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詹姆斯·卢茨布伦达·卢茨 译/宋东升
【摘要】本文研究了政府在国内和国际经济中应扮演的角色、考虑的因素、政府介入的政策与机制等,分析了比较优势、税收结构和支出、资本控制、国际贸易、国际组织和国际谈判等政府介入的具体形式或领域,最后得出了提供政治稳定和合同履约框架、创造与依托比较优势、促进有益于增长和平等的多元化经济基础和新产业的形成、维护国家在全球经济中的地位等政策目标与路径。
教育期刊网 http://www.jyqkw.com
关键词 政府介入;自由市场;国际经济;比较优势;多元化
【作者简介】詹姆斯·卢茨(James M. Lutz),印第安纳大学-普渡大学韦恩堡分校政治学系主任,教授;布伦达·卢茨(Brenda L. Lutz),印第安纳大学决策科学和理论研究所。
【译者简介】宋东升,河北省社会科学院经济所副研究员,硕士,研究方向:产业经济、国际经贸。
政府在国内和国际经济中应扮演什么样的角色一直是经济学家们争论不休的话题。一个常见的观点是政府干预会阻碍经济增长,反之,自由市场会促进经济增长。而一些人则认为,适宜的政府政策能促进经济增长。东亚和东南亚新兴工业化国家的飞速发展得益于政府采取了适宜的出口驱动增长政策(Oatley, 2012; Stiglitz andSquire,1998;Thomas and Wang,1996)。尽管关于政府角色的争论一直在继续,但重要的是从一开始就要注意到现实中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自由市场经济。税收结构、教育活动、工资和福利、区域政策以及其他各种各样的政府活动都会对经济产生影响,这种影响在商业、贸易和货币政策所能产生的效应范围之外。从这一点来考虑,就成为政府介入经济的理由。这里有一个重要的联系,尽管政府的工作重点是根据国内情况来确定的,其产生的政策效应却会影响到全球经济。
接下来的讨论将关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以及在确定中央政府在经济中的适宜角色时应考虑的要素。由于环境各异,不同国家的必要的政策选择会有所差异,在这里也将考虑政府干预一般会采用哪些政策和整体机制。最后将努力确定对于经济发展而言什么才是理想的结果。大多数政府接受一些基本的政策目标。经济增长无疑是一个优先选项。政府经常会做出一些努力以确保来自经济增长的必要的资金能用于应对不平等问题,或为贫困阶层提供额外资源。比如,贸易和金融全球化有助于增进平等(Jamotte, Lall, Papagergiou,2013)。也可能实施特殊项目为经济部门的从业者提供补偿,这些行业因有关国际贸易的商业政策或决定的实施而蒙受损失(或因没能实施相关政策)。另一个常见的政策目标是创造一个多元经济或为其做出努力。多元经济能在应对负面事件时提供保护或起到缓冲作用——无论自然事件(如作物歉收或海啸)、国际冲突(伊拉克或其他石油生产国的动荡局势), 或贸易、消费版图的变换。多元经济是工业化程度较高或技术先进国家的特征,它通常意味着由于对许多经济部门的介入,将继续有助于国民经济的全面增长。
一、政府介入的本质要素
为国家和人民提供基本的安全保障是政府的天职,这种安全保障为个人和企业提供了额外保障。他们之间形成契约安排,这样他们就能参与到经济活动中并对未来做出计划。此外,商业活动最核心的部分是需要政府为各方的合同谈判和履行提供一个基本框架。契约安排保障为增长奠定了基础,没有这样的保障框架,商业活动就不可能进行。
国际交往对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来说越来越重要了。对尽可能自由地进出市场持支持态度的人认为,政府在基本范围外介入的最好形式是依靠比较优势。比较优势增加了生产和贸易,并提供了能让所有人最大程度受益的最有效率的全球体系。一些国家之所以生产某种商品是因为它们在这方面比其他国家有优势。对贸易尤其是进口的开放通常与许多经济学家定义的包含生产率提升的增长相关(de Boyrie and Kreinin, 2013)。但有一些迹象表明,至少对于工业化国家来说,开放和增长之间积极的关联是限于某些时期的(Lutz,2001)。当然,在国际和国内形势有利时,开放可能仅作为一种增长战略发挥作用(Sen, 1997)。