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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院领导权力的制约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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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5-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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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倩 上海海洋大学人文学院

本项目是上海海洋大学2013 年校级党建项目A1-0210-14-001120 的研究成果。

摘要:高校的权力制约是高校公平、公正运行的基础。对于学院领导的权力监督,更应该以基层教学、科研工作的日常程序设计为抓手。高校实行二级管理制度后,对于学院主要领导来说,拥有的职权范围具有扩大趋势。相比于其他类型的事业单位,高校学院具有自己的特点。要想解决行政院务的公开公平问题和“由下向上”的监督问题,就要从制度建设、民主评议和双向监督的角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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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高校 学院 权力 监督 制约

高校实行二级管理制度后,对于学院主要领导来说,拥有的职权范围具有扩大趋势。相比于其他类型的事业单位,高校学院具有自己的特点:第一,地位虽属于学校组成部门,但独立性极强。学院在财政、人事和教学、科研管理中具有极大的自主性。第二,普通教师是自由化较高的岗位,通常疏远于学院的日常管理活动,多专注于自身可独立完成的教学和科研事务,对院级管理性事务的参与度较低、监督积极性不高。这种上下松散的权力制约结构,往往为院级领导干部的权力滥用和以权谋私构建了温床。然而,对于权力的制约无外乎于定权、限权、越权追责等这些虽久远但经典的“笼子式”方法。只是怎样设计具体制度和环节,怎样与高校学院的实际情况相结合才是难点与重点。

高校的院级领导在管理教学工作、科研工作和其他工作中涉及的主要权力问题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怎样设计院务公开的具体环节与方法。这一问题要建立在详细了解学院管理工作流程的基础之上,才能设计的合理、具有可操作性。二是怎样设计“由下向上”监督的机制。这一问题主要涉及到民主评议的权限与结果在学院领导干部考核中承担的比重问题,以及民主评议内容与流程的具体安排。

针对以上问题,本文认为要想达到对学院领导权力的充分制约和有效监督,应该着重以下四方面建设。

第一,用制度管人,用制度选人。对院级领导干部的选任应该制定严格的制度规则。规则中要适当提高量化标准、减少模糊性标准。学院领导是更为基层的领导,也是学校工作的最基层抓手。院级领导的工作能力除了要有思想标准、政治觉悟以外,更应该强调具体的工作能力。这种能力包括教学工作能力、科研工作能力和管理工作能力。梳理院级领导具有的管理权力种类与范围,细化分析这些权力扩张的可能性。例如:反思“一支笔制度”、“双肩挑”制度的制衡缺失问题。

第二,对现有的民主评议、领导考核制度要进行完善。不唱票、不公布评议结果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这种民主其实是一种虚假的民主,结果往往也不会受到广大投票人的信服。对学院领导的评议应该是学院总体成绩的评议,不适宜过分强调领导人员个人的科研、教学任务很可能会带来“以权谋私”的后果。对于领导的考核应视集体成绩为其个人成绩,这样才能激励领导干部“一心为公”的工作理念与工作精神。

第三,以“由上到下”的视角,总结学校对学院的监督、制约权限和方法。例如:学校下放权限应到何种程度,哪些可以下放,哪些仍要保留、监督。长期以来,高校习惯把学院领导权力监督的工作重心放在查缺补漏上,往往侧重于事后监督,忽略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这主要是由于事前与事中监督的难度较高、工作量较大导致的。其实,要想达到监督的目的就必须把监督的关口向前移。提高信息公开力度,创造较多“可视化监督场景”,防微杜渐,未雨绸缪。

第四,以“由下到上”的视角,总结普通教师对学院领导的监督、制约方法。主要探索院务公开、特别是财政公开的方法、方式。教师从下向上的表达渠道要通畅,一旦底层教师的意见表达出来,向上反映,就必须做到有回应,有反馈。高校校级部门应当协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没有切实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领导、负责人员进行责任追究。要明确规范责任主体、对象、事项范围、操作规程、责任方式等,避免责任追究的空泛化和表层化,切实提高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的制度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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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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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志友,张俊,黄祖才.关于加强对高校领导干部权力监督的方法探究[J].石家庄法商职业学院教学与研究(综合版),2009(2)

[3]王士如,高景芳,郭倩.宪政视野下的公权力与公民财产权[M].法律出版社,2011

[4]刘献君,张晓冬,刘皓.高校权力运行制约机制:模式、评价与建议[J].中国高等教育,2013(6)

作者简介

郭倩,女,1983年,博士,上海海洋大学人文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