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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型金融工具投资方的会计处理——基于远期买人少数股东股权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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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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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琳

(南京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江苏南京210023)

摘要:中国资本市场上投资方对于投资收益和风险偏好越来越多元化,可转换公司债券、永续债、优先股等复合型金融工具陆续推出并持续更新,层出不穷。这些复合型金融工具的适时推出,为筹资方提供直接融资渠道的同时,也为投资方提供了良好的投资机会和多元化的投资渠道。本文从投资方的角度切入,介绍各类金融工具在会计分类处理时适用的会计原则,并通过远期买入少数股东股权的案例,分析如何具体运用这些会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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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复合型金融工具;投资方会计处理;远期买入少数股东股权

中图分类号:F234.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5(2015)04-0112-01

收稿日期:2015-01-20

作者简介:李琳(1986-),男,汉族,江苏省苏州人,南京财经大学会计学硕士,研究方向:会计理论与实务。

一、复合型金融工具的分类对投资方的影响

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在条款的设计上往往具有很大的复杂性和灵活性,使其具有债务和权益的混合性质,从投资方角度来说,尤其要对这些复合型金融工具的分类、确认、计量、列报、后续财务状况产生重视。投资方将其持有的金融工具分类为权益类还是债权类,很可能对投资方的会计计量、价值变动的列示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务工具投资,它的后续计量要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其利息收入应当计入当期投资收益。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需进一步区分为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和可供出售权益工具,两者在后续计量时,均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和减值损失转回的会计处理也将有所不同,从而影响投资方的当期损益,因此这会对投资方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绩效的考核产生重大影响[1]。

二、投资方持有的金融工具的分类原则

投资方首先要确定是否对所持有的金融工具的被投资主体达到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如果有,则投资方应根据长期股权投资准则,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来核算被投资主体的权益性投资。当达到控制时,投资方还要将被投资主体的资产、负债纳入自身范围来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如果对被投资主体没有达到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应根据2014年新修订的金融工具准则,将其划分为金融工具[2]。

复合型金融工具往往会嵌入一项或多项衍生工具(即“混合金融工具”),此时应当根据金融工具准则,分析和判断嵌入的一项或多项衍生工具是否与主合同紧密相关[3]。如果与主合同不紧密相关,除了投资方选择将金融工具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这种情况,都应当将嵌入的一项或多项衍生工具分拆出来单独作为衍生工具来核算。

三、复杂或多层交易安排的额外考虑

在实务中,投资方可能与同一个或者不同的被投资方进行了若干个交易安排以达到特定的商业安排。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将若干个交易组合在一起看作一个计量单元。

IAS39应用指南指出,有时应将多个交易“链接”在一起作为一个计量单元进行一揽子会计处理,但需要考虑额外的多项条件[4]。比如:(1)同时签订合约并且在双方彼此相关的情况下进行协商;(2)具有相同的交易对手方;(3)与同一风险相关;(4)没有明显的经济需求或商业实质将原本在单项交易中就能完成的交易分为若干交易。

四、案例:远期买入少数股东股权

(一)背景介绍和问题

A公司投资非上市B公司15%的股权,与此同时与B公司的母公司(ABC公司)签署股权回购协议,约定ABC公司应于3年后按照约定价格(为A公司投资B公司的本金再加上8%的年收益率)从A公司买入其持有的15%B公司股权。如果在这3年内,B公司向A公司派发股利,那么ABC公司在收购A公司持有的B公司15%股权时,购买价款会扣除B公司已支付给A公司的股利金额。那么,A公司如何对上述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二)分析与结论

A公司投资B公司15%的股权以及A公司就该股权与ABC公司之间签署的远期购买协议是两项单独的交易。A公司可根据IAS39应用指南中列出的判断因素,分析和判断能否将该两项交易链接在一起进行会计处理。如在会计处理原则的“复杂或多层交易安排的额外考虑”章节中所述,将多个交易链接在一起作为一个计量单元进行会计处理有很高的门槛。如果此类交易安排的原因或经济实质与签署的合同或协议有不一致之处,应当仔细考虑和分析所有的事实和情况,在排除或澄清疑问、综合所有因素后分析和判断合适的会计处理。在本案例中,参照IAS39应用指南所要考虑的因素,无法证明“同时签订并且在彼此相关的情况下进行协商”,与不同的对手方进行的两项交易且指向不同的风险敞口,并且很难说明“没有明显的经济需求或商业实质将原本在单项交易中就能完成的交易分为若干交易”。

因此,对于此案例,若无其他不同的或进一步的事实和情况,A公司不能简单的将两项交易合成一项交易进行会计处理,其合适的会计处理应是:对B公司的15%股权投资,如果没有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那么应将其确认为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与ABC公司之间的交易确认为一项衍生金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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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郭实,周林.国内创新资本工具介绍及投资需求分析[J].债券,2014(06):57-62.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计部.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2.

[3]陈燕华.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会计处理[J].中国会计报,2014,(04).

[4]PatriciaTeixeiraLopes,LuciaLimaRodrigues.Accountingforfi-nancialinstruments:AcomparisonofEuropeancompanies’prac-ticeswithIAS32andIAS39[J].ResearchinAccountingRegula-

tion,2008(20):273-275.

(责任编辑:陈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