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目前我国个税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1.个税免征额设置不合理与CPI脱节CPI,即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近年来,我国物价水平,虽然名义上体现了收入上升,但实际上却是需求的不稳定、购买力的下降。从国家层面来说,物价的上升体现了隐形税收的提升,必须在保证绝大部分人群的生活水平下进行个税的改革,弥补隐形税收收入的上升。总的来说,我国总的发展趋势是物价偏高、房价大幅度上涨、需求不稳定、人均货币购买力下降。若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确定后持续不变,将会无法应对经济发展中的物价起伏不断,消费负担变动,因此采用不随着物价而变更、消费负担变动的固定免征额是不合理的。2.分类征税税率档次不合理目前,我国分类记取个人所得税,主要分为11类。由于收入方式的不同,导致了征收税率的不同。例如采用累进税率的方法计算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此类方法算得的最高税率达至45%,而对于凭借股票利息、股票红利取得收入的高收入群体来说,所采用的是单一比例税率,税率为20%。此外,我国是以个人为单位征收而不是以家庭为单位,家庭人数、成员的收入不同也体现着我国个税收取不合理的一面。
3.缺乏科学性的费用扣除方式。在我国,主要有三种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方法,实行定额、定率和会计核算。由于工资薪金是最主要的个税来源收入,所以实行最多的是用所得工资薪金减去一定的固定额度,剩余部分用来交税。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减小了工薪阶层的压力,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减去3500后的净额计征个税,并没有对个体纳税人的家庭经济负担进行全面的考量。而此次个税改革建议将个税免征额提高到5000元,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低收入人群的纳税负担,但还是未解决家庭经济负担的差异以及区域消费水平差异所导致的纳税的纳税不平等,也未对纳税人的实际负税能力进行考量,有悖社会收入公平分配的原则。没有根据家庭实际需求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扣除方式,显然不符合我国的国情。有悖于社会主义的社会公平原则。三、关于个税改革的建议与对策
1.个税免征额与物价挂钩在国家经济呈现出“新常态”,物价不稳定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标准应当实行指数化,也就是说,让免征额标准和CPI挂钩。依据物价的变动状况调整个税免征额标准。在物价变动频繁的时期,可以在未来的2至3年调整个税免征额,在物价相对稳定的时期,可以延长至3到5年。若物价上涨,而个税免征额持续不变动,实际是增加纳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2.制定合理的征收税率为提高经济机构的税费控制水平,保障工薪阶层的收入,缩短社会各个阶层的收入差距。应该对相关的税务、证券机构、工商等部门的信息共享与合作的情况突出出来,准确征缴税款,不能有税款流失的情况出现;对报酬较高的劳务收入提升征收税率,严格监控其中出现的劳务信息,不放过一个细节,保证高收入者能够得到较好的税收调整;强化企业借款等金融事项的管理效果,对经济所得按照利息、红利、股息实行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完善费用扣除机制在个税改革中费用扣除对于国家和个人的利益息息相关,不仅关系到个税的公平,同时也与社会的安全稳定密不可分。因此,扣除费用应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且符合社会广大群众的利益。为了完善费用扣除机制应在以下两个方面考虑费用扣除额:其一是人均基本生活费用扣除。此项扣除应与区域城镇居民的实际生活、消费支出相对应,进行指数化调整,力求减少通货膨胀对生活水平的影响。这项费用的扣除在实际的过程中容易取得,可以在年度通胀水平的基础上进行动态调整后扣除,并不需要纳税人提供扣除凭证。二是据实扣除一些特殊的支出,例如住房支出、养老和教育支出等家庭必要支出。个人应该以家庭为单位提供该项支出的原始凭证,从而证明支出发生的合理有据。
4.强化个税征收手段现阶段我国处于社会主义的初期阶段,我们可以清晰的认识到我国目前具有对税源控管难度高、征管手段不健全以及公民纳税意识淡薄三大问题。个税改革应按循序渐进,实现分类税制—分类综合税制—综合税制的转变。我们应该将现行的分类税制过渡到综合分类税制模式,并且以综合所得课税为主,分类所得课税为辅。5.采用家庭征收制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对于我国即将面对的老龄化社会将会有重要的意义。其一促进国民树立牢固的家庭观念,尊老爱幼;其二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和谐共荣;其三调整社会中家庭人口的合理分布,促进社会稳定。
四、结语笔者针对我国个税体制改革背景下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晰的认识到虽然我国个税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同时也面临新的考验。如何将实践和制度完美的结合,还是困扰着我国个税改革的难题。我们应当将个税改革中所面临的问题挖掘出来,并结合我国具体的国情进行调整,才能真正发挥个税改革的作用,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的繁荣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