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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模式的推进为何难以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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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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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龙凤娇

推介与实施时滞性、信息透明性、投资收益吸引性等原因影响PPP项目的推进。

2014年,国务院、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与PPP相关的政策,意在推广PPP模式破解地方融资平台的债务问题。各地政府也把PPP当作一付缓解地方债务的灵丹妙药,相继推出了近2万亿元的PPP项目,吸引社会资本投资。然而,在政策的强力刺激背后,是PPP项目推进的艰难现实,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

PPP项目推进的现状

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15年3月底,仅河北、重庆、贵州、湖北、湖南、陕西、山西、天津、辽宁、福建、四川、宁夏、内蒙古、吉林15个省份公布的投资计划就超过25万亿元。为解决庞大的投资资金来源,各地不约而同地力推PPP模式,希望利用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为推广PPP模式,国务院、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已发布20余份支持PPP模式的文件。在今年的31份省级地方政府工作报告中,至少有25份提及PPP模式。为加快推广PPP模式,更好地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国家发改委建立了PPP项目库,入库项目涉及水利设施、交通设施,市政设施、公共服务、生态环境等多个领域,所有项目都已明确项目所在地、所属行业、建设内容及规模、政府参与方式、拟采用的PPP模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入库项目1036个,总投资超2万亿元。

以上尚不包括天津、上海、湖南、湖北、山西、河南六省(市)推出的PPP项目。尽管国务院、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开发银行等都在发力推动PPP,地方政府也都在积极响应、推动,但PPP项目的实际落地情况并不乐观。据国家发改委投资司副司长罗国三介绍,虽然地方政府推出了总额超2万亿的PPP项目,但截止2015年5月,全国各地公布的PPP项目,大概只有10%—20%签订了合同。

PPP项目落地难的原因

PPP项目实施流程复杂。由于PPP项目投资较大,可行性研究的时间较长,实施的流程长,从项目锁定、考察论证、制定PPP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项目入库、社会资本采购及评标、谈判、PPP实施方案正式审批到签约,一般需要经历很长的周期。从2014年8月至今,PPP项目的推介时间尚不足一年,故社会资本还难以在短期内有效续接政府推出的PPP项目。

社会资本对PPP项目多持观望态度。由于PPP项目周期长,存在众多的不确定性因素,使得社会资本对实施PPP项目心存戒备。对于社会资本而言,PPP项目实施最大的不确定性来自于政府是否守信用。地方政府在以往PPP项目实施过程中暴露出的执行力弱、缺乏契约精神等问题,是社会资本对PPP模式仍然顾虑重重的重要原因。地方政府部门换届时“新官不理旧账”的做法是社会资本最怕遇到的事情。在社会资本与政府的博弈中,社会资本处于相对弱势,如果地方政府违约,社会资本的合法权益就往往难以保障,政府失信对投入巨资参与公共服务项目的企业打击非常大。

PPP项目信息透明度不高。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设施建设,必须建立在对项目具体信息非常了解的基础上。目前,国家发改委公布的PPP项目信息库中,虽然显示了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所属行业、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总投资、政府参与方式、拟采用的PPP模式、责任人及联系电话,但并没有公布每个项目的具体信息。而政府部门审批环节的不透明、审批周期的不确定性更让投资人望而却步,难以取得社会资本的信任,影响了社会资本进入的积极性。可以说,在新一轮PPP投融资热潮中,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之间面临的信息不对称、地位悬殊难成伙伴关系等结构性困境,已严重影响了PPP模式深入推进。

PPP项目的投资收益难以有效吸引社会资本。由于公共产品和社会服务项目的建设资金需求量巨大,为完成PPP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PPP项目公司成立后通常需要大量从社会融资,虽然央行连续降息,但社会资本的融资成本仍然比较高。在项目的投资收益较低的情况下,较高的融资成本已成阻碍社会资本投资PPP项目的拦路虎。由于PPP的公共服务属性,社会资本只能从投资中得到合理而非超额的收益,因此,PPP项目的投资收益率相对较低,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不足。据专家测算,如果一个投资项目收益率低于12%,对于社会资本方来说,就很难具有吸引力。如济青高铁PPP项目,为社会资本设定的收益率为不高于8%,邮政储蓄银行的中标收益率仅为6.69%。

地方政府未能正确认识PPP模式的内涵。多数政府部门把PPP简单理解成一种融资模式,匆忙之间推出的天量PPP项目,仅仅是为了维系庞大基础设施投资的需求,以解决政府公共服务投入不足的问题。PPP的实质是为解决政企关系、解决政府的运营效率低下,通过建立科学的政企关系及补偿机制,推动政府改革和社会企业改革。此外,PPP要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效力,需要较苛刻的前提条件来支撑。从国际经验看,PPP模式有一整套完整的管理框架体系,尤其是要求法律保障体系健全,需对项目的合法性、合同的有裁性、价格的变更性、投资的追加性、利益的补充性、股权的转让性等方面做出详细的规定。PPP项目投资额较大、回报期长,一般在10年以上,这就需要PPP项目有着较为稳定的、可持续的收入流,有一定回报能力、运营中可产生现金流。同时,PPP模式要求政府部门有着较高的专业管理知识和较强的监督能力,既要防止运营方的服务质量下降,也要防止政府的迟延支付以及地方政府和企业联合骗取中央财政补贴等行为。

