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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建筑施工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 投稿立凹
  • 更新时间2015-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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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英 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摘要:建筑施工企业可以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充分地满足其用工需要,但在劳务派遣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如果没能将这些问题加以有效解决,不但会使整个用工市场的良性发展受到阻碍,还会使企业面临巨大的用工风险。本文主要阐述了建筑施工企业中使用劳务派遣工所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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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建筑施工企业 劳务派遣工 问题 对策

近年来,劳务派遣作为新兴的劳动用工方式,一直在企业的用工领域发挥着积极的优势作用,在企业用工结构上也占据着较大的比重。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的产生经历了这样的过程:在知识经济的影响与作用下,企业要保持经营活动的长期有效进行与长足发展就需要不断满足消费群体的多种需求。在此种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式和对人才的需求也在不断地变化。这就促成了劳务派遣机构的产生以满足企业对用工的大量需求。

一、劳务派遣概述

劳务派遣就是指依照法律成立的劳务派遣公司根据企业的发展需要,将与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务派遣工派遣到企业进行工作。用工企业与单位指挥并管理受到派遣的劳动者并为其提供劳动,用工单位再给予派遣单位劳务费,派遣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报酬。对于用工双方是有法律保护的,劳务派遣工与劳务派遣公司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以确立法律上的劳动关系。这就要求劳务派遣公司对派遣给各个企业的劳务人员在劳动用工方面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企业负责劳务派遣工的劳动保护与安全生产,同劳务派遣公司一起完成劳务派遣工的管理工作。劳务派遣这一用工方式的出现主要是由于市场经济的作用,在这样的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开始了自发选择的过程,这就使劳务派遣应运而生。因其与效率优先的市场经济规则相符,使这种将人力资源进行外包处理的用工形式在我国发展速度很快。

二、劳务派遣与传统用工模式的区别

传统的用工模式只有劳方与资方两个主体,其用工形式主要是企业直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相应的劳动关系。传统用工在劳资关系的处理方面比较明确,这就使劳资双方能通过法律法规的保护形成相互依存与制约的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模式主体方面不同于传统模式,其分为用工单位、派遣公司(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工三个主体。在劳动关系方面也与传统模式有所不同,具体表现在:派遣公司和劳务派遣工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而用工单位和派遣公司之间存在着商业契约关系。关系的不同就会使各方的职责与义务有所不同,用工单位需要劳务派遣工时,就要同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支付其派遣费;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工之间存在着劳务关系。这就赋予了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工劳动的使用权,不需要承担雇主的责任,只需对劳务派遣工进行日常工作的监督与指挥工作即可。另一方面,派遣公司拥有对劳务派遣工劳动处分的权利,需要承担劳务关系中雇主的责任,主要负责对劳务派遣工进行招聘与前期培训,对劳务派遣工的档案进行管理,定期发放工资,对派遣工的保险进行缴纳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劳务派遣工存在问题分析

劳务派遣因其用工形式的特殊性能对各方职责与义务进行有效的划分,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随着劳务派遣新文件的出台,劳务派遣工不允许在关键岗位上使用。但大多数企业的用工现状不容乐观,用工需求量还很大,能在关键岗位上任职的员工依然紧缺。这就使很多劳务派遣工被安排在关键岗位上,基本上技术工人都是劳务派遣工。第二,劳务派遣工的归属感并不强,没有把自己当作企业的正式员工因此不能对自己的工作负责。没有长期在企业任职的打算,在培训过后掌握了一定技术的熟练工流失很大。第三,转正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问题,由于中铁等大企业限制用工人数,这就使很多优秀的派遣工面临无法转正的问题。这是劳务派遣用工存在的普遍问题,下面我们就具体分析下劳务派遣这一用工形式出现的问题。

1.派遣单位所存在的问题

第一,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方式的普遍应用使一大批劳务派遣机构相继涌现出来。这就导致了劳务派遣机构市场较为混乱,资质上也有很大差距。许多劳务派遣单位因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管,部分出现了违规操作的行为、规范性很差。另一方面,派遣公司的准入门槛低,这就给了很大一部分不具备劳务派遣资质的劳务中介混入其中的机会。这影响了劳务派遣市场的有序管理,使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极大侵害。

