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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设计要考虑行业特点——南通建企对“营改增”的反响与建议

  • 投稿王启
  • 更新时间201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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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张晶 顾峰

南通市是全国著名的“建筑之乡”。多年来,南通市建筑产业持续快速发展,产业规模、市场覆盖、施工能力、工程质量等位居全省和全国地级市前列。今年4月初,《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国发[ 2015] 14号)已明确提出“力争全面完成营改增”,可见,建筑业“营改增”年内即将落地。对此,南通建筑企业格外关注。近期,南通地税局先后专访了28家建筑企业,召开了5轮座谈会,专题调查建筑企业对“营改增”的反响与建议。

“营改增”对建筑业会带来积极影响

受调查的企业普遍认为,建筑业“营改增”,可以避免重复缴税、解决税负不公平的问题,可以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提升企业竞争力,从而更好地发挥支柱产业作用,带动国民经济的腾飞。

有利于消除建筑业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引起的重复征税的问题,减轻建筑企业税负。在营业税制度体系下,建筑业全额计征营业税。建筑企业在购买建筑材料和施工机械设备时,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导致建筑业吸收了大量其他行业转嫁过来的税收,无疑会对成本中的建筑材料和机器设备产生重复征税的问题,增加了建筑企业的成本,加重企业负担。“营改增”后,有利于消除建筑企业服务之间、产品和服务之间的双重征税,依据增值税“税收中性”的特性,最终将一部分增值税转嫁给下游企业和消费者,减轻建筑企业税收负担,促进其转型升级。

有利于统筹协调好建筑企业货物销售和劳务输出领域的税收负担,降低建筑企业内部税负不公。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安装、装饰、修缮劳务虽然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性质相似,但前者属于增值税应税范畴,而后者属于营业税应税范畴。这使得二者遵循不同的税法规定计算税额,导致税负差距悬殊。

首先,建筑业混合销售的税收政策导致征税存在税负不公。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建筑业的经营活动从主要以劳务输出为主到现在的生产经营的成果往往既涉及货物又涉及劳务,可以说是货物和劳务的混合体。在混合销售的情况下,同样的销售行为税负却不同,自产货物可以抵扣而货物销售却不行。《营业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销售的营业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而货物销售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其他情况的混合销售行为均按全价缴纳营业税”。这种情况下,建筑企业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其实很难界定。

其次,不同建筑业劳务的税收政策导致征税存在税负不公。从《营业税暂行条例》的税法规定中,不难推断出建筑业劳务中的装饰劳务具有特殊性。在实际的经济活动过程中,建筑企业提供劳务的范围很难按照税法的规定加以界定,是全额计征还是净额征收,税负的不公容易造成建筑企业通过人为操作来达到偷税、漏税的目的。建筑行业大量的混合销售和兼营问题,增加了流转税制的复杂性,也给企业征纳增加了一定的负担。通过“营改增”,可以更好地倡导增值税“税收中性”的特点,有利于统筹协调好建筑企业货物和劳务领域的税收负担,更好地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减轻企业税负,减少税收不公,优化税收环境,这将有利于建筑企业的长远发展,促进其转型升级。

有利于规范建材市场供应,促进建筑行业、产业整合。建筑业市场庞杂,由于中间抵扣链条的断裂,购进原材料的这部分增值税额无法得到有效抵扣,也就使得建筑商们在选择材料供应商的时候通常会选择价低者,这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并不十分有利,容易造成“劣材驱逐良材”的局面,也就是说,建材的质量得不到有效的保证。“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实施的是增值税发票抵扣制度,建筑商在选择材料供应商的时候就会充分考虑是否可以获得有效的可抵扣的增值税发票,大型材料供应商就不再会处于价格劣势,建材质量的提高将直接提高建筑施工质量,建材供应市场也将面临重新洗牌和转型升级。同时,通过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将买卖双方连接成为一个整体,形成一个完整的信用链条和抵扣链条,可以促进上下游企业的整合、同步发展。

有利于促进建筑企业的转型发展,促进建筑企业国际化、全球化,提升其国际竞争力。“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增值税营业税两税并存的局面将不再存在,由此所带来的服务生产内部化问题也就不复存在了,企业可以重新制定发展战略,将更多的精力放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和做大做强上。同时,改革后由于固定资产及设备的购买都能获得抵扣,企业可以通过加大高科技设备的投入、提高企业的科技含量来完成企业由劳动密集型行业向资本密集型行业的转变,达到转型升级的目的。此外,现行的出口营业税免征政策相比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力度较小,增值税比营业税在进出口方面优惠政策更多,对出口商品一般适用零税率。与营业税相比,增值税更有利于建筑企业“走出去”。

建筑企业对“营改增”的担忧

受调查的企业认为,建筑业“营改增”长远来讲有利于企业管理升级、提升竞争力,但在过渡期内,还会遇到税负增加、管理成本增加等困难。

担心抵扣不足税负增加。受调查的28家企业普遍反映,实施“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税负将大幅上升。其中,有2家企业分别参加了国家住建部组织的“营改增”税负情况调查。南通四建测算情况是,2014年工程结算收入为250亿元,按3%的营业税税率,实际应缴纳营业税7.5亿元(不考虑预收款因素);按照增值税11%的税率,应缴销项税为24.77亿元,同时经统计测算,钢材可抵扣进项税7.08亿元、商品混凝土可抵扣进项税1.54亿元、其他材料可抵扣进项税1.42亿元,合计进项税10.04亿元,应缴增值税14.73亿元,实际税负达5.89%0通州建总测算情况是,2014年工程结算收入为190亿元,按照11%税率,应缴增值税18.83亿元,测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合计为5.76亿元,应交增值税13.07亿元,实际税负达6.88%0企业分析,由于建筑工程结算收入中,材料款占65%左右,其中,钢材约占40%,混凝土约占25%。

