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润
摘要 本文以N市G楼盘的维权事件作为研究案例,运用资源动员和公共性的相关理论分析城市业主维权行动中业主的表现。研究发现,城市业主充分运用法律资源、传统媒介近用和新媒体使用等方面的优势进行资源调动,起到了作为“弱者武器”的独特作用;但媒介只是维权动员与舆论扩散的一种补充形式,而局限于对公民权自我保护目的追求,造成了无法上升为公共性的困境。本文借用“私人公民”的概念来解释城市维权业主团体公共性与自利性的统一。当然,目前这种社区治理的困境是中国房产改革和社会转型大背景下的产物,需要将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在总目标上形成一致,以构筑社区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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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业主;维权;公共性;媒介近用;公民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作者简介 王润,武汉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博士研究生,湖北武汉430072
前言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住房商品化改革的不断深化,中国城市大量商品房小区和业主委员会的出现,城市业主维权运动开始进入迅速发展期。近年来,以城市业主为对象的维权事件呈高发态势,如小区维权、道路改造等,有研究者预测房产主阶层最可能成为未来都市集体行动的群体。
比起学者对农村问题和底层研究的热情,对城市问题的讨论略显冷清;已有的研究从社会阶层结构分析不同社会阶层在社会抗争与资源动员方面的差异,但目前的研究缺乏对资源动员背后的动因和媒体的作用展开深入的分析。因此,本文主要研究的问题是:在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以中产阶级为主的业主在小区进行维权和资源调用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行为动机,以及媒介化社会中,传播媒介在维权行动中的作用。
一、文献综述与研究问题
(一)不同社会阶层的维权抗争:城市业主与底层民众
业主维权属于都市社会运动的一种。关于都市社会运动的概念和理论,最早是由曼纽尔·卡斯特( Manuel Castells)在《城市和草根动员:都市社会运动的跨文化理论》( The City andthe Grassroots:A Cross-Cultural Theory of UrbanMovements) 一书中提出的。卡斯特认为都市运动是“源于城市问题的一种有意识的集体实践,能够反抗占据统治地位的社会利益的主导,从而在社会层面使城市系统、本地文化和政治制度产生质性的转变”。可以认为都市社会运动是一种发生在城市的社会运动,尽管与乡村抗争行动发生的地域和社会阶层不同,但本质都是社会运动,具有社会冲突的特点。因此,对都市社会运动的研究可以借助于一般社会运动的研究路径加以展开。
与城市业主所属的社会阶层不同,研究者对发生在农村的社会运动与社会抗争行动往往是以底层和弱势群体受到压迫与进行反抗作为研究线索,因而具有一定的悲情性。这类研究可称之为“底层研究”,给予普通民众在社会政治变迁过程中以新的定位,反映出底层民众的自主性和真实的心理状态。底层研究的代表之作《弱者的武器》,以马来西亚农村作为考察的地点,理解农民反抗的日常形式,包括偷懒、装糊涂、开小差、假装顺从、偷盗、装傻卖呆、诽谤、纵火或怠工等,这些抗争方式被称之为“弱者的武器”。结合中国农村社会运动的特点,学者们考察了底层民众集体抗争;而媒体对底层与抗争事件的关注,要么视而不见,要么塑造不断经受苦难的弱势形象。农民工、弱势群体等底层民众在媒体的报道中处于真空或被媒体矮化与歧视的状态。总体上,这些底层弱势群体缺乏对自身权利的有效述求,公民权难以得到保障。
