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秋菊
(长沙理工大学 交通运输工程学院,湖南长沙410114)
摘要:针对公路工程项目政府投资大,回收率小的现状,政府越来越多地采用TOT模式对公路经营权进行转让,而在转让过程,政府与投资方之间的目标利益最大化使得转让无法快速达到最佳契合点。论文基此建立了政府和投资方之间的合作博弈模型,研究了二人合作博弈模型中的要素,进一步确定了影响TOT模式公路经营权转让的相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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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TOT模式;公路经营权;转让;合作博弈
中图分类号:F5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5(2015)04-0065-03
收稿日期:2015-01-20
作者简介:邓秋菊(1989-),女,汉族,湖南耒阳人,硕士研究生,专业:管理科学与工程。
1引言
公路工程作为一项公共基础项目[1],最原始的状态是国家投资国家经营,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对于公路网的规划和建设需求更为迫切,资金的过大投入无法及时回收使得资金被固结在一个项目很长一个经营周期,所以整个公路的再建设就达到了一个资金瓶颈。那么,TOT模式的应运而生正是给公路项目的再投资提供了突破口。
TOT是英文Transfer-Operate-Transfer的缩写,即移交——经营——移交。TOT方式是国际上较为流行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通常是指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将建设好的项目的一定期限的产权或经营权,有偿转让给投资人,由其进行运营管理;投资人在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经营收回全部投资并得到合理的回报,双方合约期满之后,投资人再将该项目交还政府部门或原企业的一种融资方式[2]。
对于TOT模式,它的存在可以解决政府资金的回收率小的问题,但是在经营权转让过程中政府与投资方之间的目标利益最大化使得转让无法快速达到最佳契合点,从而滞缓转让进程,降低合作效率[3]。本文通过对TOT模式公路经营权转让进行合作博弈分析,运用二人合作博弈理论分析政府和投资方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
2政府与投资方合作博弈关系的形成
在TOT模式的项目中,政府与投资方之间的各方目标导致双方博弈关系的产生。对于政府,他是站在全社会经济的角度考虑,对问题进行考量,考虑多种因素,比如政治、经济、社会等。比较利益双方,投资方则往往以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为其投资的最终目标[4]。因此,TOT模式项目政府与投资方之间的博弈关系就是由于不同的目标而产生的。而双方合作的基础就是双方的共同目标。但两者的目标也有不同,对于政府更偏向于得到较高的融资资金用来填充公路领域的再投资资金,而投资方更希望以较少的投入获得较高的回报[5],于是双方之间的这类相互抵触的差异目标使双方的博弈关系得以产生。
博弈的形成是建立在各个条件满足的前提下的,对于合作博弈更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双方目标的达成
博弈双方共同目标的存在是达成合作的基本前提,为达成共同目标,双方可对个人不同的目标值进行估算或者进行让步,进而服从共同目标[6]。而合作博弈分析的意义正在于此,使TOT模式项目的经营权转让更加快速,提高了双方的合作效率。
(2)理性参与
