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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与上市公司共谋造假的博弈分析

  • 投稿橘子
  • 更新时间2015-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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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与上市公司共谋造假的博弈分析

文/田晓红

【摘要】目前,注册会计师与上市公司共谋造假现象层出不穷,已经成为审计理论界和监管界的难题。

本文通过注册会计师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的建立与分析,提出治理共谋造假的政策建议。

教育期刊网 http://www.jyqkw.com
关键词 注册会计师;上市公司;共谋造假;博弈;治理

【作者简介】田晓红,黑龙江科技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会计与审计。

审计是市场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质量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几年发现的与上市公司有关的经济大案,很多都牵涉到注册会计师与上市公司共谋造假问题。注册会计师的公信力受到质疑,上市公司提供的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会计信息越来越不被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所信赖,已成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极大隐患。本文主要通过博弈模型的建立,从模型应用分析的角度找到治理共谋造假的途径,并提出相应的治理建议。

一、博弈模型的建立

考虑到每个参与人的选择对其他参与人选择的影响,建立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

(一)模型假设

1.参与人均为“理性经济人”。本模型的参与人包括注册会计师和上市公司。

2.支付是共同知识。每个参与人得到的可能效用水平,是所有参与人的共识。

3.后行动者观测到先行动者的行动后再行动。上市公司是先行动者,注册会计师是后行动者。注册会计师要看到上市公司的选择后再选择,上市公司在选择自己的行动时,不能不考虑自己的选择对注册会计师的影响。

4.注册会计师与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效用一致,上市公司与其管理层的效用一致。

5.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能力不存在问题。注册会计师具有足够的专业能力,即只要认真审计并保持职业谨慎,完全可以发现上市公司的造假行为。

(二)基本模型

博弈确立的三个基本要素:参与人(决策人)、战略及支付。这里博弈的参与人为上市公司和注册会计师。上市公司有两种战略:造假和不造假,注册会计师有两种战略:披露和不披露。由三要素组成的博弈树如图1所示。

根据完全信息动态博弈解的基本规律,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是其合理的博弈解。通过分析可以知道,a2-c-d1×p>0,即上市公司的造假增加效用支付了注册会计师的好处费及造假被发现可能受到的全部惩罚后有剩余,否则上市公司就不会造假。用逆向归纳法,得到以下两个预期的均衡结果。

1.若c-d2×p>0,即注册会计师预期得到的好处费大于将受到的全部惩罚,注册会计师将不会披露上市公司造假,知道注册会计师的行动,上市公司将选择造假,这时的均衡结果为(造假,不披露)。

2.若c-d2×p<0,即注册会计师预期得到的好处费小于将受到的全部惩罚,注册会计师将披露上市公司造假,知道注册会计师的行动,上市公司将选择不造假,这时的均衡结果为(不造假,披露)。

二、博弈模型的应用分析

(一)均衡结果与共谋造假

分析上述预期的两个博弈模型的均衡结果,当c-d2×p>0时,即注册会计师预期得到的好处费大于将受到的全部惩罚,出现的均衡结果为(造假,不披露),这时注册会计师与上市公司的共谋造假就会出现。

当c-d2×p<0时,即注册会计师预期得到的好处费小于将受到的全部惩罚,出现的均衡结果为(不造假,披露),这时注册会计师会根据审计中的实际情况,指出财务报告中包含的错误和舞弊信息,知道注册会计师的行动,上市公司将选择不造假,财务报告的质量就会提高。

(二)共谋造假治理途径分析

对共谋造假的治理,就是避免出现c-d2×p>0的情况,而使c-d2×p<0的情况出现,这时注册会计师与上市公司博弈的均衡结果是(不造假,披露)。

使c-d2×p<0出现的有效途径共有三条:

1.降低好处费c。因为存在a2-c-d1×p>0的情况,可以推导出a2>c+d1×p,即上市公司的造假增加效用大于支付给注册会计师的好处费和造假被发现可能受到的损失之和。

