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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解决思路及创新举措

  • 投稿古井
  • 更新时间201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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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志强

住建部于2014年7月1日颁发了《关于推动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意见》紧紧围绕,“简政放权、构建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创新和改进政府对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机制”等指导思想,针对诸多长期困扰勘察、设计、咨询业的重要司题,提出了 系列解决思路及创新举措。

建立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

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是建筑企业最为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意见》提出要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体系,要废除不利于全国建筑市场统一开放、妨碍企业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规范建筑企业备案管理,不得设置任何排斥、限制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区的准入条件,不得强制外地企业参加培训或在当地成立子公司等要求,以上规定深受企业欢迎。同时通过加强外地企业准入后的监督管理,对跨省承揽业务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将建立处理及协调机制,严厉查处围标串标、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为企业跨地区经营保驾护航。这将会促使建筑市场更加公平合理,又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加强了监管,对供需双方的业务行为进行了宏观指导。

淡化工程建设企业资质

《意见》明确指出“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通过淡化工程建设企业资质、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的措施,对现有企业资质管理制度进行相应的改革”。这无疑是一项消除和减少建筑市场乱象,促进建筑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多年来,严格的企业准入制度既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维护市场秩序的作用,同时也给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带来了 定的阻力。为了获得更高一级的资质,买卖、挂靠注册执业证书等行为成为行业的痼疾。下放行政权力,宽进严出,将促使企业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提升设计、管理和经营水平等方面,通过人才集聚、诚信经营、提供更好的服务、扩大品牌知名度等方式获得市场认可。在”简政放权,推进审批权限下放”的同时, “注重对企业、人员信用状况、质量安全等指标的考核,强化资质审批后的动态监管”。在资质标准和资质审批方面进一步“放”,在人员执业资格、资质审批后的动态监管方面加强“管”,放管并重,放开了虚的外表治理,抓住了管理的实质性问题。加大了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推行力度

《意见》第十九条提出“倡导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鼓励有实力的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早在1987年,多部委就颁发了《关于设计单位进行工程建设总承包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底,国务院取消了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的行政审批。2003年建设部30号文《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鼓励有条件的工程设计企业开展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鼓励有条件的大中型工程设计单位逐步建立对工程全过程、全生命周期的一体化服务体系,解决好产业结构不合理的问题。

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存在的部分问题

我国在建筑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体系建设还不太完善,有待进一步加强。首先建筑业的市场化运作程度不够,不能为发展工程总承包模式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同时还存在法律效力和推进力度不够、执法不严等问题。例如,对惩治转包、挂靠和违法分包往往以罚代管,收效甚微;对工程监理、设计、建筑企业资质条块分割,存在严重的政策性壁垒等。

非市场因素干预较多。我国法律规定 具有总承包能力的企业在取得总承包任务后,工程主体结构要独立完成,不允许分包。这种规定使得部分大型建筑企业只能将主体结构工程项目交由下属单位施工,由于企业内部存在行政干预、内部保护等问题,从而制约了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发展。

市场发育不完善。目前大多数建设单位仍习惯于对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分别发包。甚至有部分建设单位因不能充分认识到工程总承包模式在工程建设中所能发挥的积极作用和显著效益,而热衷于将工程肢解发包。同时受制于投资主体和管理体制等问题,建设方也缺少实施总承包模式的推进动力。此外,受传统观念影响,建设方对承包商的能力和资信缺乏信心,信任程度不够,在工程建设中管得过细、管得过于具体,都成为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展的障碍。

关于加快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展的建议

政府部门和建设单位要进 步转变观念。工程总承包模式是工程建设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而肢解发包割裂了工程建设的系统性和整体性,不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不利于建筑企业的全面服务和协调管理。因此要加大政府部门、建设单位对工程总承包模式的认识和理解。进一步加大对工程总承包模式的特点和优势的宣传,使工程总承包模式逐步得到社会的认可;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更要做好表率,率先推行。

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政府部门应根据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发展需要,制定适用于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法律、法规,完善相应的政策、标准和制度,积极支持建设单位采取工程总承包模式,从而通过政府引导、行业推动、各方协作的方式,有序推进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发展。

加强建设单位的行为监管。政府应结合管理现状,全面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规范建设单位的行为,切实规避建设单位指定分包、肢解发包等违规行为。促使建设单位认真履行监督和服务职能,对承包商的安全、质量、进度等实施监督,同时强化服务和帮扶职能,为承包商营造良好的建设环境,从而实现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方的利益最大化。

培育建筑企业的实施能力。建筑企业应围绕工程总承包管理模式和政府营造的市场环境,优化企业组织体系,建立技术密集、资金密集、人才密集、管理密集的总承包管理型建筑企业,完善资源保证体系、制度保证体系、绩效考核体系和客户评价体系。培育专业施工资源,加强专业管理能力,构建“总承包管理+专业施工十增值服务”的项目管理模式,不断提高企业的总承包业务管理能力。

(作者系陕西化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公司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