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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特征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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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8-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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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特征


  1.1唯一性


  不动产登记档案较为客观真实的反映和记载了某一特定区域内的不动产物权的自然状况以及权力归属状况等,同时也是对不动产物权公示的一个主要证明文件。而不动产的物权权属的唯一性原则,也就要求在某一特定区域内的不动产的登记档案具有唯一性的特点,即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由国家相关部门统一形成、保管以及利用等。总之,在某一行政区域内,在对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过程中,要将特定的不动产物权以及相关的权利限制统一登记在同一份不动产登记档案上,使得这一特定区域内的不动产物权权属的变动情况能够准确、及时、全面的反映出来,从而更好的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保障物权交易安全。


  1.2法定性


  不动产登记档案是由国家授权的专门机关依法通过特别程序制作的、有关不动产权属的档案文献。国家授权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机关部门以法律为依据对档案进行管理与制作,我国的《物权法》也在进一步出台完善中,其中专门针对不动产档案管理的相关法律也在进一步完善中。从我国现有物权法律中可以了解到国家机关部门是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作主体,法律赋予了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形成与制作。根据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和我国现行的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则办法的规定可知: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制作主体必须是由国家授权的专门机关,所形成的不动产登记档案由国家通过法律的手段强制赋予其法律推定力和社会公信力。


  1.3规范性


  不动产物权的登记方式主要为簿册,登记格式具有严格的规范标准,使登记内容保持一定的规范性。而且还需要明确登记内容,按照不同的分类进行排列,避免发生登记混乱现象,还要注意保证登记内容的完整性,避免遗漏和错误。不动产登记档案的规范性能够保持其具有的法律效力,进而使法律的严肃性及国家尊严的维护,更好的发挥出不动产登记档案的作用。


  1.4专业性


  不动产登记档案含盖内容众多,主要包括权证、契约文件以及各类图纸表册等内容本身以及其载体,这此资料客观全面的记录了不动产的全部信息,所以,资料不仅具有专业性,还具有唯一性和独特性。现在的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主要是利用信息技术加以管理,这样关于各类不动产的物权登记工作就变得快捷和透明。


  2.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作用


  2.1提高社会公信力,加快不动产物权“公示原则”的实现


  物权公示原则的实现是不动产登记的主要目的,根据不动产登记对某一特定区域内的不动产归属与变更进行准确记载与反映,以公开的方式为相关机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供查询与利用便利。因此,只有通过公式才能够保障不动产登记档案作用的发挥,当发生实际权力状况与国家赋予的不动产物权权力状况的不相符,则可以以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公示原则为依据,利用国家法律保障交易行?榈暮戏ㄐ杂胗行?性,有效保障了物权交易双方的利益,而且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公示原则是实现不动产登记档案功能与作用的有效途径,因此,不动产登记档案不仅能够使社会公信力得到提高,而且也是公示原则得以实现的重要载体、物权公示原则是不动产登记实现的主要方式,通过不动产的记录对不动产的现有状况进行反映,例如物权的变动与权力情况,并且以公示的方式呈现出社会,为有需要的人提供风险规避信息。


  2.2证明不动产物权状况最具权威性


  由于物权具有极强的排他效力,因而,在涉及物权方面的相关法律制定上大都遵循这样一条基本原则:在同一特定不动产上不能有相互排斥的多个物权同时存在。基于此,法律实质上赋予了不动产登记档案所记载的内容具有唯一性特点和最高的证据效力。同时,不动产登记档案作为国家行为的登记结果和体现形式,也必然相应地具有最高的权威性:既可以成为不动产的交易当事人查询不动产权利状况的最根本途径,也可以成为解决不动产权利纠纷的最高效力证据。这一特性对于其他相关文件材料来说是无法比拟的。如不动产权属证书也同样具有证据效力,但其证明力却难以与不动产登记档案相匹敌


  2.3是全部档案的主要构成部分之一


  从社会实践的意义出发,不动产登记档案是一种独立的档案门类,并不是一个全新的问题,提出这一问题主要是因为在社会实践的过程中,人们没有提高对不动产的物权交易安全问题的重视度,各级档案管理部门也没有将其放在较为突出的位置。现阶段,随着物权流转的日益频繁,交易安全问题也逐渐的凸现出来,交易安全问题的出现则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度,并提出了开展不动产登记档案工作的要求,同时我们也相信不动产登记档案在不远的将来会随着我国《物权法》的制定与实施而上升为档案部门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此外,由于不动产登记档案所涉及到的内容与我国的社会现实联系比较密切,而开展不动产登记档案工作不仅可以丰富档案的内容、改善档案的馆藏结构,还可以提高社会的档案意识,从而扩大档案工作的影响力。这些都是在新时期的发展过程中,促进档案事业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手段之一。


  3.结语


  综上所述,不动产的所属权只有在经过依法登记的情况下,不动产物权的建立、变更、转让和注销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对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而言,需要改变以往多部门分头管理的旧传统,转化为统一管理,优化管理流程的新机制,从而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