随着研究的深化和法治观念的深人人心,学者发现底层民众在抗争中对法律的运用,主要体现为“依法抗争”和“以法抗争”两种形式。“依法抗争”对抗的主体是立法者,属于间接运用法律,在此过程中抗争行动是一种反应性的抗争,“只是要求政策的执行,而不是更广泛的公民政治权利”。区别于依法抗争,于建嵘认为1998年后中国底层群体采取的是以法抗争的方式,抗争者以自身为实现抗争目标的主体,直接挑战县乡政府,宣示和确立农民群体的合法权益或公民权利。政策与法律在抗争中运用的不同,反映出抗争者运用法律手段的不断成熟。可见学者已经注意到底层抗争者对作为公民身份的公民权利争取。而这种公民权利的争取与赋予,王小章并未将其视为固定不变的静止存在,而是不断变化着的公民承认与排斥的过程。这种对公民权利争取与捍卫的过程,实质是底层民众在有限资源状况下的抗争与维权过程。
(二)业主维权与社区治理
社会抗争不是底层群体的特有现象,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底层农民、工人、城市中产阶层都开展各自的维权抗争,并生产公民权。但与其他社会底层民众的抗争行动具有明显的不同,城市行动者具有一定的学历水平,懂得法律知识并运用以进行有理有据的行动,并可动用更多社会资本和互联网资源开展行动,拥有更多话语权。
社会运动的资源动员理论认为,改变现状的能力往往取决于运动的发起者和参与者手中的资源。从社会资源分布看,城市行动者显然比底层民众具有优越性,也为维权提供了可能性。尽管近年来底层民众与业主维权者都开始逐步运用法律进行自身权利的保护,但这只是形式上具有的共同特征。孟伟区别了底层依附性生存者与业主维权者(社会生存者)的不同,认为后者突出的特征是以私有产权确证的自由与平等的独立性。而前者名义上拥有所有权的房屋、土地处置权无法得到承认,不完全是真正意义上的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这种以特定私有产权而获得的自主参与公共政治生活的合法性与现实的公民身份是底层的农民与一般市民阶层所不曾拥有的,这也表明底层抗争与城市维权不在于地理区域的差异,而是不同的群体身份和社会地位产生的差别。城市行动者比底层民众拥有更强的权利意识,有研究者采用资源动员和政治过程理论来研究北京业主维权运动,认为维权骨干和积极分子的领导、业委会的建立和动员、业主丰富的资源是业主得以组织起来,取得维权胜利的核心要素。各种资源调用中,法律手段是目前城市中产阶层维权的主要方式,寻找律师和进行法律诉讼程序依法进行维权,通过民主方式组建小区业委会等;业主不仅上访,还动员社区成员,并通过媒体引起公众关注,寻求社会支持的力量。可见,维权骨干、法律资源和媒体资源的调用是城市业主维权成功的重要因素,有助于促进社区团结,推动社区治理的进程。
基于这种认识,有研究者认为社区媒介形成的内部“弱邻里”关系有助于重塑社区、培育公民意识,进行有效的社区治理,这初步体现出公民社会的属性,堪称中国城市“公民社会的先声”,部分维权事件中体现出中产阶级的权利自觉,一旦纳入到制度化框架,公民社会可以在维权行动中得到成长;还有从城市业主作为中产阶层的社会结构来分析在社区建设过程中的作用;新兴互联网对维权行动与社区治理的作用。大部分学者对社区治理持乐观态度,充分认识到业主维权对社区治理和地方联系的作用,以及形成公民身份认同的重要基础。但也有研究者对社区治理持悲观态度,研究者认为在市场经济浪潮中,市场经济是作为推动公民社会发展的基础,有助于发挥市场的自由空间,但市场自利心理损害了相互信任和合作,提高社会资本的能力趋于弱化,此外,制度性因素、社会心理、共识缺失以及管理的技术化也是阻碍社会建设的瓶颈,这些因素共同导致无法培育出公民社会需要的合作精神与公共责任感。现有关于业主维权与都市运动的研究已在社会阶层、资源调用、公民权生产等方面进行了研究,但已有研究忽视了对城市业主维权行动者主观动机的认识,本文试图引入“公共性”的概念对城市业主维权行动的主观动机展开分析。
(三)公共性与公民权
