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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标准与法规的角度建立数字期刊准入制度

  • 投稿电竞
  • 更新时间201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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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霞【摘要】数字期刊发端于20 世纪70 年代的机读化时代,进入二十一世纪,特别是2005 年之后,数字期刊从单向发散型发展阶段进入到了快速发展的双向互动阶段,多维交互和移动终端的推进,使得数字期刊产业日益兴盛。但与其相对的法律建设却一直处于滞后状态。本文从行业标准和国家法规的角度出发,从登记制度、内容规范和技术标准三方面提出建设数字期刊准入制度的措施,为提高数字期刊市场的有效管理提供相应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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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数字期刊 准入制度 登记制度

内容规范数字出版抢占传统出版市场的现象在近几年的年度调查报告中日渐凸显。移动阅读的普及,屏幕点击阅读习惯的构建以及网络的不断提速,都为数字出版提供了巨大的潜力。在最近的数字出版报告中,互联网互动期刊的产值已近十亿,增幅高达25% ①。但不可忽视的是,在其繁荣的景象背后,常识性问题的关注常常被技术的视觉盛宴所挤占。其中市场准入制度,总被轻描淡写的一掠而过。而事实上,对于数字期刊的管理,如果说要从源头抓起,那么关键就是从准入门槛开始。

目前,我国关于互联网信息传播的规定、办法、条例有近四十项,与出版直接相关的有5 项。②其中2012 年底出台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是目前为止关于网络出版最全面的法律条文。虽然在2010 年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就发布了《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发展电子书产业的意见》,提出了将建立行业准入制度的意见,但直到2012 年,也只是表示将在未来两年内出台行业的准入规定。可以说,从现行的法律条文来讲,我国关于数字出版领域的法规是极其匮乏的,更没有和数字期刊直接相关的条文。这里的数字期刊是指广义上的任何以电子形式存在的期刊。现阶段,在技术的不断推进下,数字期刊的发展已显出势不可挡的趋势。特别是全媒体背景下,移动终端的多元化带来了期刊数字形态的日新月异,使得期刊的有效管理不断受到挑战。

目前而言,数字期刊准入机制的模糊,一方面使得很多尚未获得数字内容生产和传播资质的企业浑水摸鱼,背离了我国的出版管理机制,不利于版权保护和内容创新;另一方面,准入机制的缺失,使得国际资本快速抢占我国数字出版领域,不利于我国的文化保护。可以说,完善的数字期刊准入许可制度,不仅有利于提高行业整体质量水平,也有利于我国文化的国际保护和传播。

在此条件下,期刊产业急需建立行业自身的出版标准和适行的法规。在英国,其数字出版产业虽然没有直接的管理部门和专门的法律法规,但一直奉行着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的双规约束体制。在不断完善法律体系的同时,突出行业自律的重要性,秉持“监督而非监控”的理念。③也就是说,我们在对于数字期刊的管理上,也可以通过建立行业标准和具体法规的双向制度来管理,从而达到内外兼治的效果。

一、登记制度———云服务

2012年底出台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对于网络出版单位的登记制度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第二章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中,关于出版主体和相关条件的规定罗列地非常详尽,并在条文中凸显了《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重要性。

但这种准入的门槛,针对的对象表现出了一定的局限性,以数字期刊为例,其个人出版行为被排除在外。在办法的第七到第九条中,直接规定了网络出版主体必须是原出版单位或者是拥有一定人员配置和资本积累的组织。换句话说,如果个体进行了网络出版物的制作、传播,并且不具备《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那么就属于违法行为,而想要获得许可,其前提又必须是拥有资本的组织。这种带有狭隘性的主体规定,主要在于延续了传统出版物的思路,而忽视了网络出版行为中的个体情况。《办法》对于出版主体的明确规定本身是为了达到有效管理的目的,但在互联网出版中,个体恰恰正成为数字期刊开发的主要创意点。比如说,近几年发展比较火爆的名人数字期刊,很难界定其出版主体到底是个体还是一定的组织机构。

因此,对于数字期刊的登记和审查可以开创另一种形式,即利用计算机云服务建立登记审查制度。计算机云服务的目的是能够对个体的数字期刊信息进行管理。组织的出版行为,依然需要遵从《办法》的规定登记,同时进行云服务注册信息。而对于非盈利的个体传播,可以直接进行云服务登记,并定期接受相关审查。这就能有效将个人传播行为纳入到管理机制中。

在这些法律规定之外,在行业内部也要形成相应的进入标准。出版服务单位需要在进行传播的数字期刊形态上标注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号或者是刊号、标识号码(没有纸质版本),并且成立集体组织来进行监督管理。

二、内容规范———分层负责

数字期刊的内容包括文字、图片、视频,还有版式设计等,也就是说,数字期刊的制作会涉及到拥有文字版权的作者、拥有排版版权的出版商、拥有软件版权的电脑企业、拥有视频及音频版权的其他各方等。因此,在准入制度中规定内容的相关标准可以有效帮助期刊后期的版权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网络出版物内容合法。”具体来讲,网络出版单位,必须实行出版物内容审核责任制度、责任编辑制度、责任校对制度等管理制度,保障网络出版物的质量。对于非出版单位的组织和个人,很难达到对于数字期刊内容的专业保障,这就导致了数字期刊在进入市场的过程中,无法保证期刊的品质。

