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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非公企业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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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5-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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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晓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会干部学校新疆乌鲁木齐830000)

摘要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工会维护劳动者经济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从深厚的社会历史大背景来看,是劳动力市场化的必然结果。我国工会的重要职责就在于顺应时代发展变迁的要求,将工作重点转移到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具体工作来实现广大职工群众的经济利益上来。非公有制企业是工会开展工资协商的重点,全会上下一定要着力推进和不断完善工资协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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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非公企业 工资集体协商机制 对策

工资收入是职工最基本的生活来源,是职工和企业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也常常是劳动关系的焦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工资协议,是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企业收入分配制度的重要环节。在非公有制企业推行工资集体协商是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企业收入分配制度的重要环节,也是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要突出解决的重要问题。当前,非公有制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在探索和实践中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仍有较大比例的非公有制企业没有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在非公企业推行和建立工资集体协商谈判机制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难题和制约因素。笔者就此谈些粗浅认识。

一、非公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现状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我国推行虽然已有十几年,但是社会各界认识不一,尤其是部分企业经营者,简单地将其理解为用来提高工人价值的砝码,致使职代会制度不健全,集体合同和工资协议签订率偏低,工人工资偏低,劳资关系不太和谐,这些现象在非公企业中尤为突出。非公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推动难”“开展难”“落实难”。职工工资多少由企业说了算,职工没有参与权。

1.业主缺乏民主意识。很大一部分小企业还处于家族式、作坊式的管理阶段,处于资本原始积累的初级阶段,他们认为企业是我的,我照章纳税就行了,工人挣多少我说了算,工会代表职工与他们谈判工资是剥夺了他们的权利。他们的认识仍停留在一般的表面的自我层次上,根本上升不到法制的高度去认识和理解。因此拒绝签订工资协议,甚至拒绝建会。

2.业主对利润的追逐欲望强烈,使职工很难按照自己的意志参与企业工资政策的制定。非公企业的经营者大多认为与职工平等协商工资,就不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行为,就会主次不分、地位均衡,增加成本、降低效益。这种偏见,制约了工资平等协商工作的开展。认为劳动工资作为本企业的成本组成部分和激励劳动者的手段,应当完全掌握在自己手重,这种观点的谬误就在于忽略了劳动者是生产力发展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动力源泉,作为生产要素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权利参与企业的利益分配。

3.劳动力市场长期供大于求,买方市场的优势使经营方在工资决定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据有关部门调查,目前大多数非公企业普通职工的基本工资几乎都是按照当地政府的最低工资标准制定和发放的。一些职工认为自己好不容易找到了饭碗,怕丢掉,在强大的企业管理压力面前,为了保证现有的工作岗位,他们认为只要能领到工资就行,更多的只能是遵守公司方面制定的企业规章制度和接受企业单方面规定的工资待遇,对于劳动报酬上的不合理待遇,非公企业“强资弱劳”的现状是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的最大障碍。

4.工会组织不健全,职工代表难产生。虽然各级工会十分重视非公企业的工会组建工作,但非公企业的建会工作还是相对缓慢。在中国工会“十四大”以来,我们提出了“八字方针”———组织起来、切实维权。首先要组织起来建会,在非公企业建会阻力重重,所以工资协议在推进的过程中很艰难,工会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很多阻力。在一些已经建立了工会组织的非公企业中,因工会干部素质参差不齐,会算账、懂维权、能协商且德高望重的职工协商代表太少,且兼职较多,加之普遍缺乏工资集体协商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往往不敢理直气壮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因此在签订集体合同时,照抄照搬集体合同文本,不从企业实际出发,导致集体合同文本的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没有量化和细化。由于企业工会的法律地位与实际地位存在很大差距,从人力、物力两个方面讲工会都“依靠”企业,加之法律上缺少对工会干部和职工协商代表的切实有效保护,使得他们“不便”、不敢向企业提出协商要求,不敢理直气壮地谈,据理力争地谈。

5.职工流动性大,维权意识淡薄。工资集体合同维护的是职工的劳动报酬权,与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非公企业职工大多来自农村,企业职工文化素质偏低,法律知识欠缺,就业不稳定、民主意识淡薄,很多职工根本不知道自己所在企业是否签订集体合同或工资协议了,他们根本不知道这项工作和自己的利害关系。对于在劳动报酬上的不合理待遇,往往采取怠工、跳槽等方式表达自己的不满,在这种情况下,进行增加工资的集体协商,困难可想而知。

6.个别政府官员对工资协商工作不支持。一些地方领导担心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会吓跑投资者,影响地方经济的发展。为获得更多的地方利益,吸引投资,往往给予投资经营方超市场的特殊优惠。对于大量的、流动性较强的非本地劳动力,在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方面关注不多,关心不够,有的甚至担心职工要求增加工资会吓跑经营方,反而对劳方加以抑制。此外,少数地方领导认为,现在企业下岗人数增加,企业只要正常运转,职工有工资就已经很好了,对于侵害职工分配权益的现象,不愿讲,不愿管,听之任之。因而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根本不重视、不支持。这是很多企业将是否进行工资协商当成“自由选择”的重要原因。

二、推进非公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对策

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是实施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客观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国家劳动部2000 年颁布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三条指出,“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工资集体协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是推进和服务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突破口和切入点。