尽管比较优势确实是国际贸易中的重要要素,也要考虑其他一些因素。比较优势在任何时点上都趋于有利于当时拥有优势的国家,因此,政府将自由贸易作为增加国家利益的战略决策来加以支持(Lutz, 1998)。比较优势既未要求也未详细说明更具效率的贸易所产生的收益如何在国内和国家之间分割。它也忽视了这样一个事实,即政府以往的行动(包括先前的贸易保护行为) 或私人公司可能是建立目前的比较优势的影响因素(Brander,1987; Lutz, 1998)。事实上,一个国家甚至可能创造比较优势(Gray, 1998)。目前几乎所有的工业化国家在进口壁垒的保护下都经历了高速增长,且当它们变得有竞争力时才开放了它们的市场(Wade, 2014)。而且研究表明,首先是日本而后是新兴工业化国家通过制定适宜的政策和支持出口产业来发展比较优势(Oatley, 2012)。欧洲国家的政府也实施了相似的战略,尽管不如这些亚洲国家成功,它们也确实获取了一些竞争优势(Carlin?er, 1987)。既然是这种情况,就难以批评目前的政府也试图做同样的事情。事实上,目前其他政府为纠正过去的活动而进行的干预在今天的政府看来可能是正当的(Brander, 1987)。
比较优势并非是静止不变的。如上所述,政府过去的行动能提供未来的优势。比较优势能以其他方式变化。产品生命周期的概念表明,在全球体系内,由于技术的广泛推广应用和更为廉价,生产从最发达国家到新兴工业化国家最后再到其他国家是一个自然的运动过程。这样的一个进程表明,国家将因此步入工业化进程并自然地加以推进。工业化进程中的香港、新加坡和韩国遵循的就是这一路径,把握机会出口制成品到世界其他地区,替代更先进的国家的生产(Lutz andKihl, 1990)。
二、税收结构和支出
税收结构和政府开支行为甚至在市场经济中也能发挥重要作用。政府都会投资于硬件设施。比如,中国令人瞩目的经济增长源于在基础设施领域的重大投资(Purdy and Qiu, 2014)。此外,政府也能提供将会带来国际贸易优势的研发领域的投资(Oatley, 2012)。此外,受过教育和训练的劳动人口(包括工程师、技术人员、专家和熟练劳动力)能推动经济发展。在今天的世界,教育需要政府支持。所有国家都为各个层次的年轻人提供一些教育服务,但更高层次的扶持能为国内和国际经济活动提供商业优势和竞争优势。在理想的状况下,市场会通过对必要的熟练技能职业提供较高的工资水平来给予学生学科导向讯息,但政府一般会选择不让那样的经济讯息花费必要的时间才在经济中起作用。对于技术技能给予更大的支持近乎像对教育的支持一样普遍。政府会通过对专项奖学金优先项目的技术支持试图将学生引导到特定的活动区域。美国过去曾对语言学习和航空航天工程予以支持,现在也支持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项目(STEM)。这些激励可能是必要的,因为即使当市场能为将来的学生提供这类讯息时,个人也可能出于名声而非未来的工资水平而选择学科。
政府也能为其他各种经济活动提供补贴,这些补贴可能包括用于研发或出口促进的政府补助或减免税。比如,欧盟对出口到关税同盟以外的货物的增值税予以退税。这一退税政策使得欧洲商品出口与在其他地方生产的商品相比更具竞争力。既然WTO框架下的国际规则禁止为促进出口提供补贴,也须通过相应的支持来予以一定的保护,欧盟使用的那些税收激励可规避这些规则,更多的直接补贴在WTO规则下可能遇到困难。对工业的一般补贴是可以接受的,因为它们对出口行业和非出口行业同等对待。但是,任何选择性地为出口行业提供益处的政策都可能遭遇挑战。与此类似,在某些情况下,旨在使经济困难地区受益的政府政策也被认为是为出口提供补贴。许多国家和欧盟有旨在为增长、发展和就业方面较落后的区域投资的公司给予激励的区域政策。如果利用这些激励的产业是主要的出口体,在WTO规则下这些补贴是无效的。当这些补贴存在时,世界上其他国家可使用反补贴税。反补贴税是由进口国在举行基于该国规则的争议问题的听证会之后建立的。这些反补贴针对的是不公平的生产补贴(Clark, 2013)。反补贴税旨在通过对补贴提供的收益征收对等的税收来抵消补贴效应。有明显的证据表明,大多数国家在对可能的外国补贴的不公正贸易调查中有偏袒国内生产商的倾向(Lin?cicome, 2012)。尽管对补贴的不利裁决可能被WTO争端陪审团质疑,但这一进程可能旷日持久并在此期间对出口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三、资本控制