对城市业主维权行动的主观动机展开分析,有必要引入“公共性”的概念。正如阿伦特所指出的,公共性是指“共同生活在世界上,这从根本上意味着,事物的世界处于共同拥有这个世界的人之间,就正如一张桌子被放置在围着它坐在一起的人之间一样;世界向每一个中间事物一样,都同时将人联系起来和分离开来”。公共性是国家权力之外,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参与,它不同于公共政治,也不同于私人性。公共性是建立公共领域的重要特征,在公共行政学中,公共性成为社群成员之间,针对生活领域中的公共事物进行公共讨论和公共对话后的成果,形成符合公共利益的共识,以确保公共领域的建构与民主价值的实现。公共性的实质是体现公共意见和公众之间的良性互动,协调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是公众行使自身权利的重要保障;区别于私人的利己性,倡导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公共性”概念可以用来分析公民行为的主观动机,区分公共事务与利益的程度,它是与“自利性”相对的,有学者在对一些舆情的研究中,试图验证城市居民的自利性与公共性因素在维权事件中所起的作用,但目前对城市业主行动的主观动机的研究还较少。
而公民权是马歇尔在《公民权与社会阶级》一书中提出的概念,公民权(citizenship)由民事权、政治权和社会权三者组成[32l。这种公民权体现出现代公民所具有的政治参与意识、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学者们注意到在业主维权行动中所体现出的业主对自身公民资格和公民权利的宣称,并从“产权”走向“公民权”。然而在中国公民权所涵盖的三个方面并非是个扩张的过程,而是一种阶段性的缺失和不均衡的生产过程,且不同阶层的公民权也有差异。因此,与西方公民权的形成相比,公民权在中国的现实背景下有着先天不足。本文从公共性与公民性两者的辩证关系出发,分析城市业主维权行动者的主观动机与资源调动之间的关系问题。
综上,现有研究还存在以下缺陷和不足:首先,忽视了对城市业主维权行动者主观动机的认识,以及资源(法律和媒体)调用背后的社会政治因素的分析;其次,当今是媒介化社会,传播媒介在日常生活和维权事件的报道中已体现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以往的研究对传播媒介在整个维权事件中的作用缺乏整体性的认识。因此,本文试图探讨的是在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以中产阶级为主的业主小区在进行维权和资源调用的过程中具有怎样的社会政治因素?维权过程体现出怎样的行为动机?媒介在维权行动中起到怎样的作用?
二、研究方法与案例分析
本文主要采用个案研究、焦点小组访谈和比较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选择以浙江省N市Y区G楼盘的业主维权事件为个案进行研究。浙江省N市作为长三角地区的重要城市,近年来针对房产纠纷的维权事件呈高发趋势,因此本研究虽为某辖区内的个案研究,但也反映出此类事件的普遍性。
2014年4月以来,笔者了解到N市Y区C楼盘业主组织开展维权活动,并持续关注该事件的进展。笔者于2014年7-8月实地走访了G楼盘,对该业主维权事件进行了详细的调查,期间对聘请的法律顾问、参与维权的重要负责人进行了深度访谈,随后直到2014年底维权行动结束,持续跟踪事件进展以获取事件的第一手资料。
G楼盘(二期)10-18幢按照楼号不同分别于2012年8月份和2013年3月份开盘,涉及10-18幢住户,9幢共计约700户。开盘后,C楼集团在售楼书、本地媒体以及新浪房产、腾讯房产、搜房网等大型网站大肆宣传,承诺楼盘南侧拥有近25万平方米高尚住宅区,北侧拥有约25万平方米城市综合体世纪广场,总建面积近50万平方米,居住、商务、购物、娱乐一应俱全;且楼盘拥有30%的绿化面积。但随着G楼盘二期交付时间(2014年12月)的临近,开发商承诺的商业广场、超市、高级酒店子虚乌有,取而代之的是在大肆宣传和即将开盘上市的新的住宅楼盘;而开发商承诺的楼盘绿化面积远远不达标。G楼盘集团直到2014年5月份,对世纪广场的销售宣传都未做调整。当业主逐渐发现上当受骗之后,曾派业主代表多次找开发商协商此事,但是集团方面始终避而不谈,只说土地性质改变是政府规划问题,对先期的承诺推脱得一干二净,前往Y区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也相互推诿,最终导致了N市Y区G楼盘的业主维权事件。2014年9月,开发商将楼盘的绿化面积整改完毕;2014年11月底,业主代表和开发商签订车库抵用的赔偿协议,长达近半年的业主维权行动结束。
