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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新刑诉法施行后提升侦查讯问水平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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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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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多岗

(甘肃政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摘 要:新《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在侦查机关依法侦查过程中,新刑诉法对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作了诸多规定,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自愿性将得到法律的保障,非法获取的证据将被排除,侦查讯问权力将受到严格制约,讯问的难度将越来越大。侦查机关及其侦查人员在讯问中应当慎重制定讯问提纲,注重运用讯问策略,强化侦查手段的综合运用和侦讯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努力提高侦查讯问水平和能力,充分发挥讯问的功能和作用,积极应对新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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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新刑诉法;全面规制;侦查讯问;水平提升

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5)07-0166-02

收稿日期:2015-02-12

作者简介:赵多岗(1982-),男,甘肃民勤人,甘肃政法学院公安分院2012级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侦查学。

新《刑事诉讼法》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刑诉法修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对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作了诸多规定,涉及和影响侦查讯问的内容和条款很多,例如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讯问全程录音录像,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等,既给侦查讯问活动带来了发展的机遇,也给侦查讯问活动带来了新的挑战。

一、新刑诉法实施对侦查讯问的全面规制

(一)更加细致的明确了侦查人员在各种情况下的讯问措施、时限以及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具体增加了以下内容:(1)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2)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3)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二)明确了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的法律规定告知义务以及录音录像的使用。具体增加了以下内容:(1)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2)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三)新刑诉法其他方面的修改同时也间接的规制侦查讯问。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1)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任务写入总则,统管包括侦查讯问在内的各项诉讼活动。(2)正式确立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赋予辩护律师会见和通信等更多权利,制约侦查讯问。(3)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4)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等。

二、新刑诉法实施对侦查讯问的整体影响

新刑诉法对侦查讯问的全面规制,使供述的自愿性得到了充分的保障,侦查人员将难以通过刑讯或变相刑讯等非法手段获取供述,如果侦查人员拿不出一定的证据,犯罪嫌疑人基于逃避惩罚的侥幸心理,一般不会轻易供述犯罪,一旦犯罪嫌疑人不开口,侦查人员只能在没有供述支持的情况下开展侦查,一些案件侦破的速度将会延缓,整体破案率将会下降。因此说,新刑诉法对侦查讯问的全面规制,在提升人权保障水平的同时,也极大地影响了侦查破案的难度。

(一)辩护律师的介入对讯问的影响

新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的有关情况,提出意见;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由此可见,随着新刑诉法的实施,在大多数案件中辩护律师不需经公安机关批准即可会见犯罪嫌疑人,这会使犯罪嫌疑人感觉自己有援助和依靠,而增强了抗拒讯问的心理,导致侦查人员在犯罪嫌疑人面前的讯问气势有所下降,甚至感觉底气不足,同时由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受监听,部分律师借此暗示、诱导犯罪嫌疑人翻供或拒供,更会对讯问进程产生严重的干扰。

(二)讯问的录音录像对讯问的影响

新刑诉法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在讯问实践中,由于讯问录音录像导致部分侦查讯问人员感觉不自在、言语表达上生硬拘谨、部分讯问策略使用受限,从而影响了讯问效果。在被监控的环境下,原本在心理上占据主导和优势地位的讯问人员易产生拘谨感,讯问能力和方式上存在的问题也更容易暴露,使用部分有争议的讯问技巧易使讯问笔录沦为非法证据,对犯罪嫌疑人心理震慑的手段也更受限制,有时讯问笔录与录音录像内容可能存在不吻合的情况,影响讯问笔录的证据效力。

(三)讯问规范化的要求对讯问的影响

新刑诉法要求侦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讯问。首先要求侦查人员在讯问中规范使用文明用语、准确表达法律术语。在全程录音录像得到普遍适用的情形下,侦查人员一些粗鲁、蛮横、任意解释法律等不当行为将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甚至有被认定为非法取证方式导致辛苦获取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被排除的风险。其次要求侦查人员制作法律文书要规范。侦查人员通过艰苦的讯问准备和讯问过程获取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若未制定规范的法律文书,可能会影响其在起诉环节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再次讯问相关法律程序更加规范,例如讯问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要在看守所进行、讯问时相应的权利义务告知要准确全面、笔录核对签名捺印要合乎要求等方面。

(四)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对讯问的影响

新刑诉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该规有利于杜绝刑讯逼供、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但也容易使部分犯罪嫌疑人将之等同于沉默权,产生拒供意识,而且该规定与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侦查人员提问以及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等规定之间的矛盾仍没有得到解决,对于拒不供述也未规定处罚情形,法律对这一问题模糊化和笼统化的表述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讯问的难度。部分侦查人员认为该规定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义务性要求,即不仅回答需如实,而且必须回答讯问,只有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才允许拒绝回答。但该规定对部分犯罪嫌疑人的心理产生一定影响,可能强化其拒供心理防线,口供获取难度随之有所增加。