造成“营改增”后税负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抵扣不足。一是房地产企业“甲供材”现象将导致建筑企业抵扣不足。

“营改增”以后,建筑、房地产业的增值税率为11%,而钢材的增值税率为17%,受利益趋使,房地产企业将促使“甲供材”现象更加明显,建筑企业则因获取不到“甲供材”发票而造成抵扣不足。二是对商品混凝土增值税简易征收增加建筑企业税负。财税[ 2014]57号文规定,从2014年7月1日起,将商品混凝土简易计征率由原来的6%合并调整为3%简易,这意味着建筑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混凝土行业减少的税收负担实际上转嫁给了建筑企业。三是与建筑业密不可分的动产租赁受自身发展影响建筑业税负。由于建筑业机械设备租赁现象普遍,而动产租赁业由于没有多少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往往放弃一般纳税人而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只缴纳3%增值税,建筑业可抵扣进项税势必也减少,从而增加建筑业税负。

担心老项目税负增加。建筑企业反映,无论在哪个时点上实施“营改增”,都会存在一批老项目,平均约占建筑企业全年项目总量的50%以上,这些老项目可分为已竣工已结算、已竣工未结算、未竣工未结算三种情形。

“营改增”后,新项目可通过增加工程预算的方式化解矛盾,但老项目将因抵扣问题进一步增加税负。老项目的抵扣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进项税无法抵扣。建筑企业收取工程款时需向甲方开具发票,按11%的税率承担税款,但“营改增”前已完工的部分没有进项税可抵扣,造成企业全额承担税负的现象。二是存量资产无法抵扣。 “营改增”前购进的生产用存量资产,如固定资产、周转材料、临时设施等,其净值或摊余价值,在“营改增”后转化为施工产值、产生了销项税,但此时进项税却无法抵扣,这将造成销项税和进项税不匹配,增加企业税收负担。三是BT工程利息收入的计征问题。原来BT工程项目业务中的利息收入是并入工程结算款按3%的税率计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后将按11%的税率计征,明显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担心纳税方式和核算方式调整增加企业负担。企业反映,营业税与增值税之间的税制差异,将使企业面临纳税方式和核算方式的重大调整,也会增加企业负担。一是纳税地点变化将增加异地承接工程难度。由于营业税是在“工程所在地”缴纳,增值税是回“机构所在地”缴纳,这将直接关平地方财力。企业担心地方政府将会实行“地方保护主义”,限制外地企业承接本地工程。二是财务核算方式变化将增加企业管理成本。建筑企业一般都是异地施工,上规模的企业承接的项目多,涉及的供应商有的多至5万余个,改征“增值税”后,财务人员收集、审核、传输抵扣票据的业务量将激增。同时,在当前假发票、克隆票现象依然存在的情况下,又增加了企业审核发票的工作量;企业表示将大规模升级财务核算软件,并与增值税税控系统对接,这又需花费不少费用。

针对“营改增”政策将涉及到企业管理方式,尤其是财务管理方式的多项变革,受调查的企业纷纷反映,正在积极应对这种变化,通过强化财务管理,加强税收筹划,仔细研究,采取应对措施,尽力使“营改增”政策在建筑企业平稳过渡,将影响降到最低。

相关建议

受调查的企业十分期待上级部门在建筑业“营改增”的制度设计上充分考虑建筑行业的特点和过渡期内的衔接问题,为建筑企业平稳过渡、顺利适应新税制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

建议1:充分考虑建筑行业特点设计抵扣政策。一是针对“营改增”后建筑业税负较高、抵扣较低、扣抵不足等司题,适当降低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二是允许建筑企业以有效的商品混凝土购进发票额为计算依据,按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扣除额。三是针对“营改增”后短时期内,由于上游行业管理不够规范,建筑企业存在取票难、抵扣难的问题,建议明确一定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经工程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认定,建筑企业可以以购进的砖瓦、白灰、砂石、土方等材料实际支出额为计税依据,按11%的税率进行扣除。

建议2:实施过渡期内新老项目差异性政策。一是区分新老项目,实行“老项目老办法,新项目新办法”,即:新老项目分别核算,“营改增”后承揽的新项目,严格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前的老项目,按3%的简易计征率缴纳增值税;执行期限可设定为3—5年,也可到在建项目全部竣工并结清税款为止。二是以建筑企业“营改增”时点前生产用存量资产的净值和摊余价值为准,按照“营改增”时点后被使用而转化为销售额的实际数乘以相应进项税率,逐月计算进项税额,在相应的纳税期内作纳税抵扣。抵扣时间可限定为3~5年,也可以到各项存量资产的净值(或摊余价值)至零为止。三是对BT工程项目合同中明确注明且能准确核算的利息收入,按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建议3:尽量减少税制差异给企业带来的影响。一是在纳税地点上,采取“单位法人向其分支机构注册的工程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与向法人单位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汇算清缴相结合”的方式,预缴比例可设为开票额的1.5%。二是国税系统应加快推广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认证系统,减轻建筑企业审核验证发票的负担。三是对建筑企业因扩大财务人员队伍,给予“工资薪金”成本加计扣除等所得税优惠;同时,对企业核算软件升级形成的费用给予一定的补贴。

(作者单位:南通市地税局)

本栏目主持人:龚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