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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税收征管模式研究——以广西地方税务局为例
蒋励佳
税收风险管理是国家税务总局遵从税收管理规律,顺应国际税收管理演进趋势,基于中国国情及当前税收环境,着眼强化税收安全、降低征纳成本、推进依法治税、促进纳税遵从提出的一项举措。在风险管理理念下,如何创新完善税收征管模式,成为税务部门目前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鉴于此,本文从风险管理的理论出发,通过对税收风险管理和税收征管模式等内容的研究,结合广西地税征管工作实践,分析风险管理原理和流程在税收征管中的应用现状以及目前存在的问题和难点,提出了构建具有广西地税特色的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税收征管模式的路径与对策,以期进一步有效防范和化解税收征管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从而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降低税收流失率和征纳成本,发挥税收在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的积极作用,更好地推动地税事业科学发展和服务广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一、研究缘起
税收征管模式是税务机关组织税收征管要素、开展税收征管活动的方式,通常表现为征收、管理和稽查的有机组合,反映税收征管的制度水平与技术水平。建立科学合理的税收征管模式,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是有机协调税收征管与税收制度实现的内在要求,也是税制目标在税收征管实践中的具体体现。
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通过多年的积极探索与努力实践,税收征管体制不断创新,税收征管模式日渐完善,正在逐步从传统走向规范化、现代化。但随着经济全球化、经营主体和模式的多元化、信息技术迅猛发展、政府职能转变、纳税人维权意识增强,传统征管理念、征管方式、征管手段、机构设置、制度设计难以完全适应现代税收征管的客观需要,直接影响到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收遵从度的提高,也影响到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首次提出将风险意识理念引入税收征管工作。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提出,税收征管工作重心要转移到税源管理上来,要在税源管理中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从源头上控制和防范税收流失。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以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为前提,以促进税法遵从为目标,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依托专业化、信息化管理方式,优化服务,加强评估,集约稽查,强化监督”税收征管改革总体思路,在顶层设计上体现了风险管理在构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探索和实践中的重要性。
二、税收风险管理的概念界定
“风险”的概念源自于意大利语“RISQUE”,意指一些自然现象带来的客观存在的危险。到19世纪,风险一词主要运用于与保险相关的事件。而现代意义上的风险,已不再局限于狭义的概念,逐渐扩展为“遇到破坏、损失的可能性和危险”。之后,风险一词越来越被概念化,逐步被广泛应用于各种学科和领域,与人们的决策和行为后果联系越来越紧密,并形成了科学、系统的理论。
税收作为政府参与经济活动的杠杆,具有筹集财政资金、调控宏观经济、调节收入分配等功能。在执行上述职能过程中,任何一种税收政策的现实结果与预期结果之间都存在偏差,这种偏差是客观存在的,而且具有不确定性和变化性,税收现实结果与预期结果的不一致性正是税收风险所在。因此,可以将税收风险定义为政府在征税活动过程中,由于政策与制度安排以及各种因素综合影响而导致的税收活动预期与活动结果的偏离,从而导致税源状况恶化、税收调节功能减弱、税收收入不能满足政府实现职能需要的一种可能性。
三、我国税收征管模式的嬗变
(一)职能统一模式。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我国长期处于计划经济体制,采取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的税收管理模式。与这种状况相适应,税务部门采用以专管员为核心的“一员进厂、各税统管,征、管、查职能合一”的税收管理模式。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管户数量大幅度增加,管理难度增大,靠人管人,靠人盯户,分散征收的上门收税的传统方式,不仅管理质量无法保证,管理风险也难以避免。
(二)职能分离模式。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我国进入全面改革开放时期,经济体制和税收制度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征管模式转变为“征收、管理、检查三分离”或者“征管和检查两分离”模式,开始打破征、管、查三权集中的弊端,明晰工作职责,各职能部门之间形成了制约与互促的关系,提高了税收征管效率。其不足之处在于,改革的系统性不足,局限于税务机关内部分工的调整,而没有统筹整个征管事务,征纳双方权利与义务仍然不够清晰。
(三)三位一体模式。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4年中国进行分税制改革,对税法进行了统一,对税种进行了简并,将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管理。为适应“分税制”的管理要求,国税总局提出了“建立申报、代理、稽查三位一体的税收征管新格局”。但由于没有恰当地界定征纳双方的法律地位和税收代理的法律地位,没有科学地处理申报、代理与稽查三者之间的关系,实践效果并不理想。
(四)新征管模式。
