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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人财物资,自纠转包挂靠

  • 投稿小黄
  • 更新时间201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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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已拉开序幕的全国工程质量治理行动中,能否将《转包违法分包认定查处办法》规定的23种承包入违法情形总结成简单规则,以便于自查自纠,应对检查呢?

文 汪金敏

从11月起,住建部督察组带着新闻媒体,已奔赴备地,进行重点督查、随机检查和飞行检查。以打击转包挂靠违法行为为核心,新中国成立以来整治力度最大的全国工程质量治理行动实质性拉开了序幕。在住建部督查下,各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大范围检查甚至全面排查即将开始。

质量安全事故是果,转包挂靠是因。以挂靠转包为特征的工程联营是我国建筑市场最普遍的现象。全国数十万个工程项目中,据不完全统计,至少80%是转包挂靠的。无论上海11.15大火事故,还是武汉升降机坠落事故,都是转包挂靠惹的祸。

与质量治理行动配套,认定和查处转包挂靠规定陆续出台。《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建筑施工项目经理案例责任十项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十项规定》)等一系列文件已发布,其他配套文件也即将发布。

转包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违法分包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把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挂靠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转包及违法分包主要违背了自行实施的法定义务,挂靠主要违背了资质管理的强制规定。

转包、违法分包与挂靠尽管有形式上及罚款金额上的些许区别,但其实质都是施工单位不自行承接工程或不自行实施的工程联营行为,其行政处罚及行政管理措施基本相同。针对施工单位学员反应,《认定办法》第7条、第9条及第11条规定23种或转包或违法分包或挂靠情形过于庞杂、相互交织、不易掌握。笔者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将该23种违规的工程联营情形总结为简单易记的如下六个方面。

人员未派驻

承包人自己的四大员未派驻现场是工程联营的首要特征。《认定办法》第7条3项、第11条5项,特别是“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属挂靠等,是对人员的规定,是判断转包挂靠的标准。

也就是说,合规派驻人员要求同时具备如下四个条件。

(1)工程现场常驻四大员。四大员即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常驻要求四大员只能专职而不得兼职,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依据见《十项规定》第1条。至于项目管理机构,因不需要法定登记,工程现场常驻四大员可认为已设立。

(2)该四大员有相应资格。项目负责人应该具有相应建造师执业资格及安全生产考核证书,依据见《十项规定》第1条等。

(3)该四大员是承包人的。判断依据是该四大员是否同时有和承包人的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社会养老保险三大关系及相应凭证。

(4)该四大员进行了管理。项目负责人按照《十项规定》组织编制施工方案、组织审核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签署验收文件、危险施工现场带班等工作,可认为尽到了管理义务。

笔者参加内部探讨时,有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深为忧虑的是,很少有项目做到了人员到位,如果检查转包挂靠,几乎一查一个准,因此在查处前只能先给施工单位一段自查自纠时间。然而,上述人到位是合规施工最为关键的因素,如果做到了上述人到位,大量上海莲花河畔倒楼之类的悲剧就不会发生了。

财务不统一

承包人没有对施工项目进行统一财务管理是工程联营的主要特征。《认定办法》第11条6项规定:“实际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属于挂靠。以上对财务管理的标准,是判断转包的标准,其实也是判断挂靠的标准。

也就是说,对于任何一个合法施工主体,无论是总承包人、独立承包人(即与发包人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人),还是专业分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合规统一财务应该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5)所有工程款项均来自于合法的上一级主体。即合法的总承包人、独立承包人工程款均来自合法的发包人;合法的专业分包人工程款均来自合法的总承包人、独立承包人;合法的劳务分包人工程款均来自合法的总承包人、独立承包人、专业分包人。即使存在代为支付,代为支付手续应该是完备的,包括付款委托书、付款说明书及发票等。

