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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个人所得税如何发挥调节功能

  • 投稿李晨
  • 更新时间2015-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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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中

摘 要:个人所得税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也是实现社会再分配的一个重要手段。如何让个人所得税更好的实现其调节功能是目前实施部门与理论界不断探索研究的一个焦点。本文主要是通过介绍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以及对其发挥调节作用的有限性进行简要阐述,为个人所得税更好的发挥其调节功能提出几种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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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调节功能 有限性

在我国目前税制环境下,个人所得税具有两大功能,一是财政功能,即个人所得税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一大重要来源;二是调节功能,即对社会初次分配产生的收入差距进行的再分配行为。在个人所得税的两大功能中,收入功能是基础性的,调节功能则是派生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调节功能是次要的,两大功能相互关联,保障调节功能的发挥同样具有不可比拟的重要性。

一、个人所得税调节功能概述

(一)个人所得税概述

个人所得税是指以个人收入为征税对象,并由获取收入的个人为主体缴纳的一种税,其作为十分普遍的一种税在保障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多个方面等具有重要作用。我国现今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于1980年正式通过,迄今为止陆续经历过1993年、1999年、2005年、2007年与2011年共计六次修改。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分为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两类,而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上实现分类所得制,将公民的个人所得分为11类按照不同税率进行征税。

(二)个人所得税调节功能的涵义

随着个人所得税的不断完善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逐渐显现出来。税收是调节我国收入分配的有效手段,调节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于高收入群体实现高税收,直接调节纳税人收入,缓和初次分配矛盾,缩小贫富差距;二是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通过再分配手段间接缩小居民收入之间的差距。

(三)个人所得税调节功能的影响因素

个人所得税调节作用的发挥会受到来自多方面因素的影响,首先是社会的发展状况,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是在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中逐渐体现出来的,一定时代的税收制度与其所处时代的发展程度息息相关。其次是经济发展水平,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直接影响着其财政收入的多寡,显然财政收入是税收实现其调节功能的重要保障。除此之外,一个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也当然的会对其调节功能的发挥产生直接影响,合理的税收制度的建立能够更有效的保证其调节功能的实现。

二、个人所得税调节功能的有限性

(一)税收制度方面

第一,费用扣除标准方面的不合理规定。2011年税制改革之后,我国将个人所得税的生计扣除额提高到3500元,从而我国纳税的工薪阶级减少了相当一部分。但是当前我国的费用扣除标准采用“一刀切”的模式,并没有将个人家庭受收入纳入到考虑情况之中,在现实情况中尽管是收入相同的公民但是实际承担的家庭负担并不相同,因此单一的税收标准存在明显的不合理之处,在收入调节过程中便有失公平。

第二,当前我国实行的分类所得税制不完善。我国将个人所得税分为11个税目,其中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这三类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其他各类例如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等皆适用比例税率。从这一制度的规定可以看出其中内含了不同所得之间的不合理设置,正是由于这种不合理之处导致了高收入者的纳税负担相对较低,从而进一步导致纳税人之间的不平等。例如,工资收入每月3000的工薪阶级可以免除其纳税义务,但是一个依靠打零工获得3000元劳务所得的工人却需要支付20%的税金。

(二)税收征管方面

首先,目前我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尽管已经成为了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是在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之下,个人收入的信用化、货币化程度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个人所得税征收的难度。因为在此种情况下很难对公民的个人所得进行全面的监控,从而使公民的部分收入成为“隐形收入”,逃脱公民依法纳税的义务。在此基础之上,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源会一定程度的减少,我国税收收入也会出现相应的缩水,这样就会削弱个人所得税的调节能力。

其次,公民的纳税意识比较淡薄。公民的纳税意识也同样是影响个人所得税调节功能的一大重要因素,在纳税意识不强的情况下,公民没有自觉纳税的习惯,更有甚至会采取一定措施来偷税漏税。因此,纳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税务征收工作被动增加强度, 税收收入将会受到不利影响。同时又由于收入水平较高的人群往往比普通公民更便于偷逃税款,因此若不及时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还可能导致社会收入分配的不公平,影响个人所得税调节功能的发挥。

最后,税务机关检查力度不够。对与偷逃税款的行为,目前我国税务机关的惩治力度尚且不够,导致偷税漏税成本较低,无法起到预防与惩治的作用。其次,由于我国社会发展不够完善,部分纳税机关工作人员未能切实认真做到依法行政,在公民缴纳税款的过程中可能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税务机关的监管力度不够将会直接影响税收征管工作的开展,也将会直接影响到税收任务的完成。从而导致国家年度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减少,进一步则影响个人所得税发挥其调节功能。

三、保障个人所得税调节功能的发挥

(一)改革现行税率

为了保障个人所得税能够更有效的调整我国的收入分配,同时与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税率改革接轨,我国也应当设计更加科学的个人所得税率。超额累计税率对居民收入不平等的现状具有行之有效的调节作用,采用超额累计税率可以保证税收与收入相挂钩,个人收入较高的人群相对的所负纳税义务更重,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贫富差距。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率主要有超额累计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针对现行税率中出现的问题可以适当调整个税目的税率计算方法,将超额累计税率作为主要的税率方式,区分个人的劳动所得,按照其收入的劳动强度制定合适的税率,以更好的实现个人所得税调节功能,维护社会公平。除此之外,在征管实践中,工资所得最高边际税率45%很少有人达到,因此,本着有效调节我国国民收入的目的,可以适当地降低最高边际税率。

(二)调整征税范围

我国目前的征税范围包括11个税目,但是为了更好的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差距的作用还可以适当扩大我国的征税范围。例如,将公款消费纳入到个人所得的征税范围中,一来可以限制官员们无节制的公款消费行为维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在另外一方面还可以增加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随着我国国情的变化以及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相应地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进行及时的调整,增加或者减少部分税目,适当加重高收入群体承担的税负,将财产继承所得或者一些新型资本收入所得纳入到征税范围中,缩小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保障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实施。

(三)建立合理的税制模式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是分类所得制,这类制度是与我国改革开放初期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高,个人所得来源单一以及税收征管工作难度较低的国情是相适应的。然而,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今天,个人收入来源多样化,居民收入差距逐步拉大,税收征管工作越发复杂,面对现在的情形,分类所得制逐渐暴露出不适应形式发展变化的缺点。因此,结合我国的实际,应当采取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代替目前单一的分类所得税制。再随着社会经济的完全发展逐步确立完全的综合所得税制,以保证无论出于那种经济发展的阶段,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都可以达到最优化。

(四)纳税意识与征管力度

个人所得税调节功能的完全挥发不仅要求在税收制度方面最优化,在税收征管方面同样需要强化。首先,当务之急是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一方面向公民宣传纳税理念,普及法律法规,让公民逐步树立依法纳税是公民义不容辞的义务;另一方面则应当公开税收收入的使用情况,保障做到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在税务机关方面,则应当提高税务工作人员自身素质,要求其在日常工作中合理合法,建立税务机关的公信力。其次还应当加强税务机关的征管力度,对于公民的隐形收入要及时追缴税款,做好本职工作。税收制度方面与税收征管方面双管齐下,才能更好的保障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能够更好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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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刘尚希 应亚珍. 个人所得税:如何发挥调节功能[J]. 税务研究,2004,03:28-31.

[2]崔志坤. 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研究[D].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1.

[3]何欣. 论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调节功能[D].华东政法学院,2006.

(作者单位:中国烟草总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 河南郑州市 4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