三、城市业主维权的资源动员:维权精英、法律与媒介近用
(一)维权精英的组织
诸多城市业主维权事件的成功,都离不开维权精英在事件中的组织和协调作用,Y区业主维权事件也是如此。2014年5月,维权事件中的四位发起人(C、D、L、Q)面对G楼盘集团开发商不履行事先承诺、擅自变更土地属性的行为,发起一系列维权行动。
四位发起者根据自身的特点,进行明确的分工和组织协作:C:个体公司老板,负责对整个事件的统筹,由于是私营企业老板,自由支配时间相对较多,负责联络政府与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D:国企单位职员,有媒体与公关的学科背景,具有长期与外界交际的能力,负责媒体曝光、法律咨询、起草文字工作;L:普通公司文员(女),负责协调楼长和财务后勤工作,调动广大业主,17-18幢的负责人;Q:事业单位办事人员,负责调动广大业主,10-16幢的负责人。此外,每幢楼还设立一名楼长,共同协调维权行动。
“(这些)带头人不是选出来的,而是发起人,下面的业主是我们联系起来的。当时我们假冒装修公司向小区物业买了所有业主的号码,一个个联系,告知广场没了的情况,扩大(维权)团体的人数。”(D访谈笔记)
可见,维权精英在该事件中的产生过程,并不是像其他维权事件一样是通过严格的业主大会进行,而是在实际维权活动中表现出来的积极分子充当。他们自然而然地成为小区维权事件中的带头成员,是推动此后工作的重要保证。马克斯·韦伯将权威的主要来源分为传统权威、魅力权威和法理权威,现代社会尽管法理型权威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在中国社会魅力型权威仍然以小范围内的威望而受到赞誉。此后,该维权行动得以开展,与维权发起者树立的威望有很大关系。
为调动广大业主的积极性,并考虑到维权过程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律师咨询费、耗材费),经四位维权发起人的商定,决定成立维权基金。维权基金遵循自愿缴纳的原则,维权组织只对交纳200元维权基金和签署维权授权委托书的业主负责。到2014年8月,共431户缴纳维权基金。
(二)法律顾问咨询
“我们向开发商讨说法,他们和我们讲合同没有规定,这个没有法律效力……跑工商局、规划局会冒出来很多不熟悉的专有名词,说这些不属于他们管……那些条款不是那样解释……我们被搞晕了,不知道对方到底有没有在说谎,这个时候我们就考虑要有个律师了。”(C访谈笔记)
因此寻找法律顾问,成为实际维权工作的需要。维权发起者之一的D找到了Z,他是N市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维权行动中主要负责法律咨询和顾问,协助业主和开发商谈判,协助联络政府相关单位调查取证。
“D比较熟悉律师这块的,所以我们就让他来联系律师;其实小区业主本身也有是做法律这块的,熟人打交道容易些,给了个相对低于市场的均价——半年4万块的律师咨询费。”(Q访谈笔记)
在Z律师的帮助下,一些专业性的名词术语和法律规定得到澄清,维权发起者还把原有在网站上的楼盘销售广告做了公证。
“果真,后来开发商想耍赖,把网站的广告撤了,找律师还是有用的。这个没有律师的提醒,我们可能不太会想到。”(C访谈笔记)
在几次与开发商的调解中,业主和律师都同时到场,遇到双方争执不下,律师作为第三方充当调停人,不仅使维权依法进行,同时也保障维权过程有序进行。
“找开发商的时候,我们总是一个唱红脸,一个唱白脸;实在起争执,我就让双方都退一步,相互妥协。”(Z访谈笔记)
法律顾问的聘用在实际维权中的作用,一方面体现为维权工作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城市业主资金财力作为基础保障下法律意识的体现,这是现代公民的一种素养。
