苟福莲
山东省东营市海洋经济发展研究院山东东营257091
摘要 我国作为水产养殖大国,水产养殖事业一直得不到很好的发展,一个关键原因就是水产养殖保险严重滞后于水产养殖业的发展,不能为我国水产养殖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因此,水产养殖保险的发展问题亟待解决。本文根据目前我国水产养殖保险的发展现状及特点,为推进中国水产养殖保险的发展提出了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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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水产养殖保险;现状;特点;对策
0 引言
中国作为世界水产养殖大国,水产养殖保险却仍处于起步阶段,产业间、地区间发展不平衡,保险的支撑保障能力严重滞后。水产养殖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如果没有很好的政策保障,就难以得到良好的发展,因此,我国必须加强对水产养殖保险的建设,完善水产养殖保险的运作模式,深入贯彻落实水产养殖保险的有效性,从而促进我国水产养殖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1 中国水产养殖保险现状及特点
1.1 起步晚,发展慢,规模小我国的水产养殖保险是在改革开放之后才发展起来,相比世界上其他国家起步较晚。1987 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农业部合作开始了水产养殖保险业务,并形成了一定规模,但是20 世纪90 年代中国对虾养殖的大规模发病这一事件的爆发,由于水产养殖保险赔付率过高,给保险业造成严重的损失,使得中国水产养殖保险逐渐停止,在此之后,水产养殖保险几乎停滞,只有小部分地区仍然开展水产养殖保险业务,覆盖面很小。21 世纪以后,国家为了扶持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开始对农业保险进行补贴,但是却没有将水产养殖保险列入到补贴范围内,还是只有个别城市的政府对水产养殖保险进行适当的补贴,可见我国对于水产养殖保险不够重视,并且由于各种原因的影响,我国水产养殖保险发展速度较为缓慢,总体规模还比较小。
1.2 以淡水养殖保险为主近些年,随着我国水产养殖保险行业的日见起色和逐步发展,淡水养殖和海水养殖的保费收支都呈现上升的趋势,但是相比而言淡水养殖保险要比海水养殖保险更多。从2007 年我国水产养殖保险初具规模开始至今,全国淡水养殖保险业务规模占水产养殖保险收入的比重一直都在99%以上,但是相应的赔付金额也相对较高。这是由于淡水养殖的风险比海水养殖的风险可控性强,而且淡水养殖趋于规模化和集约化,组织管理结构比较规范化、科学化,保险机构承担的风险较少,有利于保险公司开展业务时的成本控制,因此以我国的水产养殖保险以淡水养殖保险为主成为必然。
1.3 保险的种类有限,业务手段比较落后我国水产养殖的覆盖面比较广泛,水产养殖保险面临的风险较为复杂,但是目前我国现有的水产养殖保险涉及的风险种类较少,项目单一,且多为自然风险,难以满足大部分水产养殖者的投保需求。水产养殖保险操作复杂,保险理赔过程繁琐,水产养殖保险业务手段落后,因而容易出现抢险救灾能力差,理赔工作质量差等问题。还有一个主要问题就是保险公司由于技术手段落后,对于水产养殖保险理赔过程当中出现的,需要测量水体当中活鱼、死鱼存量的问题难以解决,由于无法确定鱼死亡的确切数目,用现有的方法又容易产生较大的数量误差,难以确定理赔金额。
2 推进水产养殖保险的意义
由于我国海洋性自然灾害频发,给海上水产养殖的安全带来严重的威胁,在这样的环境当中,生产风险难以转移,独立的养殖户个体既不能有效控制风险的发生,又没有能力承担巨大的产业风险,这就需要快速推进我国水产养殖保险的发展。目前,我国水产养殖保险严重滞后于水产养殖业的发展,自然灾害过后对农业的保险补偿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甚远,在有些地区水产养殖保险的补偿几乎为零,政府对于水产养殖保险方面的扶持和投入更是微乎其微。由此可见,推进我国水产养殖保险的发展,是保证整个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首先,水产养殖保险可以为水产养殖者控制范围之外的自然灾害提供保险,有助于保持水产养殖行业的稳定性。其次,水产养殖保险可以有效减少政府的压力,帮助水产养殖者解决自然灾害及其他灾害的一些问题;再次,保险机构在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下,也可拓展业务,促进水产养殖保险业务的发展。
3 解决水产养殖保险发展的对策
3.1 建立完善的水产养殖保险法规体系水产养殖行业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高风险,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较多,大多数保险机构都不愿意参与到水产养殖行业当中。因此,为了减少保险行业的担忧,国家政府及渔业管理相关部门应联合出台相关的保险法规,规范水产养殖者和保险公司的行为,为水产养殖保险法律法规的运行提供平稳的运转环境,使其做到有法可依。
3.2 要强化政策扶持我国水产养殖保险工作的开展严重落后于水产养殖业发展,这主要是由于政府对发展水产养殖保险的干预方式存在问题。在这方面,可以根据我国水产养殖保险的特点和发展现状,借鉴日本、韩国等水产养殖保险业比较发达的的成功经验,强化国家对水产养殖保险的政策扶持,完善保险机制运行环境,更好地分散风险,扩大水产养殖保险的服务范围。此外,国家还应在资金引导、风险补偿和市场准入与退出等方面采取综合性配套措施,充分发挥政府扶持政策对水产养殖保险业发展的导向作用。
3.3 建立水产养殖巨灾风险转移机制我国各地自然条件差异较大,不同区域、不同年度风险发生的可预测性较差。因此,我国可以设立“巨灾风险准备金”,在发生小灾时,完全由保险机构赔付;在发生巨灾的时候,在保险机构赔付的基础上,政府也要给予一定的资金救助。同时,还可以由政府、水产养殖保险机构共同出资建立水产养殖巨灾风险共保基金,在发生巨灾风险时从风险准备金中获得补偿。
4 结语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水产养殖保险仍处于起步阶段,发展慢,规模小,覆盖面不够广泛。因此,应根据我国水产养殖业的具体发展情况,建立和完善的水产养殖保险法规体系,强化政策性保险的保障作用,完善水产养殖风险转移机制的建设,从而为我国水产养殖行业的稳步发展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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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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