1996年,国家税务总局总结税收征管职能分离的做法,通过了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提出了“以建立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税收征管模式。新征管模式的建立在明确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法律责任、促进广大纳税人自觉主动地履行纳税义务、提高税收征管的现代化水平以及强化依法治税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新模式的实践,逐渐暴露出“淡化责任、疏于管理”问题。
(五)现行征管模式。
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对新征管模式作了改进,在原有税收管理模式的基础上补充“强化管理”四字,重新表述为“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从而形成了现行税收征管模式,确立了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基础地位,体现了信息化加专业化的工作思路,确定了税款的集中征收和基层征管机构的适度收缩,突出了税务稽查的打击作用,并将强化管理的要求贯穿于税收征管工作的各个环节。但随着税源管理的复杂性、艰巨性、风险性不断加大,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等矛盾日益突出,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已经与当前的形势和任务不相适应,管理手段的缺乏制约着税源管理科学化,阻碍了税源管理精细化。
通过比较不难发现,税收征管模式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税制改革而不断完善的,每个模式都是与当时的经济社会状况和税制结构相适应,并对当时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收入的增长起到过积极的作用。现阶段,如何科学有效地应用风险管理的途径提高税务部门工作质效,提高税收遵从度,是税务部门必须面对的问题。
四、广西地税构建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税收征管模式的积极探索
2012年以来,广西地税部门积极开展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税源专业化管理试点,尝试税源分类管理,按照纳税人规模或行业调整管辖范围;强化纳税评估,部分市、县以下税源管理部门设专岗或通过组建团队的形式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开展分事项管理,探索建立部分行业、税种评估模型及建立风险预警指标。2014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结合广西地税系统的实际情况,选择柳州市、崇左市地税局作为试点单位,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开展税收风险管理的探索,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提高税源管理质量和效率。
通过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实现对税源的专业化、精细化管理;基础管理和风险管理事项分离,打破税收管理员权力过于集中的格局,变一人统管为分事项管理,由单兵式、单部门管理向多部门、团队协同作战转变,一定程度上优化了人力资源配置,缓解了队伍年龄老化、能力参差不齐带来的种种矛盾。
(二)风险分析监控初见成效。
截至2014年年底,柳州市地税局推送实施风险应对总户数为5429户,其中高风险纳税人推送4户,中风险纳税人推送799户,低风险纳税人推送4526户,完成风险管理全流程户数为5207户,实际有问题户数为4802户,风险命中率为92%,通过风险应对补缴税款973.67万元;崇左市地税局共排查出风险265930条,其中数据质量类风险245681条,管理类风险20249条,推送风险任务264369条,已完成应对225450条,应对完成率85.28%,累计通过风险应对补缴税款合计823.5万元。
(三)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进一步提高。
通过职责重组、流程优化、提高信息化支撑,提高了纳税人的办税效率,降低了办税成本。通过风险任务的推送,针对不同的风险类型,分别采取提醒、评估等方式,降低了纳税人的涉税风险,提高税法遵从度。
(四)信息管税能力得到增强。
依托信息化平台,建立完善风险分析指标和模型。柳州市地税局建立了包括登记信息类22项、单项税种管理类42项、综合税种管理类16项、发票管理类13项、申报征收类13项和减免审批类2项等六类108项税收风险指标,根据日常管理经验建立了8项纳税评估分析指标。崇左市地税局建立121个风险点纳入风险特征库,监控分析识别涉及登记类、申报类、发票类、征收类等风险管理,建立了制糖、房地产、制锰、松香、电力和金融6大行业纳税评估模型。利用信息平台和指标模型进行风险分析监控,进一步发挥信息化的支撑作用。
(五)征管基础工作进一步夯实。
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了户籍清理、数据整改,清理了数据30万条,清理漏征漏管户561户,清理税款58.8万元,注销纳税户2.4万多户,促进了税收征管基础质量的提高。
(六)执法更加规范。
通过实行税源分类分级管理、开展税收风险分析识别、任务推送、应对,各岗位之间相互衔接配合、相互监督,各个工作节点隐藏的问题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规范了税收执法行为,强化了执法监督,有效防范执法风险,保障队伍廉洁自律。
五、广西地税构建以风险管理导向税收征管模式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尚未健全。
广西地税系统目前尚未成立科学、规范、系统、专门的风险管理组织机构。有些地方成立了由局领导负责、各职能部门为成员的税收风险管理领导小组或办公室,但这种工作机制,存在着部门配合、任务衔接和责任不明确的问题。风险管理与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及其他征管工作衔接不够,各部门各环节间的职责不够明确,各部门间信息传递衔接不到位,协调配合不够紧密,容易造成税收工作的失误和断层。
(二)涉税基础数据质量不高。
从税务部门内部而言,信息虽然集中但共享性不够,信息的横向与纵向交换不足。税收管理征、管、查各部门对数据的管理权限有限,获取的数据也没有完全共享,加之沟通和协调不够,容易导致税务系统内部数据出现不一致的现象。从外部来看,税收征管的社会协作度不足,税务部门获取涉税信息的渠道比较窄,对外部信息的采集力度不够,缺乏统一的税务数据仓库,与相关涉税部门的协作配合只局限于信息的传递,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实时共享,导致大量有价值的第三方信息流失,信息量还远不能完全适应现代税收风险管理的要求。
