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旧版《办法》相比,新版《办法》管理思想更加科学、管理程序更加严谨、管理要求更加明确。
文 赵智 张忠武
颁布《办法》的目的更加明确
新版《办法》第1条中明确了《办法》的目的是促进建筑施工企业技术创新,提升施工技术水平,规范工程建设工法的管理。与2005版《办法》相比,新版《办法》的目的不仅仅在于做好工法管理工作其本身,更重要的目的是提高施工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
工法分级更加清晰、来源更加科学
新版《办法》第4条中明确了工法分为企业级、省(部)级和国家级,实施分级管理。企业级工法是指由施工企业根据工程特点开发,通过工程实际应用后形成的。删除了2005版中根据科研开发规划和市场需求开发工法的说法。这样更加符合工法的定义,从工法的来源上进一步强调了工法是经过工程实践证明的、成熟的施工方法。而未经工程实践检验的科研成果,不能成为工法。
增加了对企业和省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管理层级更加清晰
新版《办法》第6、7、8条是新增的内容。其中第6、7条对企业的工法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包括建立工法管理制度、制定工法开发计划、定期组织工法评审、实施企业级工法备案管理以及积极推广应用工法等。第8条也明确了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对企业工法的开发和推广具有监督指导职能,负责省(部)级工法的评审、备案以及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择优推荐国家级工法工作。
规范了国家级工法的申报原则和条件,更加科学严谨
新版《办法》第10条是新增内容,明确了每项国家级工法由一家工法的主要完成单位申报,主要完成人不超过5人。第11条申报国家级工法应满足的条件中,对于工法的关键技术要达到国内领先及以上水平,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尚没有相应的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已经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与2005版《办法》相比,本条中增加了“行业或地方标准”;对于工法的工程实践应用数量提出了2项及以上的要求,并且安全可靠,具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取消了2005版《办法》中工法整体技术立足于国内的要求;增加了工法内容上不得与已公布的有效期内的国家级工法雷同的要求。这些变化明确了由谁来申报国家级工法,避免了多家申报的现象;对申报国家级工法的必须从关键技术、工程应用、遵循原则、工法内容等方面满足条件,方可考虑申报国家级工法。增加了申报国家级工法的具体要求,程序和内容简单明了
新版《办法》第12、13、14、15条均是新增内容,其中第12条规定了国家级工法的申报程序,由企业向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省(部)级工法主管部、]审核材料,择优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荐。明确了企业申报国家级工法,只能向批准该省(部)级工法的主管部门申报,同一工法不得同时向多个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申报。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推荐申报国家级工法时,内容不得存在雷同。增加了国家级工法申报资料应包括的十项具体内容。新版《办法》较旧版《办法》更加系统、完整。国家级工法的评审程序发生了变化,
更加规范和严格
新版《办法》第16条规定了国家级工法的评审程序,国家级工法评审分为形式审查、专业组审查、评委会审核三个阶段。改变了原来实行的主、副审制。评审从形式到内容都越来越全面而透明。增加了建立国家级工法、省(部)级工法管理和查询系统的要求
第22条是新增的内容,明确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国家级工法、省(部)级工法管理和查询信息系统。使工法信息能够随时便捷获取,有利于工法的开发和应用。
国家级工法有效期进行了调整
新版《办法》第23条规定国家级工法的有效期为8年,原《办法》规定国家级工法的有效期为6年,应该说在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申报负担。明确了工法的所有权并对工法转让提出具体要求
新版《办法》第24明确了获得国家级工法证书的单位为工法的所有权人。同时在原《办法》支持工法转让的基础上明确了工法所有权人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偿转让工法使用权,但工法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不得变更。未经工法所有权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工法的关键技术内容。
将工法申报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与企业信用挂钩
新版《办法》第28条对于提供虚假材料申报国家级工法的,或以剽窃作假等欺骗手段获得国家级工法的单位,不仅撤销其国家级工法称号,五年内不予受理申报国家级工法;而且要予以全国通报,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新版《办法》的出台将督促企业及相关部门更好地研究探索工法管理的新思路、新方法,不断地通过工法的开发、编写和推广应用工作,进一步采用先进技术,规范施工工艺,保证工程质量,降低施工成本,提高综合效率,形成具有本企业特色的系统配套的管理方法与核心技术,对促进施工企业技术创新,助推企业实现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作者单位:中油吉林化建工程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