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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排污权交易与市场机制的相关思考

  • 投稿韬光
  • 更新时间201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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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 怡 朱诗旋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4)34-0015-02

但凡市场都存在产品,既然环境可以作为一种重要的产品来对待;由于其特殊性,所以它本身的价格可以通过市场机制来调节。总而言之,排污权交易制度就是在环境保护的同时也引入市场机制,明确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通过采取对应的手段来统计某一区域内整体环境资源的污染控制总量,并将它量化成一种标准在市场中进行合理分配的制度:即是先确立排放总量,再由市场确定价格。自从排污权交易制度诞生以来,就一直受到了欧美国家以及相关国际组织的重视。例如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中经常讨论到的“碳交易市场”,就是一种对于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大胆尝试。除此之外,随着2003年美国的首个“气候交易所”在芝加哥的成立,标志着美国对于污染气体排放交易机制的发展方向:从二氧化硫的许可证到温室气体的排放交易机制。当然不只是美国,包括欧盟在内的其他国家组织也有其对应的政策,如欧盟独特的“排放交易机制”(ETS)等。当然,对于现在处于发展中阶段的中国,排污交易市场的发展是一个新的机遇,也是新的挑战。

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已经走过了二十多个年头。它从无到有,人们也从无视到控制,并正在逐渐完善中。然而,与世界上部分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还是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给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市场提出了要求,也理应是人们思考的方向。

1.排污总量控制难以界定

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是排污权交易的基本要求。这就需要通过科学的手段来准确的计算出总排污量。但是在我国排污权交易发展的早期,由于其技术方法的缺失以及人为因素的影响,此时的排污权接近于排污补偿这种方式:此时的排污没有上限,企业通过金钱的方式来补偿其排污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由于没有总量控制,也就不存在排污指标的交易。因此,要准确的知道排污总量,就一定需要一套科学的研究方法。否决,就会造成主体市场的混乱和交易的不信任性。

2.排污权交易的初始分配问题

为了保证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有效性,就必须对某一地区内的排污指标进行合理的量化和分配。如何保证企业间拥有排污权指标处于一个相对公平的位置?不同行业的企业所分配到的排污权指标的标准如何设置?排污权指标是由谁来分配?无偿获得还是有偿获得?如果引起市场之间的排污权垄断会如何?

这些都是市场之中常见的问题,因此,要建立一个完善的排污权交易机制,就必须慎之又慎,从定性化到定量化进行考量。

3.市场机制粗糙,标准不明确

传统的西方经济学认为,在市场经济中,价格对于资源配置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它能通过市场内在的供求来调节其生产关系。诸如“怎么生产?”“谁来购买?”这一类问题。对于一个完整的市场,就必须要有其完善的产权标准。例如准入制度、市场的监管与实施等。科斯第三定理提到:产权制度的供给是人们进行交易、优化资源配置的前提。不同产权制度下人们从事交易活动的成本不一样,合理清晰的产权界定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因此,一个准确的市场标准是必不可少的,对整个市场影响的监管以及排污权交易的有效配置是至关重要的。与此同时,明确产权制度的安排是合理安排价格的前提。只有在市场建立一个较为完善的产权制度,确定排污权中可交易的种类,边界,才能更为稳妥的在市场流通,更广泛的被社会所接受。

4. 交易市场构建的相关条件

市场机制的调节离不开法律的保护,尤其是产权之中的“排污权”。事实证明,不论是美国也好,还是德国也罢,它们在发展排污权交易市场的时候极其注重对于产权的保护工作,特别是在法律制度方面的保障。法律的有利保障是一切市场正常运行的前提。美国人十分重视法治的建设,《清洁空气法》里面甚至包含了其交易类型,分配原则,以及相关的惩罚措施等。笔者认为,良好的法制环境是政策实施的基础,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市场也可参考美国较为成熟的“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政策”,结合当代我国“法治”的目标,为排污权交易的市场建设做出努力。

庇古理论侧重于用政府干预的手段来解决环境资源生产中的外部性问题,然而这种角度却极有可能限制市场的灵活性与整体性。一个相对成熟的市场理应由良好的运行机制来解决问题。然而在我国,环境所带来的产品并不能像普通商品这样深入人心,也没有常见的交易市场,这样大大降低了其市场交易的效率。其次,市场的构建要逐步公开化,要让公众参与到市场的管理之中。然而,既然是市场,那就一定存在垄断的危险;所以,成熟的监管机制也是必不可少的。就我国而言,政府参与排污权的宏观调控工作,加大对于环境问题的宣传教育投入,以市场为主导来确定其发展方向,如此可以在环境外部性政策上做出改善。

最后,对于排污权的监管问题,也是一个值得考虑的方向。此时不妨可以考虑建立相关区域性的数据库系统,并对于公众开放,使得民众参与到监督过程中,监督诸如排污权总量的余量,排污权交易许可证的分布状况等。此种做法一来可以增加交易的透明度,二来可以进一步使政府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增加市场活力也未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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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论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28,杜瑞淼 经济法学 中国石油大学

[2] 排污权交易制度研究,24,裴卫雨 经济学 河南大学

[3] 排污权交易市场构建的技术要件分析研究,2,郭思哲 昆明理工大学

作者简介:吴怡 (1993-), 男, 汉,湖北武汉人, 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环境工程。朱诗旋(1994-),男,汉,湖北武汉人,工商管理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本科在读。

(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

(责任编辑:赵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