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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营改增税收筹划和税务风险防范

  • 投稿柏舟
  • 更新时间2018-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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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是一项重要的减税措施,据国税局数据统计2014年我国营改增减税一千九百一十八亿元。依据税收体制及合理负担规范原则,经过优惠政策逐渐发展和税率设置等安排,从而防止企业营业税重复收税,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降低。营改增有利于企业发展,增进产业结构调动,以此提高企业市场的竞争力,促进企业的科学可持续发展,推动各个行业向专业化发展,最终使国家经济科学合理有序发展。
 
  关键词:企业;营改增;税收筹划;税务风险
 
  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新税机制主要是,对于经济活动中的商品和劳动反复征税引发的冲突选取的处理方式,有效提高国家经济生产活动的效率,促使国家经济生产途径与结构的过渡、转型,发动第三产业兴起。新税机制试点启动,将交通行业和服务行业作为首选,在未来发展中不断笼罩更多的经济行业。其中各个行业的税务管理工作需要对新税机制重新制定对应的税务筹划以及税务风险评估,以保障企业在新税机制中的经济收益。
 
  一、企业营改增税收筹划的重要意义
 
  企业营改增税收筹划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税收筹划有利于帮助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税收筹划有助于纳税人降低税费的开销,以便帮助企业提高利润,如,原来邮电业税率为3%,营改增之后的税率为11%,原来全款交纳营业税到增值税一层层抵扣,现在采取税收筹划方式,帮企业减少税负,协助企业拟定科学合理的定价措施,从而提升企业市场的竞争力,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第二,减少企业税收风险的发生,国家营改增税收政策颁布后,企业财务人员掌握各项税收政策,达成诚信纳税,减少企业税务风险;第三,提高企业财务人员管理质量,企业应该定期给财务人员进行培训,为依法纳税及诚信纳税打造基础。以上所言,有助于我国税收制度的完善,通过相应的法理法规严防税收漏洞。
 
  二、企业营改增税收筹划制定
 
  (一)营业税与增值税业务转换为税收筹划
 
  在现在实行的税收法规中仓库租债不归于营改增范围,出租方应按租赁合同交纳5%的营业税,承租方若获得租赁的普通发票则不能抵扣进项。如果将租赁合同的条款进行修改,便需要配备保管人员,需要将仓库租赁合同修改为仓库储存保管合同,这样便归于物流服务协助仓库储存服务在营改增范围内,承租方可以获取6%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作抵扣税款,另外,承租方还可以将租金适宜增加,作为出租方税差的补贴以达到双赢的目的。
 
  (二)混合销售行为的税收筹划
 
  若企业中存在增值税应税货物,同时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行为,这种情况称之为混合销售行为。如:前期销售电器同时需要后期提供安装服务,在销售商品增值税范围内包含销售电器,而营业税范围内包含安装服务,此时,混合销售税法规章中需在主行业税率中征税。企业需要预算增值税交纳还是营业税交纳企业的平衡点销售额,依据预算的税负结果,选择增值税还是营业税为主业税种,从而减少企业税负。
 
  三、企业营改增后的税务风险与控制策略
 
  (一)應该增后使用的专用发票存在税务风险
 
  现阶段,有关发票犯罪案例中,大部分与增值税有密不可分的关系。由于,增值税方面有相关严格的要求,因此,部分人为了偷税、漏税,便会在发票上做文章,利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方式进行不合法行为。在此之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但为自身利益,更为了获取他人的利益。另外,企业营改增后扩宽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同时扩宽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但对于不能抵扣的进项税会盲目抵扣,以此带来税务风险,所以,对于营改增的实施,应该采用科学、合理的控制策略防止风险发生。
 
  (二)防范税务风险的控制策略
 
  为防止税务风险的发生,企业应注重以下几点:第一点,加强财务人员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知,在开具及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务必确保发票的纳税人信息万无一失。第二点,在收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务必在税务机关规定范围内,按特定的方式进行认证,同时做好进项税额的抵扣,预防因认证不够及时而导致的税费损失问题。第三点,全面掌握增值税的相关法律法规,由于增值税在价外税的范围内,所以应当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周密分列。第四点,营改增实行后,纳税人应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纳税人首先要抑制住自身的举止行为,必须严格按照纳税标准要求纳税。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企业应建立良好的财务风险意识,以此来提升财务人员业务素质、素养,维持财务人员的平稳性;同时增加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并定期进行税务风险检查,企业营改增在进行税收筹划节税时,要侧重防范相关的税务风险,将税务风险降低到最小化。纳税人在预防纳税风险的同时要善于发现新的税务优惠体系,并主动、积极地进行科学税务筹划,有利于自身经济活动良好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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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杨秀俊.全面营改增对于房地产企业的影响及对策[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7(09):145-146.
 
  [3]石琼.“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纳税筹划[J].经贸实践,2017(01):90.
 
  徐静(作者单位:新疆天富股份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