(三)风险评价模型不够成熟。
当前,广西地税系统主要采用计算机统计和人工筛查的方式,通过定量与定性分析进行风险评价。在实际风险评价工作中,在定量分析时需要调阅大量的纳税人资料信息,在定性分析上需要税收管理员实地调查。由于缺乏可以参考的成熟模型,现行的评价模型只能成为辅助的手段,主要还是依靠人工筛查和评估,因此评估方法、手段还不够完善,风险评价效率较低。
(四)风险应对措施不够完善。
目前,广西税收风险管理没有建立统一的处理标准,而不同部门、不同级别的税务部门对同一税收风险,可能采取的应对措施也不尽相同,从而会影响风险管理的公平性和统一性。另外,对风险纳税人采取的控制和处置方式都是建立在风险等级排序的基础上的,即当前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风险处置属于事后措施,是带着问题事后进行风险应对处理,缺乏主动性,缺少必要的风险预防措施,加之缺乏完善的监控手段和方法,很难使税收风险管理达到预期效果,使得风险管理工作成果大打折扣。
(五)风险管理人才队伍有待进一步优化。
一是人才总量严重不足。2001~2014年间,广西地税系统征管纳税人由55.6万户增长到104.3万户,增长87.6%,而同期税务干部仅增长了30%,工作压力成倍增长。同时,受制于机构设置、征管模式和人力资源结构等瓶颈,在征管资源配置中未能按照“管理有风险纳税人”的要求合理配置。征管资源的不当配置既造成浪费,又致使管理力量明显不足,征收成本也因此居高不下。二是干部队伍综合素质有待提高。从业务素质看,人才队伍更新知识的速度达不到税收专业管理的要求,还不能满足广西地税风险管理的需要。
六、构建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税收征管模式路径与对策
(一)实行税源分类分级管理。
一是科学分类税源。按纳税人经营规模、行业、特定业务或税种等,对税源进行科学分类,对不同的类型税源实施有针对性的专业化管理。二是合理划分税源管理职责。将税源管理事项划分为基础管理和风险管理两类,其中基础管理类事项主要包括户籍管理、发票管理、涉税信息管理、调查执行等,风险管理类事项主要包括风险分析识别监控、纳税评估、涉税情报分析。三是实行税源分级管理。自治区、市、县(市、区)三级地税机关分别设立税收风险分析监控部门,负责本级机关的税收风险分析识别和风险任务推送。
(二)完善税收风险管理运行机制。
建立“统一分析、分类应对”的风险管理流程。纵向方面,建立好战略规划、风险分析识别、风险监控评价的互动机制,对存在税收流失风险的纳税人进行等级排序,按风险等级高低推送风险应对任务。横向方面,合理界定内部各业务职能部门的风险管理职责,建立工作程序和协作制度,发挥各部门的专业优势,实现各部门间有效的信息传导、业务衔接,促进税收风险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的良性互动,形成税收风险管理的一体化协作;外部要建立好协作机制。通过深化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保障办法》,完善协税护税体系,加强涉税信息共享。
(三)提高税收风险管理信息化支撑。
做好国家税务总局税收风险管理系统的落地实施建设,实现全区地税系统税收风险管理信息化支撑。一是根据广西的经济税源特点、现行的征管状况,加载本地的指标、模型,重点研究建立房地产、建安、制糖、有色金属等行业模型,在指标建设上,尽可能涵盖各个税种,注重财务报表数据的勾稽关系进行运算,提高指标的有效性,依托指标模型,对纳税人涉税信息进行综合比对分析,发现风险疑点。二是在系统中实现一户式评估功能,实现风险管理系统既能进行批量风险分析识别,又能在税收风险任务推送后,应对人员能运用系统的功能进行单户式的案头分析评估。三是实现指标模型动态配置固化复用,实现风险任务参数化排序定等按户归集推送,实现可按岗责体系灵活配置的风险应对处理流程,适应全区各地业务差异,为风险管理机制的顺畅运行提供平台支撑。
(四)加强数据质量管理。
以推行“金税三期”工程为契机,加强数据清理和缺失数据的补录;加强第三方信息、财务报表等涉税信息获取;加强数据管理的顶层设计,进一步细化数据的采集、审核、维护和应用规范;继续推进各系统数据标准、系统操作规范制定明确数据管理职责,统一数据标准,规范数据管理流程,完善数据治理方法及考评机制,建立健全数据管理机制,促进全区数据的统一和规范。
(五)优化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税收征管业务流程。
以《全国纳税服务规范2.0版》和《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版》为指引,结合简政放权、减少调查审批环节,确立纳税人自主申报主体义务的要求,从兼顾强化税源后续管理及优化纳税服务的角度,调整优化征管业务流程,按风险管理事项重新明确划分涉税事项,以及相应的流程、表单,明确风险管理业务规程,做好实施《全国税收征管规范2.0版》的准备。
(六)加强人才培养,组建强有力风险管理团队。
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全国领军人才”和广西地税“十百千”人才的培养计划,主动适应税收风险管理、专业化管理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建立专业化人才队伍,组建风险分析、纳税评估、数据管理、信息化等专业团队,以团队的方式开展各项工作,研讨解决重大疑难事项,不断增强实践经验,培养选拔一批风险分析、纳税评估、税收数据情报分析和信息技术等税收征管领军人才。
第2篇:税收优惠政策税务筹划误区解读
王孜晓(国网厦门供电公司,福建厦门361000)
【摘要】我们国家为了能够促进社会的快速发展,根据预定的目标采取了税收优惠政策,使得企业能够减少纳税的负担,这样企业能够增加利润收入,然而有些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的时候往往因为认识不足以及技术的问题而走入误区。本文将通过对税收优惠政策税务筹划的误区进行深入的分析探讨,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税收优惠政策税务筹划误区解读
