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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我国公务员制度特色

  • 投稿清烨
  • 更新时间201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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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颖超

(哈尔滨航运学校,黑龙江 哈尔滨 150010)

摘 要:一国的公务员制度,作为一个国家规范体系中人事管理的重要体现,作为是行政法学中行政主体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了的这种制度。我国在制定和修改《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及《公务员法》时,广泛借鉴和应用了西方公务员制度中的有益经验,并将其系统化、制度化,由此促使我国公务员制度具有自己鲜明的特色。目前,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期阶段,改革开放以来,在市场经济大环境下,与西方文官制度比较,我国的公务员制度特色更加凸显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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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务员制度;中国特色;两官分途

中图分类号:D630.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5)05-0254-01

收稿日期:2015-02-04

作者简介:马颖超(1982-),女,辽宁海城人,本科,初级职称。研究方向:行政法学。

一国的公务员制度, 作为一个国家规范体系中人事管理的重要体现,作为是行政法学中行政主体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了的这种制度。西方国家的公务员制度从产生,至今已有百余年历史,它无疑象征着社会的进步。在公务员制度中,择优原则和科学精神对于选拔优秀服务人才、提高服务公众效率,以及保持政治稳定都起到了重要作用。从横向上看,我国在制定和修改《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及《公务员法》时,广泛借鉴和应用了西方公务员制度中的有益经验,并将其系统化、制度化,由此促使我国公务员制度具有自己鲜明的特色。

目前,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期阶段,改革开放以来,在市场经济大环境下,与西方文官制度比较,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凸显以下二点特色:

一、不实行两官分途

在西方国家的公务员制度中,根据产生方式、任用条件、管理形式、职责范围和职务履行等方面的不同,将公务员分为政务官和业务官(也称事务官)。政务类公务员实行任期制,由民选产生或由政府首脑任命,负责政党政策在政府工作中的贯彻执行;业务类公务员实行常任制,多数通过考试录用,主要负责执行政府的日常业务。政务类公务员与业务类公务员的产生和管理办法,两者或者各自独立适用不同的法律,或者在同一部法律中分别独立规定。政府对这两类官员进行区别管理,两类官员不能交换、交替任职,两类官员的职能作用也不能代替履行,这就是西方国家普遍实行的两官分途公务员人事管理制度。西方两官分途公务员制度的产生,既是为了避免政党分赃腐败现象出现的必然结果,也是多党制环境下为了避免因执政党更替而造成政府工作人员出现混乱的必然需要,这种两官分途的公务员制度有效地保持了政府工作的稳定性、连续性。

我国实行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各民主党派都是参政党,在国家重大事务上,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平等协商,参政议政。在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一制度的实施,避免了政党间的相互斗争,直接实现了公务人员管理的优化,所以在我国公务员制度中并没有西方公务员制度中政务官与事务官的划分。在我国现行的公务员制度中,本着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政府组成人员和非组成人员根据工作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可以互相转任;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民主党派和社团组织的工作人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可交流,尽可能做到为人民服务的效益最大化。

二、不标榜政治中立

在西方国家,作为一名服务政府以及公众的公务员,首先要强调的就是保持政治中立。这与西方国家多党执政与政客轮流执政的现状息息相关,同时也是最大化克服政党分赃的腐败弊端的需要。在英国,在它的公务员纪律中就规定:公务员不得参加政党和担任政党机构的官员,或为政党从事政治活动,不得发表政治言论,表明自己的政治观点,不得发表批评政府的政策和措施的意见等内容。在美国,在它的文官制度法(也称《彭德尔顿法》,1883年开始施行)中规定:文官在政治上必须采取中立态度,禁止参加竞选等政治活动,禁止进行金钱授受,文官须忠实于政府,对现行政体和政治组织,不得产生怀疑。在我们的近邻日本,在它的国家公务员法中规定:公务员不得为政党和政治目的谋求接受捐款及其他利益,或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这些行为,公务员不得作政党或政治团体的负责人、政治顾问或有同等作用的成员。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它们的共同特点是,作为一名公务员,西方国家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公务员必须保持政治中立,即必须忠于政府,不得带有党派倾向和其他政治倾向,不得参与党派活动,同时其管理也不受政党干预。

在我国,公务员制度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不标榜政治中立。我国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各民主党派都是参政党,在国家重大事务上,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平等协商,参政议政,不存在相互斗争,因而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最大特色就是不标榜政治中立。在我国,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在已实施多年的《公务员法》总则中也明确写到: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通过这些法律条文的描述,我们可以看出,党的基本路线是我国的公务员制度的精神和原则。在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多党制,作为一名公务员,并不要求公务员在政治上保持中立,这样既不会使政府工作的公正性受到影响,公务员本身也不会卷入政党竞争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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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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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杨海坤.当前我国行政法学界关于公务员制度的讨论[J].法学研究,2000(1).

[3]魏赛娟.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中山大学出版社,2000.

[4]姜海如.中外公务员制度比较[M].商务印书馆,2003.

(责任编辑: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