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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视角: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理论问题探析

  • 投稿老衲
  • 更新时间201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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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留坡

(中共商丘市委党校,河南 商丘 476000)

摘 要:我国理论界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最初是从经济学界开始的,之后法学、社会学、伦理学的学者们也都从自己研究的领域对企业社会责任作了相应的研究。通过对现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内容的分析,特别对理论研究过程中的几个疑难问题进行了法学分析,以期为研究我国社会责任的相关问题提供些许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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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

中图分类号:F27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31-0148-04

收稿日期:2014-09-22

作者简介:冯留坡(1980 -),男,河南鹿邑人,中共商丘市委党校副教授,研究方向:商事法学。

一、问题的提出

企业社会责任这个概念是最早在西方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产生的。早在上个世纪初期,在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里,为满足不断发展的工业需要,在经济资源和科学技术一定的环境下,西方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就在工人工资,工作的环境等方面利用了法律的漏洞和滞后性的特点,肆意践踏工人的合法权益,无视社会的公共利益,因而出现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正是在这种不断恶化的经济和社会环境下,西方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的有识之士开始对企业的另一面予以关注,并在理论界引发了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诸多争论。20世纪的二战之后,一方面由于在西方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里,西方资本主义资本金的资本特性和资本家的阴险愈演愈烈,另一方面慈善事业的兴起和社会对血汗工厂、环境保护及产品安全等问题的关注也越来越多,西方经济学界和法学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探讨也在不断的深化。

上个世纪的八十年代以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实施并不断地向前推进,我国的经济取得了令世界惊叹的发展,我国已超越德国和日本成为全球第二经济体,综合国力也极大的增强。在中国经济和社会取得如此大的发展的过程中,我国企业的贡献功不可没的。但当我们看到企业做出积极贡献的同时,也应看到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观念使得一些企业“唯利是图”,从而给我国社会的各个方面产生了严重的不良的影响,如有些企业拖欠工资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还有环境污染的问题,除此之外以生产假冒伪劣产品、损害职工或用户的健康和安全甚至生命的方式来经营,这都给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这很显然导致了市场竞争秩序混乱,资源得不到有效合理地配置和使用,严重阻碍了我国经济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不断深化,企业社会责任已不再一个国家、一个区域的问题,1995年召开的世界社会发展首脑会议上,1999年召开的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年会上,“全球契约”得以从设想变成计划并实施,这使得在各国际机构与企业携起手来为建立一个更加广泛和平等的世界市场达成了共识。目前我国国内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学术研究已处于起步阶段,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内容及企业社会责任的几个理论争议还存在不同的认识。因此,对企业社会责任相关问题进行研究,特别是从法学角度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问题予以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

正如博登海默所言:“概念是研究法律问题所必须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界定严格的概念,我们便无法清楚的理性的思考法律问题。”因此,要从法学的视野去分析研究企业社会责任,我们应当首先界定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也即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

1.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界定

企业社会责任这一词语最早是在上个世纪的二十年代由美国学者谢尔顿提出的,但谢尔顿并没有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予以界定。之后的美国学者雷蒙德·鲍尔于1953年首次明确定义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他指出:“商人社会责任是指商人根据社会目标和价值观念进行决策和制定生产经营规则的义务。”目前,国际上普遍认同企业社会责任理念,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对社会和环境的责任,包括遵守商业道德、生产安全、职业健康、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节约资源等。例如,总部设在美国的社会责任国际组织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表述为:企业社会责任区别于商业责任,它是指除了对股东负责,即创造财富之外,还必须对全体社会承担责任,一般包括遵守商业道德、保护劳工权利、保护环境、发展慈善事业、捐赠公益事业、保护弱势群体等等。

20世纪初,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相关理念传入我国。我国学者在一方面对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研究的同时,另一方面也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进行探讨性界定。我国学者刘俊海博士认为:“所谓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的增进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还应当最大限度的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学者卢代富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中国劳动科学研究所一个课题组将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为股东谋取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利益关系人的利益。”除此之外,全国政协委员、大连万达集团董事长王健林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包括强制性的和道德性的两个层面。但从内涵上讲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诚信经营,照章纳税。二是和谐关系,包括企业外部合作共赢的上下游伙伴关系和企业内部热爱员工。三是爱护环境,节约资源。四是慈善捐助,扶贫济困。五是传承文明,弘扬中华优秀文化。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所谓企业社会责任,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经济功能与社会功能相剥离的前提下,企业超越经济利益追求,有目的、有计划地维护和增进企业及其它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

