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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保社团在环境公益诉讼执行阶段的监督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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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5-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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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海桓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摘要]新《环境保护法》赋予了符合条件的环保社团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更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通过完善环保社团的管理机制、加强环保社团的专业能力、建立环境公益诉讼专项基金,充分发挥环保社团在环境公益诉讼执行阶段的监督功能,实现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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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环保社团;环境公益诉讼;执行阶段;监督功能

[DOI]10.13939/j.cnki.zgsc.2015.22.257

1环保社团在环境公益诉讼执行阶段行使监督功能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1)可行性。新《环境保护法》赋予了符合条件的环保社团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其所具备的社会普遍接受性也让环境公益诉讼变得切实可行,拥有专业人员、较强的技术基础和一定的社会影响力,由环保社团代表公众提起诉讼,并在胜诉之后协助监督环境的恢复工作,更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从而使得懈怠处理、甚至纵容继续污染环境的可能性降低,改变了分散的社会个体没有能力参与现代民主制度的状况。环保社团对环境公益诉讼的推动具有重要意义,其最终目的是使受损的环境资源得到修复,并追究环境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因此对于法院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的执行必然是重中之重。

(2)必要性。法院是审判机关,负责案件的裁判和执行,虽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与普通案件相比具有自身特点,法院可以发挥更大的能动作用,确保被告能有效执行生效的裁判文书,但法院毕竟不是诉讼当事人,无论在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中,均不能为自身设定权利和义务,法院只能依照宪法、法律行使自己的职责。相比而言,作为原告的环保社团恰恰具备法院所不具有的这些优势。

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裁判文书或者调解书的执行与普通案件相比具有执行时间更长、专业性更强的特点,需要投入更多的精力,具有更专业的环保知识,配备专门的检测工具。环保社团吸纳了众多环保志愿者,其中不乏环保专家、律师、传媒工作者,他们既有环保监督的热情,又有环保监督的技术和条件,还有舆论监督的媒体,他们的身影活跃在城乡各个角落,从事环保监督不涉及个人私利,在这样的背景下,有利于对判决的执行进行更好的监督。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很大区别在于私益诉讼往往追求环境损害后的经济赔偿,而公益诉讼更多地是追求防止环境不被继续污染、已污染的环境能得到有效修复。在公益诉讼中,引入环保社团对污染者进行监督,让污染者时刻觉得自己头上戴着一个强有力的紧箍,使其不敢污染环境,不能污染环境,更加有利于实现环境保护的目的。

2实践现状

贵州省清镇市生态保护法庭庭长罗光黔称,环境公益诉讼监督机制是环保审判“贵阳模式”的深化和发展,实践中也收到了良好效果,被贵阳市很多企业认可和接受,涉诉企业主动接受环保社团监督,自觉治理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未涉诉企业也切实感受到了公众对环境监督的巨大压力,自觉提高环保意识,尽可能减少环境污染。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随着公众环保意识的提高,监督机制将会走进更多领域,为推进环境保护,推动公众参与发挥更多更大的作用。

有些法院在执行中采用代履行机制。代履行是判决被告应负担的环境污染治理和恢复的义务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专业机构代替被告完成,被告向被指定的专业机构支付相应的代理和治理费用。同时在审理环境保护类公益诉讼案件时,将种树、恢复植被和恢复环境达到一定标准作为判决内容,以解决破坏环境的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的问题。为环保社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恢复和治理环境的救济方式提供了具体的措施,为环保法庭审理环境公益诉讼后的判决执行提供了具体的标准和可督促执行的实际内容

3完善建议

3.1完善环保社团的管理机制

根据中华环保联合会2006年的报告,有34.5%的环保社团是由核心成员作出决策,这其实就是运作不规则的一个表现。规则化的运作应该在社团中制定具有内部强制力的章程,明确决策程序,明确决策机构或者决策人,明确各组织者职责以便其各司其职,当然,还包括本组织的性质、宗旨、活动范围、资金收支、责任归属等。保证环保社团内部严格按照既定程序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保障社团的稳定性和持久性,壮大环保社团实力,规范环保社团体系,提高其法律地位和社会可信度,从而更好地发挥环保作用。

3.2加强环保社团的专业能力

一是加强环保社团其成员的个人素质,尤其是环保社团核心成员和管理者的个人素质。因为这关系到环保社团的发展和环境的保护。二是加强对与环境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掌握和运用的熟练程度,对于环境立法、司法、执法积极建言献策。三是加大对环境科学技术掌握和技术设备的引进,加强对社会上的环保、法律等专业上的人才的吸收。

3.3建立环境公益诉讼专项基金

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起到重要作用的环保社团大多存在资金短缺的状况,若在胜诉之后充分发挥协助监督环境恢复工作的功能,在没有资金保障的情况下实在难以长久,所以获得充分、合理的补偿,恢复良好环境,建立环境公益诉讼专项基金是大势所趋,对于充分发挥环保社团在环境公益诉讼执行阶段的监督功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1)环境公益诉讼专项基金的资金筹集。①政府财政拨款。政府的资金投入是环境公益诉讼专项基金设立的有力支持和保障。②人民法院判决无特定受益人的环境损害赔偿金。在环境公益诉讼当中,由于环境问题的特殊性,往往导致部分环境公益诉讼没有特定的受益人,故法院判决的这一部分环境公益诉讼的损害赔偿金归属往往有待确认,对于这一部分资金可以考虑划出一部分纳入环境公益诉讼专项基金,专门作为环境公益诉讼专项基金。③社会公益捐款。我国现有的环境保护基金组织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发起人社会募集和捐赠,可以借鉴有益经验,建立开放式基金广泛吸收个人、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募捐为环境公益诉讼专项基金拓宽资金来源。④环保彩票筹资等。从我国彩票博彩业的发展来看,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等彩票品种发展潜力巨大,吸纳资金能力极强。发行环保彩票筹集环保资金可以发挥彩票业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作用,缓解我国环保资金短缺的难题,环保彩票的发行同样也可以用于有效减轻被告败诉后的经济压力。⑤除此之外,还应采取稳妥方式,使资金增值,如购买国库券及国家银行发行的债券等。

(2)环境公益诉讼专项基金的管理。由于该基金的来源具有财政拨款、社会捐助等复合多样性,专项基金的管理应同时接受多方主体的监督。首先,基金应接受财政部门和环保行政部门的监督。基金的资金来源之一为国家财政拨款,故基金的运行状况必须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基金的运行同样离不开环保行政部门的参与,环保行政部门对于基金也应该予以监督;其次,应该规范基金管理中心内部的管理制度,制定基金管理专用的财务及审计规则,实行财务公开,审计透明化;最后,要充分发挥环保社团和其他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规定环保社团和其他公众有权查阅基金管理中心的账目及档案,有权对基金的使用进行评议,可以提出审查监督意见。基金的来源、投资与支付都应该透明公开,确保公众享有知情权,使公众能够参与到基金的监督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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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罗光黔,周国防,环境公益诉讼第三方监督的实践与思考[J].环境保护,2014(16).

[2]中华环保联合会.中国环保民间组织发展状况报告[J].环境保护,2006(10).

[作者简介]马海桓(1993—),男,汉族,河北承德人,吉林大学法学院2012级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