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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制与道德看新闻价值的应有之义

  • 投稿首席
  • 更新时间201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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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昊

【摘要】作为新闻媒体,虽然是站在社会前沿的瞭望者,是各方信息传达的重要媒介,但是它不应该跳出法制和职业道德的规范之外。无规矩不成方圆,新闻报道只有在遵从合理的法律规范和职业道德的前提下展开,才能更为可信真实,成为具有新闻价值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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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新闻价值 法制 道德 规范

一篇新闻报道之所以有新闻价值,很多人会说是因为这篇新闻报道所叙述的事实是时新的,或者是重要的,或者是十分有趣的,足以引起许多人关注的。但是人们很多时候往往会忽略一个问题:那就是这篇报道是合乎法律规范,合乎道德规范的。一篇新闻报道如果不是建立在这样的一个基础之上,那么这篇报道就很难被称之为是具有新闻价值的报道了。

2011 年的3 月份,江西某报的B02 版面刊发了这样一篇新闻报道《冷漠路人拍照发“微博”等看跳塔》,在新闻正文的正下方位置,是一副占版面位置较大的新闻图片,图片是一名男子拿着手机正在做输入动作的特写,男子的表情十分专注。记者在这幅新闻配图的左下角做了注解:围观者用尽各种方法观看“跳塔”。

单看这篇新闻报道的标题,配之以新闻图片及其注解,很难让人不把这张图片当中拿着手机的男子当做就是标题当中所写的“冷漠路人”。那么这样一则新闻,它的报道重点到底在哪里呢?是报道对于跳塔者的救援过程?还是对于这位“冷漠路人”的凸显和批评呢?如果从新闻法制与道德的角度来看,这篇报道存在着两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个方面是这篇新闻报道当中的侵权问题,第二个方面是报道这篇新闻的记者及报纸编辑的新闻职业道德规范问题。

首先就法律层面的侵权问题而言,在这篇新闻报道当中的用图,是对于一位男子的大特写,只要不是盲人,都能够看清这名男子的长相和神态,这里就涉及到了公民的肖像权问题。那么报社在使用这幅图片的时候,是否要征求这名男子的同意呢?毕竟法律有规定,公民的肖像权是受到保护的。在一般情况下,为新闻报道以及其他公益事业的需要,未经同意使用他人照片,只要没有丑化、侮辱、贬低肖像权人的目的,只是为了新闻报道的需要而展示、公布他人照片的则不属于侵犯肖像权。但是结合新闻的大标题以及这幅图片左下角的注解来看,记者似乎有意在将这名拿着手机的男子“刻画”成一个“冷漠路人”。难道拿着手机就一定是在发微博吗?难道发微博就一定是代表了冷漠吗?冷漠这个词语本身就是个贬义词,尤其是在这样一篇容易让人产生联想的新闻报道当中。我们不难看出,这样的一幅新闻图片的使用,很大程度上是侵犯了这名男子的肖像权的。另外一方面,该报作为一份地方性、区域性的报纸,从这名男子的装束上看,他是南昌本地人。那么这会给这位拿着手机的男子在名誉上带来侵害的,他的亲戚朋友,工作单位的同事,看到了这篇报道的时候会怎么想呢?会不会对他产生讨论呢?而这样的讨论对于这个男子又会带什么影响呢?很明显,只会给其带来不好的影响。所以所以撇开记者是有意为之还是无心之失而言,严格的说起来,这篇新闻报道连续侵害了图片中男子的肖像权以及名誉权,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然而像这样的侵权问题在很多媒体报道中还是不少见的。有的媒体记者是由于本身法律知识的欠缺或者是对于所采消息不加核实而引发了侵权。而有的记者明明熟悉一些法律常识,但是却为了追求新闻的刺激性和可看性,为了吸引读者的注意,博得眼球,而故意忽略相关的法律规范。这样的一些侵权报道,往往给被损害人带来了精神或者物质上的伤害,产生不好的影响,是违背新闻价值属性的。

对于之前发生的“小悦悦”事件,有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存在,就是媒体对于当时“18 位冷漠路人”的报道,该不该那么的铺天盖地并加以突出呢?虽然单从行为上而言,这18 位路人确实是让人们感觉到心寒、难受。但是媒体这般地将他们抬到道德审判的法庭之上,又是否合理呢?他们的行为是需要谴责,可是媒体有没有考虑过在这样一个谴责的过程当中,这18位路人的合法权益会受到或多或少的损害呢?像那段为各大电视台所转载的碾压视频当中,除了对于一些血腥场面的马赛克处理,那么对于这18 位路人的面部是否也应该做相应的马赛克处理呢?我们或可以理解媒体和大众出于愤怒,但是这18位路人并非罪犯嫌疑人,他们拥有最基本的人权。一篇新闻报道之所以有价值,不仅仅在于它揭发了社会上的丑恶现象,或者是谴责了一些不规范的行为,更在于这篇报道本身是合乎法律规范,起码是不侵犯他人权益的。