第二,派遣单位缺乏对劳务派遣人员的有效管理。一些劳务派遣公司出于自身考虑,为了减少职责与工作就把部分管理职责转交于用工单位。特别是刚出现劳务派遣这一用工形式时,大多数用工企业的思想观念较为落后,还停留在计划经济阶段因此没有领会到劳务派遣的真正内涵,缺乏对劳务派遣这方面的认识,错误地认为劳务派遣工是自己的临时工。派遣单位就抓住了这一特点,将劳务派遣工的现场管理、建立劳务派遣工的个人信息、计算与发放工资、请假等本应该由派遣公司负责的工作交给用工企业去做。自己就只负责招聘员工并办理保险等关系到企业经济利益的事务。还有一些混业经营的派遣公司,主要以劳务承包或劳务中介为主营业务同时进行劳务派遣或是将劳务派遣代理与中介于一体。这种公司进行的派遣行为很不规范,不能清楚知晓该进行怎样的日常管理工作,也不知道该履行的义务,在用人管理方面的层次较低,实施起来出现很多问题,在劳务派遣工的对待上也只为了追求企业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第三,在保险方面的管理不到位,致使出现劳资纠纷时责任划分不清。许多小型派遣公司通常以收取少额管理费的方式来吸引企业与其建立业务关系。管理费用不够完成接下来的派遣工作,同时还要保证企业利益不受损害,这时派遣公司就通过不依法为劳务派遣工办理社会保险这种方式来节省开支。这种手段看起来不知不觉但一旦发生问题就显得尤为严重。出于劳务派遣工流动性大的特点,劳务公司为了获得更大的经济收益并节约开支,一般都在劳动者试用期完成后才缴纳社保,还有一些派遣公司虽然按时缴纳了保险但是仅为商业医疗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险;这就为以后出现工伤时的索赔问题埋下了隐患。

2.用工单位存在的问题

第一,出现严重的混岗现象。按照相关规定劳务派遣工必须安排在具有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可是在实际工作中,大多数用人单位在劳务派遣工的安排方面比较随意;不按要求进行岗位分配,在关键与重要岗位上安排劳务派遣工。这种安排方式虽然能暂时解决企业的短期用工需要,但从长远角度考虑不利于企业的长期稳定,会使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大大削弱。

第二,一些用工企业对于员工的界定方面存在概念不清的问题。对劳务派遣工的管理不到位,有的企业甚至将劳务派遣工与本单位内部的在册员工进行统一管理。有用工需要时就通知派遣公司进行招聘工作,劳务派遣工一到任就被安排到空缺的岗位上去,企业并没有详细告知劳务派遣工其自身地位与职责,这就导致了劳务派遣工对自身认识不清,误以为自己是所在单位的在册员工。面对劳务派遣工与在册职工在薪酬待遇方面的不一致,往往会引发劳务派遣工与用工单位的劳资纠纷。

3.劳务派遣工自身存在的问题

第一,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方式被应用于各行各业,分布较为广泛。劳务派遣工在岗位上的涉及面也较广泛,对员工的素质要求也不尽相同,这就导致了劳务派遣工的素质相差较为悬殊。素质较高的劳务派遣工在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往往会反复阅读合同充分了解派遣的具体情况后才签字。而素质较低的劳务派遣工一拿到合同看也不看就签字,这就导致了其对自身身份以及权利义务不明确,加剧了劳务派遣工与用工单位纠纷的出现。第二,劳务派遣工在“同工同酬”认识方面存在误区,经常与企业发生劳资纠纷。加之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企业对劳务派遣工进行差别待遇,致使同工不同酬的现象普遍出现,使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了践踏。

四、针对问题采取的对策

1.谨慎选择派遣公司,提升法律意识

企业要对劳务派遣公司的企业资质、企业信誉度、综合服务能力与经验进行全面分析之后慎重选择。一旦确定合作,就要及时同其签署劳务派遣合同。与信誉资质较好的派遣公司制定长期合作计划,使其为企业源源不断地输送人才并发展其成为企业的外部人才库。

2.对劳务派遣公司的行为进行监督,强化合同管理

在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署完合同并确立三方的法律关系后,企业要对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控制。确保其派遣合同内容与劳动内容相符。特别在企业为劳务派遣工办理社会保险这方面,要予以重视并重点监控以避免风险与事故的出现。

3.严格划分企业中劳务派遣工的使用范围

明确法律法规中关于劳务派遣工的界定,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工。根据自身具体情况确定具体的适用岗位,禁止劳务派遣工的滥用行为。在根本上保障企业的安全稳步发展并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同时使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4.通过宣传活动使企业内部沟通渠道保持畅通

加强劳务派遣工的宣传与解释工作。企业对于新晋的劳务派遣工要积极的开展政策宣传活动,明确劳务派遣工的待遇与身份等情况。并签订工作协议,为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打好提前量。在签订工作协议时要做到认真严谨,配以适当的解释工作以避免其对劳动关系产生误解。建立正规的沟通渠道与沟通机制,及时处理双方在劳务使用方面出现的问题,使双方矛盾保持在较低的水平上。

总之,劳务派遣这种特殊的用工方式的普遍应用,使一些用工企业得到了实惠,同时也存在着很多问题。但是不能否定此种用工方式的优越性并阻止此项制度的推广应用,我们要结合多方力量共同维护用工市场的稳定与长效发展,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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