新媒介和新闻聚合服务平台的大量出现,使新闻生产和传播业态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传统新闻传播从特定主体向接收者传播信息的形式,转变成全民皆可参与的新型新闻传播模式,新闻传播方式更加多样化,传播主体呈现大众化发展趋势,大众可以随时通过各种媒介发布和传播新闻信息[3]。
二、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现实困境
(一)新闻传播侵权呈现新态势
在移动网络时代,新技术、新媒介的发展使得新闻传播侵权行为呈现更加隐蔽且多样化的发展态势,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是在新闻传播的过程中通过深度链接和网络转码的形式进行侵权。新闻聚合服务平台利用新闻聚合链接技术打破Web与App间的壁垒,获得传统媒体生成的新闻信息,将原创的新闻内容转载到各种应用平台上,模糊了传统新闻传播的界限[4],使用户通过点击URL(Uniform Resource Locator,统一资源定位符)链接浏览新闻资讯,平台便从中获得利益。此外,侵权主体在扮演“新闻搬运工”的角色之外,还会对原创新闻进行“二次加工”,如进行断章取义、煽动性的报道,或者通过重新命名、简单改写或重组新闻内容而形成新的新闻报道内容,由此严重损害新闻原创者和版权人的利益。二是“洗稿”。“洗稿”是一种更加隐蔽的新闻传播侵权行为,即侵权主体通过对他人原创的新闻内容进行语序调整、词语替换、增删关键词、重新命名等形式,将他人的劳动成果转化为自己的“原创”作品。
(二)网络环境下新闻作品的“合理使用”制度尚不完善
“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中的一项制度,其初衷是为了平衡版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但在一些情况下,它对版权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造成了障碍,加大了新闻传播版权保护的难度[5]。在移动网络时代,新兴的信息技术颠覆了传统的新闻版权使用模式,不断地更新新闻信息生成、传播和接收的形式,使得新闻传播“合理使用”的环境更加复杂。由于“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性以及判断标准不够明晰,不同主体对其理解也各有不同,因此有些情况下难以界定使用者是否具有侵权行为,为版权人维权带来困难。
随着信息技术的迭代发展以及网络的普及,新闻传播逐渐趋向数字化、信息化,并向网络新闻传播转型。新的信息传播平台和新闻应用方式的出现,为大众接触、获取、复制、传播、加工和使用新闻信息提供了便利,也使得新闻作品的生成环境和传播环境发生了变化,进而导致新闻传播“合理使用”的情况更加复杂,使“合理使用”的界限更加模糊。例如,新闻传播主体利用二进制编码技术将传统形态的新闻内容转化为数字化形态的新闻作品,再通过解码技术任意组合原始新闻内容,从而形成一篇“原创”的新闻报道。我们在界定此类情况的新闻版权属性时难以明确其是否符合“合理使用”的范围,这加大了版权保护的难度。
三、移动网络时代对新闻传播的版权保护措施
(一)平衡新闻聚合服务平台与传统新闻媒体版权冲突
新闻媒体与新闻聚合服务平台对新闻作品的著作权收益划分不平衡是二者产生矛盾的根本原因,也是当前新闻传播版权保护的重点问题[6]。通过平衡新闻聚合服务平台与传统新闻媒体版权冲突,在满足传统新闻媒体版权利益诉求的基础上,维持新闻版权人、新闻聚合服务平台以及新闻信息使用者三方的利益平衡,能营造健康、有序的新闻传播生态环境。
在新闻产业链中,新闻聚合服务平台与传统新闻媒体并不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但是由于部分新闻聚合服务平台在未获得新闻传播的授权时,就对相关新闻报道进行转载,使得传统新闻媒体的经济利益遭到严重侵害,而且传统新闻媒体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并不能从相关平台处得到赔偿。基于现实情况,为保护新闻版权人的合法权益和大众的知情权,进一步维护新闻传播生态平衡,一方面,相关部门可以借鉴欧盟“邻接权制度”,通过加强对新闻版权所有者的保护,有效增强新闻媒体的版权议价能力,保障传统新闻传媒从新闻聚合服务平台处获得新闻传播版权费用的合法权益。这不仅有助于推动传统新闻媒体与新媒介的深度融合进程,为传统新闻媒体转型发展提供契机,还可以为传统新闻媒体的生存发展提供盈利空间,同时与我国的新闻传播版权保护现状以及保障传统新闻媒体利益诉求相一致,为确保移动网络时代新闻传播版权收益平衡提供新的思路。另一方面,相关部门可引入著作权集体管理机制,促使“授权—使用”理念回归,使新闻聚合传播合乎规范。在移动网络时代,新闻传播早已融入新闻聚合服务平台的运营中,若一味地采用强制性手段限制新闻聚合服务平台传播新闻资讯,不仅与新闻信息传播的本质相背离,也不利于保障大众的知情权。因此,为了有效地解决新闻聚合服务平台的新闻传播版权问题,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合法手段和正确的价值引领,在新闻传播主体合法授权和合法使用的基础上,规范新闻聚合服务平台的新闻传播行为,从而实现新闻版权人、新闻聚合服务平台和新闻信息使用者的多方共赢。
(二)调整“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性