税收优惠是指为了配合国家在一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的总目标,国家根据预定目标运用税收制度采取相应的照顾政策,来减轻一些纳税人的纳税负担。税务筹划是指在税法的规定范围内,通过事先对经营、投资等获得进行筹划和安排。随着我们国家的经济的快速发展,各个行业都在蓬勃发展,为能够更好的促进我国的经济社会的前进,我国开展了税收优惠政策。很多的企业为了能够减轻税收问题,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来减少支出,从而实现利益的最大化,这是企业常用的一种税务筹划措施。目前,我们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十分的多样,对于税收的条例也十分的复杂,适用要求也比较高。在进行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是要合理的运用,运用得当能够节约成本,如果操作不当就会增加企业的纳税成本,陷入筹划误区。
一、税收优惠政策税务筹划的误区
(一)只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就能节约成本
税收是国家干预经济的一种重要手段,国家为了能够在未来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而进行的机会成本支出。对于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会是不考虑市场经济的发展情况,而是根据市场中整体的发展趋势对特定的行业和特定的区域进行优惠政策。税收优惠使得纳税人享受了经济上的减免,再加上很多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和纳税人的投资风险同时存在的,但这并不是说纳税人能够得到一定的投资回报。对于一些企业来说,税收优惠政策不仅不能够得到实际的优惠,节约成本,再加上税务筹划的错误分析,导致税收优惠政策成为增加成本的一个大问题。
(二)只要符合税收优惠政策就能享受优惠政策
由于我们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十分的复杂,所以纳税人要想享受相应的减免,在申请收税优惠政策的时候,会经过严格的资格认定,按照要求进行核算,然后呈送相关的资料,在想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如果没有这些步骤,即使是符合相应的税收优惠条件,也是没有资格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比如说一个民营企业要转让一个专利技术,如果所得金额没有超过五百万元部分企业是不用缴纳所得税,在超过五百万元的部分,可以减半征收企业的所得税。在转让专利的时候,一定要签订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并且要经过省级以上的科技部门进行认定审批登记,如果没有经过相关的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鉴定以及没有审批等步骤是没有办法享受到优惠减免的。
(三)曲解税收优惠政策,错误的税务筹划方案
现在,仍然有很多的企业认为税务筹划的实质就是通过各种办法来进行偷税漏税,这其实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有些企业任务税务筹划是国家的一种征税方式,是税收管理部门的事情,将税收问题都集中到了会计和财务部门上,为企业积极的争取税收优惠待遇。筹划的重点应该是放在投资、生产经营等业务工作中。由于财务工作人员对于税收筹划的宣传力度依旧十分的薄弱,再加上国家也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上的税务筹划的定义概念等,这也使得税务筹划的推广受到了阻碍。除此之外,企业的税务筹划方案和税务部门缺乏一个良好的沟通,使得企业的税务筹划没有办法取得良好的效果,一个良好的税务筹划方案能够有效的减少纳税人的税务风险,而且税务筹划的认定标准在企业和税务部门之间有着很多的不同之处,这也就造成了很多的不必要的资源的浪费。目前,税务筹划是一项综合性十分强的学科,需要掌握大量的会计、金融、法律等知识,使得企业也缺乏大量的专业的税务人员。
二、税收优惠政策税务筹划的误区的避免
(一)加强税收优惠政策的评估和规范
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一定要进行合理的全方面的评估,经过全方位的科学的测算,国家的税收优惠支出金额和纳税人的受益情况,来判断出最为合理的税收优惠效果,在将税收优惠政策做出合理的调整,保证国家的经济的快速的发展。另外,要单独的设立税收优惠的法律法规,在一个统一的税法中,可以有效的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合理的调整,并且要对税企高度重视,建立有效的责任制度,对能够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进行详细的调查审核登记,保证每一项的优惠政策都能够有效的实施。加大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活动和落实,避免企业的曲解,确保某些企业为了能够享受减免二蓄意的收税漏税等。
(二)税务筹划和税收政策相协调
税务筹划是企业财务成本的管理工作部门当中的,财务成本管理能够有效的实现企业的经济的最大化,并不是说税务负担的降低就能够使得企业实现目标,所以也就是说节税是没有办法实现真正的企业的利益的最大化而是通过税务筹划才能够实现。税务筹划应当准确把握好其意义,使得税务筹划方案能够和税务政策向一致,合法的税务筹划是首要的生存条件,同时也是衡量税务筹划能否成功的标准。在实际的工作当中,一定要在合法的情况,对税务政策进行及时的关注,保证税务政策的正确性,使得企业在享受税务优惠的时候也能够顺应国家的经济发展趋势。
(三)规避税务筹划的风险
税务筹划一定要坚持合法的原则,纳税人一定要对税务进相应的学习和了解,使得在经营投资中能够合理的把握相关的政策,税务筹划能够不断的与经济发展情况相适应,不断的寻找在税收上的利益增长点,使得企业的利益最大化,税务筹划一定要合理的理解税务筹划政策的规定,合理的运用会计技术的同时,也要不断适应税务机关的管理特点。另外,由于税务筹划的综合性,要聘请专业的人员来进行操作,有效的降低税务筹划的风险,对于在职的税务人员来说,企业要加强对税务人员的培养,使得能够快速的满足企业的发展需要,建立一个专业素质过硬的专业团队,使得税务人员能够以更加专业的知识来进行税务筹划的工作。
综上所述,由于我们国家的税收制度十分的复杂而且在不断地变动,要求税务筹划的人员需要不断的完善自己,以更加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来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企业也要保证自己的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将自己的相关的资料提交生怕,合理的使用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减少企业的纳税支出,企业自身也要不断应对市场的发展需求,合理的进行税务筹划方案,建立一个准确的定位,有效的减少纳税,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同时也是为国家的经济的长远的快速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前提条件。
