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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集群技术创新保护研究

  • 投稿小赤
  • 更新时间2015-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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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晓博

【摘要】产业集群内显而易见的知识溢出,导致创新被很快模仿,创新的收益不能在市场上获得,久而久之,创新型企业缺乏创新动力,非创新型企业依靠模仿出现“创新惰性”,从而集群整体技术水平在低端徘徊。要突破这种集群创新的障碍,必须加强对集群内企业技术创新的保护。本文分析了现有以知识产权保护为主的创新保护方式及其局限性,探讨了集群内生的创新保护方式,认为集群层面的保护是现有保护方式的有益补充,提出建立政府、集群与企业三方联动的技术创新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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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技术创新;知识溢出;技术创新保护

【基金项目】本文受浙江省软科学研究项目(2013C35061) 资助。

【作者简介】李晓博,浙江大学城市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技术创新、集群治理。

一、技术创新动力与产业集群的转型升级改革开放以来,在市场机制和政府引导的双重作用下,我国已经形成一批以产业和空间聚集为基本特色的产业集群,集群范围覆盖全国大部分省份,对推动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近年来产业集群出现了中低端产业和产业链低端的“双重锁定”、低成本竞争优势的路径依赖、低水平增长陷阱等一系列问题。

品牌创建与提升创新水平正逐渐成为产业集群突破“双重锁定”,获取竞争优势,实现转型升级的主要路径。因为品牌的创建需要以技术创新为支撑,因此技术创新是其中的基础和关键。

现阶段,集群内企业提升创新水平在能力与动力两方面仍存在较大差距。一方面集群内企业创新能力较弱。集群特别是自发生成的集群以中小企业为主体,多数企业没有研发机构,科技人才缺乏,研发能力弱。另一方面,集群内企业创新动力较弱。企业产品集中在类似的市场,多数中小企业以模仿为主,产品差异化不明显,只能依靠低价竞争,导致市场秩序混乱,加大了创新企业的研发风险,挫伤了企业创新的积极性,甚至出现“不创新慢死, 一创新找死”的情况。

近年来,各地政府大力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以浙江省为例,在推进企业创新能力建设方面,浙江推出了公共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六个一批”创新载体建设与加强产学研合作等方面的措施,已取得长足进展。但现有区域创新体系中的政策与措施比较强调创新能力建设,在创新动力的激发上稍显欠缺。

创新动力的激发主要体现在创新的支持政策和知识产权保护上。政府通过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抵扣、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孵化器税收减免、加速折旧和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关税等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激发企业的创新动力,但这些政策对于占集群主体的众多中小企业影响较小。这些补贴、减税等支持性政策虽然能降低企业自主创新的风险,提高创新的收益,在一定程度上激励企业创新,但却不是主要的激励因素。因为这种收益是政策收益而不是市场收益,是间接收益而不是直接收益。只有当企业预先知道存在极大的可能使他们独占创新带来的全部或部分利润,企业才会进行创新的开发,此时的技术创新才能带来企业的竞争优势——率先行动者优势。

波特指出,率先行动者也存在劣势,当竞争者能够以低于创新成本来模仿时,技术创新反而成为创新企业的竞争劣势。取得优势还是处于劣势的关键是企业技术创新是否得到了很好的保护,即对创新动力影响更大的技术创新保护。虽然近几年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仍面临很大挑战。以浙江省为例, 2013年,全省法院系统受理各类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0531 件,较2010 年上升113%,杭州、宁波、温州、金华、绍兴和台州等产业集群集中的区域受理案件数量占绝大多数。司法手段维权的成本高、周期长,是企业在别无他法之下的无奈之举,在上述数据背后还有数量巨大的“沉默侵权”。而产业集群因其地理邻近与产业关联性,其创新更容易被模仿、抄袭,面临更严峻的创新保护形势。

