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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小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法制化建设构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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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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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振强

(许昌学院法政学院,河南 许昌 461000)

摘 要:中小企业的环境社会责任是其社会责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义务。而要使其切实并有效的履行环境社会责任,必须从确立义务本位、制定法典、确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完善行政监管制度、建立环境预防及补偿制度和环境社会责任公益诉讼制度等方面入手,进行法制化建设才是应有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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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中小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法制化

中图分类号:F272.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25-0138-02

当前,环境污染、资源短缺和生态恶化等问题突出,且经济发展、社会安全与环境恶化的矛盾局面越发突出。作为这个矛盾关系中的主要制造者和关联者,企业必须切实有效的履行环境社会责任,才能真正的改善这个矛盾局面,其中占绝对数量优势的中小企业更应承担此责任。

一、中小企业环境社会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必须超越把利润作为唯一目标的传统理念,强调要在生产过程中对人的价值的关注,强调对消费者、对环境、对社会的贡献[1]。学者认为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经济活动中认真考虑自身行为对自然环境的影响,并且以负责任的态度将自身对环境的负外部性降至力所能及的水平,目标成为“资源节约型”的环境企业[2]。也有学者认为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贯彻清洁生产的要求,合理利用资源,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在促进自身经济利益提高的同时所承担的保护环境的义务[3]。综上观点,我们可以将中小企业环境社会责任可以理解为中小企业在谋取自我发展的同时,必须基于环境友好的理念,以可持续发展的思想为指导,在整个生产经营过程中对社会应承担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义务。

二、中小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法制化及其建设的必要性

(一)中小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法制化

中小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法制化即是将其付诸法律而成为一种法定义务。不过我国中小企业的环境社会责任一直处于“空载”状态。随着法制文明的进步,法律的作用逐渐被重视,通过法制化而非其他途径来规范包含中小企业在内的所有人的环境行为、督促其环境社会责任的履行发展起来了。但是,我们发现之前的多项努力并没有取得理想的效果,环境问题—多发、频发,这不但侵蚀了法律的威严,更是与我们的可持续发展目标相违背。因此,我们必须从制度、本位等多方面对中小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法制化建设进行制度设计探讨,以期更好的推动中小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法制化进程。

(二)中小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法制化建设的必要性

1、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法治的精神要求把所有的事情都纳入到法律的轨道上来,用法律来解决社会问题,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中小企业作为社会主体之一,中小企业的环境社会责任的履行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活动,必须纳入到法律的轨道上,成为社会主义法制化建设中的一部分。

2、法律的特性所决定的。在人类进入近现代文明后,人们已经深刻认识到立法在规范和改变其行为的有效性。有“法”方可行。要促使人们行为的改变,在生态文明时代,社会需要在立法上反映生态价值观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以及与其相近领域的各种法律[4]。没有法律,中小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法制化建设将没有依据,这也不符合我国法治建设的精神。因此,在“道德的软约束效力不足的情况下,必须运用法律的硬约束”来设置和确定中小企业的环境社会行为及其内容,以引导其合理性的实施。

3、政府监管缺乏。在我国政府中不作为现象普遍存在。那些负有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对于企业是否履行了环境社会责任以及履行效果方面,要么踢皮球,要么置若罔闻。政府更关心中小企业所能产生的利润、税收和就业,往往把经济效益的好坏作为评价中小企业的重要标准甚至是唯一标准,而对中小企业在履行环境社会责任方面缺乏引导和规范,使得中小企业在环境管理领域问题也多发。

三、中小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法制化建设的思路

中小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法制化建设,虽有已存的国内外关于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理论与实践经验可以借鉴,但中小企业是一个多样化的大群体,决定了中小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法制化建设必然是一个复杂的“大工程”,我们需要从多方面、细致的“思考”而后建设。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坚持义务本位的原则

不可否认的是在当前社会中,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是一对矛盾统一体,而且越强调经济增长,对环境产生的负面影响就必然越大。对此,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就是如何通过法制平衡与环境关联的各方面之“相互作用力”,争取整体的改善与持续。为探讨环境法律发挥作用的最佳途径,在环境法研究领域中存在着“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的争论。受传统法制理念的影响,权利本位被多数法律作为设置公民权利义务内容的基础。但权利本位容易导致欲望的无限膨胀和竞相追逐利益,造成对资源的浪费和环境的无限破坏,而义务本位能够起到应有的约束作用,从而实现改良的目的。因此中小企业的环境社会责任法制化建设必须遵循义务本位观,将其自身开发、利用环境与资源的行动进行限制,必须服从国家统一规划的安排,约束自己无限的牟利欲望,把开发利用环境与资源的生产、经营活动限制在环境所能容许的范围之内,方能保障中小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实际有效履行。

