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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P2P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 投稿BB姬
  • 更新时间201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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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智

中图分类号:F830.59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5)22-0042-03

引言

互联网技术不断更新推动我国各行各业的快速发展,金融行业也出现了线上模式,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完善了我国的金融体系。目前在互联网金融中发展最狂热的是P2P(Peer to Peer)网络借贷,指个体与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形成借贷关系。我国的P2P网贷模式始于2007年,经过一段萌芽时期,于2012 年下半年至2013 年如雨后春笋般发展,作为民间的借贷市场它补充了银行业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渠道,这种借贷形式依托于网络平台,平台线下收集借款人的信息进行审核评估,对每笔资金的需求进行配对。传统金融遵循的是二八定律,而P2P则是运用长尾理论,把市场中闲散的资金通过互联网凝聚起来,不但降低融资成本,而且可冲破地域限制吸引投资人。根据HCR调研数据显示,截止2014 年底,我国P2P 网贷平台已突破1500家,通过P2P平台的借款金额接近740 亿元,将近78万人数在P2P平台进行投资活动。

一、我国P2P 金融监管现状

我国对P2P 网贷行业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予以监管,同时也没有明确的监管主体,目前仅是银监会和人民银行等机构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进行试探性监管。

2011 年银监会发布的《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和2013 年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机构风险提示》首次对P2P网贷风险进行监测提示和明确要求支付机构加强对网贷平台的管理,禁止信用卡用于网贷套现投资。P2P 公司的注册身份一般有两种,一是网络技术类的商务公司,重视线上业务,二是投资咨询公司,重视线下业务,就第二种来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设置的准入条件较低,只需按照普通的投资咨询类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注册登记即可。由于进入P2P 行业的门槛较低,P2P 公司的数量一直攀升,存在问题的平台曝光率随之增加,与行业的发展状况相比,P2P 平台频频出现问题说明监管政策并没有及时跟上。根据网贷之家的数据显示,2014 年P2P网贷平台出问题的数量高达275 家,同比2013 年增长了2.6 倍。问题平台的不断曝光说明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制度不够完善,监管制度的缺失和不规范平台增加了流动性风险,网贷的法律定位不明,业务边界不清晰,监管部门职责不清,开展监管缺乏效率,导致P2P 网贷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引起不规范操作,例如平台沉淀资金的挪用。

业内人士表示2015 年P2P 行业监管政策将陆续出台,行业将趋于规范化发展。银行参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信号越来越强烈,互联网金融的起步阶段,监管层态度较为谨慎,但是由于处在大数据的浪潮中,互联网金融是大势所趋,监管态度也逐渐转向积极,银行主动或被动的都要参与其中。银行的涌入将改变行业的格局,随着监管层对传统金融转入互联网金融的态度逐渐放宽,在未来将出现大批银行系P2P及股权众筹公司。

二、我国P2P 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法律定位不明确

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对互联网机构进行明确定位,特别是P2P网贷业务边界不清晰,虽然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发布一些条文对P2P风险进行揭示和管理约束,但是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使P2P 业务规范化。监管缺位导致信用风险的不断飙升,现在众多P2P 网贷平台为增加人气,吸纳更多资金,常用“净值标”作为营销手段,指的是平台虚拟一笔3 天至1 个月的短期借款,吸引新资金注入,然后把所吸纳的资金投向3个月至一年的长期普通项目中,待该笔“净值标”到期前,再发布“净值标”以作为上一笔的回款,直至平台所投的长期普通项目到期停止“净值标”的发布。这样的超短期标不会产生实际的价值和效应,只是为平台在短期内解决融资问题的同时又形成一个很大的套利空间,但是却给平台带来了隐患。

(二)监管措施在互联网中开展较难

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是监管层长期以来基于传统金融建立的,由于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与互联网技术共同发展的产物,它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使得整个市场的资金走向加速流动并且方向多变难以预测,目前的监管措施多适用于传统金融的现场检查手段,无法适应互联网金融跨越时空的发展,所以监管制度的建立中监管形式的改进存在很大的挑战。

(三)监管部门职责不清

P2P 网贷平台大多是依托民间金融机构建立的,这些机构本身就存在极大的信用风险和操作问题,以前的监管制度对这块业务的控制尚不健全,现在业务开展到线上无形中扩大了风险,由于目前法律尚未明确网贷平台的性质,所以全国监管形式没有形成从上至下的统一模式,监管部门没有明确的分工,地方性政府无法落实网贷平台的管理工作,大部分政府都把P2P 网贷平台当做从事中介咨询服务的企业法人进行管理。

三、完善我国P2P 金融监管的对策

(一)建立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P2P 网贷金融监管有效实施的前提是具备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监管层应当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及时修订法律法规以适应现在的互联网金融发展。人民银行在监管中起到重要作用,应当由其牵头联合各部门制定相关的监管指导意见,将目前互联网金融中最热的P2P 网贷、第三方支付等纳入监管范围,将分散的互联网金融业态统筹兼顾,避免监管缺位和失效的问题。

(二)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行业自律是自发的行为,它的效果往往要比监管层采取的措施有效得多,它可以在一定范围内约束行业间的企业行为,抑制恶性竞争行为的出现,有效的填补了监管的真空期。行业协会可提前促使行业的规范化发展,在监管制度没有完善之前可先成立“互联网金融协会”以快速推动互联网金融业态形成统一的行业标准和规则。为了尽快促使行业自律和约束机制的形成,应当对领头企业给予支持和鼓励,让他们在风险可控范围内开展创新业务作为试点。2012年我国P2P行业委员会正式成立,它们的宗旨是促进P2P 行业规范发展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行业委员会今后可从以下两方面入手:(1)委员会成员通过签订自律公约,制定行业标准约束不正当行为以维护公平竞争的互联网金融环境。(2 )定期开展调查研究,统计数据并撰写行业研究报告,这些报告可为成员提供实务经验。

(三)明确监管职能

近几年来,P2P 网贷平台频繁倒闭,归根到底是因为监管主体和权利一直没有落实,这种灰色地带使得很多不法分子有机可乘,纷纷投入P2P 行业以鱼目混珠。因此,我国应当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的建设,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利,合理分工,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1)监管的组织架构应当是从上到下中央到地方的一套完整形式,各级监管机构应当对各自负责的范围进行实时监管,同时也应当与上级和下级保持紧密联系,定期向上级提交报告和查阅下级报告。(2)各级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合理分工,清晰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对互联网金融企业中的每笔业务往来都需进行事前事中事后阶段性监管,包括金融企业的信用评级和风险监控。(3)及时了解广大投资者的反馈意见。

(四)完善征信体系

我国征信系统初建于1997年,主要用于收集个人和企业的信息,包括公积金、社保等信息,还有与各银行和公司的财务往来信息。经过长期积累,目前我国的征信体系已经相当庞大。如果互联网金融机构可与征信系统的数据端口实现对接,那么在借款之前就可清楚掌握借款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大大提高了企业的风控水平,避免了大量坏账出现,降低违约率。完善征信系统,记录平台双方的信用信息,利用大数据分析建立信用等级对管理互联网金融平台中的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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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欧阳勇等,《网络金融:理论分析与探索》[M].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p282.

[2] 张芬、吴江,《国外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J].金融与经济,2013,p53.

作者简介:徐智(1982-),男,湖南长沙人,本科,中级经济师。研究方向:工商企业管理。

(湖南省人民医院住院结算中心)

(责任编辑:王兰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