TOT模式项目中双方的合作可以提高的收益不小于因为合作而损失的收益,这样才吸引博弈双方参与合作。由于这与理性人的假设相一致,所以将理性参与作为另一个合作博弈的形成条件。
(3)合理的利益分配
合作的关键在于利益的存在,而如何对博弈双方在理性参与下的收益分配方案进行确定也是合作成功的重要条件。对于TOT模式项目,如果双方达成协议,那么政府可以在转让经营权之后较快获得资金,并在约定的期限收回资产,存在的风险较小,而投资方因巨大的投资且在但短期内无法快速回收资金,本身是存在较大风险的。所以根据风险与收益相对应分配原则,政府应提供较高的投资回报来吸引投资方对TOT模式项目的投资。政府所提供的回报是由TOT模式项目的转让方案来表现的,尤其对转让价格的规定[7-8]。
(4)有效的协商
TOT模式经营权转让合同其实就是合作双方对经营权转让的协议,对于协议的产生,双方的协商是必不可少的,正常的讨价还价也是合理存在的。双方对共同目标达成一致的前提下更多地为己方争取更大的收益,所以,势必会有一个谈判过程,其实也是解决利益冲突并达成使双方受益的协议过程。
3政府与投资方合作博弈的基本设定
政府对TOT模式项目经营权转让定价是以有关部门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作出的资产评估值为基准的,所以是受到法律制度的制约的,通常价格不会低于该评估价值。但是作为投资方,其参与合作的最终目标是收益,企业对于投资的收益率有其对项目效益的判断,所以投资方也将对转让获得的公路经营权进行预期收益的计算,算法中对收益率的取值是处于一个取值区间的,即投资商可以接受的最低收益率与投资商期望获得的最高收益率共同组成的一个收益率区间,这个区间影响着投资方对预期收益的确定,最终也会形成一个资产定价区间。则这个投资方确定的价格区间与政府的转让底价作为转让定价的基础,双方在此基础上进行二人的合作博弈。对于博弈双方,合作所创造的利益至少不低于不合作时所创造的利益,否则它们不会达成转让,合作利益满足超可加性,因此,双方之间的利益分配可以定义为一个具有旁支付的二人合作博弈。
二人合作博弈属于谈判博弈。它具有两个特征:第一,博弈双方因合作而取得的总收益大于无合作而各自获得的收益之和,即双方合作收益大于非合作收益之和。第二,不属于零和博弈,零和博弈指的是你增收等于我减损,或者我所得等于你所失的博弈。尽管双方都尽可能取得更大的收益,但是考虑到未进行合作而使双方收益减少的风险,则博弈方会放弃选择双方受损的做法。政府和投资方则更多地针对转让定价而进行讨价还价的博弈,如果双方达成转让协议,则政府将较快得到一笔转让资金,可以投入公路再建设,从而改善交通条件,加大公路网,协调区域经济的发展,也提高了投资商的投资意向,进而通过项目的运营而获得收益,促进资金的收益价值。如果双方没有达成协议,政府将继续对公路进行经营,那么资金被固结在项目中,无法进行投资再建设,且政府的运营效率也不及投资方的专业团队,很可能造成公路运营效益的损失,另一方面,投资方的资金造成闲置,降低了资金的收益价值。所以政府和投资方选择合作而获得的总收益要高于未选择合作而获得的各自收益的和,且该博弈不能属于零和博弈。
对于博弈双方,最关键是对合作取得的总收益进行分配,博弈模型建立的最终目的也是确定各方能够分配的收益,这项通过合作取得的总收益就是投资方以在企业确定的收益率区间中选取的最低可接受的收益率对项目收益进行的定价与第三方给出的资产评价值之间的差额,而政府获得的收益额即最终转让价超出资产评价值的数额。
政府和投资方的收益分配的二人合作博弈记为Γ(S,d,u1,u2)其中S为可行分配集,d为破裂点,u1和u2为博弈双方各自的效用函数。由于双方不同的主观立场、效用函数等因素,使其成为一个不对称的合作博弈问题[9]。
4二人合作博弈模型中要素的研究
(1)可行分配集
在二人合作博弈中,双方因各方利益而进行博弈,但是受到协议的控制,只能对双方可进行转移的利益进行分配,而针对无法分割的收益,分配过程很容易受到条件制约,这是合作博弈研究的关键对象。所以,关于双方利益的分配方案相对各博弈方的个人策略来说重要得多,在分配过程中需要采用旁支付等补偿机制。在本文研究的问题中政府和投资方待分配的收益是易于转移的。