在一个真正自由的国内或国际经济中,资本是自由流动的。国民经济中大多数资本流动实际上是容易发生的。政府有时会试图限制或控制资本的流入和流出。如果有限制外国投资商在当地公司所占股权的规则,对一些行业或所有行业的合资经营活动有要求或监控外资工厂或子公司的活动,对一些流入资本的控制可能就更容易一些。当然,在许多情况下,政府的关键问题是如何吸引外资流入而不是试图加以限制。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之一,拥有一支熟练劳动力大军和可靠的基础设施,所以它并不是经常面对这类挑战。中国通过去除资本流入的障碍和使贸易自由化已经吸引了可观的外国投资(Oatley, 2012)。随着作为正在进行的WTO谈判一部分的贸易相关投资机制(TRIMs)的通过,对资本流入的控制变得更复杂了。贸易相关投资机制旨在使外商投资程序进程更容易更透明。谈判仅能处理其中的一些投资问题,但这些规定的存在在限制政府对资本流入的限制能力的同时也使外资水平的提高成为可能(Winham, 2014)。
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对资本流出的限制已证明是十分困难的。资本流动倾向于追随利率(考虑到相关风险),且范围上已经变得更为国际化。跨国公司能在利率较低时借入,而后将资金转移到不同的国外区域。这些公司十分灵活地将资金向各地转移的能力意味着他们能经常绕过政府控制资本流动的努力。与个人相比,它们也能更好地掩饰资本的流动。目前国际贸易中相当大的一部分是公司内贸易,因而通过为公司内货物流动过高或过低定价来实现资本的地点变换提供了机会,本质上是为资金转移创造了机会。政府对一些活动更容易实施管制。与私有企业相比,国有公司或准国有公司更容易监督和控制。通常来说,政府也能更容易地限制个人的活动。当然,尽管任何政府都可能试图限制国境内的资本交易,但涉及国外活动时会更困难。即便资本控制看起来是成功的,个人也能被外国公司作为一种投资资金来源来开发。一旦产生了这一投资行为,它就能为公司提供使用从当地筹集的资金的可能性,以释放会另外用于其他活动的外部资金。这样一个转换能发展成一个有效的资本流出。从根本上说,在一个合理自由的全球市场内控制资本流动是困难的,因为资本已变得相当国际化了。
四、国际贸易
中央政府在国际贸易领域一直扮演着更为重要的角色。政府为贸易协议和国际经济组织会员资格进行谈判,政府也须就依赖比较优势并从中受益做出决定,或设法管理全球环境中的国内经济,或设法通过谋求一个多元化的基础来提供经济安全要素。较小的经济体在这点上选择余地不大,但中国这样的大经济体则有更多的选择。众所周知,货币汇率能影响贸易水平。估值低(或较弱)的货币能增加出口和限制进口,而估值高(或较强)的货币则有相反的效应。尽管经济情况总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汇率的变动,但政府能设法对币值进行控制,尤其是当它们有力量确定官方汇率时。这样的币值控制能带来经济利益,但也能造成与其他国家的紧张气氛。维持高估值或低估值的货币最终会对支付平衡产生影响。尽管设法增加出口和限制进口可能是所有国家的共同目标,为此使用币值工具也意味着保护出口市场必需的关键的中间品进口可能会更为昂贵,由此会产生因竞争力下降导致出口减少的后果。国际经济和全球经济中有一个老生常谈,即对市场经济的任何干预都可能产生不期望出现的和无法预料的状况。
政府也有其他方式来影响出口和进口。出口税会明显降低出口水平, 因而大多数政府不对出口征税,除非很需要使用这些税为其他项目筹集资金或这些税不会对竞争力造成重大影响。进口税(关税)能用于增加收入。事实上,发展中国家经常依赖关税收入,因其比其他税种更易征收。但关税能被用来限制特定类别的进口以保护面临进口竞争的国内产业。给予所有WTO成员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互惠原则限制了政府使用关税修改从特定国家进口的能力,但只要所有的外国出口商都被同等对待,它们就能被用来限制特定产品和修改进口组合。这类行动能允许一个国家促进出口生产或其他关键产品生产所必需的中间品的进口。
