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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采访与法律间的冲突与应对

  • 投稿傲慢
  • 更新时间201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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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果

【摘要】时下,随着新闻事业的飞速发展,隐性采访作为一种特殊的采访形式,最大限度的满足了受众的知情权,越来越受到新闻工作者的青睐。然而,隐性采访与法律所规定的隐私权、名誉权等各项人权有相冲突之处,存在侵权现象。因而,在法律上究竟如何看待隐性采访,如何处理隐性采访与法律间的冲突,亟需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和立法机构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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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隐性采访 法律冲突 职业素养

近日,南方某媒体记者卧底打入替考团伙,曝光江西高考替考事件,引起社会高度关注,有关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然而,对于记者卧底替考的调查手段,引起舆论哗然,焦点集中在“记者卧底应该把握怎样的尺度”、“卧底替考是否涉嫌违法”等问题。很多重大新闻事件的曝光,离不开记者的努力甚至铤而走险,然而背后也不能排除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风险,隐性采访与法律冲突的问题有待进一步深入探讨。

隐性采访又称暗中采访或秘密采访,作为一种特殊的采访方法,隐性采访即新闻记者不表露自身身份或者以其他的假身份,选用各类不被采访对象知情的手段与方法获取讯息的采访活动①。凡是向采访对象隐瞒或未告知记者身份、采访目的或隐藏采访设备而进行的采访,都属于隐性采访,而卧底采访,无疑是隐性采访程度最深的方式。

一、隐性采访的必要性

1、满足受众知情权的需要

知情权指公民对与自己有关或感兴趣的事务以及公共事务接近和了解的权利。美国著名记者约瑟夫·普利策曾说,“倘若一个国家是一条航行在大海上的船,新闻记者就是船头的瞭望者,他要在一望无际的海面上观察一切,审视海上的不测风云和浅滩暗礁,及时发出警告”②。作为一名合格的新闻记者,必须具有敏锐的视觉观察力,及时发现社会中的一切关乎人们利益、能够引起人们注意的问题,敢于为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而当好“瞭望者”,深入地去发掘问题,满足受众对整个事件的知情权和好奇心。这也意味着,当新闻事件发生后,在不触犯国家法律的情况下,新闻工作者不论是从本身职责还是从群众拥有的知情权的角度来看,都应该重视新闻事件并快速报道事件,以最大限度的满足受众的知情权。然而,在一些有关国计民生的重大事件中,如果记者公开了自身的真正身份,不仅可能得不到自己想要的结果,而且还可能会使自身遇到危险。但使用隐性采访,不光可以在不暴露身份的情况下使采访顺利进行,而且还能使采访更具有真实感和现场感,使采访内容更具有说服力。从一定程度上来讲,隐性采访是满足受众知情权的最佳手段。

2、保证舆论监督的手段

舆论监督是新闻事业利用其在社会上的优势地位代表大众对政府、党政机关、企业等进行监督,对其不当行为进行曝光,以引起公众舆论,促使社会秩序正常运行。在揭示性报道或批评性报道中,采访对象经常拒绝接受采访,甚至会对新闻工作者人身安全造成威胁。在这种情况下,隐性采访就成为了新闻记者采用的最佳手段。通过隐性采访,新闻媒体能够获得在正常采访的情况下难以获得甚至不能获得的新闻材料,从而更好的发挥媒介的舆论监督功能。运用隐性采访,不但能够增加新闻事件的准确性和可信度,更重要的是,通过隐性采访能够对社会上的各种腐败、坑蒙拐骗、贪污诈骗等现象进行揭露批判和舆论监督,端正党风、净化社会环境、从而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贯彻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与世界观。

3、保障新闻采访的顺利完成

隐性采访具有较强的危险性,在采访的过程中,新闻记者的人身安全处于一种高度危险的状况下,一旦身份暴露,很可能会招致生命安全危险。由于隐性采访是对各种社会负面消极现象的痛恶抨击,所以一旦事件被曝光,被曝光者在利益受到损害后,很有可能会采取措施进行回击。甚至有些地方保护主义者,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他们利用手中的权力封锁消息、干涉采访甚至殴打记者。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最大限度的还原新闻事实,使新闻采访能够顺利进行,新闻记者不得不启动隐性采访,成功的新闻报道也是不胜枚举。

4、有助于新闻媒体参与竞争

随着新闻事业的发展,媒介市场化的成熟,各大媒体间的竞争更是进入到炙热化阶段。为了能够在竞争中取胜,在市场经济中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赢取独家信息是各大媒体参与竞争的主要手段。而隐性采访正是获取独家内幕的“秘密武器”,在激烈的新闻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例如中央电视台的《看见》、《新闻调查》、《焦点访谈》等栏目,都经常采用隐性采访,无形中塑造了新闻栏目的品牌形象。

