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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传播中的伦理问题及其秩序建构

  • 投稿小甜
  • 更新时间201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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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媛

【摘要】博客技术在彰显受众本位理念,实现信息传播个性化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触犯了一些伦理道德问题。本文通过案例分

析了博客传播如何对传统伦理造成冲击,并围绕这些不良影响,重点探讨了博客伦理秩序的建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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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博客传播 伦理秩序 建构

互联网技术为博客提供了交流与沟通的平台。博客技术于2002 年8 月被引进中国,网民们通过博客可以畅所欲言、共享资源,但同时,这个平台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不良信息:色情、暴力、谎言、诽谤等,导致“炒作”、“恶搞”等成为了博客的反面标签,这些直接透视的是博客在其传播过程中存在网络伦理的弱化、迷失等问题。

一、博客传播中的伦理问题

1、博客传播与隐私权保护问题

博客可以实现个人声音在新的公共空间的持久记录,它具有私人化、个性化等特性,因此,每个网民都可以在博客上为自己申请空间,并可以自由装扮自己的博客,还可以在公共网络上分享自己的所见、所闻及所感。正是由于这种半开放的特点,个别网民为了博取点击率和关注度,不惜制作噱头欺骗受众、暴露他人隐私吸引关注,更有甚者,发布暴力、色情等出格的内容赢取存在感,比如“木子美现象”以及“艳照门”等事件的发生,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网络环境的纯净,这不但是网络伦理问题,还是不容小觑的现实问题。

2、博客传播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博客为网民创造了自由化的空间,每个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个人喜好在博客空间里发表属于自己的作品,通过对某些事件或问题发表个性化的观点,可以促使其成为某个文化领域的精英而迅速走红。但是,由于网络具有开放性的特点,网络上的一切信息都可以通过复制、粘贴抑或转载等据为已有。

比如,从早期的音乐共享技术Napster,到现在为网民所熟知的下载方式BT,都存在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对于一个普通网站的链接,如果深究下来,都存在着知识产权被侵犯的可能。就连“博客中国”的创始人方兴东也曾因为在自己的博客中未经允许分享链接了部分侵权歌曲,因而被国际唱片业协会要求其立刻停止侵权,否则要求其赔偿。

3、博客传播与人身攻击问题

博客的特点是自由与开放,但在有些情况下,不顾任何社会影响的网络信息传播使得博客更像是一个众声喧哗的言论自由市场。①

比如,2006 年的年初,身为中国社科院文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当代文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的白烨老师,曾在自己的博客上发表了一篇名为《80 后的现状与未来》的文章,这篇文章主要是对像韩寒一样的80 后作家进行分析和点评,字里行间颇有批评之意。3 月2 日,青年作家韩寒在自己的博客上发表了一篇名为《文坛是个屁,谁都别装X》的文章,在这篇文章里,韩寒使用了不少脏字对白烨老师进行了回击。3 月4 日,白烨在自己的微博上对此事做出了回应:他认为韩寒的这些语言已经涉嫌对他人人格的侮辱、人身的攻击。3 月5 日,白烨因忍受不了“韩流”们在他博客上的谩骂和攻击,发表了《我的告别辞》,然后关闭了自己的博客。3 月9 日,事态进一步恶化,韩寒在自己博客上与曾经为白烨辩解过的解玺璋、陈天明等人一同对骂,解玺璋气愤之余说韩寒“有人养没人教”。

二、博客传播对传统伦理的冲击

1、博客空间的虚拟性弱化了道德规范

在博客的使用过程当中,人的自然属性以及社会属性都被浩瀚的网络世界削弱了,剩下的仅仅是一个数字符号,甚至连符号都有可能是不确定的、不统一的。虚拟的网络环境导致博客的内容选择皆由博主这样的“隐身人”来决定,道德规范和舆论监督则更是成了摆设,因此就助长了部分博主对道德规范和社会责任的漠视,他们在此过程中得到了自我价值的满足,更得到了非理性、非伦理、潜意识的自我满足,最终导致他们对文化的选择与消费走向“随心所欲”。②

2、博客信息的多元化导致了道德信念迷失

博客平台在全球范围内共享信息资源,不断造就了缤纷多彩的文化盛宴,也为传播方式的更新创造了条件:通过博客,网民改变了自己作为接收者与传播者之间的单向的线性关系,而是走向彼此之间的非线性的多维互动。博客在为各种价值观提供展示平台的同时,也增加了网民在阅读过程中选择和判断的难度,这样容易导致道德信念的迷失。比如博客信息中关于现代社会“颜值”的讨论,过于强调外在形象的重要程度而忽略能力才是最重要的衡量标尺,助长了女孩追逐“白富美”,男孩争做“高富帅”的心理倾向,这不仅是拜金的体现,还是盲目“拜颜”的体现。

3、博客作者的隐蔽性导致了道德人格异化

博客的世界是自由的、隐蔽的,且缺乏监督控制的,它代表的是非群体化网民的利益。一方面,它使博主们的个性张扬,人格完善;另一方面,它也容易促使人的劣根性被暴露出来,因为传统的伦理规范很难约束博客们的行为,这样更容易导致人格异化的趋势。③

三、博客网络伦理的秩序建构

1、“不伤害”原则

方兴东曾在《博客道德规范》中提出伤害最小化的原则:“博客对待一切消息来源或报道对象,应给予人类应有的尊重。博客应该对那些曾经或正在受到博客内容负面影响的人表示同情,凡是涉及儿童或缺乏经验的消息来源以及对象要有特别的谨慎与敏感。”

值得注意的是,博主们的任意一个不道德行为都将会给其他的网络主体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再加上网络链接的快捷性和便利性,导致这些不利影响还会迅速波及到更多的网民。“不伤害”原则之所以成为博客伦理建设的最核心内容,不仅仅因为它的可行性,还因为它确实有效地扼杀了那些实施非道德行为的人谎称自己是“无恶意”的推托之词。因而,根据“不伤害”原则的具体规定,即便某些行为动机是被称之为“无恶意”的,但只要其结果是造成伤害的,这种行为就应属于不道德。

2、正义原则

罗尔斯提出的正义论不仅倡导普遍的且无条件的平等,还额外指出一种更为现实的、基本的平等:所有的社会基本善,包括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基础,这些都应被均等地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的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的分配可以有利于最不利者。④

罗尔斯认为:当每个人对自己在权力结构中的权力地位情况还一无所知时,因为并不能完全排除自己是否会处于最不利的位置,从而在其行为中,尽量确保最不利地位的人的基本自由、机会与福利。⑤

在博客的世界里,权利问题尤为突出,如知识产权、隐私权等。因而,要求每个网民明确界定自己“信息权利”的所属范围很有必要,即网民个人对那些散见于各种数据中的、有关自己私人信息的内容应享有权利,每个人至少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非公开性以及安全性拥有决定权。

同时,博主们在发表相关内容前有必要把自己先定位为一个幕后者,因为博客的零门槛特征,宣告所有的网民在这个平台上都是自由平等的,但没有人能够保证自己明天就不是“处于最不利的地位”的那个人,所以在这之前,每个网民都应恪守网络伦理秩序,善待现在的每一位“弱势者”。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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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①何芳,《博客网络伦理问题初探》[D].河北大学,2007

②张峰,《论博客传播中的伦理问题》[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5):7-9

③理查德·A·斯皮内洛著,刘钢译:《世界道德:信息技术的伦理方面》[M].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

④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⑤段伟文:《网络空间的伦理反思》[M].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

⑥赵雅文:《博客:生性·生存·生态》[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

(作者单位:陕西中医药大学)

责编:姚少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