2.企业社会责任的特征辨析

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自治与国家干预法律结合的集中表现,它不但包含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法律上的责任,也包括企业自愿履行的道德上的责任等。从根本上说,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一种道德责任,因为即便是国家干预的法律规定的责任,其能否得到有效落实、落实到什么程度也都取决于企业的对社会责任的自觉意识、取决于企业的价值追求。

(1)企业社会责任的责任主体是企业

市场经济国家关于企业的最典型分类是根据投资者出资方式和承担责任的不同将企业分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主要是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主要是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不管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企业还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在法律上都具有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特别是作为承担责任的诉讼主体地位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也就是说,这里的企业都具有法律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都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有关法律责任。但需要明白的是,现代社会的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多是分离的,企业的管理者在关于企业行为决策时应当考虑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的社会责任应由企业股东或管理者来承担。因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的社会责任。

(2)企业社会责任的对象是非股东利益相关者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对象到底怎样界定,学者们争论不一。有的学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对象是无法确定的”,也有学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对象:“员工、消费者、债权人、环境、所在社区、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笔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对象是一个开放的体系,随着社会的发展和需要,原本属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对象的主体可能逐渐退出对象范围,原本不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对象的主体也可能逐渐纳入责任对象范围。就我国目前的企业发展状况和社会发展阶段而言,企业社会责任的对象应当是股东或投资者之外的利益者,即主要应包括员工、债权人、消费者、环境、社区和政府。

(3)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具有多样性和差异性

所谓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就是企业应在基本法律责任之外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企业社会责任经历了由简单到多样化、差异化的过程。早期的企业社会责任,主要指企业对社会的慈善捐赠行为,后来逐渐扩展为企业对员工和债权人的直接责任,再后来人们开始要求企业应承担面对整个社会的责任,但当企业被要求直面社会利益时,往往都只是要求其在谋求企业自身利益时不损害社会整体利益。前面关于企业社会责任对象的界定是股东或投资者之外的员工、债权人、消费者、环境、社区和政府,因这些企业利益相关者有多种不同的利益要求,且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与冲突,因而造成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呈现多样性、差异性。

三、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

企业社会责任的对象的争论导致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也有不同的表达,在前面的分析中,本文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对象是股东或投资者之外员工、债权人、消费者、环境、社区和政府,这些对象的界定从而会影响到企业社会责任内容的界定。就一般而言,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社会责任之个体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之个体责任主要是站在企业的立场上来界定的,也可以说是企业的对内之个体责任。主要是企业的职工或劳动者。

企业社会责任之个体责任在内部而言就是对企业职工或劳动者的责任。企业是职工利益的共同体,企业对职工的基本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是企业必须履行的伦理底线,具体而言,企业在实践中实施对职工的社会责任需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为职工提供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环境。二是企业要为职工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升迁机会、接受教育机会。三是企业为职工提供民主参与企业管理的渠道,为职工提供自我管理企业的机会。企业关注职工这些基本权利其实就是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体现。但有的学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之个体责任中应包括对投资者的责任。这些学者之所以提出这样的观点,因为他们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创业理念的不断提高,人们不仅越来越多的热衷于投资,并且投资的方式也呈现多元化,投资者的队伍越来越庞大,投资者的身份也多元化并遍布于社会的各个职业和领域,因此企业与投资者的关系渐渐演变为企业与社会的关系。但这种理论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我们给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界定是明确了企业社会责任之对象是非股东利益相关者,也即员工、债权人、消费者、环境、社区和政府等,不能因为投资者的身份广泛,遍布于社会的各个阶层就因此得出投资者具有企业的社会责任性。

2.企业社会责任之市场责任

这里的市场责任应有严格的界定,首先企业是一种市场主体,市场责任应是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身份在从事市场行为时与之相关的主体的责任,这里主要是市场之中的消费者阶层和商业伙伴阶层。

(1)消费者

何谓“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这样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凡为生活需要购买或使用企业的产品或接受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就是消费者。我们本文所探讨的企业社会责任之对象的消费者的范围要远大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的范围,但不管如何,满足消费者的需要是企业经营之目的,生存之根本。如果一个企业首先连消费者的利益都难以顾及或根本就不去顾及,那这样的企业根本就不会持续发展。我们常常说:“顾客是上帝”,这要求我们任何企业经营的最终目的都要服从于消费者的需求。所以,企业要去尊重消费者的权利,而这需要企业既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严格自己的生产流程,又要在产品的后续过程中尊重消费者的权益。企业对消费者的权益的尊重集中体现在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一般说来,消费者有三个基本方面的权利,即安全的权利、知情的权利、自由选择的权利,如果企业在这些方面侵犯了消费者的权利,使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企业的行为就是不负社会责任的行为。