第3篇: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税务机关与第三方平台合作博弈分析
缪玲、郑继辉(安徽师范大学,芜湖241000)
内容提要: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带来新税源的同时也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巨大挑战。电子商务电子化、信息化的特性要求税务机关与掌握大量纳税人涉税信息的第三方平台合作,以提高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效率。所以本文从双方合作的基本问题出发,运用博弈论的方法分析双方达到纳什均衡的条件,提出促进双方合作以及保证第三方平台如约履行职责诚信工作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第三方平台税务机关博弈分析
一、引言
电子商务诞生于20世纪70年代,快速发展于20世纪90年代。对于电子商务的概念界定,最核心的部分就是电子设备和网络技术,它是传统交易活动各环节的电子化。近年来,电子商务在我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EC.CN)监测数据显示,2015年全年电子商务交易额预计为20.8万亿元,同比增长约27%。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简称第三方平台,它独立于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和需求者,通过网络服务平台,按照特定的交易与服务规范,为买卖双方提供服务。
2016年1月6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将新设一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来为中国外贸提供新的支撑。会议将建立包括企业、金融机构、监管部门等信息互通互联的信息共享体系作为电子商务管理的“六大体系”之首。21世纪,谁掌握了信息,谁就拥有了主动权。电子商务的特性使得纳税人的经营模式、核算模式和分配方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单方面依靠税务机关的力量难以实施对税源的有效监控,而第三方平台掌握了电子商务商家大量的涉税信息。所以我国的学者开始将第三方的涉税信息应用于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研究。如汪晶、牟援朝、王延清(2007)通过建立博弈模型分析,指出了政府征税与企业进入电子商务市场的混合策略均衡条件,提出依托第三方平台建立征税系统。张茂邦(2010)指出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市场是纳税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征税的纽带。通过对纳税义务人、税务机关和第三方平台三者的利益博弈,运用拉弗曲线来解决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税种税率问题。韩化颖和赖勤学(2011)认为电子商务下征纳双方信息的严重不对称是导致税收信用缺失的重要原因,强调税务机关与银行、电子商务平台需密切配合严格监管资金流和交易单,使税务机关充分掌握纳税人的涉税信息。王凤飞(2014)通过对政府与电商平台的博弈分析,得出政府应该给予电商平台“补偿价格”来加强政府与电商平台的合作。
以上研究都强调了税务机关与第三方平台合作的重要性,但对如何促进双方的合作以及如何保证第三方平台如约履行自己的职责并没有深入研究。所以问题的关键不是“做什么”而是“怎么做”。由于第三方平台的遵从行为与税务机关采取的措施相互影响,共同决定合作意愿,博弈论已成为研究合作问题的最主要研究方法。所以本文从双方合作的基本问题出发,运用博弈论的方法分析如何促进双方合作以及如何保证第三方平台如约履行职责,诚信工作。
二、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税务机关与第三方平台合作的基础分析
(一)合作的必要性分析
1.电子商务为税收征管带来的新问题要求税务机关与第三方平台合作
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给我国带来新税源的同时也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很多新问题。⑴无实体店铺经营:加大纳税登记难度。在传统的纳税登记制度中,税务机关是依靠纳税登记制来掌握纳税人的名单,规定企业在工商注册时,必须先进行纳税登记才能获得营业执照。然而在电子商务中,无店铺的经营者直接在电商平台上注册就可以经营。这种无实体店铺、虚拟化经营的特点使传统纳税登记制度效力大大减弱。⑵无纸化凭证账簿:加重税收稽查问题。电子商务交易的依据和凭证(如合同订单、各种凭证等)都是以电子化、数据化形式存在,电子凭证可以在不留任何痕迹的情况下轻易被修改,加重了税收稽查难度。⑶零售比例提高:增加税源隐蔽程度。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EC.CN)监测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网络零售交易额为3.88万亿元,同比增长33.3%。电子商务这种直销化趋势将加剧税务机关对企业销售收入统计的困难。而且消费者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不索取发票,这样会瓦解“以票控税”的计税机制,形成偷漏税的根源。⑷电子化资金支付:引发资金流监控难题。电子商务中引发资金流监控困难的原因有二,一是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应用使得纳税人可以隐藏交易信息。二是在传统的交易中,现金逃税由于现金交易数额较小而有限。然而在电子商务中,由于交易金额巨大且可用脱离银行监控的电子货币支付,逃税的可能增大。电子商务的新特点带来了一系列的税收征管难题,导致税务机关无法全面、系统、准确地采集和监控电子商务企业的涉税信息。为了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减少税收流失,税务机关急需和第三方平台合作,更好地采集纳税人的涉税信息,提高纳税信息的完整性和精确性。
