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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时效的双向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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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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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魏玲

建设工程索赔时效制度的后期影响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或其它司题产生的索赔十分普遍,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行后,如果出现索赔事由,工程承包人、工程发包人不仅需要及时采取合法形式进行证据固定,同时需要按照时限及程序提交索赔报告。在采用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况下,今后法院和仲裁机构对于工程索赔案件的审理,将不仅仅是关注索赔事由发生的相关证据,同时还会聚焦于发包人或承包人是否在约定期限内,按程序提出了索赔报告。

如何有效运用索赔时效加强合同履约管理

有效确定开工时间。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应书面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书面要求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正确应对暂停施工。发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发包人应当增加费用、延长工期,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非承包人原因停工超过56天,承包人可以催告开工;超过84天,且影响整个工程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可以要求调价或解除合同。暂停施工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及时提出书面报告。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准确把握竣工时间。1999版、2007版、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都约定,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此外,根据2013版v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完善索赔资料,争取监理的签证及补签证。建设工程停工的原因很多,根据停工时间长短和停工范围,可以分为间歇性停工、长时旬停工、部分停工、全标段停工等。有效的做法是,在编制停工索赔资料时,先要就工期延误单独编制索赔资料,对停工损失的索赔资料要以停工时间为主线,停工原因只需作工期索赔资料的引用说明。对于、司歇性停工和部分停工,要特别注意停工损失中的机械设备和人员的数量要按停工范围计算,并符合实际和施工方案要求。

如果没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索赔意向及资料,应在提起仲裁或诉讼前先取得监理对停工事实和时间的认可,再通过与合同相对方协商沟通,阐述停工原因、时间等,要求支付停工损失,争取合同相对方的认可,并以纪要等形式固定。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周期长,履约过程中情况千变万化,索赔事件发生后,如何合理维权至关重要。只有熟悉和掌握合同规定,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索赔时效制度,在约定的索赔时效期间内行使索赔权,才能保护自身权利,顺利实现合同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