国家也能利用各种非关税壁垒限制进口水平或影响进口组合。上述的反补贴税能对进口产生不利影响,即使它们最终被认定因缺乏依据而被撤销。反补贴税也能用于倾销。当制造商在外国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或低于销售收入或公平价格出售商品时, 就被认定产生了倾销(Clark,2013)。倾销常常旨在通过压低价格来打压与外国生产商竞争的国内生产商。但是,一些公司可能因一些其他原因在外国市场有较低的价格。有些公司可能试图减少过剩的库存,即使亏本也是如此。低价可能是建立商业立足点、从规模经济中受益或以生产边际成本而非平均价格销售这些进程的组成部分。当倾销目标是削弱当地的生产商以占领市场而后高价销售时,就会产生掠夺性倾销。WTO规则允许使用反补贴税抵消这样的掠夺性倾销。但是,其中一个困难是如何确定这些行动是掠夺性的还是反映了更为典型的商业行为。同样,许多情况下通常也难以确定什么是公平的市场价格,且当地决策机构倾向于支持本地公司而非外国公司。如同补贴指控一样,倾销指控也被外国市场上受影响的公司用来限制来自出口商的竞争。WTO和国际谈判一直试图限制政府使用倾销指控来为外国生产商设置障碍(Winham,2014)。
也有其他的非关税壁垒被用来限制进口。配额被用来限制某些进口的水平。尽管WTO框架下不允许使用某些类别的配额,但也有使用它们的方式的可能,如国家谈判自愿出口限制(VERs),其中出口国政府同意“自愿”限制对进口国的出口水平。既然该限制基本上是对出口方的限制,在技术上就不违背WTO规则。一个具有大经济体量的强大国家能说服一个较小或较弱的国家同意自愿出口限制,因为大国对于市场或贸易伙伴来说是如此的重要,以至于较小的国家可能被忽略。政府也能使用一系列健康和安全标准来限制进口(Hoekman and Kostecki, 2001)。比如,欧盟就把健康问题作为试图限制从美国和其他国家进口含有增长激素的动物产品的手段(Faulkner, 2004)。美国和加拿大对此提出质疑,欧盟最终在WTO争端解决进程中输掉,但进口限制仍持续了若干年(Lutz and Lutz)。政府采购政策可能事实上也偏爱国内生产商而非外国生产商,因而提供了一个限制进口的被保障的市场(Oatley, 2012)。这样的采购政策也能被用来促进多元化发展,政府也能使用标签和其他有关标准的要求来限制进口,所有这些选项政府都可使用。与其相对应,其他国家也能使用相同的政策工具,以限制来自限制进口的国家的出口。从一个更广的范围来看,任何使用这类非关税壁垒限制竞争的国家将会发现,不恰当地使用任何不公平的贸易行为来指责其他国家以限制进口的努力会相当困难。“一个国家征收的惩罚性关税会招致目标国家的报复” (Clark,2013)。此外,因为更多的国家使用这类政策工具,就扩大了在全球经济范围内使用的合法性。国家对国际贸易的介入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前面提到了贸易相关投资机制(TRIMs)的问题。也有对贸易相关知识产权(TRIPs)的关注,这表明政府应介入限制假冒、侵犯版权和其他不恰当地获取或购买技术和贸易秘密。比如,中国难以对防止假冒2008 年奥运会标志提供有效的保护,这些标志理论上限于官方渠道销售(Mercurio,2012)。考虑到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健康关注,在WTO 框架下对医药品也设定了一些例外(Win?ham, 2014)。对于政府而言,基本的框架作用包括对合同保障的支持,以在那些活动发生时不造成合同违约。美国目前也是产权保护的首要支持者之一,尽管美国早期工业化是建立在技术走私或剽窃的基础上的(Andreas, 2013)。与此类似,意大利制丝业是建立在来自中国的蚕走私的基础上的。随着服务贸易在国际经济中的增长,对这些侵权的关注也可能增长。在服务行业,版权、技术和信息处理与这类贸易的相关性更强。
就政府介入国际经济活动而言,也存在其他一些纲领性选项。综合贸易公司先在日本而后在韩国出现,为小公司或甚至国际经济活动较少的大公司提供专门的市场技能和规模经济。这些贸易公司为其提供了更多的国际贸易机会,且它们也能为控制进口水平提供一个非正式的机制(Lutz,1998)。如果综合贸易公司与政府串通拒绝进口某些货物,这些进口就不会发生。美国也曾一度试图鼓励创办这类综合贸易公司以增加出口,但这类公司在美国经济环境中运转得并不好(Lutz,1998)。这类综合贸易公司在其他一些国家也未能顺畅地运转。在某些方面国有贸易公司与综合贸易公司类似。通过国有贸易实体,政府公司将卖方或消费者资源结合在一起,而后代表它们进入国际市场。以往的市场经济会与国有贸易商有冲突,尽管一些通常的自由市场经济会利用营销机构(局) 在国际经济中买卖商品。似乎可能以与综合贸易公司大致相同的方式有效地使用这些国有实体。