2.电子商务中税源监控方式的发展新趋势要求税务机关与第三方平台合作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一般的路径是:纳税人自觉纳税—税源监控—纳税评估与稽查。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最关键的步骤是税源监控,就如同织网捕鱼中的那张大网,这张网多大,单位密度多大,就决定了捕多少鱼和捕多大鱼。传统的税源监控方式大抵经过了“以账控税”、“以票控税”和“以资金流控税”三个阶段。所谓“以账控税”就是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财务报表为依据来确认纳税人的应纳税额,这使得税务机关处在信息不对称的绝对不利的弱势地位。为了改变这种完全信息弱势地位,税务机关开发出防伪发票,强制要求纳税人使用发票,以此来监控纳税人的收入,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税务机关信息绝对弱势的地位,我国由此进入了“以票控税”的阶段。但“以票控税”也有其弊端,就是无法查出纳税人少开甚至不开发票的问题,因此提出“以资金流控税”的方式。“以资金流控税”是传统的“以票控税”的补充,通过监控纳税人的所有资金账户,可以查出发票与实际交易金额是否有较大的出入。但随着电子商务时代的到来,税源的隐蔽性和流动性越来越强。“以票控税”的前提是在纳税主体明确的情况下,纳税人根据事实诚信地开具发票,但在电子商务中,由于纳税登记的问题没有解决,纳税主体没法明确,就谈不上税源监控了;已经明确的纳税主体也会因为电子商务无纸化操作和零售比例的提高等特点而少开甚至不开发票。“以票控税”在一定程度上已不适应电子商务的新环境,需要进行改革。电子商务交易有两个新的优势:一是电子化,它将传统的交易全面电子化了,交易成本更低,效率更高,而且电子化的交易信息有“大数据化”的特性。二是信息化,电子商务交易运用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所有的交易都被转化成信息,使得信息传播和利用的效率都大大提高了,交易时空信息不对称的局面也被打破。所以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利用电子商务电子化以及信息化的优势,实施“以信息流控税”是未来税源监控方式发展的趋势。只要第三方平台和税务机关合作,配合税务机关取得纳税人的所有涉税信息,就能够彻底改变税务机关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
(二)合作的可行性分析
1.第三方平台所掌握的纳税人涉税信息更全面和精确
税务机关之所以选择和第三方平台合作,是因为第三方平台处于信息优势地位,它掌握了大量纳税人的涉税信息。电子商务交易的新特点就是电子化和信息化,电子商务商家从进入这个平台开始,所有行为都会被“痕迹化”。首先,它掌握了纳税人的登记信息,因为任何一个想进入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商家必须进行注册。注册信息包括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居住地、电话号码、电子邮箱、银行账户等信息。其次,电子商务商家在第三方平台上的所有交易都会有记录,交易信息包括产品名称、产品价格、交易额、交易时间、物流信息、买家信息、售后服务、售后退回等,还有网店的信用评价,客户评价等。从登记、交易、支付到售后,所有的信息都被电子化,更全面、精确,便于传播和利用。这使得双方的合作成为可能。
2.合作能够节省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增强税收征管的效率
网店数量庞大,税务机关办公人员较少,光靠税务机关的力量去排查电子商务商家是否有偷漏税或者是否进行纳税登记是不可能的,因为会消耗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或者说税务机关根本没有足够的力量去进行纳税稽查和评估。如果税务机关能够和第三方平台达成合作,不仅省去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还增强了税收征管的效率。因为第三方平台掌握的涉税信息不仅全面还精确,更重要的由于其电子化的特点,使得这些信息更便捷更有效地被利用。无论是税务机关间接还是直接掌握这些信息,对于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来说都是一次极大的进步。
三、税务机关与第三方平台合作的博弈分析
(一)如何促进税务机关与第三方平台合作的博弈分析
由于第三方平台掌握的信息优势,以及税务机关强烈合作的动机使得第三方平台占据了合作的主动地位。而电子商务商家也倾向与第三方平台合作,通过隐藏信息来少纳税甚至不纳税。所以对于第三方平台而言,他有两个可供选择的合作对象,但他选择合作对象时必然会考虑他在合作项目所获得的收益以及获得收益的概率和风险。
1.模型假设
博弈参与人:税务机关、第三方平台以及电子商务商家。策略:税务机关选择与第三方合作还是不合作,第三方平台选择与税务机关合作还是与电子商务商家合作,电子商务商家选择与第三方平台是合作还是不合作。收益:假设电子商务商家逃税金额为U,他选择与第三方平台合作要支付给第三方平台的合作价格为P*U(电子商务商家逃税金额的一部分,0<P<1),税务机关支付给第三方平台的合作价格为Q*U(电子商务商家逃税税额的一部分,0<Q<1)。第三方平台与税务机关的合作成本为X(X包括税务机关搜集整理纳税人涉税信息以及代收代缴税款所产生的人工工资、网站设计维护的技术、硬件成本等);与电子商务商家合作的成本为Y(Y包括电子商务平台被税务机关检查的各种成本,税收罚款、平台信誉的下降等),所以第三方平台与税务机关合作所获得的收益为Q*U-X,与电子商务商家合作的收益为P*U-Y。税务机关、第三方平台与电子商务商家具体博弈的策略与收益如表1所示。
2.模型分析与结论
从上面的表格中可以看出,想要得到纳什均衡解是(U-QU,QU-X),关键是QU-X>PU-Y且QU-X>0。税务机关和电子商务商家选择不合作是严格劣势策略,所以他们不会选择不合作。想要促成税务机关与第三方平台的合作,必须是第三方平台在税务机关那里获得比从电子商务商家那里更多的收益。站在税务机关的角度,不能改变第三方平台与税务机关合作的成本X,不能改变电子商务商家支付给第三方平台的合作价格PU。能改变的是支付给第三方平台的合作价格QU以及第三方平台与电子商务商家的合作成本Y。合作价格QU问题本文在下一节详细讨论。所以需要提高第三方平台与电子商务商家的合作成本Y,让第三方平台从自身利益考虑选择与税务机关合作,而不是包庇电子商务商家逃税。
表1税务机关、第三方平台与电子商务商家三方博弈收益比较
图1税务机关与第三方平台博弈收益比较
(二)支付多少“合作价格”给第三方平台的博弈分析
在第一节的分析中,要想促进税务机关与第三方平台的合作,支付一定的“合作价格”是必须的。那么支付多少“合作价格”才是合适的呢?
