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劭晗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法律手续审查三处 北京 100000)
摘要当今是互联网时代,商业、生活、生产等领域都引入了互联网技术,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各类形式的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事件也非常常见,这从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了我国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不完善。在2015 年3 月份的两会上,李克强总理提出了“互联网+”的经济形态,呼吁要积极发挥互联网作为生产要素在资源配置中的优化和集成作用,所以必须加强互联网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本文针对我国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问题,并基于互联网知识产权特点,提出了相关的解决措施和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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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互联网 知识产权保护 产权管理
一、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互联网有着开放、共享、交互、虚拟等特点,正是由于互联网的这些特点,使得互联网知识产权的保护必然面临着一定的问题。
1.互联网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增加了保护难度。传统知识产权客体的载体一般都是有形的,不管是工业领域的专利权、商标权,还是出版业的著作权和版权,这些都是有实实在在的载体的,这些载体在知识产权的确认、授权、处分、转移和保护等多个环节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互联网知识产权是以数据的形式展现出来的,具有不确定性和无形性特征,在进行产权保护的时候具有一定的难度。比如,2014 年阿里拟将双十一注册为自己的商标,这一事件引起了人们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极大争议。
2. 互联网知识产权突破地域特征难以界定。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效力只存在于一定的范围内,而且只有经过一定区域内的法律认定才能发挥法律效力,如果产权法律效力要想在国际范围内发生效力,就必须要参加国际协定或是进行国际申请。在互联网空间里,一旦有新的互联网新技术被创造发明出来,借助互联网传播的速度可以迅速传播开来,再加上网络无国界的特点,很快就能够被处于不同法律环境下的主体所接受和使用,相比传统知识产权来说,已经超越了地域性,所以即使出现了侵权的行为,也难以去界定,难以明确执法主体。
3.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难以被控制。知识产权是具有私权性质和专有性质,产权人的利益会受到排他性的保护。但是在互联网这种虚拟空间中,知识产权的载体是无形的,在知识产权的确认、有偿使用、侵权监测和保护都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在网络空间里,一旦智力新成果被放到网络上,就成为了公开的、共享的信息,人人都可能拿来使用,知识产权的所有人是难以实施控制的,所谓的产权也成了一个虚名,这会在极大程度上打击人们创造的积极性。
4. 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认定程序不适用互联网知识产权的认定。对于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有一定的法律程序的,大概需要经过申请、公示、审批和批准等流程,这个流程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而且对知识产权做了很多保护性限制,以保证产权保护的公平公正性。而互联网技术的更新周期和更新速度是比较快的,如果按照上述传统的知识产权认定和保护程序来走,但由于互联网技术更新速度快,可能产权认定的法律程序还未走完,这项技术生命已经结束,所谓的侵权行为、产权认定也失去了意义和必要性。
二、互联网知识产权的解决措施
我国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但是目前关于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还相对滞后,侵权成本低、维护成本高,因此笔者建议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提出解决措施和思路。
1.完善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立法。首先,互联网技术有着周期短、更新速度快的特征,现行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不能完全适用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需求,所以需要制定针对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以此作为传统知识产权的延伸手段。其次,适当缩短审批流程、保护年限,不断完善检索数据库等手段来保证互联网技术的专利申请能够尽快授权成功,确保相关权利人的利益在受到侵害时,能够得到及时的法律保障。最后,针对互联网技术侵权行为发生时,现有诉讼框架下取证难、审期长、执行难等问题,可以尝试建立专门的互联网执法队伍,以打击侵权行为。
2.加大国际间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力度。互联网技术侵权行为在国际范围内是普遍存在的,所以打击互联网侵权行为需要国内互联网企业和国际组织的协作,首先,在互利共赢、相互信任理解的基础上,展开执法、培训、宣传等领域的合作;其次,推动国际性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规制的制定,构建起更加清晰、完善的互联网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法律框架。最后,针对地区间互联网发展存在的问题,构建适用于某一区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框架。
3.采用堵疏相结合的策略。互联网盗版、侵权行为是比较分散、普遍化的,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就应该做到堵、疏相结合。首先,要加强立法,让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有法律基础;其次,由政府相关部门牵头组建起反侵权联盟,采用法制和自制相结合的策略,从而建立起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生态圈;最后,建立互联网诚信档案机制,将有侵权行为人员的信息记录在案,增加他们侵权行为的代价,才能从源头上堵住侵权行为的发生。
4.采用合适的方式对待互联网产业发展不均衡问题。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会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高锐时指出,中方愿意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加强合作,推动国际知识产权向着更加宽容、普惠的方向发展。在我国,如果对互联网知识产权在商业方法领域下保护过度,则反而不利于相关产业发展。因此,在完善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立法过程中,要考虑到互联网产业发展不均衡的问题,不能再仅是按照谁先创新发明,就能获得全部利益的原则,而是要综合考虑各个地区互联网技术以及国家整体经济利益,采用分步放开的做法,采取适宜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三、结束语
李克强总理提出的“互联网+”这一经济形态,更让人们深刻地认识到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也促使人们进一步探讨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思路和解决方法。所以,在采取措施保护互联网知识产权时要结合好传统知识产权和新兴互联网技术的特点,这样才能使措施能够发挥全方位的作用,从而形成具有战略性的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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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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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史兴东.互联网知识产权要紧跟时代发展[J].世界电信,2011(8):29
[3]周亮.再议我国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及对策[J].法制与社会,2011(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