(6)所有付出款项均付给了合法的下一级主体。总承包人、独立承包人款项要么付给了合法的专业分包人和劳务分包人,要么付给了材料设备供应商、机械设备出租人及其他合法主体。合法的专业分包人款项要么付给了合法的劳务分包人,要么付给了材料设备供应商、机械设备出租人及其他合法主体。合法的劳务分包人款项要么付给了现场工人,要么付给了次要材料设备供应商、次要机械设备出租人及其他合法主体。即使存在代为收款,代为收款手续应该是完备的,包括收款委托书、收款说明书及发票等。

笔者调研时,许多施工单位反映统一财务管理难度大,原因是这要增加人员成本,原来收取的那点管理费未必能够覆盖。施工单位不管显然不合规,要合规首先要加强管理。

材机来自购

承包人没有以自己名义采购租赁主要材料设备机械是工程联营的主要特征。《认定办法》第7条4项、第11条7项、第9条7项,特别是“……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属于挂靠,是对材机的规定,可以整体理解,作为判断转包挂靠及违法分包的标准。

也就是说,对于任何一个合法施工主体,无论是总承包人、独立承包人,还是专业分包人,合规自购材机应该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7)乙供主要材料设备是施工单位采购的。除了上一级合法主体按照合同约定供应的外,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均是以施工单位自己名义采购的。至于是否可以委托第三方代为采购,笔者认为是可以的,但不能委托下一级主体代为采购。

(8)周转材料是施工单位自己的或者租赁的。

(9)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是施工单位自己的或者租赁的。笔者调研时,发现施工单位做不到这一点的原因和不能统一财务管理原因相同,原来收取的那点统一管理费未必能够覆盖。资质有错位

其他人借用承包人资质承接工程或承接工程的人没有资质是工程联营的重要特征。《认定办法》第7条1、2项、第9条1、2项、第11条1、2项对资质标准的规定是交叉的,可以整体理解,作为判断转包挂靠及违法分包的标准。

也就是说,对于任何一个施工主体,无论是总承包人、独立承包人,还是专业分包人、劳务分包人,合规资质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0)施工主体自己有相应资质。

(11)施工主体没有借用其他单位资质。无论借出单位的资质比自己高、相同还是低,只要借用就是违法。

主体过多了

实施主体出现了不该出现的人是工程联营的熏要特征。《认定办法》第7条1、2项、第9条1至6项、第11条1至4项对主体的标准的规定是交叉的,可以整体理解,作为判断转包挂靠及违法分包的标准。

也就是说,对于任何一个施工主体,合规主体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2)施工主体是三大法定刚性架构中某一个架构中的一个主体。“发包人——承包人——劳务分包人”“发包人——总承包人——专业分包人——劳务分包人”“发包人——独立承包人——专业分包人—一劳务分包人”。

(13)涉及专业分包的,专业分包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非主体结构,钢结构除外;二是合同约定可分包或者发包人同意分包。

价格不合理

承包人将管理费外工程价款全付给了他人是工程联营的重要特征。《认定办法》第7条5项、第9条7项,特别是“劳务分包单位……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属于违法分包,是对价格的要求,可以整体理解,作为判断转包挂靠及违法分包的标准。

也就是说,对于任何一个合法施工主体,无论是总承包人、独立承包人,还是专业分包人,只有他付给下一级合法主体的价款是合理的才是合规的,即应该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4)施工单位赚的不仅仅是管理费。施工单位应该尽合同约定管理义务,对工程实施结果承担风险,不能只向下一级合法主体收取一定金额或比例的管理费,代付相关税费。

(15)劳务分包没有收取主要材机价款。材机指主要建筑材料、周转材料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如劳务分包人代上一次合法施工主体购买租赁主要材机,就有了收取主要材机款的嫌疑。

现状不容乐观,处罚相当严峻。按照上述六类15种相互独立的承包人违法行为情形一一对照,一一排除,一一纠正,无论在检查正来临前,还是已被责令整改、停业整顿,施工企业就能做好自查自纠工作,预防和控制查处风险了。

(作者单位: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

本栏目主持人:林文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