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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与媒体在信息公开中的决策——基于“三鹿毒奶粉”事件

  • 投稿徐士
  • 更新时间201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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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倩男

(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摘 要:信息公开是保障公众知情权,建设“阳光政府”,法治国家的必经之路。对信息公开的决策直接影响公开的效果,政府作为信息主导权的拥有者,媒体作为信息的传播者,其决策行为至关重要。但在公共事件中,这两大主体的决策却并不尽如人意。本文从双方决策行为入手,基于“三鹿毒奶粉”事件,分析政府与媒体的具体决策,存在的决策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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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政府;媒体;信息公开;决策

中图分类号:G2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5)19-0160-02

收稿日期:2015-06-15

作者简介:邢倩男(1994-),女,汉,山东省章丘市人,本科在读。

一、信息公开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公众获取信息的诉求和热情愈加强烈,公众享有信息自由和对公共事件的知情权。在这两大权利保障的基础上,信息公开成为法制国家行政现代化的标志,成为现代国家机关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的一项基本原则,建设“阳光政府”势在必行。

我们要认识到,通过适当的方式将信息公开,不但是保障知情权的基础,也是防止信息垄断,保障民主的基本要求.[1]其次,推进信息公开,有利于建设“阳关政府”,塑造政府公正透明,高效廉洁的良好形象,提高公信力。最后,信息公开是媒体发声表达的前提,也是媒体履行好“第四方”监督的必要条件。因而,不论是对政府,媒体还是社会公众,信息公开的重要性都不言而喻。

二、政府与媒体在信息公开中的决策

在信息公开的过程中,决策是公开的前提,首先应当确定哪些信息应当公开,哪些信息需要保密。政府和媒体作为信息公开的两大主体,他们的决策方式不容忽视,这不仅影响信息的公开,也反映了他们面对公共事件的态度。我国的信息公开虽已进入发展的新阶段,但在现实的信息公开工作中,仍存在不足有待改进。下面本文将结合三鹿“毒奶粉”这一全国性事件,从事件的初期发酵到发展蔓延,探析政府和媒体在其中的具体表现,发现二者的决策问题所在。

(一)信息公开中的政府

1.政府的角色

信息主体

政府拥有信息的主导权。无论是政府事务,还是社会公共事件,政府都是在同样的时间内掌握信息最充分的主体。只有政府保证信息公开,渠道畅通,信息才能更快捷的通过各种渠道传播。

媒体信息公开的后盾

政府具有信息分配权。媒体的信息多来源于政府,尤其是官方媒体,可以说是众媒体中与政府联系最紧密的一方。政府信息一般主要通过官方媒体公开和扩散,因而在政府的领导支持下,官方媒体在信息公开中的权威性和意识形态性也较强。

2.政府的决策

政府在信息公开中原本拥有最强大的信息源,但现实中,政府对公共事件信息公开的表现却不尽人意。回顾三鹿毒奶粉事件政府的作为,在事件的不同阶段政府的决策如下。

事发前,官商勾结,隐瞒事实。政府决策的失误与官员的失职加剧了三鹿事件的恶化.[2]据河北省副省长杨崇勇介绍,政府早在2005年就得知三鹿集团在奶中加入三聚氰胺,但除了对奶源的初步检验外,政府再无其他预警或举措。2008年8月2日,三鹿集团向石家庄政府报告奶粉可能存在问题,但市政府没有向社会公布信息,直到9月9日才向省级政府报告。信息的迟报贻误了政府决策的最佳时机。此外,政府与官商勾结,政府协助企业管控媒体,封锁信息。

事发时,消极决策。事件披露后,政府没有发挥好新闻发言人的作用,而是消极决策,迟迟不公布实情,错过时机。同时,政府不与媒体协作,使小道消息一时间占据主导,反而使事件向反方向发展。

事发后,积极应对。实情披露后,危机已上升为国际性事件,迫于公众,受害者等各方压力,政府转变为积极应对。[3]首先由卫生部牵头,对受害者进行赔偿,随后国务院审议通过了《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草案)》,问责“黑名单”官员,并向公众公开《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同时,中央拨付3个亿救助奶农。

3.政府决策存在的问题

从以上政府在事件中的具体决策来看,政府在信息公开当中遵循了错误的决策原则,其决策主要有以下问题:

