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网
首页 文科毕业企业管理正文

从留守儿童利益保护论监护人的权利、义务、责任

  • 投稿月岛
  • 更新时间2015-09-14
  • 阅读量864次
  • 评分4
  • 77
  • 0

张天宇

(河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24)

摘 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产业结构的逐步调整,越来越多的农村青壮年为了生计,为了梦想或背井离乡、进城务工,或踏出国门、打拼创业。其中大部分是夫妻二人一同外出,因为各种原因无法将子女带在身边,由此引发了“留守儿童”问题。本文通过对“留守儿童”现状的阐述,剖解分析监护人所应肩负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教育期刊网 http://www.jyqkw.com
关键词 :留守儿童;利益保护;监护人

中图分类号:D432.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5)19-0162-02

收稿日期:2015-04-08

作者简介:张天宇(1990-),男,河北石家庄人,硕士研究生,从事民法研究。

一、何为“留守儿童”

(一)普通留守儿童

20世纪末期,我国的工业化、城镇化步伐不断加快,许多青壮年为了生活离开故乡,进城打工,他们靠自己的双手为家庭创造财富。他们为经济的发展,为社会的进步贡献者着力量,但他们的孩子只能留在老家与祖辈们相依为伴。他们几乎见不得自己的孩子,很少给孩子关心关爱,故而他们的孩子成了现金大家熟知的一个特殊群体----留守儿童。

(二)“洋留守”儿童

与普通的留守儿童不同,在我国大部分沿海城市中,有这样一群留守儿童,他们有着中国孩子的面孔,却有着外国国籍;他们出生在海外,却在中国读书成长;他们陪伴在爷爷奶奶的身边,父母却远在大洋彼岸拼搏创业。这些孩子被称为“洋留守”或是“洋娃娃”。这些留守的“洋娃娃”,不愁吃穿,可以飞往国外享受优越的医疗服务,父母会从远方将金钱、礼物源源不断的寄回国,只是他们很难能见上父母一回。

二、留守儿童所面临的问题

我国留守儿童人数众多且低龄段儿童人数众多,根据最近的调查报告显示,中国的留守儿童人数已经远远超过了6000万人。其中,14岁以下的竟然占4390万以上。留守儿童与自己的父母聚少离多,一般都爷爷奶奶这样的祖辈来照顾,爷爷奶奶辈年事已高,文化水平不足,对孩子又过于溺爱,几乎没有能力来辅导或监督孩子的学习。而农村学校的条件也跟不上节奏,无论是硬件上的条件,还是教师能力资历上的条件,或是教学理念上的局限,都不能对孩子有一个完善的监护。

正处在成长发育时期的留守儿童由于无法获得父母的关心以及在思想,价值观念上的引导和帮助,在成长中缺少父爱和母爱,很容易产生偏激、内心封闭、情感冷漠、自卑懦弱、行为孤僻、性格内向,缺乏爱心和交流的主动性等心理问题,有的还存在脾气暴躁,冲动一怒,无事生非等性格问题,有的甚至会因此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我国“留守儿童”监护人的分类及其应负的义务与责任

在我国,如何让留守儿童吃得饱,穿的暖,如何给他们更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如何使他们身心健康发展,如何保护他们减少受到外界的伤害是保护留守儿童权益的主要问题。而对于留守儿童权益的保护,其监护人起着关键性作用。我认为应有以下几类监护人对留守儿童负有监护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

1、父母

虽然留守儿童的父母远在他乡,不能时时刻刻陪伴着他们。但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必须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加以监督和保护。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

2、祖父母、外祖父母、近亲属

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做为最长陪伴留守儿童,最多照看他们的人,祖父母、外祖父母、近亲属或无疑替代着父母的角色。

3、委托监护人受委托人

受委托人是被监护人的监护人与其达成协议,照看被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处理监护事务。在农村留守儿童中,也存在着父母委托他人代为照看孩子的情况。受托人可以和应当行使何种职责,应完全由当事人之间委托监护的协议确定。所以,受托人得履行的监护职责决定于委托监护协议的内容。

4、居委会、村委会或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做到能时时关心群众,重视群众;能对群众的困难做出立竿见影的解决措施;能依靠法律,依靠公权力,在尽可能达到的限度内,凭以监护人的身份来保障留守儿童生活的权益,保护留守儿童,通过法律程序来剥夺失职监护人对留守儿童的监护资格,使其不受到家庭暴力,社会暴力的侵害。

5、社会团体

我国现今有各式各样的公益组织自发成立来关爱留守儿童。许多地区通过妇联,社区福利机构,公益组织机构向留守儿童提供资金,资源为其生活提供自助,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为其排忧解难,疏导心理问题。

众所周知,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我们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义务和责任也是紧密相连。只有一个人没做到其所应有的义务才会承担相应责任。故而,权利义务与责任三者同时存在,则其一斑,可见全豹。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监护人应负有的主要权利义务,同时应负的责任有以下几点: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发展,使其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权益免受不法侵害。

我国留守儿童长期处于弱势地位,许多家庭难以承担对留守儿童成长的抚养,有的父母刚生下孩子便将其遗弃,更有甚至直接将婴儿残杀在襁褓之中。在留守儿童成长过程中,监护人不单要保障孩子们身体健康,茁壮成长,而且要保障孩子们的名誉不受侵犯,隐私不受侵犯。就拿隐私权而言,生活中许多监护人常忽略孩子自身想法,多数出于好心为了多了解孩子身心发展情况,任意偷看孩子日记,私自拆开。隐藏或毁弃孩子信件等事件常有发生。这类做法既会伤及孩子脆弱情感,又会使孩子过早对监护人产生叛逆心理,不信任心理,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发展。

