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琪 史浩泉
摘要: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国九条”的提出、中小股东投资在我国证券市场越来越高的比重一次次提醒着我们中小股民在市场中的重要地位。但是当今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规范问题依然不容小觑,这严重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更不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良好发展。基于上述现状,本文从信息披露不规范的主要表现出发,着重分析了信息披露不规范对中小股东投资行为、信息获取途径和信息获取及时性方面的不利影响。继而针对存在的问题,分别从中小股东自身、上市公司、政府机关机构角度提出了应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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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信息披露不规范;中小股东;影响;应对建议
2013 年12 月27 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文件中重点提出了有关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九个方面问题,改变了长期以来我国资本市场缺乏专门的制度用来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现状。另一方面,根据证监会发布的2013 年度的统计数据,近年来在沪深交易所开户的个人投资者总计约为9000 万人,其中5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投资者完成的交易量大约占股票交易总量的60%。从以上两则信息中我们不难看出中小股东在我国证券市场的重要地位。然而尽管地位如此,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现状却并不乐观,尤其是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规范导致的中小股东利益受损现象仍时有发生,加剧了我国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
据证监会统计,2011 年中小股东权益保护评价报告中,300 家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评价知情权部分的平均得分为66.25 分,而2010 年这一统计数据仅为60.75 分。由此可见,虽然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状况稍有改善,但是在总体上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信息披露不规范的主要表现为信息披露内容的不真实不完整、披露形式的不规范、披露的及时性不高等。上述现象对促进上市公司信息对称、维护中小股东权益有着不利影响,中小股东、企业和政府监管部门应分别采用适当的方法加以改善。
一、信息披露不规范对中小股东的影响
(一)信息披露内容的不真实和不完整导致中小股东投机行为较多
在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过程中,仍存在着部分公司违反信息披露制度的现象,主要表现为: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信息和延迟披露等。例如,创业板“财务造假第一股”的万福生科,其通过虚构合同,甚至虚构客户等手段进行财务舞弊,导致2012 年、2013 年报表净利润与实际不符。其在2012年的半年报中存在虚增营业收入1.88亿、虚增营业成本1.46亿、虚增利润4023万,以及未披露公司上半年停产等严重问题,以上违规行为阻碍了中小投资者理性、客观的投资,最终使中小股东蒙受损失。
信息披露内容的不真实和不完整,直接导致了上市公司、机构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信息之间的不对称,这使中小投资者普遍对长期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缺乏信心。
由于害怕缺乏有效的信息获取渠道而导致自身利益受损,中小投资者的基本投资行为通常属于短期逐利行为或是投机行为,这一点可以通过沪深两市较高的换手率发现———根据瑞士信贷对全球股市换手率的计算,中国2013年股市换手率居于全球第一,超过所有发达国家。
(二)部分披露方式没有达到预期效果
随着通信技术的发展,中小投资者拥有越来越多的途径了解上市公司各类信息,但数量并不代表质量,部分信息披露方式仍存在着或大或小的问题。如,信息获取途径形同虚设、热线电话无人接听、财务报表中的经济术语晦涩等。
除法定媒体外,87%的上市公司能够通过公司主页中设置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板块与公司的投资者进行网络上的互动,其中大约有10%的公司还会定期召开的投资见面会,多数公司还开设了官方微博和微信公众平台。据统计,个人投资者获取公司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按顺序依次为门户网站、公司网站,行情系统、传统纸质媒体和巨潮资讯网,其中互动平台、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也占有一定比例。可见,越来越多的公司通过新兴媒体、网络等途径与投资者建立了联系。
这些披露方式虽然形式花哨,但起到的实质作用却有待探讨。比如新兴媒体消息发布方面,部分上市公司的网站主页、各类互动平台上信息更新频率小、消息发布不及时等问题就制约了这些渠道作用的充分发挥。
另外,投资者热线电话方面,一项有关上市公司投资者热线电话开设和运行情况的调查显示,在被调查的300 家企业中,47%(142 家)的上市公司根本没有设置可供拨打的投资者热线电话,25%(75 家)的上市公司虽然设置、公布了投资者的热线电话,但是存在上班时间却没有人接听,形同虚设的现象,仅仅有28%(83 家)的上市公司设置的投资者热线电话能够保证正常运转。