在d1×p不变的情况下,降低a2能够带动c下降;在a2不变的情况下,增大d1和p可以带动c下降。

2.增大对共谋造假的惩罚力度d2。共谋造假的惩罚既包括有关监管部门对其实施的惩罚,也包括由于造假引起的诚信缺失使注册会计师未来业务量减少带来的未来效用损失。

3.增大造假被发现的可能性p,即增大发现共谋造假的概率。

三、共谋造假治理的政策建议

(一)建立科学的激励机制

国内外实践证明,对上市公司管理层比较有效的激励机制主要包括提高管理层的持股比例、对管理层给以股票期权形式的激励等。

将管理层的利益与股东的长远利益结合起来,使管理层制造虚假财务报告的动机减弱,使财务报告造假增加效用降低,在其他条件保持不变的情况下,上市公司支付给注册会计师的好处费会减少,共谋造假的概率会降低。

(二)改变单一的财务指标标准

单纯用财务指标评价上市公司,客观上使得上市公司为了迎合这些财务指标,出现了较多的造假行为,应该在考核上市公司业绩的条件中增加一些非财务指标,比如公司所生产产品的质量以及消费者对产品的认可度等指标。这些指标反映的是未来的成长和发展机会,弥补了财务指标只反映过去情况的不足,在其他条件保持不变的情况下,上市公司支付给注册会计师的好处费会减少,共谋造假的概率会降低。

(三)加大对造假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层的惩罚力度

在我国证券市场上,中小股东状告造假上市公司的案件很多,但是最后胜诉的却屈指可数,法律诉讼的路途仍很艰难。建议加快完善民事赔偿机制,并加大造假行为的刑事责任,改变目前以行政责任为主的不利局面,加大惩罚力度。监管部门对于造假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层,应将其造假行为和受处罚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公布于众,利用舆论压力来遏制造假行为的发生,从而多角度加大对造假的惩罚。

(四)加大对造假注册会计师的惩罚力度监管部门对注册会计师造假的惩罚包括三个方面:分别是行政方面、民事方面和刑事方面。行政惩罚主要有警告、罚款、通报、吊销执业证书等;民事惩罚主要有停止侵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刑事惩罚主要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由于行政惩罚与注册会计师获得利益相比较小,惩戒力度不够,刑事惩罚在现行的法规体系内是一个小概率事件,加大民事惩罚就成为震慑注册会计师造假行为的现实选择。

近几年,有关加强注册会计师民事惩罚的法规不断完善,其中比较重要的是2007年6月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但是目前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配套法律规范。因此,应该加快配套的法律规范的建设,并做出合理化改进,将对注册会计师的民事惩罚落到实处。

(五)加快注册会计师的诚信建设

诚信是对注册会计师的基本要求,也是注册会计师的立身之本。一旦诚信缺失,也就失去了注册会计师的存在价值。建立有利于注册会计师保持诚信的管理制度,就会提高其因造假而带来的未来效用损失,促使其更加关注长远利益,不为眼前暂时利益而丧失职业道德。因此,应尽快建立可公开查询的注册会计师个人诚信记录,从减少注册会计师未来效用的角度,加大对造假的惩罚。

(六)推行同业互查制度

不同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之间进行的执业质量检查是比较客观的,对于发现造假行为是很有效的。目前,对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检查,主要由中国证监会等上市公司的监督部门完成,较少运用注册会计师的同业互查。监督部门面对广大的上市公司群体,其抽查的比例是很小的,这就极大地降低了它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督力度。推行同业互查是对监督力量的一种补充,从而增大发现共谋造假的概率。

(七)实施会计师事务所的轮换制度

2003年发布的《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中,要求签字注册会计师为上市公司提供连续审计服务不得超过5年。签字注册会计师的轮换,从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其独立性,但这只是会计师事务所的不同注册会计师轮换,由于他们的利益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一致性,无助于发现共谋造假。实施会计师事务所的定期轮换制度,由于后任注册会计师的介入,可能暴露前任注册会计师与上市公司的共谋造假问题,从而增大发现共谋造假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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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夏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