1.模型假设
博弈参与人:税务机关与第三方平台。策略:税务机关选择支付“合作价格”还是不支付“合作价格”(不支付“合作价格”,意味着第三方平台会选择和电子商务商家合作);第三方平台选择诚信工作还是选择欺骗税务机关与电子商务商家“暗中勾结”。收益:假设税务机关支付的“合作价格”包括基本价格X(基本价格等于第三方平台与税务机关合作的合作成本)和激励价格W,基本价格会在合作开始时支付而激励价格会在合作完成时支付。考虑到第三方平台与税务机关的合作成本X,第三方平台选择“诚信”的收益是W。如果选择“欺骗”会得到基本价格X和电子商务商家支付的“合作价格”PU(这里假设PU=X)考虑到支付的合作成本X,最终得到的收益为X。税务机关与第三方平台博弈的策略和收益如下图所示:
2.模型分析与结论
在支付的“合作价格”中,基本价格X是由第三方平台控制,所以站在税务机关的立场我们需要讨论的是激励工资W为多少较为合适。如上图所示,若W≥X,第三方平台肯定会选择诚信工作。若W<X,第三方平台会选择欺骗,给税务机关造成很大的损失。显然,在一次博弈中,要促进第三方平台与税务机关的合作,我们得出的结论为W≥X,即至少我们要付出两倍的基本工资,第三方平台才会诚信工作,而基本工资X由第三方平台控制,税务机关处于被动地位。如何改变这种被动局面呢?我们引入重复博弈,即参与人持续博弈或者叫分阶段博弈。我们希望能够一直合作下去,第三方平台也能够一直选择诚信工作。这种关系的未来发展能否为提供让大家都做出“善行”(即税务机关选择支付“合作价格”,第三方平台也诚信工作)的动机呢?这里引入一个达成协作共识的判断公式:
若欺骗的动机≤合作的收益-惩罚的收益,则双方会选择“善行”。在这个公式中,“欺骗的动机”是指本次选择欺骗,能得到比合作更多的收益。而“合作的收益-惩罚的收益”是发生在下一次的博弈中选择合作的奖励收益减去欺骗惩罚的收益。简而言之即本次欺骗会得到比合作更多的收益,但会失去下一次“激励”(奖励-惩罚)的收益。
首先分析二阶段博弈,假设下次合作的概率为α,由公式可得
当α=1时,W≥0.5X,即如果确定下一次还能达成合作,税务机关只需支付“激励价格”0.5X就能保证第三方平台诚信工作。当α=0时,W≥X,即如果下一次不能合作,税务机关本次至少要支付X的“激励价格”来确保第三方平台本次诚信工作。从以上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激励价格”W与继续合作的概率α成反比,继续合作的概率越大,支付的“激励价格”就越小。
最后我们来分析多阶段博弈,假如每次合作的概率为α,由公式可得:
当α=1时,W≥0,即如果确定下一次还能达成合作,税务机关不需要支付“激励价格”就能保证第三方平台诚信工作。当α=0时,W≥X即如果下一次不能合作,税务机关本次至少要支付X的“激励价格”来确保第三方平台本次诚信工作。同理,“激励价格”W与继续合作的概率α成反比。所以要促进合作长久进行,让第三方平台不知道合作何时结束,这样就会减少“激励价格”,同时也改变了税务机关被动的局面。
(三)如何发现第三方平台“欺骗”行为的博弈分析
在上一节中,我们解决了“合作价格”的问题,但在该模型的设计中,我们假设如果第三方平台选择欺骗,税务机关能立马发现,但这与现实情况不符。
1.模型假设
博弈参与人:税务机关与第三方平台。策略:第三方平台选择诚信或者欺骗;税务机关选择纳税检查或者不检查。收益:第三方平台如果选择诚信工作,他的收益为0(即诚信工作没有额外的收益),但欺骗税务机关,隐瞒税款收益为4(欺骗税务机关会获取一部分电子商务商家偷逃的税款),但被税务机关查出来则损失巨大为-10(被发现会有罚款、罚金或是平台自身信誉的损失);税务机关在第三方平台诚信工作时选择检查,收益为2(第三方平台如实上报的税款扣除检查成本),选择不检查,收益为4(无检查成本),税务机关在第三方平台选择欺骗时,检查的收益是4(追回偷逃的税款以及罚金减去检查成本),不检查的收益为0(无税款的收益也无检查成本)。通过划线法得出该博弈不存在纯策略纳什均衡。所以需要计算混合策略纳什均衡,假设税务机关检查的概率为p,第三方平台诚信工作的概率为q。税务机关与第三方平台的博弈具体见表2所示。
2.模型分析与结论
根据混合策略纳什均衡的规则,可以求出p和q。根据第三方平台的收益来求税务机关的策略,公式为:0*p+0*(1-p)=-10*p+4*(1-p),求出p=2/7。同理,根据税务机关的收益来求第三方平台的策略,公式为
表2税务机关与第三方平台的博弈收益比较