地方政府对采用PPP模式的心理准备不足。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领域的项目建设采用PPP模式,是非常复杂的项目运作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建设,当地政府须保证社会资本投资者获得可接受的投资回报。而社会资本的投资回报,实质上就是当地政府采用PPP模式实施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的成本。而当前我国处于转归时期,受到体制、机制及任期责任考核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客观上,目前我国各级政府部门并没有真正做好接受PPP的真实理念、按照真正的PPP模式运作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建设项目的心理准备。

政府部门对PPP模式的期望太高。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就已开始引入PPP模式,以BOT为代表的PPP模式就被引入了污水处理和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从PPP模式在我国的实践可以看出,它在解决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方面确实起了一定的作用,但作用并不明显。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可以直接在市场融资的情况,地方政府对PPP模式并不十分热衷。目前,在国家大力推进PPP模式的现状下,PPP内涵外延不断拓展、延伸,PPP模式应用范围不断扩大,涉及新型城镇化建设、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领域,包括安置房、小城镇综合开发、智慧城市、公立医院项目、交通基础设施、水利水务、港口、机场、监狱、垃圾处理、污水处理、政府办公楼等等。作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方式的其中一种,PPP只是传统由政府主导的供给模式的补充而非替代。即使在PPP应用最为成熟的英国,采用PPP模式的项目投资最多时也才达到公共产品和服务支出的22%,而韩国明确规定PPP项目不得超过公共产品项目的10%。因此,政府部门对PPP过度追捧,特别是片面扩大其融资功能并不可取。

促进PPP项目落地的建议

政府正确认识PPP、严格选好项目是前提。理论上讲,PPP模式可以适用于大多数公益性事业投资,但这并不意味着PPP可以适用于所有社会服务领域,政府不能把PPp当成包治百病的良药。政府既不能仅把PPP当作是一种融资模式甚至是唯一渠道,也不能把PPP当作政府推卸责任的手段。成功的PPP项目运作,离不开政府和社会资本的长期良好合作,这就要求政府既不能把PPP项目的责任完全推给社会资本,也不能因推行PPP而推卸提供公共服务的责任,更不能逃避对于项目的财政支付或补贴责任,反而要增强对于项目和服务质量的监管责任,加强契约、法制、信用、公平建设,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从国际经验看,只有那些可通过使用者付费并收益大致可覆盖或超越建设和运营成本的项目才较适宜采用PPP模式,对无法通过物有所值评估的项目,不能采用PPP模式。

政府部门的观念转变是根本。PPP模式的实质是公共服务市场化,通过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将政府债务转为企业负债,通过PPP项目的全生命周期预算管理,促进政府从以往单一年度预算收支管理,逐步向中长期财政规划和“资产负债管理”转变。同时,通过在公共服务的供给主体间引入竞争机制,提高地方政府债务的透明度。在PPP实施过程中,政府的责任主要是调节社会资本的盈利空间,既要考虑保持项目回报率的吸引力,又要考虑PPP项目投资带有公益性、投资回报率不能过高。政府要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到制定战略规划上,放到公共服务价格、质量的监督上。该由政府管的,政府要切实管住管好,真正实现政府职能转变。此外,政府还需做好PPP整体规划,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内,根据项目运营情况、公众满意度等,定期对价格、补贴等进行调整,双方互相监督、强化合作,使社会资本能盈利但又不暴利。

做好评估论证工作是关键。对PPP模式适用范围的判断,总体原则是已经完全能够市场化运作的项目不适于PPP模式,地方平台公司有能力进行高效运作的项目也不适于采用PPP模式。只有那些不具备完全市场化运作的体制、机制条件,同时当地平台公司又没有能力运作好的项目,才适宜采用PPP模式进行运作。这种运作方式虽然会让当地政府付出更高的代价,但由于提高了项目运作效率,降低了全生命周期的项目运营成本,通过评估认为采用PPP模式的财务价值大于零,比交给当地平台公司运作更有效。因此,做好PPP项目的评估论证工作是关键。

做好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是保障。在2014年,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在2015年,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交通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但是,不论是《操作指南》还是《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仅仅是规则、办法,而不是国家法律,层级相对较低。而且从国家发改委出台的指导意见和财政部出台的操作指南来看,两部委意见也不尽一致。因此,亟需出台《特许经营法》,通过法律的手段,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从而推动PPP模式有效规范的执行。

实现政府、社会、社会资本多赢是目的。PPP模式的本质是一种基于合约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过程,双方的权利、义务、风险分担、利益补偿等均以合同明确,在这一合作过程中,政府和社会资本是平等主体,是一种平等的伙伴关系,从国际经验看,只有政府和社会资本双方都能诚实守信、认真履约,才能保证PPP项目的顺利实施。PPP项目需要实施项目全生命周期合同管理,在合同有效期内对公共服务的质量和价格进行持续监督,并将政府付费和使用者付费与绩效评价相挂钩,确保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PPP模式下,政府部门还必须科学合理制定好收益分配规则,均衡各方收益。

总之,PPP模式绝非灵丹妙药,在目前的情况下,还不能破廨地方政府的融资难题,而且其推广使用还可能因为条件不具备而引发许多新问题。因此,政府在推广PPP时要用其善、避其弊,避免一拥而上,为了PPP而伪PPP,把不适合PPP模式的项目推上市场;与此同时,社会资本也需谨慎对待PPP项目,避免进入投资陷阱。

(作者系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高级会计师)

本栏目主持人:张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