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永宏
(辽宁省白石水库管理局,辽宁 朝阳 122000)
摘 要:只有将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的有关会计问题研究透彻,并在实践中得到准确的执行,才能够保证破产企业的顺利退出,规范新企业的兴起。文章对企业破产清算会计问题研究,首先对破产清算会计与传统会计的区别进行探讨,然后提出了破产清算会计存在的问题,最后对相关问题的解决提出了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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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企业;破产清算;会计问题
中图分类号:F23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5)10-0153-02
收稿日期:2015-03-12
作者简介:任永宏(1979-),男,辽宁朝阳人,辽宁省白石水库管理局财务负责人,高级会计师,主要研究方向为企事业单位财务成本管理与内部控制。
一、引言
当企业自身的财务状况持续恶化使得正常的生产经营与管理工作难以正常维系时,相关当事人或者企业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的请求。根据我国《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当企业的破产申请得到人民法院的批准时,法院进行破产宣告,决定债务人可以进行破产清算以偿还相关利益相关者的债务。在法院批准并宣告之后,应于15日之内成立破产清算小组,承接与破产企业相关的清算工作。但是在对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和收益分配进行核算的过程中,我国的破产清算会计与传统的财务会计相比,还存在着较大的差别,而且我国尚没有形成一套较为系统和健全的业务处理规则,因而在破产清算业务处理的过程中还存在着较多的问题需要规范与完善。
二、破产清算会计与传统会计的区别
(一)会计计量属性存在差异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根据持续经营假设,会计计量的属性主要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性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通常采用历史成本进行会计计量。但是当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破产企业持续经营假设的应用前提已经不复存在,当企业进入破产清算后,要对企业所有的资产进行清理、计价和变现以清偿债务,在会计上要求反映资产的可变现价值而非账面价值。
(二)会计信息的使用对象不同
财务会计主要是为企业内部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和外部信息的使用者提供信息,以方便企业的管理人员对企业进行管理和外部利益相关者做出投资、信贷等决策。但是破产清算会计主要是为企业的债权人、债务人、内部员工、税务机关、政府部门和破产管理者服务,为他们提供与清算有关的账项信息。
(三)核算内容存在差异
企业通过财务会计的有关工作可以提供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量的信息,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成果。破产清算会计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具有较大不同,主要提供与企业破产有关的债权债务处理、企业资产处理以及清算损益的分配等相关的信息。
(四)对象的不同
企业通过生产资料和人力资源的投入生产出产品或者提供有关服务,再将相关产品或者服务销售出去,并将销售所得的资金投入到企业的生产中,通过这种物资的不断投入,企业的资金得以不断周转,资金存量日益扩大,传统的财务会计主要是此进行核算。与传统的财务会计不同的是,破产清算会计所核算的业务通常并不存在着循环和周转的现象,资金运动方向是单向的:企业破产资金的估值和变现,并进行偿还与分配,然后资金便从企业中退出。这种先变现后分配的业务模式产生单向的资金流,使得资金从流入企业再到彻底退出企业,破产清算会计对其进行核算有关的工作,为破产清算提供支撑。
三、破产清算会计存在的问题
(一)与破产清算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当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虽然对与企业破产有关的问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范,但是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在实践中无法得到明确。《破产法》并没有对破产企业的类型进行区分,合伙制企业进行破产清算处理的过程中虽然可以按照法人制企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但是二者在法律上的区别使得法律法规的适用性不强。此外,企业所在行业的不同也使得法律法规的适用性降低,以金融机构为例,如果按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执行,就会产生部分事务衔接和无法处理以及会计科目是否适用的问题。
(二)破产清算会计科目设置不合理
企业破产清算的会计科目具体该如何设置,《企业会计准则》及其有关细则并没有给予解答,由于传统的财务会计和破产清算会计的会计要素存在着较大的不同,传统财务会计下的会计科目设置合理性需要加以思考,在破产清算的实务处理过程中,相关会计科目应该归于哪些会计要素以及在破产清算的过程中发生的业务如何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没有统一的做法,这也影响了会计工作的有效性。例如,当企业宣告破产之后,由于企业的资产在一定时间内无法得到变现,这也就使得破产清算小组在执行相关工作中的费用无法由企业来承担,在执行工作中的有关费用需要由破产清算小级别先行垫付,但是该项活动所产生的费用的处理方式则很难予以明确。假如将这一业务的有关费用记载在“库存现金”科目的借方,那么在进行账务处理的时候,应该在贷方记录在“应付账款”这一科目中,但是这一账务处理会导致破产企业的资产与其自身的债务难以吻合。假如将这一费用支出记载在与清算有关的费用科目中,并相应的在贷方记录“库存现金”,那么企业的库存现金就会出现现金赤字的情况。因而,该笔业务支出在企业的账务中通常是无法得到反映的。
(三)破产清算会计工作缺乏必要监督
在进行破产清算的过程中,对于破产财产的清查、评估通常缺乏有效财务监督。对于有些企业在破产宣告前会采取措施,转出、藏匿资产,使得企业资产净值率低,进而逃避债务;对于被清算和用于清偿的财产的评估及其价值管理,直接关系到破产债务清偿有关工作的推行,但是由于部门及清算工作小组的利益分割,进而会产生与评估管理有关的问题,使得评估办法在统一性、权威性和公正性层面较为缺乏,与资产评估有关的工作通常会流于形式,最终造成资产流于个别集体或者是流向个人,损害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四)与破产清算有关的信息披露水平较低
