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欣怡
(广州大学,广东广州510006)
[摘要]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已经发展了20 年,外资企业进入中国带来了竞争,而竞争也产生了负面影响,即市场上的一些“潜规则”:商业贿赂。本文在讨论商业贿赂概念的基础上,通过对跨国公司商业贿赂原因进行分析,并针对商业贿赂治理存在的问题,试图提出有益的治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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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跨国公司;商业贿赂;原因;治理
[DOI]10.13939/j.cnki.zgsc.2015.35.035
1引言
对于商业贿赂的界定,学术界目前没有统一的定义。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在中国开设分公司,在华跨国公司给中国带来资金、技术和先进企业管理理念的同时,借其自身优势,利用中国法律法规的疏漏,规避有关部门的监管和约束,引发了既有损企业形象又破坏中国经济秩序的商业贿赂案件,如美国雅芳、朗讯、德普、中美史克等,引起了学术界和企业界对在华跨国公司商业贿赂问题的关注。
2跨国公司在华商业贿赂的成因
2.1行业巨大利益驱动贿赂的产生
巨大的利益驱动是跨国公司在华进行商业贿赂的诱因。从经济人假说出发,进入中国的跨国公司首要目的是追逐高额利润,遵守企业道德规范对任何企业来说都需要一定的支出成本,为此它们尽可能地降低成本,就难免会产生商业贿赂的行为。此外,采取商业贿赂的手段会给公司带来超乎寻常的利润的交易,如朗讯中国贿赂案件发生前不久,才再次拿下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总价值超过3.5亿美元的多项重要合同,几乎涉及朗讯全部新一代网络产品和服务。天津德普公司1991—2002年通过行贿赚取了200万美元的利润。
2.2垄断特权的存在构成贿赂源头
商业贿赂和垄断经常相伴而生,在垄断行业和政府严格管制的行业中,权力稀缺往往加重了资源稀缺,商业腐败的可能性更大。中国由初始的计划经济过渡为市场经济,政府掌控大量资源,并在某些行业实行高度行政垄断,某些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权力太大,获得众多寻租的机会与途径,而资本实力雄厚的跨国企业又急于开拓中国市场,二者一拍即合,很快成为了跨国商业贿赂的合谋者,这无疑给商业贿赂大行其道奠定了制度基础。事实表明,我国商业贿赂犯罪大多发生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这6 大领域。而这 6 大领域恰恰是在我国具有部门垄断性的特点。
2.3法律法规不完善妨碍有效控制
在我国,法治建设和改革一直在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地进行着,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治理商业贿赂的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基本上已经达到“有法可依”的局面,但是,这一法律体系仍存在着诸多的不足,具体表现在法律体系显得散乱,针对商业贿赂的案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比较分散,尚未完全整体化,没有《反商业贿赂法》和《反腐败法》等专门法律,只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对商业贿赂有一定程度的规定。此外,法律规定并未随着现实情况及时进行修订,显得滞后,尚未完全科学化,而按照目前的法律对商业贿赂进行治理操作的难度又很大。
2.4政府监管不足放任贿赂的蔓延
为了招商引资,促进本国经济发展,我国政府对于跨国公司提供了许多的优惠条件,无形中增长了跨国企业在国内企业面前的优越感,并利用政府的庇护,敢于开展更多的违法行为,更肆无忌惮地进行商业贿赂行为。此外,公共权力对市场干预过大,审批项目过多过滥,项目审批权等高度集中,为贿赂大开方便之门。在跨国公司商业贿赂案件暴露之后,政府各部门对于案件的处理也存在推诿扯皮的现象,检察、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不能够很好地形成合力,对商业贿赂的监督和治理不够及时,对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行为不能形成较好的震慑作用。
3跨国公司在华商业贿赂的治理
3.1完善立法,加重对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罚
治理商业贿赂最紧迫、最有效的方式就是严密的立法。我国的贿赂立法模式采取单一立法模式,缺少其他部门法的支撑与衔接,在贿赂犯罪罪名细化上和内涵界定的扩大上远远落后于其他国家,与世界性关于打击、预防贿赂犯罪的刑事立法潮流相背,不利于我国反腐的需要。我国应该尽快地针对当前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的现实制定一部反商业贿赂专门法律,并且要在法律条款中加入海外反商业贿赂的内容。在惩治的力度上,我国应该对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行为加重惩罚,消除跨国公司在华的优越性,提高跨国商业贿赂行为的代价,才能产生较强的震慑作用。
3.2广泛宣传,开展商业道德和风气的整治
除了强制性地从内外部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施压和规范之外,我们应加强道德建设,重视商业道德以及守法诚信文本的文化,加强公众尤其是跨国企业人员和政府官员的道德培养,积极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和商业道德教育,纠正贿赂“潜规则”的价值观。倡导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商业活动,维护市场良好的秩序。倡导企业建立守法诚信经营文化,营造诚实守信的商业环境,使人们从心底反对行贿受贿,而不愿行贿受贿。
3.3改革政府,加强各政府监管部门的协作
在我国,检察院、法院、公安局、工商局、税务局、纪委和审计等多个部门对商业贿赂都具有查处的权力,各个部门有自己主要负责的模块,可这种九龙治水的格局容易造成商业贿赂的监督和管理没有统筹的主体,各部门之间推诿扯皮现象严重,也容易出现利用公权力腐败的现象。因此,要推进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清理和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要明确查处商业贿赂行为的主管机关。各地、市的各执法部门要理顺工作关系,明确职责分工,加强沟通与协作,要建立信息通报、案件协查机制,明确案件移送的条件和责任,形成治理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的合力。
3.4加强合作,推进国际反商业贿赂合力
我国作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缔约国,应该深刻认识到打击腐败、抵制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仅仅靠中国自己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我国应积极参加各项国际反商业贿赂行动,与WTO成员国签订一些对等的、公平的、统一的、透明的协议或协定,直接加入或参与一些国际性反腐败组织,以寻求国际上的支持和帮助,从而形成一种统一的国际打击态势,有效地惩治各类腐败分子。由此形成国际反商业贿赂合力,才能更好地开展打击贪污、贿赂犯罪行动,净化法治环境、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3.5发动群众,提倡社会共同参与治理贿赂
社会力量的监督是治理商业贿赂不能忽视的手段。首先,应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提倡相关的行业协会、NGO组织从事反商业贿赂活动,以弥补政府管理的不足。其次,鼓励对商业贿赂的举报,建立对举报人保护和奖励的机制,完善信访制度,创新并拓宽信访的渠道,使社会监督机制真正发挥作用。最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举行反商业贿赂的社会活动,如举办相关的商业贿赂知识普及比赛,社会大众支持并参与反商业贿赂行动的签名活动等,旨在通过这些活动在社会上形成反商业贿赂的氛围,减少商业贿赂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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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欣怡(1990—),女,广东梅州人,广州大学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城市政府(地方政府)与城市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