政府也可能设法应对进口的后果而非限制进口。为应对源于国际贸易的复杂局面而确立的结构调整项目,包括为减轻受到进口竞争影响行业发生的成本而做出的努力。此类调整政策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即更自由的国际贸易会带来国家层面经济利益的增加,但即使会产生随贸易而来的总体收益,也会有群体和个人因贸易增长而受损,因而可导入这些项目对那些被进口取代的领域予以支持。国内产业缩小和合并时政府可能会给予临时补贴,但政府须避免任何会鼓励这些产业扩张的活动。将被取代的工人会接受为进入新职业而给予的再培训的支持。有力度的调整政策会允许受到负面影响的产业缩小规模甚至最终消失,这一进程可通过为现有的工人提供帮助而不用鼓励任何新工人进入这些经济部门。
以前有政府介入经济经历的国家通常也会有更多的机会利用国有贸易、综合贸易公司或其他非正式联接等选项。日本的集团公司(商业家族)是包括制造商、银行和一般贸易公司的集团。它们之间强有力的联系允许它们在促进生产和贸易及应对盈利威胁(包括来自进口激增的威胁)时彼此支持(Fung, 1991)。与银行的联系可能是重要的,因它们能提供优惠的贷款利率或其他类别的非正式补贴。当缺钱及另外获取贷款困难时,这些利益将尤为重要。一些欧洲国家有较强的社团主义传统,由此劳工阶层、管理阶层和政府相互合作共促出口并协力应对进口引发的乱局。这样,这些国家的政府就不大可能减少社会支出,为支持更为开放的贸易政策提供了必要的灵活性(Jensen,2011; Lutz, 2011)。有社团主义政策的欧洲小国家的政府经常使用国内补贴和调整扶持政策而非提供进口限制保护(Blais, 1986)。这些合作一直是这些国家应对随融入全球经济而来的一些不平等问题的有效机制(Minnich, 2003, Mukherjee, Smith, andLi, 2009)。社团主义在一些国家已处衰减之势,但在其中的一些国家仍较强大(Anthonsen and Lind?vall, 2009)。其他国家在条件适合时可能会复制这样的安排,但许多国家会缺乏这样做的文化环境。比如,美国就缺乏任何那样的非正式接触的传统。
五、国际组织和国际谈判
国际舞台以加入(或不加入)国际组织和参与国际谈判的形式提供了另一个主要的政府介入活动领域,这一介入是不可避免地随着融入全球经济而来的。国际组织促进了国际合作并为不同的参与者表达各自的愿望提供了论坛(Aggarwal and Du?pont, 2014)。上文中多处特别提到了WTO。大多数国家决定参加WTO这样的国际组织,因推定的收益明显高于可能产生的任何成本。WTO内的一个争议领域及其前身机构(现为WTO组成部分的关税和贸易总协定)涉及关税联盟和自由贸易区。但是,中国那样大的经济体不需加入关税联盟以获取随着进入一个大市场而来的规模经济。将来某个时候,与作为一个主要市场的中国相联的一些国家可能会寻求某种类型的特惠贸易区,几乎就像加拿大、墨西哥与美国之间形成的那样。中国也可能就双边有限的自由贸易安排进行谈判,以便为选定的国家提供经济帮助。
随着中国在国际经济中地位的提升,与日本、美国、欧盟等其他主要贸易体的冲突将会增加。比如,中国和美国就陷入了据称被中国政府补贴的太阳能产品的出口争端(Clark, 2013)。也有其他关于知识产权和投资机会的冲突,且中国也陷入了既作为目标国也作为使用国的倾销争端。尽管许多这类问题即使不是已完全解决也得以处理,它们仍预示着存在于全球经济中的冲突的可能性。作为东亚最大的两个贸易国,中国和日本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冲突的可能性。政府无疑将继续设法解决这些异议。对特定经济问题的谈判进程自然会受到政府如何看待该问题的优先程度的影响。如果谈判中的某个要素在优先程度上排位较低,就有可能在对更重要目标的追求中被牺牲掉(Mercurio, 2012)。