①经验决策

[4]政府受传统决策思维中“内松外紧”,“大事化了,小事化无”的影响,坚持因袭型价值观,经验决策。在该事件中,政府单纯保障民族企业的利益,包庇事实,通过各种行政手段影响媒体报道。政府的因袭型决策,剥夺了公众知情权和媒体的新闻自由,不但没有化解危机,反而使危机蔓延,酿成全国性危机。

②错误应用“中庸”决策观

我国传统决策观中的“中庸”决策强调不偏不倚,适可而止,不至于走向极端。但政府却将其错误应用,不加分析的的追求“两害相权取其轻”,“不求无功,但求无过”的结果。信息的公开对于缓解危机十分重要,但结果可能会牵涉相关部门自身利益,不但“无功”反而“有过”,这对于政府官员来说是信息“公开不当”。因此,政府部门的决策保障自身利益,忽视公共利益,消极协调。

③利益博弈后的“理性”决策[5]

一方面,是公共利益与政府私利的博弈。公共选择理论指出,在公共选择中人的行为遵循效用最大化原则,人们会在其中寻求自身目标的实现[6]。这说明,政府拥有私利且会影响决策。在事件中信息的公开会使政府行为受到公众监视,难逃重责。因而在初始时期,石家庄政府得知实情后,在自身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博弈中貌似“理性”的进行了有利于自身发展的决策,不向上级政府报告,实则延误了时机,使危机在全国蔓延。

另一方面,是企业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博弈。三鹿企业从乳业合作社发展为大型企业集团,受到了政府的高度信任和支持。而奶粉问题一旦被披露,就意味着企业形象倒塌,民族企业失败,对奶制品行业是巨大的冲击,国家免检程序也将受到质疑。在企业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博弈中,政府选择了企业利益,不上报实情,不给予公众回复,对公众造成生命危害,影响了政府形象。

(二).信息公开中的媒体

1.媒体的角色

?信息传递者

媒体的功能在于信息的传递并保证信息的时效性和真实性。传统意义上,媒体被定义为党和政府的“喉舌”,是政府面向公众的代言人,更趋近于被动决策。传统媒体虽然能传播更准确,官方的信息给大众,但时效性差。新兴媒体虽时效性强,涉及面广,但也存在管制松散,虚假信息蔓延的问题。

公共部门决策的监督者[7]

媒体作为监督的“第四方”主体,将信息公开有利于使公共事件与公共权力在监督下运行。而社会责任论也要求媒体不仅要传播信息,还要履行社会责任,发挥“社会公器”作用,加强自律,坚持新闻专业主义。

2.媒体的决策

在“毒奶粉”事件中,媒体的具体决策有两大特点。

一方面,信息公开隐瞒真相。在危机蔓延前,2008年9月10日兰州市某医院收治了一名仅8个月的患输尿管结石的婴儿引发关注,由此开始了对婴儿奶粉质量的怀疑。但对此,不仅当地媒体默不作声,其他地方媒体媒体也集体失语,知情不报,以“某品牌奶粉”带过。直到[2]2008年9月14日,《东方早报》的《甘肃14名婴儿疑喝“三鹿”奶粉致肾病》一文“点名”报道,才将三鹿企业披露。媒体不但未披露真相,还一味地掩盖事实,使危害蔓延。

另一方面,这一时期媒体的报道明显不足。[8]在报道数量上,文章只有100多篇,而在事件曝光后,仅9月12日一天报道数量就达600多篇。在介入媒体的数量上,事发前仅有90家,且集中于甘肃,广东,重庆。官方媒体极少介入,在河北省各级党报中,几乎看不到此类报道,缺乏影响力。而事发后,9月12日就有280多家媒体报道。

3.媒体决策存在的问题

①决策权小

政府信息的公开需要媒体报道的传播,而媒体报道的素材需要政府对内容的公开。在这里,我们同样将媒体分为两种进行分析。

在信息公开的决策中官方媒体占主导。[9]我国的官方媒体多为党和政府领导下的党营媒体,能充分获得官方准确信息,但同时,受到政府的严密管控,什么该报道什么不该报道,官方媒体缺少自主权。相对而言,非官方媒体与新媒体的自主性较强,但这类媒体又难以获得充分准确的信息,错失了公开信息的机会。因此,媒体在信息公开中其实拥有较少的决策权,只能配合与被领导。

