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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承包工程索赔处理经验

  • 投稿周赛
  • 更新时间201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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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张荣山

国际工程承包涉及面较广,是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不同法律、不同制度、不同语言、不同文化层次的人们共同参加的大合作,而这一合作的基础就是FIDIC合同条款和双方(承包商与业主)签署的协议书、合同书;同时,国际工程承包也是一个风险大、要求高、竞争激烈的承包行业,它不仅要求承包商具有先进的技术、设备和雄厚的经济实力及丰富的国际工程施工经验,更重要的是要有一支具有国际水平管理能力,具有善于处理和驾驭国际工程合同有关各方关系能力,懂管理、懂技术、善外交的骨干队伍。这样,才有可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常见索赔的处理

工期延误索赔。大型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往往会由于意外的干扰或恶劣的施工条件而造成施工进度拖延,使该工程项目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日期完成。这时,合同双方应寻找工期延误的原因,确定拖期的责任者,并由他承担工期延误所造成的损失。在确定责任者的时候,必然会发生争议,因为大多数的工期延误双方都可能有责任,区别仅在于责任的大小而已。作为合同管理的首要任务是合理确定拖期合同责任,各负其责,协商解决延误时间的办法:或加速施工,使项目仍按原规定日期完成;或给予承包商相应的工期延长( EOT-EXTENSION OF TIVIE)使工程完成的日期顺延。

国际工程索赔管理中, 般将工期延误分为“可-原谅拖期”和“不可原谅拖期”两类。前者指非承包商原因而发生的延误,如业主修改设计或特殊反常的天气等;后者指因承包商施工组织不力或设备材料不足而引起的延误,这应由承包商自费赶回所延误的工期。 “可原谅拖期” EXCUSABLE DELAY 又可分为”可原谅并予以补偿拖期”和”可原谅但不予经济补偿的拖期”。前者指纯粹由于业主原因而引起的拖期,应给予承包商工期延长和经济补偿我公司在巴基斯坦执行的那拉渠复建项目索赔多为此种类型,如业主设计拖期,导致项目施工拖期等。后者指由于客观原因非业主原因而引起的延误,如战争、天灾、不可抗力等,此时,承包商有权获得工期延长,但一般不给予经济补偿,仅在特殊条件下才可获得补偿此原则要求在编标时就要充分考虑,如我公司在巴基斯坦执行帕特菲特项目时,由于受巴基斯坦政府核实验的影响,仅获得了工期补偿;由于当地地主滋事,以火箭筒破坏承包商施工设备,不仅获得了工期补偿,还获得了一定的经济补偿。

工程变更索赔。我公司所执行的国际工程,大多是大中型土建工程,而此类工程中发生工程变更 VARIATION的情况,更是司空见惯。工程变更将引起施工工种或数量的变化,必然会产生给予承包商合理补偿的问题。工程变更包括“工程量变更”CHANCES N QUANTIT正S 和“工程范围变更” CHANCESIN SCOPE OF WORK两种不同性质的变更,处理时应注意严格区分。

工程量变更是指某项工作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同工程量清单 BOO 上所列的工程量有较大差别。如果差别未超过合同条款中所指定的比例如±10%、+15%、±20%,则仍按标书工程量表中的单价支付。如果超过合同条款所指定的比例,则应考虑修改单价或重新确定单价。

工程范围变更是指工程师指令承包商完成的某项工作,在工程量表及施工技术规范 SPECIFICATIONS 等合同文件中均未列入、超出合同范围的部分。这种工作对于承包商来说属于“额外工作” EXTRA WORK ,承包商如接受指令,承诺完成该项工程时,应同业主和工程师另议单价或总价,甚至另签协议。

加速施工索赔。加速施工是指由承包商投入比原施工计划更多的人力和设备,或延长原合同规定的每日劳动时间,加班赶工,缩短工期。

在采取加速施工措施前,合同双方应首先明确加速施工所增加的费用由谁负担。通常,当工程施工出现延误时,工程师总是下指令要求承包商赶工 TO EXPEDITE PROGRESS,实际上,这个词意味着工期延误的责任在承包商,要求承包商自费加速施工,夺回已延误的工期。实践中,这个延误也可能有业主方面的原因,所以,在加速施工前,一定要求工程师划清合同责任。根据业主方面的责任,首先提出业主支付加速施工费用的要求,并要求工程师下达书面的”加速施工指令” ACCELERATIONORDER ,像在工程变更时工程师要发出“变更指令” VARIATIONORDER一样。这些“指令”将是索赔支付的关键证据,不可缺少。