(二)中小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法典化及其完善

立法机关的当务之急是要结合中小企业本身的特点、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企业社会责任法》,做到有的放矢。笔者认为其中应设置环境社会责任一章,明确中小企业应当履行的环境社会责任的内容:遵守自然和科学规律,遵守环境与资源的整体规划;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落实节能减排责任,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增加环保投入,改进工艺流程,降低污染物排放,实施清洁生产;发展以环境友好思想为指导的科学技术;必须参与环境公益事业。同时,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对中小企业及其负责人或直接管理人员根据不同情节考虑进行民事制裁、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

相应的,我们还必应将《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修改为敌“任何单位都应当切实采取措施保护环境。”;修改《公司法》第五条为强制性表达,同时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社会责任的内容包含对员工、对消费者、对社区和对环境的责任,包括遵守商业道德、生产安全、职业健康、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支持慈善事业、捐助社会公益、保护弱势群体等。”[5]从而为规范中小企业的环境行为和中小企业践行环境行为提供确定的法律依据。

(三)确立中小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激励机制

第一,环境经济杠杆制度。根据中小企业履行环境社会责任的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税率或标准的资源税、环境税和排污收费制度;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确立环境补贴制度;借鉴欧盟的相关规定,确立生产者延伸责任,让中小企业承担产品的全过程环境责任。第二,环境奖惩制度。由第三方单位对中小企业的环境行为进行考核,由主管部门实施奖惩行为。奖励或惩罚的对象是在履行环境社会责任表现优秀或落后的中小企业,奖励的内容可以是物质也可以是精神鼓励。第三,环境社会责任的评价标准制度。根据我国的《标准化法》的规定和中小企业履行环境社会责任的历史情况,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中小企业的实际,制定环境社会责任标准。这个标准应当是由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强制性标准,标准的内容涉及相关术语、符号、标志,能源和资源的技术要求,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社会责任的标准的实施程序和方法,达标及奖励的标准等,引导或督促中小企业主动地用环境社会责任标准去指导和评价自己的环境行为。

(四)完善中小企业环境社会责任行政监管制度

以保护和改善环境、督促履行环境社会责任为目的,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由政府有关部门与中小企业合意达成确立、变更或消灭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政府有关部门采用劝说、建议、鼓励或指导等软性手段,引导中小企业实施合法的、正确的环境行为,多途径的实现环境保护目标;建立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便于社会主体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并采取相应对策;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制作和颁布环境标志,并根据具体情况颁发给不同的企业,从而影响中小企业的环境行为,这样不但有利于政府对中小企业环境行为的长效性监管,还有利于通过消费者的购买偏向等市场行为,影响中小企业的环境行为,推动中小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良性发展;健全以监督中小企业履行环境社会责任为目的的监测制度,提高现有监测人员素质和监测技术装备水平,增强环境监测的实效;政府要形成员工、公众、新闻媒体、行业协会和非政府组织广泛参与的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的环境社会责任监督推进体系,使中小企业在一个积极的环境中认识到履行社会责任的价值。

(五)建立环境预防和补偿制度

环境预防制度属于事前制度,环境补偿制度属于事后制度。环境预防制度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环境许可制度,环境补偿制度包含生态补偿制度和环境事件处理制度;环境补偿制度主要是针对已经发生的或者已经处于严重危险状态中的环境资源加以控制、补救和治理的制度。

(六)建立环境社会责任公益诉讼制度

此处的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或单位为了保护环境与资源,根据法律规定的权利和程序代表社会公众或社会公共利益而对不履行环境社会责任或履行不全面的中小企业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司法救济的途径。对此,笔者认为很有必要制定《环境公益诉讼法》,明确原告资格、可诉范围等问题;设置专门的环境法庭,培养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才等。当然,与之对应,还需要将《环境法》第六条后半句修改为“并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对任何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总之,保护环境是一种普遍的义务,中小企业必须履行法定的环境责任,才能偿还其“环境债”,才能保障自身的生存与发展,才能与科学发展观的理念相适应,才能为生态文明的实现作出贡献。当然,中小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法制建设还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其发展路途还比较长远和困难,需要我们继续深入的研究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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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搜狗百科:http://baike.sogou.com/v439169.htm:企业社会责任.

[2] 王红.企业的环境责任研究[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9:22.

[3] 黄锡生,宋海鸥.论企业环境责任的立法完善[J].重庆建筑大学学报,2005(3):120-121.

[4] 曹明德著.生态法新探:第二版[M].北京:人民出版社出版,2007:1.

[5] http://www.sinoss.net/qikan/uploadfile/2010/1130/7939.pdf,刘春杰,林润辉.企业社会责任评价研究[J].P3.

(责任编辑:陈喜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