1.加大工资集体协商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对工资集体协商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随着我国劳动力分配制度的改革和工资分配方式的多元化发展,企业拖欠工资问题和收入分配无序现象比较突出。据统计因工资问题导致的劳动争议事件已占到50.95%。如果不能及时有效的解决,必将危及社会和谐稳定,影响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因此,工资分配问题已经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更是职工最关心的切身利益。而在目前,解决社会分配不公和工资分配领域中的无序现象,除了国家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外,还要有一个在企业层面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反映自身利益要求的工资协商机制,从而在我国真正建立起“市场经济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政府调控指导”的工资分配体制。工会要把工资分配问题放在平等协商的中心位置,以工资协商为核心建立集体协商机制,要协调宣传部门大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群众对工资集体协商的认识,尤其是要让职工群众充分了解企业职工的工资收入是生产经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单方面确定工资分配既违背了劳动力供求双方地位平等的基本原则,又具有压低工资成本、侵害职工经济利益的倾向。纠正这种倾向的有效途径就是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保障职工经济利益的工资协议。

2.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深入发展,开展以工资集体协商为主要内容的专题培训,强化非公企业工会干部的维权意识和法律素质。为了促进非公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开展,各级工会应与劳动保障部门联合,对非公企业工会干部进行以工资集体协商为主要内容的专题培训,培养骨干。采取学习、培训等方法,提高职工一方代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法律政策水平,使职工代表在谈判中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做到有理、有据、有利、有节。抽调专业人员组建一支懂业务、有经验、善于协调劳动关系、精通协商谈判,敢于维护职工权益的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强化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业务指导,提高非公企业工会干部的业务素质,提升工资集体协商的水平。

3.逐步探索和推行工会干部直选制或委派制,改变非公企业工会代表性不强的问题,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开展。在工会干部缺乏自身权益的必要保障机制的情况下,要求其在工资集体协商中据理力争,实在是勉为其难。虽然《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规定了“企业不得对职工协商代表采取歧视性行为”等保护性条款,但违规后如何处理,职工代表应得到哪些保护性补偿等还没有法律规定。为了改变工会工作受制于企业主的状况,应逐步探索和推行工会干部直选制或委派制。要逐步建立维护工会干部自身权益的保障机制,规定企业主无权罢免直选的工会主席,罢免和调整必须由上级工会决定,委派的工会主席工资等待遇由委派单位负责,这样才有可能解决非公企业工会代表性不强的问题,也才能更好地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开展。4.加强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建设,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特别是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有放形式。《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和《集体合同规定》中都明确规定协商代表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或选派,未建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可见,要使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有组织地进行并取得较好效果,工会组织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为此,依据《工会法》的要求,坚持哪里有职工哪里就要建立工会组织的原则,尽可能地在非公企业中建立工会和工会联合会,以确保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有组织保证并取得实效。通过建立村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在推行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实践中,让越来越多的企业主认识到,签订工资集体协议,明确职工的工资收入和福利待遇,不但不会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更不会增加企业负担,反而能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大大减少劳资纠纷,稳定了职工队伍,提高企业的生产效能。

5.依靠上级工会的力量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由于工资问题的特殊性,对协商代表专业知识,个人素质,相关的信息资料都要求较高,企业级协商往往对这些要求难以满足,相对于单个企业内的工资集体协商而言,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具有调整劳动关系的层次更高、力度更大、范围更广的优点。因此,对于小型非公有制企业,要积极探索上级工会代表下级工会、上级工会服务于下级工会、上级工会指导下级工会的工资集体协商模式,上级工会要为基层提供有关政策和法律的支持与援助,提供必要的数据资料,以提高工资集体协商的谈判层次及协商的质量。在进一步扩大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范围的同时,还要不断探索解决非公有制企业代表组织(主要在区域、行业层面上)缺位问题,使协商谈判能在真正对等的基础上开展起来。各级工会要结合当前非公有制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别是针对大多数规模小、人员少、管理落后的企业,把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建设与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结合起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实践中总结典型经验,加强督导,使之不断完善。

6.推动工资协商制度的普及和深化,加快《工资法》和《集体合同法》的立法步伐,为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保障。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劳动关系的实践早已远远走到了劳动立法的前面,这种立法滞后的现象严重阻碍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深入开展。我国有关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尤其是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法律法规建设严重滞后于调整劳动关系的实际需求。《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工会进行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均用“可以”规定,对工资协商几乎没有直接要求。在集体协商、工资协商建设中,相关法律法规不配套、立法层次偏低、刚性不强,现行的《最低工资规定》《集体合同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都属于部颁行政规章,刚性约束力不强,一定程度上局限了工资协商机制建设。那种把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寄希望于企业主的民主意识,显然不是解决问题的长远之计。因此,加快立法迫在眉睫。而非公有制企业真正全面建立起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和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最终也同样有待于《工资法》和《集体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

总之,在劳资博弈中,职工和企业都需要采取一种“妥协”的策略,以谈判实现对话,用协商消弭“争斗”,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建立让企业劳动关系从冲突转变为和谐,最终实现企业发展和职工利益保障的双赢。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工会维护劳动者经济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从深厚的社会历史大背景来看,是劳动力市场化的必然结果。我国工会的重要职责就在于顺应时代发展变迁的要求,将工作重点转移到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具体工作来实现广大职工群众的经济利益上来。非公有制企业是工会开展工资协商的重点,全会上下一定要着力推进和不断完善工资协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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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许晓军.工会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实务教程.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08.

[2]黄任民.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工作指南.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