(2)商业伙伴

在企业所面对的市场中,两种主体是不可回避的,一是消费者群体,二是商业伙伴。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的过程既是企业不断满足消费者需求的过程,又是企业本身与商业伙伴不断竞争、共同成长的过程。企业的商业伙伴主要有这样几类:一是为本企业提供原料或产品的供应商和产品的销售商;二是与本企业同行业的竞争对手。企业面对处于供应商和销售商地位的商业伙伴主要是通过契约的形式分摊权利、分担义务。企业与这样的商业伙伴应最大限度的遵守诚实守信的市场规则,违反诚信规则,不仅仅是违反了市场道德义务,也是对我国法律的违反,如我国的《合同法》就是市场中的诚信规则和契约规则在法律规范中的集中体现。其次,公平竞争。市场经济的一大特点是为每个市场主体通过竞争的形式提供展现自己能力的平台,但这种竞争应是在市场规则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我国为此制定了《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规范企业之间的竞争,企业遵守这种竞争规则其实也是履行社会责任的体现。

3.企业社会责任之公共责任

企业作为“社会人”的角色,除了要对企业的职工、消费者和商业伙伴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外,企业社会责任最大最典型的体现是对公共的责任。这里的公共责任应包括企业对本身所在的社区和存在的环境以及企业对所在的社区和环境之外的社会公益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1)社区

企业本质是一个“社会公民”,与自然人一样,企业也要在一定的环境中生存。企业所存在的“社区”,应是与企业直接相关的特定区域和区域内的人、物等构成的特定环境。作为“社会公民”的企业能否健康成长,持续发展与本企业所在的“社区”密切相关,二者相互影响,不可分离。企业存在于一定的社区内,社区内的人员素质、文化传统对企业的员工素质和价值观有一定影响,良好的社区环境和高素质的人群是企业发展的有利条件。企业为社区建设所做出的努力,会变成无形资产对企业的经营发展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企业通过社区架起了连接社会的桥梁,企业为社区所做的一切有益的工作都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企业积极参与社区活动履行了企业的职责,为社会的和谐、进步和发展尽一份力量。

(2)环境

企业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如同鱼水关系,二者谁也离不开谁。二十世纪的世界,西方国家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经济也取得了长足进步,但这里的经济增长是以环境的破坏,资源的浪费为代价的。企业在环境污染中扮演了主要角色,因而,企业在消除环境污染,保护环境中肩负着不可推卸的责任。第一,企业必须树立人与自然和谐的价值观,努力做到尊重自然、爱护自然、合理地利用自然资源。第二,企业必须以绿色价值观为指导,强化绿色角色意识,实施绿色管理,积极倡导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企业应当主动地自觉地担负起爱护环境责任,做一个“社会良民”。

(3)社会公益

在现代社会,企业要合法经营、照章纳税,承担政府规定的其他责任义务,并接受政府的监督,不得逃税、偷税、漏税和非法避税,这是企业作为“社会公民”的基本责任。企业在承担了这些基本责任外,还应关注社会的公益事业,因为从根本来讲,企业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福利事业和慈善事业不仅能提高企业声誉,更是企业持续发展的社会源泉。

四、基于法学视角:企业社会责任的几点思考

20世纪90年代末,中国的理论界,从各种角度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了比较系统的研究。与此同时,我国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也在不断向前推进,最主要的就是2005年公司法第三次修改时我们明确将公司社会责任写入法律条文之中,之后很多其他层次的法律文件及地方政府也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了很多立法探讨与尝试。

1.企业是否具有承担社会责任的主体资格

企业是否具有主体资格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逻辑前提。“企业”本来是经济学上的概念,法律上的企业概念是在经济学的基础上抽象发展而成的。就法律意义而言,企业通常是被视为一种营利性的组织。在我国,学者将其定义为“企业是依法设立的,把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结合起来的、自主从事经营活动、具有营利性的商品经济组织,”。在法律理论上,企业具有独立的或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是企业参与经济活动的前提,法律人格的取得不仅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授予结果,也是法律责任的落实基础。由于企业类型的不同,其法律地位也各不相同。在基本的企业法律形态中,法人企业应自不待言,而非法人企业依然被赋予一定的主体资格,如企业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以自己的名义参与、从事经营、参与诉讼并承担相对独立的责任。因此,“在现实世界中,无论企业的具体形态怎样丰富多彩,我们都不能否认这样的事实,即一方面,企业在法律上皆体现为一定的实体,其中符合一国法人条件的企业被该国法律赋予完整意义上的主体资格;不具法人全部条件的企业尽管常被视作出资者从事经济活动的具体方式和出资者人格的延伸,但法律在客观上并不否认其享有有限的主体资格。正是基于上面的判断,企业是市场经济社会的一种主体,是市场经济社会的“公民”,因此作为社会的“公民”,企业应能够也完全能够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社会义务,也即企业具有承担社会责任的主体资格。