在许多情况下,经济冲突能通过WTO框架下的争端解决程序来解决,即使该程序可能花费一些时间。但是,其他问题能通过两个相关国家间的直接谈判来解决。当一个国家的某个行业面临来自某个特定国家的进口的快速增长时,自愿出口限制就是一个可能通过直接谈判来达成的例子。不足为奇的是,大国通常在那样的谈判中占据优势,因在所有其他因素相同的情况下,任何贸易冲突对小经济体的伤害都要大于对大经济体的伤害。WTO框架下的规定确实允许因补贴、倾销或歧视性行为而受害的国家采取报复措施,通常是以反补贴税的形式。但是,如果这些被允许的报复措施因此恶化了与较大经济体的贸易联系,对于小国来说将是代价昂贵的。具有一定规则和规定的国际组织的存在并未改变这样的事实,即也存在正常渠道之外能施加的压力。应指出的是那样的双边谈判不仅被用来限制贸易,也会被用来促进贸易、迫使外国开放市场(Kreinin,1993, p. 72)。成功的双边谈判能建立一个先例,这一先例为形成更广的多边安排提供了可能。
六、结论
大多数政府的经济活动和贸易目标总是包括可能根本上源于比较优势或多元化的增长促进。另一个潜在目标包括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促进,随贸易利益增加这一目标更容易达到。可通过税收政策、转移支付和其他项目达到那样的平等。国际层面的市场交易会增加不平等,这些不平等能通过帮助被取代部分的结构性调整项目来应对。政府也可能想要创造一个更为多元化的有益于增长和平等的经济基础。
当涉及贸易和市场问题时,明显有政府必须有所行动的领域。政府必须就WTO 或一些相关机构是否值得加入做出决定。政府也必须加入国际谈判并确定优先选项,以决定在哪里让步及在哪里坚持对方让步。政府也必须保护它们的经济利益免受被认为或事实上是其他国家不公平贸易行为的影响。任何政府也必须保护其公民或公司免于有关不公平贸易或其他活动的无正当理由的指控(或者甚至在某些情况下有充分理由的指控)。比如,涉及补贴和倾销的问题可能既复杂又具有争议性。全球贸易系统,甚至在WTO发挥作用的情况下,仍是一个不完善的市场系统,政府必须对该系统中的事件和其他参与者的行动做出反应。
政府需要在更广的范围内做出选择。在一个真正自由的系统内,比较优势会决定一个国家生产什么产品,但比较优势容易反映出政府过去对教育、研发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这一支持是通过税收政策、贸易和商业政策及其他各种创造了竞争优势的活动来进行的。即使不是有意而为,最终也至少能在一定程度上创造出比较优势。政府也可能做出这样的决定,即与依赖比较优势相比,一个多元化的经济基础更能提供正面的效益,且平等在效率之上。若做出那样的一个决定,政策应旨在促进新产业的产生以补充现有的经济部门。在中国这样一个较大的经济体内,会有很多的多元化发展机会,且一些多元化会自然地存在,但仍有可能对多元化发展进行鼓励。作为关税依据的幼稚产业论已存在一个多世纪了,它从根本上高度肯定了新产业的价值,也是有关多元化的最典型论点之一。工业发展也能导致形成过去东亚和东南亚新兴工业化国家遵循的出口驱动型增长路径。直接补贴或间接补贴(包括低息贷款)能为必要的多元化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关税之外的配额、规定、反补贴或反倾销指控等其他进口障碍也能允许一个更为多元化的经济基础的发展。
在一个被经济学家假设的理想的自由市场体系内,政府只会提供政治上的稳定和合同履约框架。但政府有比只是维持自由市场更为优先的关注点,其中就有国家在全球经济中被边缘化及排位下降的危险,这会导致总体收益的减少。政府会合理关注区域不平等或群体不平等,区域、行业的经济乱局或其他问题。这样一来,它们会不可避免地卷入经济形势。政府也须对该系统内其他行为的活动甚至是其他参与者过去的行为做出反应,以便维护自己国家的地位。困难的任务不是没有项目和政策,而是发现项目和政策的适宜组合以达到目标。任何政治系统的任务都是确立必要的程序与方法以决定实施什么样的政策以及政府能够和应该扮演多么重要的角色。既然政策重点和目标会发生变化,所以也有必要在实施的政策和做法方面保持灵活性。中国将成为一个越来越融入全球经济的国家。它也是大得足以通过参与提供国际经济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国际谈判获得成功的经济体,政策的适宜组合也会有调整的需要且须对变化的环境作出反应。