对于这方面的管理,可以仿效德国,即法律责任规定采取分层次处理的方法。④在德国,首先,网络服务提供商对其所提供的网上信息内容负全部责任;其次,网络服务提供商对其所提供的来自第三方的网上信息内容,只有在不违背《电信服务法》有关保守电信秘密规定的情况下,在技术上有可能阻止且进行阻止不超过其承受能力,按普通法律有阻止义务的情况下,才对内容负有责任;最后,网络服务提供商对那些只是通过他们促成使用的源自第三方的网上信息不承担责任。同时,《电信服务法》也规定,大众传播媒介的服务如以电视节目形式出现的电视购物、电子报刊信息或者电视图文服务归属于《大众媒介服务洲际协议》的管辖范围。这种明确的层层递进的管理形式能有效的防止出版主体不明确带来的信息不合法的状况。

目前,数字期刊的内容已经因为互动化的要求而不断在扩展,传统的文字加图片加视频的形式已经不再能够满足受众的需要,在期刊中加入其它媒介的元素已经越来越流行,比如社交功能、电子商务功能。从狭义的数字期刊内容来讲,这种形式的期刊已经突破了我们对于传统期刊的认识,成为融入多媒介特征的数字化形态。因此,对于这种创新型的数字期刊内容管理,需要引进新的标准。目前来看,这些数字期刊的扩展功能,大部分依靠的是超链接,因此在内容的分层负责之外,还需要建立超链接管理标准。

三、技术标准———APP管理

数字期刊的一大难题就在于技术标准的确认,对于符合何种标准的数字期刊才能够进入市场传播,或者说数字期刊包括的期刊形态到底有何限制,成为数字期刊准入的重要前提。只有拥有统一的数字化标准,才能达到资源信息传播的畅通和数字出版市场的规范发展。

数字期刊的技术确认,关键在于形态,这其中主要是指发布平台的和第三方移动应用。移动终端的多元带了传播平台的移动化,在手机移动阅读的带动下,越来越多的杂志社选择App 应用。期刊App是指传统纸质期刊向移动设备的延伸,以适合于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等智能移动终端阅读的新媒体杂志形式。

目前期刊的App 运作模式是,由期刊社自身或委托第三方开发制作App,上线应用程序商店,如iOS 系统的App Store,安卓系统的Google Play 以及WP 系统的Marketplace。消费者在程序商店进行下载安装,通过点击获得自动推送的期刊内容。这种形式的应用主要可以分成四种类型。⑤第一类是单一型期刊App,即单种期刊推出的App,类似于建立单一期刊的网站。比如《中国国家地理》、《第一财经周刊》等;第二类是整合型期刊App,即具有多种期刊的传媒集团整合旗下所有期刊打造的App。类似于期刊社建立的综合杂志平台。如时尚传媒集团将旗下10 余种杂志整合,命名为“时尚书架”上线;第三类是平台型期刊App,即由第三方整合多种期刊形成的综合性期刊App 运营平台,跟互联网电子发布平台形式一致。传统期刊将内容提供给运营平台,而运营平台则来负责制作和手机发行,此类平台中较成功的有VIVA 畅读、读览天下移动版等;第四类是聚合型期刊App,即可以个性化信息筛选和聚合的期刊App 平台,同样是由第三方运营,这样的平台有Flipboard、Zaker、鲜果联播等。

移动应用开发对于数字期刊发展将会是另一个主要取向,因此,建立关于移动应用准入标准,事实上就是为数字期刊建立准入的技术门槛,也是对于期刊品质的保障。首先是要对于程序商店进行相应规定,以防止其通过技术平台限制数字期刊的传播。比如,苹果App Store 就凭借其平台优势,禁止出版商从iOS app 程序中给出外部链接让用户进行订阅购买。⑥ 这是技术和市场带来的霸王条款,该行为限制了数字期刊自身的发展;其次,是对于App 应用的技术标准确立,主要是格式标准和收费标准。此外,还需要对第三方运营平台进行有效管理,帮助规范数字期刊形态,也就是对移动运营商进行有效管理。总而言之,在进行APP 管理时,在关注内容、技术提供商同时,还要处理好渠道运营商。

结语

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全媒体背景下,数字期刊市场的主体已经变得越来越多元化,出版形式和内容也日益繁多,对于如何更好的规范当前的期刊市场,不仅需要出台更多详细的法律条文,也需要处在市场之内的整个行业构建起自身的标准。在自我规范的基础上,更好的遵从出版法规。从期刊的生产来说,做好内容和技术的规范是首要的,而为出版者进行数据备案则是出版活动开始的前提。只有在这三个方面做到有效监控,才能管理好后续的出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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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①郝振省:《2011-2012 中国数字出版产业年度报告》[M].中国书籍出版社,2012

② 《互联网管理法律法规一览》,http://www.china.com.cn/zhuanti2005/node_5192910.htm.

③④黄先蓉、冯博,《英国数字出版法律制度的现状与趋势》[J].《出版科学》,2013(1):85-86

⑤文艳霞,《移动互联环境下的App与期刊App》[J].《出版发行研究》,2012(9):82-85

⑥《消息称苹果已修改App Store杂志订阅政策》[J].《中国数字期刊行业资讯》,2011-12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新闻传播学院)

责编:姚少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