二、知识溢出与技术创新保护

与技术创新保护密切联系的另一个主题是知识溢出,相关创新知识直接或间接被竞争对手获得。根据相关研究,企业知识溢出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信息披露、人际网络、劳动力流动、创新产品利用/逆向工程等。知识溢出现象在集群中更为突出。在产业集群内,由于地理邻近性、产业关联性等属性,导致了知识溢出异常活跃,就连空气中都弥漫着行业秘密。

知识溢出并不只带来风险,它对集群发展具有明显的正效应,这种正负效应并存的情况使得对知识溢出的控制面临两难选择。弗里曼认为,集群内部存在的知识溢出效应是促进集群创新网络发展和集群经济增长的最根本动力, 是集群创新产出和生产率提高的源泉。因为适度的知识溢出有利于集群企业降低创新成本, 缩短产品开发周期,产生集群范围经济。以浙江省与广东省为代表的典型集群生成的原因之一就是知识外溢效应。可以说,模仿创新是集群企业的天性,集群企业有足够的模仿动机,而集群的环境又提供了知识外溢与企业模仿的便利性,表现在集群中知识外溢途径的多样性,而且各种配套企业的存在使得模仿企业商业化模仿产品的能力发达,而且模仿成本甚小。

虽然知识溢出可以给整个产业集群带来经济回报,但对于个体企业来说, 则可能由于知识外溢而降低知识的独占性价值而面临知识溢出的风险。当然,当知识溢出过度时,也会对产业集群的长期发展产生负面影响。首先,创新型企业的创新动力受到严重影响,不再愿意进行创新投入;其次,非创新型企业会偏好选择技术追随策略,等待“搭便车”以分割创新企业的成果,养成“创新惰性”;再次,最终会导致整个集群创新投入乏力,整体创新能力不足,严重影响产业集群的技术能力提升和产业升级。

知识溢出的负面影响在产业集群的发展初期并不明显,因为当时集群的竞争优势主要来自集群的规模报酬递增效应, 当集群发展到一定阶段,迈进创新期“门槛”时, 竞争优势转变成自主创新的协同效应和合作效应,此时知识溢出及其相伴的创新惰性会将产业集群锁定在低水平竞争中。从国际经验看,在此阶段创新保护与知识溢出的矛盾会日益尖锐,而发达国家也往往在此时建立相应的知识产权制度予以保护。同时,知识溢出的负面影响也与集群类型有关系,以小企业为主的“意大利式”产业集群会比较严重。根据对浙江省21个产业集群示范区的研究发现,自发形成的以中小企业为主的产业集群,如黄岩模具、萧山化纤等集群内产品差异化程度低,企业之间的低价竞争激烈,知识溢出明显,创新动力不足。

由以上可以看出,知识溢出风险的存在及产业集群正处于迈进创新期的“门槛”的阶段特征,使得技术创新保护成为产业集群转型升级中关键的战略选择。

三、产业集群技术创新保护的对策研究

企业技术创新保护主要的方式是企业自身的保护与知识产权的行政与司法保护。在产业集群中这两种保护方式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有必要在集群层面建立相应保护制度作为必要的补充。

企业技术创新的方法有专利保护、商业秘密、先动优势、复杂性设计、市场所有权、许可等。企业自主的维权面临很大困难,一方面发现知识的非法使用非常困难且花费不菲,另一方面维权的时间长、成本高。在集群环境中,如果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企业不得不相互设防,必然需要投入大量的护租成本,将消耗掉创新收益。

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对企业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就凸显出来。最为常见的技术创新保护是以正式的知识产权法律为基础,其中与技术创新关系最密切的是专利制度。尽管专利制度在制度设计上是一个完美的产权制度,但实证研究仍表明专利很难提供完全的专有性保护。在集群情境下,这种知识产权保护更显低效。甚至有调研发现,现有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在产业集群中,已经部分失去了其保护的价值。