另外,加速施工时,最容易发生安全和质量事故,承包商应特别注意。

不利的施工现场条件索赔。不利的施工现场条件 ADVERSESITE CONDITIONS 是指开始施工以后所遇到的实际施工条件比招标文件上的描述恶劣很多,如在基础施工时遇到了意外淤泥或地下水,在隧洞掘进时遇到岩爆或塌方,等等。这些恶劣的施工现场条件,给承包商带来了“额外开支” EXTRACOST ,所以应给予赔偿。

目前,国际上对不利的现场条件划分为两类I也是公认的判断标准 第 类不利的现场条件”TYPEI APC” ADVERSEPHYSICAL CONDITIONS 是指招标文件描述的现场条件不准确,严重失实,使承包商误入歧途,被迫大量地增加施工费用。第二类不利的现场条件“TYPE II APC”是指施工过程中发现了招标文件中没有提到的恶劣施工条件,如发现古建筑遗址、化石等。此种情况引起的额外开支和工期延误,无疑应对承包商给予补偿。

上述情况就是FIDIC条款第4.12条所述“不可预见的外界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报送投标书时难以预料”的条件。承包商有权根据合同规定获得:因施工困难而增加的施工时间,给予工期延长因此增加的额外开支,给予经济补偿。

一般来说,要获得不利现场条件的索赔是比较困难的,承包商的索赔要求往往首先在工程师那里就要碰钉子。因为不利的现场条件意味着此工程项目的勘测设计工作存在严重缺点,对项目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没有查清,这是设计咨询部门的失误和缺陷,也是它履行与业主签订的”设计咨询服务合同”的失职,所以,工程师反对这种索赔也是可以理解的。因此,如果灵活处理此种索赔,将其作为工程变更处理,仅要求补偿工程量变更产生的费用,而不追究招标文件中对现场情况描述有误的责任,就可以避开工程师的反对,达到获得补偿的目的。

我公司在巴基斯坦“那拉渠复建项目”土方填筑施工中,就遇到了地下水偏高严重影响施工的问题,对此我们有意避开”招标文件中对现场情况描述有误”问题,而是说明其增加土方倒运次数,进而增加工程量。不仅没有遭到工程师反对,反而得到了工程师的索赔支持,达到了获得补偿的目的。获得索赔成功的几个要点

在执行国际承包工程项目时,施工索赔显得尤为重要。一般从一个项目编标开始,到项目竣工验收,自始至终贯穿这个概念。同时,施工索赔也需要多方面的知识和实践经验,是合同双方斗智斗勇的焦点。因此,作为承包商,了解获得索赔成功的经验是非常必要的。

认真履行合同,建好工程项目。这是索赔成功的前提,如果履约不力,即使承包商有足够的理由,索赔也很难成功。

熟悉合同文件,充分论证索赔权。要索赔,首先要有索赔权,要有合同依据。如没有能力论证索赔权,遭受的损失再大,也无法得到赔偿。

采取正确方法,提出合理要求。索赔工作中,要树立求实的作风,决不可漫天要价。若拟索赔工期延长,最好采用“关键路线法” CRITICAL PATH METHED计算工期延长的天数。拟索赔经济补偿,最好采用“实际费用法” ACTUAL COSTME7HED计算索赔款额。

适时提出索赔要求,编好索赔文件。所有的索赔要求,都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否则,业主有权不予考虑。新版FIDIC条款中规定这个期限为“事件发生后28天以内”。

随时申报,力争按月支付。发生索赔事件时,应随时上报,避免将数项事件合并提出,使问题复杂化,难以解决。最好是在每月申报工程进度款时,同时报送索赔款申请。

做好公关工作,力争友好解决。承包商应善于向工程师和业主解释自己要求补偿的理由,取得他们的谅解;善于协助工程师做好合同管理工作,团结互助;争取将所有的索赔争端在工程师主持下解决,不要轻易地诉诸仲裁。

如遇无理拒绝,可考虑施加压力。索赔是合同双方的合同权力,不是乞讨。如业主不按合同办事、无理拒绝时,承包商有权放慢施工速度,暂停施工,直至通知终止合同。新版FIDIC条款16.1和16.2对此做了明确规定。

实际工作中,我们还会遇到对分包商的反索赔问题。不管是索赔,还是反索赔,都要求我们认真吃透合同条款、收集并保存好相关书面证据。因为索赔的关键还是以实际发生的事件为依据包括相关证据,以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为准绳。只有认认真真做好每一项工作,才能够获得索赔的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