在移动网络时代,新闻生成、传播和使用的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导致新闻传播版权人与使用者之间利益失衡,使得“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性遭到质疑。基于此,版权保护主体应积极探索与移动互联网环境相适应的“合理使用”机制,调整“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性,使之与新闻传播技术的发展步伐保持一致,既保护用户获取信息的权利,又使新闻版权所有者和新闻聚合服务平台共同获益,进一步保障新闻作品的版权利益。
首先,相关部门要明确文字新闻作品的“合理使用”界限。文字新闻作品主要包括纪录性新闻作品、调查性新闻作品和解释性新闻作品三大类,各作品文字的独特性和原创性决定着新闻作品的著作权性质以及“合理使用”方式。以仅用来转述信息材料的纪录性新闻作品为例,其新闻内容的原创度较低,基本上是对新闻记者会的客观记录,主要是为了传播官方新闻资讯,保障大众的知情权,推进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因此,相关部门在制定文字新闻作品的“合理使用”界限时,应以新闻作品传播的速度和广度作为衡量标准,遵循“合理使用”和“非盈利性”目的的原则,将其划分为合理转载和合理引用两种范围。此外,不同新闻聚合服务平台在转载相关信息时,也应遵守“非盈利性”原则,其页面不得出现以营利为目的的广告宣传内容。
其次,相关部门要明确视听新闻作品的“合理使用”界限。以新修订著作权法为依据,我们可以理解视听新闻作品为由有声和无声图像构成的,并且通过现代化技术手段向大众传播新闻资讯的作品,如人物访谈、事件类新闻作品、新闻专题片、新闻网络直播等。以新闻网络直播的“合理使用”为例,新闻网络直播是以新闻事件为依据,以实况影像为主要内容,利用信息技术和双向交互的方式将事件发生、发展的实况进行直观再现,进而向大众呈现真实而同步的新闻现场。新闻网络直播与上文所述的纪录性新闻作品有某种相似之处,其版权属性都较弱。当前,业内对新闻网络直播版权保护的研究尚有空白,但是其传播形式与体育赛事相近,根据体育赛事直播版权已有研究,大部分观点认为新闻网络直播属于独创性程度不高但与新闻作品有着某种关联的劳动成果,难以适用于著作权保护,因此,在保护其版权时,可以通过邻接权进行保护。与新闻网络直播相比,新闻专题片主要是挖掘和报道新闻事件的深层次信息,是非实时的新闻事件报道,是纪录性新闻报道的延伸,需要通过技术和艺术的双重创作,这就赋予了新闻专题片独创性表达,使其具有较强的版权属性。新闻专题片的独创性和非即时性使其无法适用于合理转载。但是新闻专题片一般都是对重大新闻题材的报道,选题往往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对其进行著作权保护的同时,也应当尽量满足大众的知情权,为科学的社会决策提供依据。同时,相关新闻制作方可以通过合理规划大众的合理使用范围,以实现对新闻作品的传播权和著作权的保护。
最后,相关部门要明确美术、摄影新闻作品的合理使用界限。美术、摄影新闻作品是直观反映新闻事件的视觉性符号,是对文字和视听新闻资讯的有效补充,其通过形象生动地阐述新闻事件,能起到增强版面视觉效果和新闻传播效果的作用。其中,纪实性的美术、摄影新闻作品虽然以客观的方式描写新闻事件,但是不同艺术创作主体所选择的艺术创作角度不同,创作主体通过对色彩和线条的选择和搭配而构成的具有美学意义的艺术作品,带有强烈的个人艺术情感色彩,其艺术表达的独创性就使得此类作品需要著作权保护。非纪实性的美术、摄影新闻作品,如新闻速写、新闻连环画、新闻漫画等,则是独立于新闻作品版权之外的具有著作权的艺术作品,属于新闻报道的衍生品,因此,不存在为报道时事新闻而使用的已经出版的相关非纪实性的美术、摄影新闻作品。不过,在实践中也存在特殊情况,即当新闻事件本身就是该美术、摄影作品时,则适用于“合理使用”的范畴。
四、结语
在移动网络时代,新闻产业的数字化转型发展、媒介深度融合是传媒领域发展的必然趋势。在我国实行新修订《著作权法》的背景下,要想有效地解决新闻传播过程中的版权纠纷,既要保障好新闻版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好大众的知情权,这也是新闻版权保护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基于新闻传播业态发展的新趋势,通过运用“授权—使用”理念和“邻接权制度”,加强对新闻版权所有者的保护,相关部门要明确“合理使用”制度的界限范围,增强制度与新闻传播版权保护现状的适用性,平衡新闻版权人与新闻聚合服务平台间的利益,规范多元化的媒介新闻传播行为,营造健康、有序的新闻传播生态环境。
参考文献
[1] 潘鸿圆.新媒体时代下新闻传播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J].新闻传播,2022(02):23-24.
[2] 张洁.网络环境下新闻作品的版权合理使用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9.
[3] 王颖,季为民.互联网时代新闻传播法研究的新问题、新特点和新趋势[J].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01):134-142.
[4] 谢宜璋.融媒时代平衡聚合平台与新闻媒体版权冲突的三重进路[J].新闻界,2021(11):87-96.
[5] 沈正赋.新闻作品著作权中边界模糊问题的症候、纠偏与调适:基于《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新闻传播条款的修正[J].当代传播,2021(01):85-88.
[6]李宗辉论移动网络时代新闻传播中的版权保护[J]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01):69-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