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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企业融资保险业务的风险防范

  • 投稿LeeJ
  • 更新时间201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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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晶晶,黄 冲

(青岛工学院,山东 胶州 266300)

摘 要:小微企业融资难是世界性难题,融资保险业务虽然能够有效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困境,但其风险水平较高。本文主要介绍了由于逆向选择、道德风险以及小微企业本身特性而导致的融资业务高风险,并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如完善信用体系、设定差别费率,设定免赔金额、设置超额比例赔付条款,以及健全内控制度,完善风险分散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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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融资保险;逆向选择;道德风险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25-0114-02

一、引言

近年来,小微企业在我国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高,已成为市场经济最活跃的部分,在促进经济增长,推动技术创新,增加就业岗位,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融资难题始终困扰着小微企业,对其持续健康发展产生了严重的影响。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现阶段要把推进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作为经济重点。融资保险业务的逐步开展,能够大幅提升小微企业的融资能力,有效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困境,但是小微企业融资保险是专业性较强的高风险险种,因此,在当前小微企业融资保险业务正在多地区试点的背景下,如何防范小微企业融资保险业务的各项风险就成为该业务能够顺利开展的重要议题。

二、小微企业融资保险业务的主要风险

(一)由于逆向选择而导致的高风险

当小微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自己无法解决的资金困难时,为及时获取银行贷款,在自身信誉较低的情况下,往往会通过购买融资保险来解决问题。通过购买适当的融资保险产品,小微企业通过保险公司提高了自身的信用度,从而易于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及时融得资金。另外,小微企业经营过程中起伏较大,盈利能力不稳定,而且银行与小微企业间存在信息不对称,这就导致银行不能及时了解小微企业的相关经营信息,为转移风险,银行也会想到融资保险业务。对于信用度较高的小微企业,违约的几率较小,各方对融资保险的需求也较低;而对于信用度较低的企业,因其违约风险较高,各方对融资保险的需求也越高,无论是小微企业自身还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必然会更加积极地转向保险公司购买融资保险产品以规避风险,这样便容易形成逆向选择。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投保成功的高风险小微企业放贷后,必然导致此项融资保险业务的违约风险较高。

(二)由于道德风险而导致的高风险

在投保融资保险后,小微企业后期的还本付息便有了保障,资金盈余方很可能会降低贷款企业的门槛,如商业银行向本不具备贷款资格的企业发放贷款,担保机构对不具备资格的客户随意进行担保等等。与此同时,由于融资保险的存在,小微企业在获得充足的资金支持后,降低了还本付息的紧迫感,可能对获得的资金使用不善,放宽对资金使用的管理,并有可能违背最初贷款时的意愿,而将资金投放于其他的高风险领域,这就形成了道德风险,融资保险业务的风险随之上升。

(三)由于小微企业本身特性而导致的高风险

小微企业融资保险的主要功能在于通过为小微企业提供信用担保,以保险公司的信用来加固小微企业的信用水平,从而使某些资信较低的小微企业也能够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资金支持,融资保险的实质就是对小微企业融资后可能发生的违约风险进行控制和分散。小微企业由于其企业主的综合素质普遍较低,企业产权过度集中,且缺乏高水平管理人才及技术人才,因此直接导致小微企业管理基础薄弱,缺乏内部治理机制,缺乏管理经验,管理水平较低,加上小微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报表缺乏审计部门的认可,企业生产经营风险较大,这就决定了保险公司在经营小微企业融资保险业务的过程中面临较高的风险。小微企业融资保险业务的高风险性对保险公司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小微企业融资保险业务的风险防范措施

(一)完善信用体系,设定差别费率

信用体系在美国等西方国家已发展得非常成熟,我国政府应大力扶持信用中介机构,并出台相应政策法规,对隐瞒、欺诈等手段骗取融资保险的违约失信行为进行严厉制裁;银行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之间应建立起完整信用记录体系,对小微企业的贷款等融资行为进行记录。开展小微企业融资保险业务的目的是促进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并不是为企业违约提供保障。因此,我国应建立完善的小微企业征信体系,通过完备的信用记录来有效识别小微企业,进而缓解由逆向选择导致的高违约风险。

同时,保险公司应设定差别费率,根据投保企业的信用度和风险等级的不同计算差别费率,对于信用度高、违约风险较小的小微企业和信贷主体,实行较低的保险费率,相反,对于信用度低、违约风险较高的小微企业,实行较高的保险费率,以这种形式防范逆向选择。

(二)设定免赔金额,设置超额比例赔付条款

为防止道德风险,首先,可设立免赔额。对于一定额度之内的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由小微企业自己承担。当小微企业投保后,银行、担保、融资租赁等金融机构应加大对融资方的财务监督力度,促使融资方按照最初的目的合理使用贷款。再者,在免赔额的基础上可设置超额比例赔付条款,当发生损失赔付时,对超出一定额度的损失部分,保险公司只需按合同比例进行部分赔偿,剩余部分由银行和小微企业等第三方承担,这样做的目的是建立风险共担机制,防止道德风险。

(三)健全内控制度,完善风险分散机制

小微企业由于自身管理水平有限,经营状况不稳定,因而导致融资保险业务风险较高,为有效控制高风险的发生,保险公司首先应建立健全自身的内部控制制度。第一,应建立核保、承保、核赔与理赔等各环节相分离的制度,增强各业务环节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使各环节操作人员既职责明确,又能够相互制约,保证整个业务操作的高透明度。第二,应坚持贷款对象额度限制。保险公司应在融资保险业务总金额控制的基础上,对符合投保条件的单家小微企业,依据企业的信用状况及投保项目的风险度、金额和资金的使用性质,确定该笔融资保险业务承保的审批权限。如已经试点的宁波市就将融资保险业务区分为农业种养殖大户、初创型小微企业、城乡创业者等不同的贷款人,分别设定了单笔贷款不超过50万、300万和100万的额度限制。第三,由于小微企业法人在整个企业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因此,应强调小微企业主的法人责任,比如要求申请贷款的小微企业主承担无限担保责任等。

此外,保险公司应完善风险分散机制。首先,应确定保险公司、商业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多方参与的风险分担机制。商业银行应主要负责小微企业的资信调查、信贷审批以及放贷后的资金使用监督等环节,以防范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保险公司负责商业银行贷款初审的复核以及最终确认,并发挥其风险管理的特长,对小微企业经营风险和系统性风险进行识别防范;担保公司可以在共同审批的基础上,发挥其处置抵押资产的优势。多家参与融资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各司其职,并且分别承担相应风险,如果商业银行将所有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则很可能出现调查、审批不严或企业资金使用监督不力的情况,进而加大放贷风险,同时也将大大降低保险公司和担保公司的参与热情。如宁波市试点业务中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必须承担30%的信贷风险。其次,保险公司应当对融资保险业务进行再保险。保险公司受理融资保险业务后,可根据该业务涉及金额及风险度到规模较大的其他保险公司进行再保险,以此进行风险的二次分摊,以减少风险损失。最后,保险公司在销售融资保险产品时,可要求小微企业购买企业法人意外伤害保险、企业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等传统险种,以此降低融资保险业务的整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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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喜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