在破产清算的具体实施过程中,清算内容的复杂性超乎想象,需要处理诸多利益相关者的问题,而且还包括信息使用者的个别特殊要求,但是这些要求通常在企业破产清算小组人员的工作中并没有得到体现,进而使得与企业破产有关的工作人员所披露的企业破产信息不够完善,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与企业破产清算有关的工作人员素质不达标,人员素质较低使得企业具体情况并不到够得到细致的分析,企业破产清算的有关信息不能够得到充分的披露,影响了企业破产清算工作的准确性,为相关业务纠纷的产生埋下了隐患。
四、破产清算会计问题的解决办法
(一)对破产清算有关的会计法律进行完善
通过对破产清算有关的会计法律进行完善,对相关制度进行统一,为不同所有制破产企业在适用与企业破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层面营造一个更为平等的制度环境。在破产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过程中,应该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予以细化,使得实践过程中法律法规的操作性更强;在与破产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层面,应该使相关债权人和自然人都包含在受偿的范围之内。此外,在对破产清算有关的会计法律进行完善的过程中,还应该大力加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使得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更为完善,这就需要我国政府在社会保障层面进行更大的制度,并对职工养老有关制度进行改革,在立法层面和政府扶持力度层面加大力度,努力拓宽破产企业员工的再就业途径。与企业破产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完善需要相关配套法规的支撑,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破产法在立法和实践层面的有关工作更为健全与规范,才能够尽快与国际接轨。
(二)增加与破产清算有关的会计科目
由于传统会计工作与破产清算有关的会计工作具有较大的不同,因而,有必要对破产清算过程中的有关会计工作设置不同的会计科目来进行有关会计核算,进而需要增加与破产清算有关的会计科目。首先,应该增加与抵押资产和债务的有关会计科目类别,在企业被宣告破产的前半年之内进行的与担保有关的会计核算应该允许将其归类到企业的账目中进行登记。其次,增加与职工福利相关的资产与资金有关的会计科目,该类科目主要是为了对企业在被宣告破产前所发生的与职工福利相关的支出进行核算。在企业进行破产清算的过程中,与企业应付债务和借款相关的科目需要增设。再次,还应该增设与企业实物资产、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以及非企业寄销和代销的物资有关的会计科目。针对企业在破产清算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个别业务,对应该予以支付的有关费用,但是当前却并未支付增设相关会计科目。针对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经常发生的与职工安置有关的费用支出,应该增加相关会计科目进行专门核算。最后,针对当前企业经营的地域范围越来越广,跨境与跨国的业务越来越多,应该增加企业在这种情况下的财产处理有关的会计科目。
(三)大力完善与破产财产相关的评估规范
破产财务清算工作的监督不到位,与企业破产财产的评估规范的缺乏具有较大的关联。当前,对于破产财产的评估、变价缺乏权威、公正、有效的监督,破产企业一般会采取措施调低资产评估值来达到逃债的目的。实践中,有些地方法院以破产申请企业提交的财务会计报告为依据,有些法院以破产申请企业提交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会计报告为依据,有些是在破产申请企业提交财务会计相关的报告后,交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后,依据审计报告做出进一步的裁定。因而,需要建立对破产申请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独立审计的制度,目前破产财产评估是由办案法官或是清算小组为申请破产的企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事先的利益结合往往会导致约束不利,相关审计人员在执行相关审计程序的过程中独立性也会随之增强,应当建立由参会债权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来选择资产评估的会计师事务所,并将资产评估作为后续还债依据,以此来造成相关资产评估的公平缺失的现象发生。
(四)提高破产清算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
增强破产相关人员的法制观念。与破产清算工作有关的人员应该严格按照我国的财经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具体要求,对经济指导方针严格遵守,此外,还应该提升其自身价值观,端正自身在破产相关工作中的态度,全方位增强自身的道德及素质,加强破产专业方面知识的学习,使得相关工作人员能够跟得上知识更新的步伐,使得自身的专业胜任能力更强。此外,破产清算工作人员在的组织应该加强相关业务知识的专业教育培训工作,促使破产相关人员能够更为全面地掌握国家破产清算会计方面基础知识,使自身的工作能力能够得到进一步的提升。此外,还应该注重与破产清算工作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工作,可以通过一系列监督与检查工作制度的制订予以强化,对于在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有故意过失行为的人员取消其工作资格的办法来进行监督,将破产清算相关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作为考核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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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申雄杰.破产清算会计若干问题研究[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3(05).
[2] 徐勇利.关于破产清算会计理论若干问题的探讨[J].商场现代化.2013(13).
(责任编辑:袁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