2.企业社会责任是管理者的责任还是企业的责任

20世纪30年代Merrick Dodd教授就指出,企业的管理者不仅要为股东谋求最大化的利益,还应该关注企业的雇员、企业的消费者以及相关公众的利益,Merrick Dodd教授这种理论影响很大,到了70年代Milton Friedman教授也持同样的观点,他认为“企业的管理者因是企业所有人的雇员,所以必须为他们的利益尽心尽力”。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到本世纪初,正是由于在上述学者的理论影响下,美国有相当一部分州的立法机关在公司法的制定或修订时,特别是在关于公司利害关系人立法时,也在不同程度中为企业的管理层制定了相应的规则。也就是说,在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时,作为企业管理层的董事、经理等管理人员也在分担企业社会责任中的权利和义务,这似乎暗含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要确定这些管理人员的责任,或简而言之,企业的社会责任某些程度上就是由管理人员承担。针对上述观点,有部分学者予以提出异议,他们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是企业自身责任,具有专属性,企业管理人员的分担某种程度上是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误判,更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回避。他们认为从企业外部看来,企业的管理者始终是企业的成员,无论是传统企业还是现代企业,所有权与控制权无论是合并还是分离,都不影响企业是作为一个整体对社会产生的效应,而不是企业的管理人员的行为对社会产生效应。笔者认为,从不同的角度看,以上两种观点都并无不当之处,因为不可否认的是,企业首先是作为一个社会组织体的形式而存在的,然后是在具备社会组织体的身份下才具有相应的社会属性和社会功能,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企业的社会责任首先是企业的。但同时我们还要看到,企业作为组织体是需要人的管理和支配,而管理者是企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管理和支配企业的主体,因而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企业的社会责任也是管理者的责任,笔者认为两者并不矛盾,两者是可以统一起来的。所以从权利和义务的分担来讲,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企业的责任,但是通过管理者的责任来体现的。

3.企业社会责任是法律责任还是道德责任

学者之所以在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的界定中存在争议,在某种意义上是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定性存在争议,企业的社会责任到底是一种法律责任还是一种道德责任?企业是一个“社会公民”,作为这样特殊的市场主体,它的行为面临着两个层次的约束机制。首先,发自于内心的非强制性的约束即道德机制,这种约束所体现的义务不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履行的实现;其次,来自于国家强制力的法律机制,这种约束不仅有内容和履行上具体的要求,而且还有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这种约束的否定性评价和不利后果。对企业而言,从法学的角度去分析,我们就会发现这两种约束机制分别就是一个企业要承担的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作为市场主体,企业所面临的两种责任都要去承担,但首先去承担的是法律责任,因为法律责任是社会正义于企业提出的最低限度的要求,也即企业要遵守法律,合法纳税,保证产品的质量,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次企业要为社会公众的福祉和社会公益而动,多指卫生、救济等群众福利事业,它是道德的深化,可融入道德范畴。分析至此,仍需说明的是,法律责任与道德责任两者地位是不平等的,“法律是最低标准的道德”已成为颠扑不破的真理。确认企业是否已尽到社会责任,不仅需以法律责任之标准来衡量,也要以与企业能力和环境相应的道德责任来评价。故而言之,企业的社会责任首先是法律责任,但也在一定程度上是道德责任。

五、结束语

企业社会责任是上个世纪的初期在西方国家产生的,之后在世界范围内传播开来。企业社会责任从理论到实践再到形成制度并在立法中确立下来,这是一个痛苦和不断斗争的过程,同时这也是市场经济不断确立、不断完善、不断成熟的过程。企业社会责任在中国也经历同样的过程,并最终写入到我们的法律中。

2005年之前的我国学术界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了一定的理论探讨。2005年公司法第三次修改时企业社会责任写入公司法之中。新公司法生效实施后,我国理论界对企业社会责任有了全新的认识,研究的成果在不断地增多。但是在理论研究不断深化的同时,最近几年,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现象却不断的爆发,2008年的“三鹿奶粉”事件,2011年的“瘦肉精”事件,这时的理论界开始思考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不足,从总体上来看,我国的企业社会责任在理论研究方面仍然难以为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真正确立以及发展提供足够的理论支撑。因此,笔者从法学视野探讨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根基,并分析了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中的几个理论争议,以期为完善当前国内法学界在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研究方面的不足提供些许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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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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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袁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