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海
(锦州市太和区大项目资金管理中心,辽宁 锦州 121000)
摘 要:本文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意义、方法进行了分析,归纳总结了此次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工作重点。文中对财政存量资金进行了详细的分类,针对每一类存量资金总结了具体的盘活办法。最后指出,应通过完善预算管理,加强现金监管,完善监督机制等后续工作,巩固此次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工作成果,建立长效机制防止财政资金沉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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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财政存量;盘活;意义
中图分类号:F23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5)10-0114-01
收稿日期:2015-03-20
作者简介:杨海(1978-),男,汉族,辽宁锦州人,锦州市太和区大项目资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研究方向,财政学。
引言
国务院2014年12月30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有针对性地“唤醒”趴在账上的财政资金。2015年3月2日,由财政部组织,各省、市、县(区)财政部门参加,通过视频电视电话会议的形式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部署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
一、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重大意义
首先,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利于减少资金沉淀,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审计署截至2014年3月底发布的数据来看,重点审计的9个省本级和9个市本级财政,财政存量资金共计7673亿元。如何盘活如此大规模的财政存量资金,使其进入流通环节,促进经济增长,提高使用效率已经成为各级政府、财政工作人员迫在眉睫的工作。
其次,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利于增加政府支出,用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盘活存量不是简单的把钱花出去,而是要花到刀刃上,要根据实际情况,在经济转型中有针对性地进行投放,以利于当前经济改革的新常态。
最后,大量的财政存量资金都是多年积累下来的,由于以前没有具体的法律规范,各级财政部门无法激活这些存量资金。此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为财政部门盘活存量资金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和契机。
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具体措施
要想把此次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工作做好、做实,就需要先了解所盘活的存量资金到底由哪几部分资金组成,又是如何形成的,再有针对性的制订不同的盘活办法:
(一)结转结余资金
每年年底,各级财政账上都会有一笔“没花完”的资金,有预算项目未执行完还需继续使用的钱,也有项目已经完成或项目终止之后剩下的钱。一般将其称之为结转结余资金,这是形成财政存量资金的“大头”。此类资金一部分在预算部门帐户中沉睡;一部分在本级财政的预算结余中。
结转结余资金按资金性质分:有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政府性基金结转结余资金。在盘活工作中也要分别对待。
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是指由公共预算形成的,可以在公共预算范围使用的资金。其盘活办法为:2012年及以前年度结转资金,将补充到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统筹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预算编制;而2013年结转资金应加快执行,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应统筹使用到缺资金的领域。
政府性基金也存在需要清理的结转结余资金,比如,我们熟悉的残疾人保障金、新型墙体材料基金等。政府性基金结转结余资金指基金收入减去基金支出后形成的结余资金,原则上这些结转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其收支科目也是固定的。但为更好的利用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通知》中规定,规模较大的政府性基金结转结余资金,应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如何判断结转资金规模大小?《通知》也给出了明确的标准,即每项政府性基金结转资金规模,一般不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的30%。
结转结余资金按来源划分:来源于转移支付和来源于本级预算收支所形成的资金。对于这两部分资金的盘活办法,《通知》中也进行了划分。
《通知》指出,2012年及以前上级政府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结转资金,尚未分配到部门的,下级政府应“交回”;已分配到部门却“闲置”的,将由同级政府收回统筹使用。“收回的资金,将作为新的预算项目,按照预算管理程序重新申请和安排。” 2013年的专项转移支付结转资金,下级政府可以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基础上整合使用。
本级预算结余资金,要尽快安排进入预算,2014年起地方政府除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外,一律不得按权责发生制列支。对于‘没花完’的钱,地方政府不得找一些次年‘应该’花的理由,比如增加工资、环保费用等,虚列开支。
(二)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偿债准备金:
针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偿债准备金这些存量资金,《通知》也有规定。比如,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规模,不得超过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额的5%;从今年开始,地方各级政府不得新设各种形式偿债基金。
(三)财政专户、非税收入等过渡性帐户:
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用于管理核算特定资金的银行结算账户。比如,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捐赠的资金等,就在专门账户中进行核算管理。
近年来,地方财政专户管理存在一些不规范的问题。财政专户开设过多,同一性质资金多头或重复开设账户,违规开设财政专户,以及转移、挤占、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也时有发生。专户中资金存量规模也非常宠大。此次盘活资金存量的《通知》对财政专户管理作出了规定,要求除国务院批准保留的,其余专户将在2年内逐步撤销,并且各地一律不得新设专项支出财政专户。清理撤销专户的资金,将并入其他专户,或是缴入国库。
结语
此次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一次创新。但是,“盘活”不应成为“常态”,应在盘活财政资金存量的同时,完善预算管理,加强现金监管,制订具体、详尽、可执行的盘活办法,使其形成长效机制。
(责任编辑:陈喜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