产业集群中知识产权保护具有局限性。一是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普适性,忽视了不同产业对知识产权保护需求的差异。由于各个产业集群区位差异大,且变化速度快,依靠知识产权的立法与执法的保护模式存在一定的不足。二是知识产权法律的认定周期长,从申请到正式实施保护具有时间滞后性。在产品研发周期不断缩短和知识快速溢出的背景下,其保护效果存在不足,尤其是对外观新型、实用设计等的保护效应已经微乎其微。比如,浙江永康休闲运动车产业的创新以外观设计为主,投入市场后很容易被模仿,且产品的市场生命周期较短。企业在使用专利保护时,既缺少充足的时间取得外观专利授权,也没有时间应付一拖就是一、二年的侵权诉讼周期,往往存在打赢了官司,被侵权的产品早已被市场淘汰的问题。三是知识产权的标准较高,与企业要保护的技术创新成果不能吻合。如一些新产品难以达到专利的新颖性、非显著观察性标准,但也视为创新成果。

在企业与国家进行技术创新保护都面临一定困难的情况下,集群内生的一些非正式的组织安排或私立秩序对保护创新知识具有显著的成效,但具体的制度安排随集群的类型而有所不同。

在缺乏龙头企业的“意大利式”集群中,一般由行业协会或商会牵头建立行业规范来进行维权,如浙江永康休闲车、温州剃须刀与佛山陶瓷等产业集群,往往以维权公约的形式出现。以温州剃须刀行业维权公约为例,公约明确规定了维权的条件、范围、方法及处罚。要求维权的产品必须是国内外市场上未曾出现过,属自行设计制造的;维权产品经审核符合条件,予以登报承认,发给维权证书,“行业专利”立即生效; 凡经协会维权的产品(有效期内),如发现他人有侵权行为,一经查实,将对侵权产品的模具和专用夹具予以就地销毁,仿冒的产品和专用零配件给予没收;情节严重者, 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类似的维权公约有效地克服了专利等知识产权申请周期长、司法诉讼时间长的缺点,适应了集群产品更新快的需要,是专利制度的有益补充。

在“轮轴式”产业集群中,龙头企业往往利用其影响力来进行技术创新保护,如温州的正泰集团是由核心企业进行创新研发、控制销售渠道,参股企业和协作企业组成二、三级网络执行生产的企业集团模式。这种企业集团组织模式的知识产权保护在集团网络内部有效地形成了知识创新与知识传播。浙江横店东磁集团通过“专一配套”的方式限制配套企业,禁止配套企业为同类型产品的企业尤其是竞争对手配套,并与配套企业签订防止其关键技术泄漏的“重罚协议”。一旦配套企业违规,将中止合作关系并依据协议进行处罚,防范技术溢出。当然龙头企业也会向配套企业提供技术输出与服务来提升配套企业的技术水平。

以上讨论的企业、集群和国家三个层面的技术创新保护方式均偏向于防御策略。企业创新保护还包括一些具有创造性的主动策略。从本质上讲,技术创新保护并不是单纯地防止技术外溢,关键是让创新企业获取创新带来的收益,因此也可以通过技术交易与专利共享保护技术成果,获取创新收益。如顺德家电集群成立了“顺德电压力锅专利联盟”,将美的等5家最大的电压力锅生产商的专利投入“专利池”共享。集群还可以通过建立技术创新联盟进行合作创新,既可以提升能力,又可以避免风险。

从企业的视角看,技术创新保护的对象主要是创新企业,对集群中众多仍处于模仿中的企业也不能置之不理。一方面可以建立公共科技创新平台,对共性技术进行研发,或由政府购买创新服务,成果供成员共享;另一方面防止创新企业利用技术形成垄断,鼓励模仿企业通过交易购买创新技术许可,或建立其他的合作方式。

总之,由产业集群的类型与发展阶段的多样性可以看出,现有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急需优化。优化的基本思路是建立政府、集群与企业三方联动、高效的技术创新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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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