三、新形势下提升侦查讯问水平的对策

刑事诉讼法的正式修改,特别是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全程录音录像制度,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等对侦查讯问行为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面对新形势带来的新挑战、新考验,我们必须主动地适应,化挑战为提高能力的机遇,变考验为改进工作的契机,摒弃各种与形势不相符合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更新观念,转变方式,优化机制,提高能力,实现侦查讯问工作在新的起点上取得更大的成绩。

(一)慎重制定讯问提纲,做好讯问准备工作

做好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工作,对突破案件、查清犯罪事实、有效指控犯罪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讯问前一定要制定讯问提纲,切忌心中无数,仓促上阵。通过制定讯问提纲,明确讯问的目的、要求和重点,讯问的步骤和方法,拟提问的问题及顺序,犯罪嫌疑人可能出现的辩解及其对策等。侦查人员做好讯问前的准备工作,首先要熟悉案情,对案件材料,已经获取的证据,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关系等烂熟于胸,做到有备无患。在讯问开始前,还必须通过换位思考提前想好犯罪嫌疑人可能进行辩解的种种情形,并认真搜集证据,详尽占有材料,以便堵死其退路。其次要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学历、职业、爱好、经历、家庭背景、社会关系等情况的掌握,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点和讯问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变化情况,以便采取不同的讯问策略,使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二)注重运用讯问策略,提升讯问谋略水平

侦查讯问的过程,实质上是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面对面进行的一场讯问和反讯问的对抗战。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心里极为复杂和矛盾,会呈现出畏罪、侥幸、戒备、妥协等心理冲突,并出于自我防卫的本能,往往会施展各种反讯问伎俩对抗讯问,侦查人员为了达到讯问目的,就必须在讯问中勤于观察,敏于思考,善于谋划,以智斗智,采取有针对性的讯问策略,巧妙运用讯问技巧,如错位讯问、矛盾讯问、利弊置换、情感影响等,对犯罪嫌疑人施加积极的心理影响,在有限的时间内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只有这样才能牢牢把握讯问的主动权,达到讯问的预期目的。在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自愿性将得到法律保护的背景下,侦查人员更要重视对讯问策略的学习和培训,提升侦查讯问谋略水平,进而提高侦查讯问能力,这是侦查讯问走向法治化的必然选择。

(三)全面收集证据信息,奠定讯问坚实基础

“证据是诉讼的灵魂,也是司法公正的基石”。在侦查讯问中,侦查人员要自觉克服口供主义的错误倾向,充分认识到证据不仅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客观依据,而且是促使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坚实基础,同时也是杜绝刑讯逼供、避免冤假错案发生的重要保障。侦查人员一方面要高度重视对各类案件的现场勘查工作,进一步提高对现场痕迹物证,特别是微量物证的发现、固定、提取、保全和分析鉴定的能力,以获取关键的第一手证据;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公安信息化平台,综合分析、判断、利用各种信息,大力提高侦查工作的精确化程度;要不断加大经费投入、改善技术装备,提高侦查工作的科技含量,充分发挥刑事技术、技术侦查、网络监察的功能和作用,综合运用传统的和现代化的侦查手段多渠道地获取证据,从而确保侦查讯问工作沿着法治的轨道顺利进行。

(四)加强侦讯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综合素质

讯问是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面对面的交锋,在交锋过程中,不但要通过讯问核实已掌握的证据,还要通过讯问发现未掌握的线索,因此面对时时刻刻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首先讯问人员要有较强的心理素质,喜怒不形于色,做到事事胸有成竹,才能给犯罪嫌疑人造成心理压力。讯问人员在与犯罪嫌疑人进行语言攻守过程中,精准的语言表达,有礼有节的态度,不卑不亢的行为举止,都会给犯罪嫌疑人造成邪不胜正的心理压力,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打消犯罪嫌疑人的抵抗心理。其次讯问人员应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掌握必备的刑法学、犯罪学、讯问学等知识,同时还要加强对讯问人员心理测试及讯问技能的专门培训,力争培养一批熟悉政策、精通法律、能言善辩、见多识广、洞悉心理、足智多谋的侦查讯问队伍,并尽可能地提高其专业化程度,以充分发挥他们在侦查讯问中攻坚克难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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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李娜玲.侦查讯问程序的法理分析[J].湘潮,2007(9).

[2] 郝宏奎.侦查讯问改革与发展构想[J].法学,2004(10).

[3] 王怀旭.侦查讯问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

[4] 孙长久.侦查程序与人权保障[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

(责任编辑:袁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