经济术语表达方面,根据统计数据,对机构和个人投资者而言,有七成以上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反映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部分财务、法律、以及专业技术等方面的术语晦涩难懂,理解把握困难。约九成受访机构、个人投资者认为应对信息披露语言适当规范。那么,对于经济知识基础较为薄弱的中小投资者来说,难以读懂的各类报告无疑成为了其有效获取信息的障碍之一。
(三)信息披露不及时使中小股东受损
广义上看,信息披露不及时既是指上市公司在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行为,也指上市公司未及时披露或澄清对其股价有重要影响的相关信息的行为。
宝安公司的石墨矿风波就是对我们一个很好的警示。2010 年4 月,中国宝安旗下的子公司———贝特瑞公司在自己的官方网站上公开宣称其拥有近亿吨适合于锂离子二次电池生产使用的优质石墨矿资源,可以做到稳定持续的供给原料。并且与此同时湘财证券、平安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和信达证券四家券商,从2010 年9 月到2011年2 月期间也都分别在其各自的出具研究报告中或多或少的都传递出“建议投资人买入”的信息。由于参考了以上消息,不少投资者购买了中国宝安公司的股票。但是在2011 年2 月,中国宝安出面答复投资者疑问时却给出了截然相反的另一种说法:公司在鸡西地区建有石墨产业生产园区,主要从事石墨等材料的深加工,但是目前鸡西园区内没有发现石墨矿的存在。消息一出,宝安股价大跌,上述投资者纷纷遭受重创。
中国宝安的股价的涨跌与其是否拥有石墨矿资源有直接关联。在宝安此次的股价起落过程中基金投资者纷纷都于股价高位撤出,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信息不对称的中小股民、投资者则是纷纷被套牢或者不得不亏损售出。2010 年至2011 年一季报之间,曾经拥有宝安石墨众多股权的八家基金纷纷大量抛售。截止到2011 年度第一季度季报报,2011 年第一季度季报较2010 年的年报来看,十大流通股股东总计持股数减少了40047202 股,持股比例占总股本的比例也相应的减少了3.68%。由此可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对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影响之大。
二、减小信息披露不规范对中小股东影响的建议
(一)少一些投机心理,多一些理性思考
从中小投资者自身来说,中小投资者应牢记“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的原则,提高分辨能力、甄别信息真假。中小投资者在投资时应先对上市公司进行充分调查,获取多方信息,对上市公司有客观全面的了解。中小投资者可以适当参照证券商发布的调研报告,但也不能全盘接受、盲目听信,还要在其发布的调研报告的基础上去更加深入的了解上市公司发布的公告,并反复、多方面的确认信息的全面、真实和可靠性。
另外还应引起中小投资者关注的是,我们在投资股票时,也应适当的关注那些同样持有该股票的机构投资者的下一步动向。由于机构投资者持有该股票的大多数股份,所以其每一个动作都很有可能引起股价的波动。总之,中小投资人需要的不仅是一个拥有健康透明管理机制的股票市场,中小投资人自身还需要树立正确合理的价值投资的理念。这不仅需要政府监管机构大力加强监管的,需要上市公司和其他机构的大力配合,而且更加需要中小投资人从自身的立场出发理性思考。
(二)提供“易懂易得”的信息
从上市公司角度看,为全面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应着力避免因信息误读误解、获取失败而影响中小股东利益情况的发生。因此,建议上市公司从信息披露内容的表达语言和披露方式上加以改进。具体看,在表达语言上可以更加通俗易懂、言简意赅,披露方式上更加公平、易得。“易懂易得”应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目标。上市公司有责任使本公司对外公布的信息通俗易懂、获取方式便捷,真正兼顾各类投资者理解能力与信息获取能力。
处于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当今社会,以努力促进信息获取途径的公平性、确保中小投资者能够从繁杂甚至矛盾的信息中快速提取有效信息为最终目标,上市公司应当充分发挥现有的信息披露系统和互动平台的基础性作用,努力促进法定和非法定披露平台相结合。上市公司还应当不断完善以网页、链接或客户端等多种形式存在的专用信息系统,并且应把信息披露部分重点、专门纳入专用信息系统,这一专用信息系统还应当囊括公司网站相关信息、各类媒体报道和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信息及简、详版的公告,还可以加入上市公司与中小投资者的互动答疑、中小投资者自身的调研记录以及网络投票等多方面的信息。此外,建立系统内地图导航,按照重要风险提示、经营业绩等信息要素,将公开报告各章内容和临时报告进行整归纳整合,这样不仅便于中小投资者阅读比对,还有利于引导其分类提问。
(三)事前提醒,事后惩罚
从政府监管部门看,针对上市公司有时会出现信息披露不及时的现状,当企业无法对及时发布公开信息进行自我监督时,监督和处分两种手段毋庸置疑的必须充分发挥规范信息披露的作用。在事前提醒方面,政府相关部门可以在企业信息披露的截止时限前一月,提前提醒企业及时公布信息;也可以将上一年度因信息披露不及时受到处罚的企业名单及具体惩罚措施公开,起到警示作用。另外,提醒公司及时公布信息也是与上市公司合作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义务之一。事后惩罚方面,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应加强惩罚力度,对信息披露不及时的行为依法进行严惩,绝不姑息放纵,严格监管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时、有效性,为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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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