(三)媒介近用和新媒体使用
维权发动初期,维权团队已经运用到了新媒体。为方便大家沟通,维权精英在联系业主的第一时间设立了QQ群“宜家要宜居”,作为小区官方业主平台,用来发布维权活动公告。此后,维权的大小事务和活动进展均通过QQ群进行告知。
“但实际在用QQ群的时候,还是遇到一些问题:虽然加进来的是我们的业主,但群里有很多开发商的间谍,很多都是开发商的员工或亲戚,所以我们在大群的基础上,还设立光我们几个维权发起者的小群”(Q访谈笔记)。
最值得关注的是维权精英争取传统媒体的努力。在万般无奈之下,维权发起者寻求媒体曝光,以获取社会舆论的支持。
“当下的媒体联系并不是你想报什么就能报什么的,我们给省台、市台很多都打了电话,我连央视《焦点访谈》都打过,全国每天新闻太多,人家播放轮不到你。最后省台的晚间新闻评论类节目和市台的民生节目报道我们的维权事件。播的2个都是经朋友介绍引荐,找了相关负责人谈话送礼吃饭才搞定”(D访谈笔记,5月24日)。
2014年6月11日,N市电视台的一档民生节目率先报道了该维权事件,由于这是一档方言类民生节目,因此主持人以轻松诙谐的语调评论此事,主持人间也相互调侃分析事件“今天我和你说一群骗子”“咋会有这样的骗子啊(音译)”,主持人认为开发商这样的行为是愚弄消费者,做虚假广告进行宣传的欺诈行为。2014年6月19日,省级电视台的一档晚间新闻评论类节目报道了记者对事件调查的情况,质疑开发地块先期作为商业用地于2009年以低价拍得,一直处于闲置状态未开工建设,到2013年6月又变更为住宅用地后再次拍卖,又被G楼盘以底价拍得。“同一块土地为什么五年内两次被拍卖?土地性质改变,经历两次出让有无国有资产流失?同一个开发商为什么两次都能以底价拍得土地?”媒体通过调查报道,以期获得公众对事件的认知,起到舆论监督的作用。
而新媒体的运用则一直贯穿于业主维权行动的始终。QQ群记录下了几个月来业主维权行动的整个幕后过程。最早的一条群通知“开发商在考虑整改方案,节后给回复,小长假行动取消,如开发商继续敷衍,我们将不惜一切代价。”( 2014-05-28 19:57)随后通过群发出的通知,往往告知维权行动进展和新近需要注意的事项以进一步开展行动(表1)。
除QQ群外,维权精英还于2014年6月4日、14日在N市知名网站论坛发布《G楼盘业主们的求助:开发商曾允诺的商业广场竟变成了小区》、《一线报道,开发商欺诈销售,误导消费者》帖子以引起网民的关注,到2014年7月,网络阅读量分别超过55000次、1600次,成为房产板块第一、版主推荐的热帖。
四、公共性与公民性:业主维权的主观动机
(一)作为公民权的法律意识
N市业主维权过程,开发商、业主与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相互博弈,展开权力的较量。但无论是在法律顾问聘请,还是在后续实际的维权行动中,业主们都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体现为业主由“产权”向“公民权”转化的过程。
比如,维权代表组织部分业主到售楼现场进行维权,拉起横幅“虚假宣传误导消费”,“黑心XX欺诈销售”等标语,高呼口号,但尽量保持克制,防止情绪过度激动。
“我们要求我们的业主,在售楼处外面维权,不许冲进售楼处里面,更不许打砸抢;有几次业主特别激动,但在我们的极力提醒下还好最终没有出事”(L访谈笔记)。
业主精英在与开发商协商无果后,开发商面对业主的维权实行“软硬兼施”的措施。一方面,雇佣社会闲散人员恐吓维权业主及业主精英,另一方面,对业主精英威逼利诱.试图瓦解维权组织。
“开发商想拿出100万把我们几个摆平,我们既然维权了就一定要把维权进行下去。”(Q访谈笔记)
可见,维权精英的品质在该维权事件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维权过程中,缴纳维权基金聘请律师、维权过程的守法、克制,均体现出业主知法、用法、守法的法律意识,但这种法律背后具有怎样的动机和社会政治因素?访谈中,维权精英提及与开发商的抗争过程,提到:
“当时开发商也有大量保安,他们也有叫警察,如果我们当时破坏售楼部,我们早就被抓起来了;即使我们这么克制,我们也被公安叫去谈话——让我们不要影响社会秩序;警察都到L单位去了,这些都是在给我们带头的几个压力。”(C访谈笔记)
“6月份规模比较大的一次维权,我们看到开发商叫了一大群身上画着纹身,一看就是流氓小混混的人,我们立马就给公安打了电话,要求公安维持现场秩序。”(D访谈笔记)
由此可见,表面上看法律意识和公民权在维权中的体现是代表着时代的一种进步,但事实上,业主对法律和公民权利的使用具有很强的自我保护特征,承担“法律作为弱者武器”的功能,这是在维稳逻辑背景下的自保行为和现实选择。当然,正是这种以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作为前提的维权行动,也决定了维权是在制度和现有法律允许的范同之内进行,业主这一群体更善于运用合理合法的手段保障自身的权益。
(二)作为武器的媒介近用权
媒介近用权( the right of access to mass media)是指一般社会成员都应当有接近和使用媒体,及发表意见和观点的权利,且这种权利不仅限于大众传媒的言论自由。这项权利早期主要是指运用传统大众传媒的言论自由,随着新媒体的兴起,改变了传统信息管控的方式,大大增加了公众接近并使用媒介的可能性。该事件中业主充分运用了传统的电视媒体和新媒体QQ群、网络论坛进行舆论扩散与社会动员。
在维权过程中,业主运用媒体将事件公开化,通过媒体曝光的方式给开发商和政府压力。
“我们把电视台叫来报道这个事,老百姓就可以知道这个事了;但电视放过一遍也就过去了,后来我们就拿ipad给来售楼处看房的人看视频;电视台放的东西,他们不会不相信。”(D访谈笔记)
可见,媒体曝光在城市业主维权中成为一种武器——一种独特的抗争资源手段。但对于传统媒体在维权事件中的作用,媒体联络人这样认识:“后面我们应该不会再找媒体了,也不会有太大用,因为媒体只是外围的舆论监督,具体对维权本身的作用并不大。”
传统媒体是进行媒介近用的一种方式,本身受到新闻生产和严格的管束,因此这种方式实施的成本较高,而QQ群的运用操作相对便捷,可以始终贯穿于业主维权行动的过程中。业主们一方面通过建立小区官方业主平台随时发布维权进展信息,从某种程度上也加强了维权行动的持续性;另一方面,通过知名网站论坛发布相关帖子以引起网民的关注,有助于将仅限于QQ群的小型社区传播扩大到更大的地域范围,以引起更多网民的关注。而论坛的双向互动功能,则将社会舆论在碰撞中形成交锋,形成舆论的强势,在更大更广的范围中传播。
媒介化社会,无论是传统媒体还是新媒介,媒介作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已经在社会生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从该业主维权实例中可以看到,媒介成为城市业主的“弱者武器”;然而,从维权实践来看,媒介在维权中的作用不宜过分夸大,在动员中仅仅只是一种其他制度化维权的补充形式,维权成功的关键因素还取决于媒体之外的其他制度因素。
“真正引发开发商改变的,不是媒体本身,而是媒体制造的舆论压力,引起了公权力部门对开发商的压力……”(C访谈笔记)
从某种程度上说,这种媒介近用权(既包括传统媒体的作用,也包括新媒体赋权),除了技术本身的因素外,当下转型期的社会背景、体制因素、传统媒体的联动以及文化价值观等其他社会因素也影响到维权行动的开展,在这些因素的合力作用下,媒介近用权才有成功运用的可能性。然而,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这些因素共同发挥作用往往具有偶然性与机会性成分;成功的案例在总的维权行动中占的比例很小。简而言之,公民媒介近用权的运用是媒体技术在“国家一社会”框架下形成的社会合力。
(三)社会转型的私人公民
公共利益是区分公共性与自利性的重要标准,该维权事件得以开展的缘起在于小区业主公共利益的破坏,业主希望通过维权共同解决。从事件中可以看到,业主团体共同直面开发商进行维权,以及业主精英在开发商威逼利诱面前在私利和公共利益之间做出的选择,体现出一定的公共性。然而,访谈中透露出业主维权的主观动机,大多数业主谈及维权都表达出这样的感慨:
“一辈子也就买了一套房,说被骗就被骗了,必须要维权。”(Q访谈笔记)