②被动决策

由于媒体在信息公开方面的决策权较小,不免受制于政府,被动决策。2008年10月1日的《人民日报》上发表了题为《三鹿事件为何迟报》的新闻,说明事发前三鹿以公开实情会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为由,要求政府对媒体“管控协调”,以强权加于媒体。同时,政府与三鹿集团相互勾结,协助企业管控媒体,实施信息封锁政策。因此,媒体失语。

③利益博弈

在媒体的利益博弈中,自身利益与公众利益相互纠结,新闻监督存在风险。虽然媒体及时报道有利于提高人们的警惕,保障公众知情,防止危机蔓延。但媒体的自身利益却在博弈中胜出。三鹿集团是重点扶植的民族企业,若报道有误,不仅对企业的冲击大,相关媒体也将面临多方谴责和法律困境,甚至无法生存。因此,媒体在此利益博弈中“理性”地选择了隐瞒信息。

三、如何做好信息公开的决策

(一).政府应如何决策

1.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10]

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是唯物辩证法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也应当是我国政府在信息公开决策中应当奉行的思想路线。危机出现时,政府应从实际出发,而不是从传统经验或是自身利益出发;应尊重事实,重视公共利益,而不是掩盖信息。在事件发生后,政府也应当实事求是,积极应对,而不是一味否认,消极协调。

2.调查研究和群众路线的方法

调查的目的在于了解客观实际,政府决策应在调查研究客观情况之后做出,而不是仅凭经验,惯例进行决策。同时,在决策时应坚持群众路线,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公众利益至上,保障公众对公共事件信息的知情权。

3.尊重新闻自由

三鹿事件爆发后,媒体报道缩手缩脚,欲言又止,丢失了舆论监督的职能。但其责任的缺失追根溯源,是政府的管制过度导致新闻媒体丧失决策主动权,只能做出符合政府要求的新闻。没有媒体的传播,政府永远难以做好信息公开。政府应当注重媒体在信息传播中的作用,应用好自由裁量权,充分尊重新闻自由,正确引导舆论,

不可过度封锁信息,使媒体功能失调。

(二)媒体应如何决策

1.加强责任意识,增强决策自主性

《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中提到[11]:“媒体在享有新闻自由的同时,也要自我约束,对它所服务的公众和社会负起责任。”媒体应当利用自身影响力引导社会认知,使危机变转机,这也是媒体应承担的责任。政府信息固然重要,但新闻媒体作为公众舆论的引导者,不能在危机面前“失语”,“失范”,而应当主动承担责任,发挥自身能动性。坚持新闻专业主义,敢于突破制度的条条框框,打破信息封锁,在传播渠道多元化的今天传播真实可靠的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提高自身公信力和影响力。

2.加强行业自律,与政府沟通合作

媒体应加强行业自律,不能单纯以经济为导向,不盲目宣传,对消费者负责。同时在决策时与政府主动沟通,协作,配合实施好新闻发言人制度,保障信息畅通。只有双方合作,才能更快更准确的向社会公众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综上所述:危机的出现绝不是政府或媒体某一方的责任与过错,无论是政府的阻绝信息,过度管制,还是媒体的责任缺失,被动监督,都与我国信息公开现状的形成息息相关。双方应当共同改善,从决策做起,从源头上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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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何四海.媒体视野中的政府信息公开[N].吉首大学学报,2008-3.

[2] 连玉明;武建忠.《三鹿悲“聚”》[M].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9.

[3] 温美程.浅析“三鹿奶粉”事件中的政府危机管理[J].科技广场,2009,2.

[4] 贺文发;李烨辉.《突发事件与信息公开——危机传播中的政府,媒体与公众》[M]. 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10.

[5] 严仍昱.《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利益博弈与策略》[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12,9-5:77-80.

[6] 詹姆斯·M.布坎南.自由、市场与国家——80年代的政治经济学[M].平新乔, 莫扶民,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87:125.

[7] 韩啸.《我国媒体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角色展望》[J].今传媒,2010-10:142-143.

[8] 彭伟步;张笑.从“三鹿奶粉事件”反思媒体责任与政府信息公开[J].传媒观察, 2009,3(下半月).

[9] 霍卓莉.我国公共危机事件中政府与新闻媒体的互动研究[D].广东:广东海洋大学.2011.

[10] 胡象明.《公共部门决策的理论与方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49-52.

[11] 美新闻自由委员会.《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M].展江,译.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8.

(责任编辑:袁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