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珊珊 李红勋 北京林业大学
摘要:近些年来,随着广大农村地区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财产继承方面的纠纷也逐渐呈上升趋势。本文立足于探讨农村女性继承权的保障问题,以平度市东王戈庄村为例,从女性继承权的概念及法律支撑、女性财产继承权的现状、女性继承权得不到有效保障的原因及措施分析等方面,结合具体案例采用访谈形式对农村女性继承权保障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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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继承权 农村女性继承权 继承权保障
一、财产继承权的概念及法律支撑
根据《新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法规全书》的规定,财产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权包括两种涵义:
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即享有客观意义上的可能性继承权。
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指当法定的条件(即一定的法律事实)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即已经属于继承人并给他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这种继承权同继承人的主观意志相联系,不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还可以放弃,是具有现实性、财产权的继承权。继承权的实现以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
二、平度市农村女性财产继承权现状
从总体上看,中国社会女性继承权的保障状况,已经取得了比较可喜的成绩。由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共同实施的第三期中国女性社会地位调查结果显示,83.4%的人知道中国目前有专门保护女性权益的法律。76.3%的人赞成“在都尽到赡养义务的前提下,女儿应该与儿子平等继承父母财产”。对财产继承的态度及思想,直接受到广大农村女性的社会政治参与意识、人身权益意识、受教育状况的影响。中国传统的以家庭为单位的和睦思想使农村妇女在遇到侵权事件时往往考虑的是家庭感情的和睦,当考虑到争取自身权益会影响家庭感情时,往往就会选择妥协以维持家庭整体利益。这一点在广大农村尤其普遍。在实际走访的过程中可以发现这一问题是平度市农村女性所面临的普遍问题。
以平度市东王戈庄村为例,少数农村女性的婚姻家庭权利,包括婚姻自主权、家庭事务的处理权、家务劳动的合理分摊权等,并没有得到充分保障;有的老年人再婚被儿女干涉,寡妇和离婚女性再婚,被限制不准带走其财产或者小孩,甚至限制其改嫁等现象时有发生。对寡妇和离婚女性再婚不准其带走财产这一现状来说,在很多村庄普遍存在。从近五年来,到市妇联上访及女性维权热线接待的近1000个案件中,涉及到财产继承的案件就占48.8%;其受害者往往是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其中约90%为女性。因此,平度市农村女性继承权的保障状况不容乐观。
三、农村女性财产继承权得不到保障的原因
现实中,女性的继承权并不能得到有效地保障。尤其对于农村女性来说,其继承权的实现更加困难,因为较之城区女性来说,其继承权的实现过程面临的障碍重重。
第一,中国传统的历史文化及其形成的世俗的偏见在农村地区尤其严重,极大地阻碍了农村女性争取自身继承权的信心;第二,社会阶层的分化使农村女性在家庭中所处的地位更加尴尬,她们需要同时面临两种挑战;第三,法律的可操作性使农村女性在自身经济利益遭到侵害的时候无所适从,其法律知识的欠缺只是一方面,对于农村女性来说,法律的可操作性更为重要;第四,对家庭感情的考虑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农村女性对自身应得继承权的争取;第五,农村女性普遍权利意识淡薄,这极大影响了农村女性继承权的有效实现;第六,人身权益保障的缺失直接影响着农村女性继承权的实现;第七,农村女性文化水平普遍低下,这不仅影响她们对法律知识的认知,也极大地阻碍了她们对自身合法权益的认知,无法正确认识继承权的重要性。
四、保障农村女性财产继承权的几点思考
从法律角度上来说,一是完善立法,使法律规定与社会实际相适应;二是加强普法,提高女性的法律意识和权利维护能力;三是将法律课程纳入义务教育阶段。
从当事人角度上来说,一是为女性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进一步促进女性经济地位的独立;二是提高女性自身素质,争取合法权益。
从组织建设层面来说,一是充分发挥村委会的宣传作用;二是加强女性维权工作力度,为女性人身权利提供司法保障;三是进一步发挥妇联在保障农村女性权益中的重要作用。
从社会层面来说,一是充分利用有关媒体;二是创新办事方式,实现庭审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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