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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有关运费抵扣及会计处理

  • 投稿粉红
  • 更新时间201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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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宝

(广东科技学院,广东 东莞 523000)

摘 要:由于“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企业税收政策的改变,导致原有的运费抵扣政策有了重大调整,本文主要就“营改增”政策做了一个简要介绍,并就“营改增”政策前后的会计处理方法做了一个初步的比较,并对“营改增”后运费的抵扣及会计处理方法做了一个归纳和介绍,目的在于提醒会计人员在“营改增”政策下注意采用正确的会计处理方法,保证企业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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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营改增”,运费抵扣,会计处理,区别

中图分类号:F23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31-0110-02

收稿日期:2014-09-22

作者简介:刘小宝(1977-),男,汉族,江西省奉新县人,研究生学历,会计师,讲师,研究方向:税务会计。

一、“营改增”的政策概述

我国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由此拉开了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改革大幕,经过1年多的试点,国务院又决定进一步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自2013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并将扩大行业试点,择机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目前已完成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行业有: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交通运输辅助业,现代服务业,有形动产租赁业等行业。改革的目的是为了避免重复征税,降低企业税负。

“营改增”后上述行业的增值税税率:交通运输业:11%;现代服务业:6%;有形动产租赁业:17%:交通运输辅助业:6%。

改革后交通运输企业由原来的开具营业税发票改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对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和其他一般纳税人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一样进行认证抵扣,由此就带来会计处理的一些变化,本文主要就交通运输业运费抵扣问题在会计处理上的变化做一些简单的分析。

二、“营改增”前的运费抵扣处理规定

“营改增”之前,企业取得的运费结算单据,可以按运费结算单据上注明的金额(不含搬运费、储藏费)按7%进行抵扣,在会计核算中,按93%计入实际运费,7%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反映。

例:A公司本月为销售商品支付运费50000元,已取得运费结算单据,银行存款支付。相应的会计处理为:

借:销售费用46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500

贷:银行存款50000

三、“营改增”后的运费抵扣及会计处理规定

由于对“营改增“政策的理解不透彻,很多会计人员误认为,“营改增“之后所有取得的运费单据都可以按11%进行抵扣,导致会计处理的错误,从而影响到企业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因此有必要对”营改增“之后相关会计处理进行详细的介绍,引导会计人员走出误区,作出正确的会计处理。

(一)“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企业可能出现的运费单据种类:

“营改增“后,运费的抵扣及会计处理就比较复杂,由于运输企业的性质不同,导致了不同的费用单据类型,概括起来,包括以下几种运费单据:

1.小规模纳税人交通运输企业开具的普通发票。“营改增“之后国家税务总局对交通运输企业的纳税人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小规模纳税人,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认定标准,年应税销售额(或连续12个月累计应税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运输企业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此类纳税人只能开具交通运输业普通发票,征收管理方式采用了简易处理方式,征收率为3%;二类是一般纳税人,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认定标准,年应税销售额(或连续12个月累计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运输企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计算交纳增值税,其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税率为11%。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由于采用简易计税的方法,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交通运输企业在税务局申请代开的专用发票。按增值税相关条例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率为3%。

3.一般纳税人交通运输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交通运输企业可以自行开具专用发票,与其他行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性质一样,可以抵扣,税率为11%。

4.铁路系统的运费结算单据。由于铁路系统暂未纳入本次增值税改革试点范围,因此铁路系统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只能开具铁路系统运费结算单据。

(二)针对以上单据,企业相应的会计处理也有所区别,具体如下:

1.对于取得小规模纳税人交通运输企业开具的普通发票,由于其不能抵扣,因此企业收到这种类型的运费单据时,不能按“营改增“之前的方法将运费的7%计入进项税,而应全额计入相关的费用或成本科目。

例:2014年5月20日,D公司销售商品发生运费10000元,取得运输企业开具的普通发票,银行存款支付。会计人员应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销售费用1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

2.对于取得小规模纳税人交通运输企业在税务局申请代开的专用发票,由于税局规定的税率为3%,企业可以按该专用发票上列明的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进行抵扣。

例:F公司2014年6月5日为采购材料发生运费20000元,取得运输企业在税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0000元,税额600元,银行存款支付。会计人员应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材料采购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00

贷:银行存款20600

3.对于取得一般纳税人交通运输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应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进行抵扣,与小规模纳税人交通运输企业代开的专用发票有所区别的是,此种发票的抵扣率为11%。

例:2014年6月15日,K公司本月为销售商品发生运费10000元,取得运输企业开出的专用发票,增值税率11%,银行存款支付。相应分录如下:

借:销售费用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00

贷:银行存款11100

4.对于从铁路系统企业取得的运费结算单据,则按原抵扣方法,按运费金额的7%进行抵扣。

例:2014年7月2日,J公司为销售商品发生铁路运费20000元,已取得运费单据,银行存款支付。相应分录如下:

借:销售费用18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400

贷:银行存款20000

从上述不同运费单据的会计处理方法比较可以看出,“营改增”并不是简单的将原来的运费单据7%抵扣率改为了11%,而是出现了3%、7%、11%三种不同的抵扣率:小规模纳税人运输企业申请代开的专用发票:抵扣率为3%;铁路运费单据,抵扣率为7%,一般纳税人运输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率为11%。并且部分运费单据(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的普通发票)在“营改增”后不能进行抵扣,从而对接受上述单据的企业的损益、资产造成了不同的影响。针对上述不同情况,企业财务人员在与运输企业进行询价谈判时应详细了解,针对运输企业能够提供的不同运费单据进行不同的价格决策,降低“营改增”后由于抵扣率的变化对企业损益和资产的不良影响。

四、总论

以上就“营改增”之后交通运输企业的运费结算单据类型及会计人员在会计处理方法上的一些变化做了了简单的分析和介绍,希望能够给企业会计人员一定启发,并针对不同运费单据作出必要的关注,注意不同会计处理方法的区别,保证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实际上,“营改增”对会计处理方法的影响远不止这些,如对于交通运输企业本身而言,原有的会计处理方法显然也不再适合“营改增”之后的税收政策,特别是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交通运输企业,由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能按“营改增”之前的方法进行抵扣,导致企业客户增加了相应的运费成本,原有的定价方案则难以被客户企业接受,势必调整价格,影响企业的利润。因此运输企业的会计人员在本企业会计处理方法上也需要进行一定的调整,针对本企业的单据类型作出正确的会计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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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税法1》,中国税务出版社,2014.

[2] 杨有红,《高级财务会计》,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8.

(责任编辑:陈喜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