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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融资租赁行业的税收筹划探讨

  • 投稿柏舟
  • 更新时间2018-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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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由于银行业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贷款门槛限制,融资租赁行业在我国快速发展壮大起来,其融资门槛偏低,是小型微利企业解决融资难的福音。“营改增”推广之后,税务总局对融资租赁行业归属开展了重新组合分配,融资租赁企业由以前缴纳5%税率的营业税纳税人变为缴纳17%税率的增值税纳税人,融资租赁行业迎来新的挑战。在此背景下,融资租赁企业应积极做好税收筹划,充分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骤增的税负,增强融资租赁行业活力。本文从融资租赁企业税收筹划角度出发阐述有关建议。
 
  关键词:税收筹划;融资租赁行业;“营改增”;纳税身份;拆分业务
 
  一、融资租赁行业简介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凭借承租人的协议委托,从租赁标的物出售方处购入承租方选中的租赁物,再出租给承租方,出租方将价款一次性支付给租赁物出售方,再通过分期收取的方式从承租方收取租金,从中赚取差价获得收益。与普通经营租赁不同,承租方从市场上选择自己经营所需的资产物资,由于资金不足无法与物资所有人进行钱物一次交割,转而寻求出租方协助,合法合理获得资产的使用权甚至所有权,满足承租方生产经营需要,租赁行业实际上解决的是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在我国鼓励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大环境下,综合小型微利企业为了寻求产业升级改造,需要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及其他固定资产设施,又苦于经济实力不够雄厚,从商业银行取得信用贷款的难度非常大,从而普遍偏好于和融资租赁公司合作,达到双赢的目标。“营改增”税制改革后,融资租赁行业纳税得以统一规范,实现税负公平公开,促进行业公平竞争,激发行业市场活力,推动了融资租赁有序发展。
 
  二、“营改增”后租赁行业税收政策概述
 
  2013年财税37号文颁布后,融资租赁行业身份转变为现代服务业范畴,税收激增12个百分点,融资租赁行业一度受到重创,特别是售后回租业务出现塌方式萎缩。2013年财税106号文对财税37号文进行补充修订,对融资租赁业务中售后回租业务计税方法做了重大调整,将租赁业务区分为融资和经营两类租赁业务,同时按照标的物的不同形态将融资租赁区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缴纳增值税)和不动产融资租赁(缴纳营业税),2016年财税36号文宣布全部开征增值税,融资租赁的售后回租业务回归为金融服务业中的贷款业务类,此业务不再按照现代服务业中的租赁服务税种缴纳增值税。财税36号文对税率也做了界定,其中一般纳税人售后回租融资业务按照6%税率完税,不动产融资租赁业务按照11%税率完税,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按照17%税率完税,有形资产租赁服务企业,如果其增值税的实际税负超过了3%,则对其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可以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进行进项税抵扣,税法规定按5%的征收率纳税。
 
  三、“营改增”后融资租赁行业的税收筹划
 
  (1)提高财务人员税收筹划能力。企业要注重对财务人员专业能力的培养,可从三个方面着手。首先,企业要定期组织财务人员参加税务知识培训,及时搜集并掌握财税政策变化引起的涉税业务的变化;其次,企业财务人员应该具备宏观调控的能力,从企业全盘甚至财务集团的高度进行税务筹划,而非局限于一个具体事项的筹划,必要时要聘请税务筹划专家参与企业税收策划方案的编写和实施;最后,企业管理层要支持财务人员开展税收筹划工作,要意识到税收筹划的重要性,充分认可财务人员的工作成果,将财务人员的工作成果真正应用到企业运营中去,为企业节税,提高经济收益。
 
  (2)选择合理纳税身份。一般纳税人的税率比小规模纳税人高出12个百分点,融资租赁企业可以根据自身财务状况、收入情况、可取得进项税发票情况对企业税负进行合理测算,企业应纳税额平衡点的可抵扣率为82%,小于82%,企业可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缴纳增值税,享受5%的优惠征收率,此种情况下,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反之,则选择一般纳税人的身份开展增值税业务缴纳税款,注意,纳税人身份一旦确定后,不容易变更,所以企业在权衡的时候要慎重决策。如果融资租赁企业属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免征增值税,企业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尽可能享受财税部门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
 
  (3)集团内部税收筹划。如果融资租赁企业和承租方是关联企业关系,企业要从集团层面进行税收筹划,可以根据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生产经营差异、税负差异和利润差异进行集团内部税负调整。(转19页)(接16页)一方面,可以通过在总公司内部将收入利润从高税负的企业转移至低税负的企业,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另一方面,将盈利多的企业的利润通过内部转移定价等方式將利润转移到出现经营亏损的企业,弥补亏损,达到合理节税目的。另外,企业集团内部还可通过子公司注册地点的不同,将利润集中在为了招商引资创建的产业园区,充分利用当地政府推出的优惠税收政策,享受低税率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4)拆分业务的税收筹划。融资租赁业务众多,有主营和兼营之分,企业可以根据增值税的不同税率拆分业务,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情况下合理避税。比如说,融资企业兼营咨询服务,企业可以将咨询业务从融资业务中拆分开来,享受咨询服务行业6%的税率,可以节税多达11个百分点。或者说融资租赁企业在与承租方签订合同的时候,加大咨询费的比例,缩小租金的总金额,也可以有效降低税负。另外,企业通过变更各类业务模式,可以实现资金的时间价值,通过延缓交税时间,达到节税的目的。比如说企业推行直接租赁模式,融资租赁企业可以首先获得本金的进项税,再通过分期开具租金发票的方式,实现延期支付税款的目标,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提高企业收益,延期纳税也可以有效减轻通货膨胀的风险。
 
  (5)跨期业务的税收筹划。“营改增”政策全面推行之前,融资租赁企业签订的还没有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业务,在合同履行期结束之前,可以沿用之前的纳税方法继续缴纳营业税,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年36号文出台前,融资租赁企业如果签订租赁期在3年以上的租赁合同业务,即使承租方和出租方的租赁合同到期还有较长一段时间,也可以继续缴纳营业税,直至该合同履行完毕。注意,签订该租赁合同时,合同中建议增加约定条件,即租金具有一定的调整区间,以规避价格变动带来的经济损失,同时获得筹划效益。
 
  “营改增”政策统一了融资租赁行业的各类业务的纳税问题,解决了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的税务抵扣问题,同时也带来了税负较高的棘手问题,另外承租人违约成本较营改增之前降低很多,给融资租赁行业带来了运营风险。作为国家积极扶持的行业,融资租赁行业在经营环境较以前困难的情况下,不仅要遵守国家的税收政策,还要努力寻求机会健全行业管理制度,千方百计减轻经营负担,提高抵御经营风险的能力,推动行业长足发展。
 
  作者:吕穆荣
 
  参考文献 
  1.马迁,黄文菲.论营改增政策对融资租赁业的影响.商业时代,2013(27). 
  2.曹晓芳,刘艳艳.“营改增”对融资租赁出租人的税负影响及相关建议.会计之友,2013(36). 
  3.白书山.“营改增”对融资租赁企业税负的影响及建议.现代经济信息,2015(22). 
  4.高莉,李娟.“营改增”后融资租赁公司会计核算和税务研究.江淮论坛,201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