2、保障被监护人正常的生活,为被监护人提供生活上基本的各种需求。

监护人应当保障被监护人的吃穿住,保证被监护人在生活上得到基本的保障,保证被监护人一日三餐有着落,穿衣保暖免受凉。

2013年,南京江宁发生饿死女童案这一悲剧。女童父亲正在服役,女童母亲下落不明。只身在家的小女孩没有照料自己的能力,被活活饿死在家中。作为女童法定监护人的亲生母亲,将年幼的孩子扔在家中置之不理,显然是严重的失职。而政府作为对服役人员的看护,应该实时了解服役人员家中情况。更何况此类特殊案件,当地居委会,当地民警、户籍警应当及时,妥善安置未成年人,保障其有东西可以吃,有衣服可以穿,有地方可以住。对父母拒绝履行或没有能力履行监护义务的情况下,政府应当起到监护人的角色,其有权利、义务,甚至有责任来接管,来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

3、代替被监护人管理其所有的财产,使其免受不法侵害。在为被监护人利益考虑的情况下,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监护人不得随意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除非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考虑。随意处分而导致被监护人财产损失的,监护人应当赔偿其损失。站在孩子的角度,站在弱势群体角度,他们的书本、笔记、作业都是孩子的只是财富;他们的玩具,相片等物品都是装满生活记忆的物质财富。监护人如果随意将其处置,不单不利于培养儿童管理自我财物的习惯,更有可能提早引起孩子反叛心理,极端心理。尤其是长期受不到关爱的留守儿童,玩具常常成为他们心灵的寄托,倾诉的对象。为了留守儿童的身心更为健康发展,监护人应该做到保证被监护人财产管理的义务。

4、为被监护人代理,代理被监护人进行各类民事活动,进行各类诉讼,保障被监护人权益。

对于留守儿童这样弱势群体,常常受到侵害没人理没人管,不知道向谁申诉,不知道向谁维权,只能默默忍受痛苦。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六条 规定,监护人在发现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应与侵害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法院通过非讼或提起诉讼的方式,要求侵害人进行赔偿或承担责任。

留守儿童因为缺少关爱,为了吸引眼球,或为排解内心苦闷甚至愤怒,有的儿童会做出偏激甚至极端的行为,对社会,对国家财产,对他人人身或财产产生危害,造成损失。此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监护人应当为被监护人的行为承担经济赔偿义务和责任 。

5、保障被监护人的受教育权,保证被监护人健康发展

接受义务教育是儿童依法享有的权利。对于留守儿童,他们由于地域、户籍、资源的不平等,更需要更好的教育让他们认识社会,认识世界,树立良好的价值观生活观。减少缺少关爱给他们带来的负面影响,通过培养兴趣爱好来陶冶他们的性情,通过广泛结交小朋友来扩展他们的性格,通过正确的教育教学让他们懂事理明是非。

根据我国《教育法》第十八条,《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规定,监护人必须将年龄到了可以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送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不得私自妨碍其入学或者强迫其退学。辍学。对于留守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无论是法定监护人,还是委托监护人或其他监护人,都无权限制或剥夺,且应根据法律相关规定,与学校相互配合,加强留守儿童的思想道德观念,爱国主义、集体主义观念,努力将留守儿童往积极阳光的道路上引导。

6、及时预防、阻止被监护人走上犯罪道路。

由于缺少妥善的监护甚至无人监护,留守儿童很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威胁去犯罪。根据四川省成都市政协提供的一份关于儿童犯罪的调查报告,有将近80%以上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都是犯罪份子胁迫儿童造成。又由于生活的无奈与残酷,许多留守儿童为了生存,过早的接触社会,踏入社会,受到了歪风邪气的侵害。作为监护人,应当与教育机构以及公安机构相互配合,对被监护人严格管教,在保护其合法权益,保证其身心健康发展的情况下,采取相应的合理有效措施矫正、消除不良行为。对于留守儿童即将犯罪,或已经犯罪熟视无睹,置之不理的监护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严肃处理。

教育期刊网 http://www.jyqkw.com
参考文献:

[1] 百度百科.留守儿童.http://baike.baidu.com/view/109106.htm.

[2] 任运昌.林健西部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研究的背景和方向.2007.

[3] 段成荣.周福林我国留守儿童状况研究[期刊论文].中国教育学刊.2005.

[4] 罗丽华、丁峰:“论我国监护制度之不足与完善”,《法学杂志》,2002年第2期.

[5] 柳青:”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之研究”武汉大学硕士2004年学位论文.

[6] 冯娟:“试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中国政法大学硕士2007年学位论文.

[7] 王松丽等:“留守儿童的权益保护及其法律对策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2007第3期.

[8] 范世乾:“学校承担监护责任的法理分析”,《重庆工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

[9] 马芳:“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对留守儿童心理健康的影响研究”,2008第10期.

[10] 张孝义:“留守儿童的心理发展及监护人应对策略”,2009年第2期.

[11] 王威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及完善”,2011.

[12] 胡万红:“监护制度研究”,2004.

[13] 王晶,论我国未成年监护人监督机制的建立.《中国青年研究》2012年09期.

(责任编辑:袁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