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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宁乡县新型城镇化发展思路

  • 投稿韬光
  • 更新时间2015-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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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浪舟,蓝青

(湖南师范大学,湖南长沙410081)

[摘要]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新型城镇化已经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如何推动城乡统筹、城乡一体、产城融合成为区域经济发展的关键问题。本文以《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总体实施方案》为切入点,结合宁乡县发展特色,以推动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产业发展、生态环境、管理体制“六个一体化”为基本线索,提出了宁乡县新型城镇化发展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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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新型城镇化;城乡统筹;宁乡县

[DOI]10.13939/j.cnki.zgsc.2015.22.277

2015年2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总体实施方案》,要求在试点地区以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建立行政管理创新和行政成本降低的设市模式、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等任务为重点,开展试点探索,为全国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

宁乡县隶属湖南省会长沙,面积2906平方公里,辖29个乡镇和4个街道,人口138万,2014年县域经济基本竞争力为全国百强第50位。近年来,宁乡县深入探索“以新型工业化推动新型城镇化,以新型城镇化支撑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路径,构建了“一主两轴四中心多特色”的新型城镇发展格局,被评为湖南省首批新型城镇化示范县。

为进一步对接政策,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宁乡县可结合自身发展特色,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是城镇化建设投入的主体,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投入;二是相应的社会保障成本;三是农民变市民相应增加的个人生活成本。近年来,宁乡城镇化率年均提高2.3个百分点,年均新增城镇人口3.7万人。按当前物价测算,农业人口转移到城镇的人均社会保障成本为41356元,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相关投入人均约为10万元。预计未来10年宁乡城镇化率将接近70%,将新增30万左右的城镇人口,仅新增的配套投入就在300亿元以上。巨额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已成为制约城镇化发展的首要瓶颈。

在此背景下,应该在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坚持以政府为主导,以市场为主体,实现经济以民营为主,投入以民间为主,事业以民办为主,构建多元化可持续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一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使入城农民更有能力分担相应成本。把农民市民化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有机连接,通过市场化手段,将农民在农村占有和支配的各种资源转变为资产,并将其变现为可交易、能抵押的资本,让农民带着资产进城,帮助跨越市民化成本门槛。二是财政向新型城镇配套建设倾斜,逐步推行财政转移支付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相挂钩、基础设施配套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相挂钩、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相挂钩的“三挂钩”政策。三是探索加大对中心镇(村)的产业扶持,增强城镇自身的造血功能,推动中心镇发展,做强产业支撑,解决“空心化”问题,扩大农民创业就业。四是给予实体经济有效帮扶,保障企业和职工对农村人口市民化成本的分担。在当前宏观经济持续下行、企业运行压力加大的情况下,扶持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做大做强,有利于企业及时足额分担“五险一金”等社会保障成本,有利于推进产城融合,让企业更多的分担城镇基础配套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成本;有利于提高企业职工收入,保障和提升其分担相应成本的能力。

2建立行政管理创新和行政成本降低的设市模式

行政管理创新和行政成本降低是应有之义,其中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机制又是重点。应该进一步加强县级市行政管理创新,推动行政成本降低,扩大县级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建立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

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顶层设计方面,应该进一步简政放权。严控新增行政审批事项,减少不合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实现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直接面向基层、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以及凡不涉及跨地市区域的有关审批事项,一律下放属地管理,进一步取消和下放投资领域的项目审批事项,最大限度地缩小审批、核准、备案范围,切实落实企业和个人投资自主权。二是基层创新实践方面,注重机制的理顺和服务的提升。近年来宁乡县大力探索以“主体产业园区带乡镇”、“以主体产业园区带乡镇园区”的管理模式,推进城乡同建同治,细化乡镇、村、社区的职权职责,强化城市管理和社会规范治理,推进撤乡镇设街道和新型社区建设等工作,严格执行定机构、定职能、定编制“三定”方案,坚决克服流于形式、人浮于事的现象。在此基础上,应该以改进生产关系进而推动生产力发展为目标,推动行政管理创新和行政成本降低,对各线各块的体制机制全面梳理和完善再造,全面推进行政管理“扁平化”改革,为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释放机制活力。同时,应该切实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从“管理型”政府变为“监理型”政府、“服务型”政府,切实减少时间、空间和经济成本。

3加快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报告和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都对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进行了安排部署,提出要完善农村宅基地分配政策,在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前提下,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是我国农村发展现实的客观需要,是当前形势下保障农民权益的迫切要求。

对此,应该抓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进行确权登记并加强规划引领。落实农村宅基地登记制度,强化宅基地登记工作,摸清家底便于宅基地的管理,分析农村用地节约利用潜力,合理安排未来农村居民用地。完善农村居民点发展规划。近年来新农村建设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配套等都得到明显改善,农户住房规划应该配套跟上。拆迁并点改造推动区域居民点合理布局,有利于整体水平上挖掘潜力。二是扩展宅基地使用权权能。农民房屋无法产权化,限制了农民房屋的财产所有权权能,进而限制了农户房屋财产的经济功能,使农户房屋财产权益无法在经济上充分实现,不能进入社会财产增值体系和流动体系,不利于农户房产增值及实现增值收益,不利于保障农民的财产权益。应该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试点,推动农户房产进入社会财产增值体系、信用体系、流动体系。三是探索农村宅基地转换新模式。“宅基地房”可依法取得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书;“小产权房”产权证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不具合法性,对此,可以通过指标置换,将部分“小产权房”收为政府所有,作为公租房和廉租房以增强地方政府社会保障。同时,在宅基地流转逐步走向市场化的条件下,通过补缴土地出让金,解决“小产权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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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曾真.新型城镇化背景下我国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14.

[2]邹军,张京祥,胡丽娅,等.城镇体系规划新理念、新范式、新实践[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