二、隐性采访与法律间的冲突

1、引发新闻侵权

在隐性采访的过程中,必须要处理好人权与舆论监督之间的关系,如果处理不当,就会造成新闻侵权,新闻记者在必要的情况下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在我国法律对于隐性采访的界限并没有给出严格的规定,比如对于一些艺人,公众人物,“狗仔队”的偷拍能不能算作是隐性采访。有些新闻采访为了挖掘到更多的信息,缺乏新闻事件的人文关怀,通过隐性采访对新闻事件进行过度曝光,侵犯被采访对象的肖像权、隐私权、荣誉权等,引发新闻侵权的现象。此外隐性采访很多情况下针对的是违法乱纪、关乎国计民生的行为,新闻记者通常装扮成嫖娼者、消费者等引诱采访对象上钩,在这个过程中,新闻记者的采访一开始就建立在“欺骗”的基础之上,虽然获取了新闻事实,但对于被采访对象而言这是一种不公平的欺骗行为,如果把握不当很有可能招致新闻官司。

2、侵犯个人隐私

新闻的第一要素是真实性,这就需要在新闻采访过程中客观的还原事实。通过隐性采访对于个人隐私的报道也属于对客观事实的报道,但这却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个人隐私权。特别是对被采访者的个人隐私的过分曝光,给报道对象造成各种压力,也会引起大众传媒功能的丧失和新闻媒体的社会角色的错位。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对他人私生活空间的曝光,很容易使“私人情景”并入“公共情景”,特别是一些媒体、新闻工作者,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侵犯个人隐私,缺乏人文关怀。在采访过程中如果记者获取信息的手段不合适,很容易就会触碰到受访者的相关法律权益,使被采访对象法律权利受到损害。

3、导致刑事犯罪

在隐性采访中,由于采访形式本身的隐匿性,这一采访形式容易诱发新闻工作者的犯罪行为,如受贿、敲诈、勒索等。这些行为与我国法律中所规定的“敲诈、勒索公私财务,数额较大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冲突。从眼前利益和短期效应看,隐性采访的成功往往会带来新闻的蹿红和案件的侦破;但从长远来看,以违法的手段揭示违法犯罪,是社会所不提倡的。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阴卫芝认为,“传播行业作为社会信息的过滤者和生成者,对社会道德起建构或消解的作用。隐性采访,可能符合了‘真’层面的要求,但其背后传播的社会影响仍有待考量。”

三、如何应对隐性采访中的法律冲突

1、提升记者职业素养,加强媒介自律新闻专业主义是当今新闻从业者必须恪守的的新闻职业规范。《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明确规定:“要通过合法和正当的手段来获取新闻,尊重被采访者的声誉和正当要求”,这就要求新闻工作者在进行采访,特别是隐性采访时,避免法律冲突,恪守新闻职业道德。新闻记者除了要做到客观公正、及时、报道之外,应具有人文关怀,不能为了获取证据而对采访对象进行错误引导。在编辑内容时,对侵犯个人隐私的内容或细节进行剪除或模糊处理,如使用马赛克、化名报道,对采访对象的个人特征(如声音)进行特技处理。

媒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利用手中报道权力谋取私利的情况近年来比比皆是,“餐桌记者”“红包记者”……更是扰乱了整个新闻事业的队伍。因此要加强新闻从业者新闻职业道德和业务素养,加深其对于隐性采访的认识,以此来提高隐性采访的质量,更好的使用隐性采访这件“秘密武器”。

2、加强新闻立法,完善新闻法规

尽管我国新闻事业飞速发展,但由于各种原因,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有关记者隐性采访的规定几乎空白,这也是造成隐性采访时有越权的原因之一。要加强新闻立法,完善新闻法制,做到有法可依,特别是隐性采访的一些模糊界限,如公共利益如何界定、罪与非罪的界限等应给予明确界定,因此只有健全新闻法制法规,将新闻采访、报道方式约束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才能更好的发挥隐性采访的舆论监督功能。

3、坚持正面报道,把握适度原则

新闻工作者在报道中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新闻的真实性原则。不能一味迎合和满足受众的需求,过多地对犯罪、色情、暴力等内容进行隐性采访,无节制地报道社会中阴暗消极的一面,过度的曝光社会负面会造成人们的恐慌,不仅污染了媒体环境,还影响社会健康价值观的树立,这就要求新闻记者在新闻采访中坚持正面报道为主,做好采访内容的控制,掌握适度的隐性采访技巧。一些低级趣味的事件、迎合世俗的奇闻可能暂时赢取受众的注意,但这种注意力不会是长久的。只有那些以正面报道为主的,能引起大多数人关心的,同时又是政府关注、社会普遍存在的东西,才是隐性采访的首选。记者必须要有高度社会责任意识和社会功德,使用正确的采访手段,坚守法律道德底线,不能一味迎合而对新闻事件不加限制,影响受众的价值取向。

隐性采访作为记者的职业特权在揭露事实方面具有其他报道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尽管我国目前的新闻立法并不完善,但我们并不能因为坐等新闻法,以无法可依为借口,成为引起法律冲突的依据。在进行隐性采访的过程中,必须要以相关的法律、政策作为基础,加强新闻自律和法律意识,提高职业道德修养,注重人文关怀,更好的运用隐性采访进行新闻报道,从而提高媒介公信力,促进新闻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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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①惠柳青、师韵,《隐性采访的法律思考》[J]《. 新闻知识》,2013(6)

②张晓峰:《新闻职业精神论》[M].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11

(作者:南阳师范学院新闻与传播学院教师)

责编:周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