所以在这个博弈中的混合策略纳什均衡是[(2/7,5/7),(2/3,1/3)]。我们该如何看待这个纳什均衡的数字呢,(2/7,5/7)可以看成是税务机关选择检查和不检查的随机概率,而(2/3,1/3)可以用不同的方法来解读,将其看成有2/3的第三方平台选择诚信工作,有1/3的第三方平台选择欺骗。那么如何提高第三方平台的诚信工作的比例呢?我们将第三方平台欺骗的收益改为-20,来验证下会不会提高第三方平台诚信工作的比例。根据混合策略纳什均衡的结论,根据税务机关的收益来求第三方平台的策略。2*q+4*(1-q)=4*q+0*(1-q),求出q=2/3。为什么加大惩罚对第三方平台不起作用呢?因为在混合策略纳什均衡中,对第三方平台策略有影响的是税务机关的收益。没有改变税务机关的收益,就不会改变第三方平台的策略。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却改变了税务机关的策略p。0*p+0*(1-p)=-20*p+4*(1-p),求出p=1/6<2/7。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提高第三方平台欺骗的惩罚力度,却没有提高其诚信工作的比例,反而降低了税务机关的检查率,所以苛刻的惩罚会让事情变得更糟糕。要想发现第三方平台的欺骗行为,税务机关必须要进行税务检查,所以问题的关键是如何提高税务机关的检查率。如果提高第三方平台欺骗的收益,将收益4提高到6或者8,这样就会提高检查率p。这个结论换句话说是,对于收入较高的第三方平台来说,选择欺骗会获得更多的好处,因为收到的税额更高。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更愿意去欺骗税务机关,因为收入较高的第三方平台更容易被检查,所以税务机关需要加强对收入较高的第三方平台的税务检查,以达到纳什均衡。
四、促进税务机关与第三方平台合作的建议
(一)税务机关必须支付一定的“合作价格”,从正面吸引第三方平台
税务机关和电子商务商家都有着与第三方平台强烈的合作意愿,因为合作是他们的严格优势策略。若税务机关选择不合作,会失去所有逃税税额;电子商务商家选择不合作就没有办法逃税。所以问题的关键是第三方平台倾向与谁合作。要促成第三方平台与税务机关的合作需要税务机关必须让出一部分利益即“合作价格”给第三方平台,从正面积极吸引第三方平台,让第三方平台有利可图。这个“合作价格”的形式可以是多样的,比如支付一定的代收代缴手续费;年末进行纳税奖励;对于诚信工作的第三方平台颁发荣誉证书,增加第三方平台的信誉度等。
(二)提高第三方平台与电子商务商家合作的成本,从反面震慑第三方平台
第三方平台与电子商务商家的合作成本更多地表现为机会成本。因为如果第三方平台选择与电子商务商家合作,不仅会失去税务机关支付的“合作价格”,还有被税务机关检查的各项成本。所以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加大税收稽查,一旦查到纳税不遵从行为不仅对纳税人进行处罚,还要追究第三方平台的责任,降低第三方平台的信誉评价,令其停业整顿等。这不仅影响第三方平台的现实收益,还会影响其未来的发展。这样,第三方平台就会从自身利益考虑选择与税务机关合作,而不是包庇电子商务商家逃税。
(三)加强对大型第三方平台的税务检查,保证第三方平台如约履行职责
所谓大型第三方平台即收入较高的平台,对于他们来说,如果不进行税务检查,选择欺骗税务机关,包庇电子商务商家会获得更多的好处。所以税务机关需要加大对大型第三方平台的税务检查,以保证第三方平台如约履行职责。这样即使欺骗税务机关会获得更多的利益,也不会更愿意去欺骗税务机关,因为这样他们更容易被检查。而对于收入较少的第三方平台来说,并不是他们天生就很诚实,而是因为他们选择欺骗获得的收益较少,而且被查到会让他们损失更多。因此,应该将大型第三方平台作为税务检查的重点。
(四)设计合理的激励合同,保证合作长久进行
研究发现,继续合作的概率越大,税务机关需支付的成本就越低。那么如何提高每次合作的概率呢?这需要我们设计激励合同(激励包括奖励和惩罚)来保证合作长久进行。在奖励方面,税务机关可以在支付“合作价格”时,限制性的发放合作价格。将合作价格分成基本价格和激励价格,而激励价格只有在工作完成之后才发放。或者合作价格滞后一期支付,第三方平台想要获得本阶段的收益必须要完成下一阶段的任务。而在惩罚方面,措施要有威慑力。如若第三方平台选择欺骗税务机关,不仅要对第三方平台追究责任,而且降低该第三方平台的信誉,作为来年税务稽查的重点对象。但惩罚措施不能太严苛,发现一次不诚信工作,就终止合作,这样会适得其反。
(五)建立合作伙伴关系,营造相互信任的合作氛围
税务机关与第三方平台的合作是建立在最小资源投入实现更优产品或服务供给这一目标之上。其中,第三方平台通过这一目标满足自身利益的追求,而税务机关则是以此目标实现公共福利的最大化。因此,这就需要税务机关与第三方平台之间通过契约约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合作伙伴关系,营造相互信任的合作氛围,从而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