作为新闻媒体,虽然是社会瞭望者,但是不应该跳出法制和职业道德的规范之外。无规矩不成方圆,新闻报道只有在遵从合理的法律规范和职业道德的前提下展开,才能更为真实可信,成为具有新闻价值的报道。

其次,从新闻职业道德规范的层面来讲。先说说这幅图片当中拿着手机的男子,他叫贺华平,是“江西草根第一人”,一个微博活跃分子。在这篇报道出来之后,贺华平在自己的微博当中贴出了这样一段话:质问江西某报:昨天的跳塔事件在头版导读使用标题《路遇跳塔不救反而“微博”直播》B02 版使用《冷漠路人拍照发“微博”等看跳塔》,然后配图竟然是对我的照片特写,你们是何居心?只因以前我在微博上对该报纠过错,现在就公报私仇,人家跳塔的原因不深入写,却来针对我?公器私用?不觉得无耻吗?

贺华平本人的叙述,应该引起我们的反思,新闻媒体是社会的传声筒,媒体、记者都担负着对于这个社会的责任。记者和编辑的行为不应该违背新闻从业者的道德规范。如果连自己的职业道德规范都不能够完好地遵守,那么也就很难做出好的新闻报道。

而另外一类媒体报道行为也是很不可取的,那就是“媒介审判”。

当下,每每有一些比较重大的刑事犯罪案件出现的时候,新闻媒体往往都会冲在侦查审判机关的前头,先于正当的法律程序之前,对于罪犯的行为作出定性的结论,站在道德的高地上对罪犯的犯罪行为进行先期审判。从表面上看来,这类犯罪新闻报道对一个犯罪案件的侦查、审判过程进行了及时的跟进,将重要的信息披露给大众,让司法程序以透明的形式展现在了公众的眼前,有效的保证了社会大众对于司法公正的监督,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震慑其他犯罪分子,这样的新闻报道理应是具有较大新闻价值的。但是这样的新闻报道导致的后果往往就是,媒体的报道干扰了司法审判的正常进行,打乱了案件应走的正当司法程序,从而对于司法公正产生比较坏的影响,实际上是非常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尤其是对于案件当中的犯罪嫌疑人而言,这类报道往往容易带来公众的舆论暴力,对嫌疑人的基本人权是一种比较严重的侵害。

例如在之前的“药家鑫”一案的审判过程当中,媒体的过度报道和渲染,引发了巨大的社会舆论。社会大众并没有深入了解案情的机会,当他们看到了媒体对于案件的报道时,大部分人是不会去求证案情的真实原委,这就给以讹传讹创造了一张温床。结果是社会舆情难以抑制,“愤慨”的群众要求药家鑫必须速死,加之我国当前的司法审判体制本身不够完善,对于司法公正是个巨大干扰。

目前我国新闻道德与法制这个领域发展并不完善,相关条例规范的缺失,从业人员的法律知识缺乏,都影响着我国新闻传媒的正常发展。如果光从市场需求层面看来,新闻道德与法制的作用似乎是不那么需要的。但是深入到新闻价值的层面而言,作为新闻媒体,如果想要和社会同脉搏,做出有价值的新闻报道,那就必须加强自身的道德与法制建设,才能真正符合社会发展的主流,从而正确引导舆论,体现出新闻本身所应具有的真正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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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①王秋楠,《新闻报道自由不能凌驾事实之上》[J]《. 科技致富向导》,2014(4)

②梁和,《新闻报道理念浅探》[J]《. 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02(12)

③段舒、王平,《当前媒体法制报道中存在的问题——以“杨武案”报道为例》[J].《东南传播》,2012(5)

④王泉珍、李大敏,《从写作角度把握新闻报道的客观公正》[J].《新闻知识》,2010(9)

⑤查啸宏,《新闻舆论监督要以客观公正为基础》[J]《. 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

⑥韩少冲,《浅谈对法制新闻的几点认识》[J]《. 东方企业文化》,2010(10)

⑦王俊年,《浅说采访立场和新闻报道的正确性》[J]《. 湖北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3)

⑧郑保卫,《客观与公正原则》[J]《. 采写编》,2007(2)

⑨许燕,《新闻报道的客观性的基本涵义辨析》[J]《. 新闻大学》,2007(4)

⑩陈虹,《试论新闻报道的叙事策略》[J]《. 新闻记者》,2005(5)

⑾许燕,《构建和谐社会与强调新闻报道公正性》[J]《.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11)

(作者:南昌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传播学硕士)

责编:姚少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