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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重复征税的免除

  • 投稿一朵
  • 更新时间201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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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文洁

(金陵科技学院,江苏 南京 212000)

摘要: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进行的一种强制的无偿课税,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跨国公司在国际化的经营过程,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到两个甚至更多的国家,税收管辖权的不统一导致了国际重复征税,本文就如何运用国际重复征税的免除方法进行纳税筹划做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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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税收管辖权;重复征税;免除

中图分类号:F81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19-0148-01

一、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与分类

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这也就揭示了国际重复征税只是在两个或者多个征税权主体的征税权力同时存在而且相互交叉时才可能产生。而其产生的根本原因则是国际是各个税收管辖权的不统一。由于国际上各国在不违背原则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制定不同类型的税收制度,选择不同类型的税收管辖权,因此,各国可以根据客观存在的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确定自己对地域对人的管辖范围。当前世界各国处理重复征税问题时共同遵循的一条基本原则是属地优先原则。

由于各国在规定对地域对人的管辖范围的不统一,国际重复征税可以分为三类:

(1)由于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的不统一产生的国际重复征税,即地域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2)由于行使居民地域管辖权的不统一产生的国际重复征税,即居民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的重叠。

(3)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之间的不统一产生的国际重复征税,即地域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二、免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式

免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1)单边方式,是指一国政府在税收制度中规定,对本国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国外并已被外国政府征税的所得采取免除重复征税的措施。这种方式鼓励了本国居民开张境外经济活动,减轻其国际税收负担,增加企业个个人在国外实际取得的收入。

(2)双边或多边方式是指国家通过双边或多边的谈判,签订双边或多边的税收协定的方式来免除国际重复征税。目前,双边方式是最常见,最普通的一种免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式。

三、免除国际重复征税的基本方法

各国对税收管辖权的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的不同规定导致了国际重复征税。为了保护纳税人的利益以及国际间的资本流动,就需要选择适当的方法免除国际重复征税。

目前,国际上采用的免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

(1)免除法。免除法是指一国政府对其居民取得来自国外的所得额,在一定条件下,放弃行使居民管辖权,免予征税。这种方法的特点是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单方面放弃对本国纳税人国外所得的征税权利,以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

(2)扣除法是指一国政府为了减除国际重复征税,从本国纳税人从国外所得中扣除已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就其余额征税的方法。也就是说,将本国纳税人在国外已承担的税款看作是一种费用,在全部应缴纳的所得税款中扣除。

(3)抵免法,又称国外税收抵免是指一国政府在优先承认其他国家的地域税收管辖权前提下,在对本国纳税人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征税时,以本国纳税人在国外缴纳税款冲抵本国税收的方法。这种方法是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一种方法,分为全额抵免和限额抵免两种。

1)全额抵免,是指可以将其在国外已经承担的所得税全部扣除,不考虑本国税率与外国税率之间的差异。

2)限额抵免,是指本国纳税人在国内计算国外取得的所得应缴纳的税款时,扣除向外国缴纳的税款时,不得高于国外所得额按本国税率计算的纳税额。即当国外税率高于国内税率时,本国纳税人在国外已承担的税额在国内不能被全部扣除,仅能按照本国税率重新计算可扣除的所得税。若国外税率低于或等于本国税率,则不存在重新计算的问题。

四、运用国际重复征税的免除方法进行纳税筹划

国际纳税筹划是指国际企业利用各国税法制度规定的差异、税法制度本身存在的漏洞和真空,采取变更经营地点或转移收益等种种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办法,作出适当的财务安排和税收筹划,以规避或尽量减轻国际纳税义务的行为。即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合法的手段跨越税境,通过资产流动,减少和避免纳税义务的发生。

无论个人还是企业在从事国际经济,贸易,服务的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即收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在税收管辖权上的约束,从而负担双重纳税的义务。这不仅直接影响到纳税人的权益,也同样会对国际经济活动产生极大的影响。因此,各国都积极的采取措施避免和免除个人和企业的国际重复征税。

(1)运用免税法实现双重纳税筹划。免税法是国际上最常用的纳税筹划的方法。纳税人可以从免税地或低税地取得收入,在汇回国内时,本国不对该笔收入进行征税。纳税人通过这种方法,在国外得到免税或减税,回到国内也不需要缴纳税款,可以有效的实现避税,从而增加自身的利益。

(2)运用税收饶让实现双重纳税筹划。即一国居民在国外因享受减免税政策而未缴纳所得税的所得税款,在本国视为已缴纳,与在国外实际已缴纳的税款一起享受减免税,给予税收抵免待遇,但一般可抵扣额不得超过其国外所得应向本国缴纳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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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朱青.国际税收.[M].北京.中国人们大学出版社.2001.

[2] 邹岿,孟丽梅.论避免国际重复、重叠征税方法的法律差异[J].《市场经济.财经论坛》.2003.

(责任编辑:陈喜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