用s1和s2表示两个博弈方的利益或支付,则二人合作博弈的分配可表示为S=(s1,s2)。本文中的博弈双方,政府方利益分配(合作取得的超过第三方机构评估值的部分收益)用s1表示,投资方利益分配(以最低收益率计算得到的转让价与最终合作定价之间的差值)用s2表示。但此分配受到以下问题条件和基本理性要求的限制。
1)分配不可以使双方获得的收益之和大于投资方以最低期望收益率算得的转让价,此处记为q。
2)博弈中的双方各自不能出现负收益。
而可行分配集就是能同时满足这两个要求的分配。该分配集可表示为S={(s1,s2)|s1≥0,s2≥0,s1+s2≤q}。
因为分配S=(s1,s2)不仅表示了博弈各方的对策略的选择,还表示了双方收益的分配,所以在合作博弈的问题中分配与可行分配集处于核心位置。
(2)效用函数
效用是二人合作博弈中的另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博弈方各自在分配中的收益都属于通过评估计算得到的期望收益,而尚未得到。因此要考虑博弈方各自的风险因素。而博弈的对象不仅仅是现金收益,有时也可以是实物、项目或资源等非现金收益,但这并不能体现其给博弈方带来的收益,因为主观效用会影响博弈双方的分配结果。博弈方的内在要求及偏好是通过效用来表示的,效用配置则通过主观态度来影响二人合作博弈的过程及最终结果。一旦现金作为博弈对象并且在双方具有相同的风险时,期望效用与收益会因为风险态度及对主观价值评价的一致而相等;但是当博弈双方存在不同的风险态度及主观评价时,会对双方博弈的态度与结果产生影响。所以二人合作博弈既考虑分配S=(s1,s2),又需对效用配置U=(u1,u2)进行考虑,其中ui表示各方的期望效用,是分配集S到实数集R的函数ui:S—〉R,也就是博弈双方收益的函数,即U=ui(s)=ui(si)。效用配置集由全部的可行效用配置组成,即由可行分配集通过效用函数计算而成。
对于TOT模式经营权转让问题,博弈双方收益分配的对象是转让超出评估值的收益,但此分配金额并不能完全体现项目转让带来的效用,因为对政府而言,通过转让获得的费用可以进行新一轮的公路投资再建设,而且把项目的运营交由投资方进行,能利用团队经营理念为社会及该项目带来的良好的效益,这些则是通过转让获得的固定效益,用P表示。用s1表示转让定价超出评估机构的评估值,则政府的效用表示为u1=P+s1;而对于投资方,分配的收益可以增加项目的整体投资回报,其效用表示为u2=s2[10-11]。
(3)谈判破裂点
谈判破裂点是二人合作博弈的另一个重要因素。任何谈判都是建立在一方妥协一方收益的基础上,一旦双方无法妥协或者预期收益无法实现,谈判就会破裂,但谈判破裂时博弈方也可能得到收益,因为合作未达成时双方可能有其他获取收益的机会。谈判破裂点就是当谈判发生破裂后博弈双方所能获得的利益。通常用d=(d1,d2)来表示,其中di是谈判破裂后博弈方能够获得的收益。当博弈双方在谈判发生破裂后都未获得收益,则谈判破裂点用(0,0)来表示。谈判破裂点也是可行方案集合内的一个子集。换句话说,博弈双方可以选择谈判破裂而中止协议。
在政府和投资方的合作博弈中,若谈判发生破裂,则政府继续经营公路,负责公路的养护,而投资方将资金投入到其他领域中去,此时分配为S=(0,0),则谈判破裂点为d=(P,0)。谈判破裂点影响着博弈双方的态度与结果,至少博弈双方无法接受分配的收益低于谈判破裂点。因为效用通常是收益的增函数,即si<di跟ui(si)<ui(di)是保持一致的,也就意味着博弈双方对与低于谈判破裂点的效用的分配(s1,s2)不可能进行选择。换句话说,一个有意义的合作博弈,至少要包含一个能为博弈双方都带来超过谈判破裂点效用的分配s∈S,即实现ui(si)>ui(di)同时对i=1,2都符合[12]。否则就无法让博弈双方对合作发生兴趣,也无法得到优于个人理性博弈的结果,则该合作博弈也就失去了意义。
5结论
通过对TOT模式公路项目经营权转让的博弈分析,并结合二人合作博弈模型中要素的研究,能够很好的分析转让定价过程中政府和投资方的博弈行为,为实现科学合理快速的经营权转让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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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