教育期刊网 http://www.jyqkw.com
参考文献
[1]Aggarwal, Vinod K., and Cedric Dupont (2014), “Cooperationand Conflict in the Global Political Economy,” in John Ravenhill(ed.), Global Political Economy, 4th ed.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Press, pp. 50-73.
[2]Andreas, Peter (2013), Smuggler Nation: How Illicit TradeMade America.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3]Anthonsen, Mette, and Johannes Lindvall (2009), “Party Competitionand the Resilience of Corporatism,” Government and Opposition,Vol. 44, No. 2, pp. 167-187.
[4]Blais, Andre (1986),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Public Subsidies,”Comparative Political Studies, Vol. 19, No. 2, pp. 201-17.
[5]Brander, James A.. (1987), “Rationales for Strategic Trade andIndustrial Policy,” in Paul R. Krugman (ed.), Strategic Trade Policyand the New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Cambridge, MA: MIT Press, pp.23-46.
[6]Carliner, Geoffrey (1987), “Industrial Policies for Emerging Industries,”in Paul R. Krugman (ed.), Strategic Trade Policy and theNew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Cambridge, MA: MIT Press, pp.147-68.
[7]Clark, Don P. (2013), “Shedding Light on the Recent U.S.-China Solar Dispute,” Global Economy Journal, Vol. 13, No. 2,pp. 251-9.
[8]de Boyrie, Maria E., and Mordechai Kreinin (2013),“Opennessto Imports and Productivity,” Global Economy Journal, Vol. 13, No.3/4, pp. 319-31.
[9]Faulkner, Robert (2004), “Trading Food: The Politics of GeneticallyModified Organisms,” in Brian Hocking and Steven McGuire(eds.), Trade Politics, 2nd ed. London: Routledge, pp. 249-260.
[10]Fung, K. C. (1991), “Characteristics of Japanese IndustrialGroups and their Potential Impact on U.S.-Japanese Trade,” in RobertE. Baldwin (ed.), Empirical Studies of Commercial Policy. 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pp. 137-64.