并且以开发商车库抵用券(原价8万,协商从6万降到4万,最终以房价的3%协定,价值为4-5万)作为赔偿的条件。这种一轮又一轮讨价还价的背后,反映出的是业主的私利因素,而忽略了公众参与构建社区的义务。同时,公共性的消解具有深刻的社会经济因素。
“房价降了,我们找开发商退钱是不可能的,只能通过找不完善的地方进行维权。”(C访谈笔记)
此类维权事件表面上看是对开发商房屋质量和售后服务的不满,其实质是在房地产价格波动背景下,城市业主变相“减损”的自利行动。
公共性的萌发与消解,反映出的是社区治理的理想与现实;在现实社会条件下,公民面对公共利益与私利做出的现实选择。美国法学家阿克曼提出过“私人公民”的概念,他认为人群有两个极端:一类是利己主义者,基本上不参与公共生活;另一类是公共公民,始终主动而积极地参与公共生活,而这两类人在现实生活中都是少数。他相信大多数美国人是私人公民(private-citizen),兼有私民和公共公民两种角色,但在不同的时间点上扮演不同的角色。“私人公民”的概念,为笔者认识N市维权事件中业主表现出来的行为及动机提供了理论来源。这种“私人公民”的特性,从某种程度上也可理解为一种“实用主义团结”,具体体现为灵活地运用并定义官方意识形态、审慎地选择行动策略、借助日常生活资源构造团结形态、市场导向的议价行为。N市业主采取的维权行动,是在当下房产改革和价格浮动背景下社会转型期的产物;业主团体表现出来的公共性与自利性的共同作用,正是“实用主义团结”的现实体现。公共性与自利性在社区治理中的交错复杂,也体现出中国转型社会的复杂性。
五、总结与讨论
本文是以N市C楼盘的维权事件作为案例进行分析的,研究的对象是城市业主。它是在中国房产改革和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城市区域发生的维权和都市运动,揭示了城市化进程中的中国社会问题。
首先,就抗争与维权的资源来说,城市业主比底层民众具有更大的优势:城市业主在法律资源、传统媒介近用和新媒体使用等方面具有较大的优势。这种优势不仅体现在城市业主拥有财富和资源本身,还涉及到作为“弱者武器”的法律和媒介资源的独特作用。而公民媒介近用权的运用是媒体技术在“国家一社会”框架下形成的社会合力。当然.业主身份的特殊性,决定了在资源享有与占用方面的优先地位;而媒体对底层民众的矮化与歧视,这些恰恰不会体现为作为巨大商业价值的中产阶层业主身上。
其次,城市业主维权体现出业主较强的法律意识和公民意识,体现为合理合法地运用法律资源进行维权抗争,体现出作为公民身份中的公民权。但法律只是作为现代社会的一种工具,这种基于自我保护目的的公民权,造成了公民权无法上升为公共性的困境。目前城市业主维权带有公共性与自利性的双重特征,表现为一种“实用主义团结”,与真正高度公共性的公民参与还有距离。因此,当下的业主参与更类似于阿克曼说提出的“私人公民”概念,或者根据维权动机的公益性与自律程度的高低所分的商人型参与。该维权事件中社会公共性程度的限制,阻碍了培育良好的社区,体现出公共性萌发与消解的双重性。这也表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中产阶级无法自觉自动地建立社会共同体进行社区治理,或者这种程度是有限的。当然,这与当下的房产改革和社会转型背景有着很大关系。
再次,从历史文化来看,公民权与公共性问题具有深刻的历史渊源。由于中国历史上的公民性缺位,加之政治思维和伦理思维,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往往更多地赋予“人民”、“主人”的角色和身份,使得公民身份更多地只是法律上的一种设定,并没有真正化为生活中的客观事实和自觉行动。如何培育现代公民的公共社区意识,逐步由自利培养成“利他”,需要将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在总目标上形成一致。正如美国社会历史学家舒德森( Schudson)所说,“一个好的社会应该维护其成员的人格和社会平等,同时也应让全体大众过上令人满意的私人生活”。这也是构筑社区共同体和建立公民社会的关键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