[11]Gray, H. Peter. (1998), “Free International Economic Policyin a World of Schumpeter Goods,” International Trade Journal, Volume12, Number 3, pp. 323-44.
[12]Hoekman, Bernard M., and Michel M. Kostecki (2001), ThePolitical Economy of the World Trading System: The WTO and Beyond,2nd ed.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3]Jaumotte, Florence, Subir Lall, and Chris Papagergiou (2013),“Rising Income Inequality: Technology, or Trade and Financial Globalization?”IMF Economic Review, Vol. 61, No. 2, pp. 271-309.
[14]Jensen, Carsten (2011), “Conditional Contraction: Globalisationand Capitalist Systems,” European Journal of Political Research,Vol. 50, No. 1, pp. 168-89.
[15]Krenin, Mordechai E. (1993), “Super-301 and Japan—ADissenting View,” in Mordechai E. Krenin (eds.),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Policy: Issues of the 1990s. Washington, DC: Taylor and Francis,pp. 65-101.
[16]Lincicome, Scott (2012), Countervailing Calamity: How ToStop the Global Subsidies Race, Cato Institute, Policy Analysis No. 710,pp. 1-35.
[17]Lutz, Brenda J., and James M. Lutz (2009), “Factory Farmingand Potential Problems in International Trade,” Global EconomyJournal, Vol. 9, No. 3, Article 8, pp. 1-12.
[18]Lutz, James M. (2011), “Governments of the Left and Opennessto Imports,” Global Economy Journal, Vol. 11, No. 4, pp 1-20.
[19]Lutz, James M. (2001), “Growth of Industrialized Countriesand Trade Openness,” International Trade Journal, Vol. 15, No. 4, pp.429-55.
[20]Lutz, James M. (1998), “The United States and ManagedTrade: A Minnow Swimming with Piranhas,” World Competition,Vol. 21. No. 3, pp. 45-61.
[21]Lutz, James M., and Young Whan Kihl (1990), “The NICs,Shifting Comparative Advantage, and the Product Life Cycle,” Journalof World Trade, Vol. 24, No. 1, pp. 113-34.
[22]Mercurio, Bryan (2012), “The Protection and Enforcement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China since Accession to the WTO: Progressand Retreat,” China Perspectives, Vol. 2012, No. 1, pp. 23-8.
[23]Minnich, Daniel J. (2003), “Corporatism an Income Inequalityin the Global Economy: A Panel Study of 17 OECD Countries,”European Journal of Political Research, Vol. 42, No. 1, pp. 23-53.
[24]Mukherjee, Bumba, Dale L. Smith, and Quan Li (2009), “Labor(In)mobility and the Politics of Trade Protection in MajoritarianDemocracies,” Journal of Politics, Vol. 71, No. 1, pp. 291-308.
[25]Oatley, Thomas (2012), International Political Economy, 5thed. New York: Longman. Purdy, Mark J., and Jing Qui (2014), “China’s Real Capital Crisis,” Global Economy Quarterly, Vol. 14, No. 2,pp. 235-48.
[26]Sen, Abhijit (1997), “On Economic Openness and Industrialization,”in Deepak Nayyar (ed.), Trade and Industrialization. Delhi: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p. 88-168.
[27]Stiglitz, Joseph E., and Lyn Squire (1998),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Is It Possible?” Foreign Policy, No. 110, pp. 138-51.
[28]Thomas, Vinod, and Yan Wang (1996), “Distortions, Interventions,and Productivity Growth: Is East Asia Different?” EconomicDevelopment and Cultural Change, Vol. 44, No. 2, pp. 265-88.
[29]Wade, Robert Hunter (2014), “Growth, Inequality, and Poverty:Evidence, Arguments, and Economists,” in John Ravenhill (ed.),Global Political Economy, 4th ed.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p.305-43.
[30]Winham, Gilbert R. (2014), “The Evolution of the GlobalTrade Regime,” in John Ravenhill (ed.), Global Political Economy, 4thed.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p. 109-38.
(责任编辑:路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